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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教育委员会文件

通教发[2006]57号

关于印发《通州区随班就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区各中小学: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教育部《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认真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发展和普及我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建立适合我区区情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格局,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区教委制定了《通州区随班就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校要组织干部教师认真学习研讨《通州区随班就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并将其作为指导全区随班就读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加以落实。

二、认真按照《通州区随班就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加强随班就读工作的学生入学、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师资培训等各方面工作。

三、积极开展随班就读的教育研究工作,全面提高随班就读工作的整体水平。

附件:

《通州区随班就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随班就读工作△管理办法通知

通州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06年9月28日印发

共印80份

 

附件:

通州区随班就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1.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认真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发展和普及我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建立适合我区区情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格局,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有利于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有利于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有利于残疾儿童少年与普通儿童少年融合交流、互相理解、互相帮助,促进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有机结合,共同提高。

3.中小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并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使其逐步规范和完善。

4.为规范随班就读学校的管理,维护随班就读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通州区特殊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以及随班就读工作的有关要求,根据通州区随班就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对象

5.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对象,主要是指视力(包括盲和低视力)、听力语言(包括聋和重听)、智力(轻度,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包括中度)等类别的残疾儿童少年。

有这三种残疾类型中的两种及其以上的儿童少年一般不宜随班就读。

6.随班就读对象必须经过严格、规范的检测和鉴定。

视力、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少年应由残疾儿童康复部门、区级以上医院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进行检测和鉴定。

对轻度智障儿童少年的检测和鉴定要十分慎重。

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满一个学期后,由学生所在班级的教师提出名单,学校组成筛查小组对学生进行儿童病史、家族史及日常行为表现进行初步鉴定,提供可疑学生名单,经家长同意方可对其进行区级以上资质的医学检查、智商测定和教育、行为测定。

检测和鉴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使用量表人员要有资格认定。

对被确认为智力残疾的儿童少年,要定期复查,如发现有误,必须立即纠正。

小学毕业前由区以上医疗部门或区特殊教育中心对鉴定为智力残疾的学生进行复查,将鉴定结果带入初中档案。

对被任课教师怀疑智力有问题但其家长不同意进行检测的儿童少年,可将他们作为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少年,接受其在普通班就读,暂不作定性结论,但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应给予特别关注。

7.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的确定程序一般为:

由家长和学生所在班级的教师一起根据学生学业成绩和日常行为表现,提出名单报学校;学校进行初步检测后报区级以上医院或区特殊教育中心、残疾儿童康复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进行检测和鉴定。

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尤其是轻度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的筛查鉴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筛查鉴定结果只能作为教育部门内部掌握的资料,不得向社会和学生公开;

(2)首次筛查鉴定结果只能作为参考,不能立刻下结论,至少应有1年的观察期和教育促进期,1年后经过复测再行认定;(3)对于有争议或一时无法确定的儿童,应视为普通儿童;(4)对被确定为智力残疾的儿童少年,要定期复查,如发现鉴定结果有错误,应立即纠正;(5)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的鉴定结论,仅作为对其采取特殊教育方式的依据,不得移作他用,其姓名和档案资料应该严格保密,仅由有关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和任课教师掌握,不得在学生中扩散。

三入学

8.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应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

普通学校应当依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并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宣传、教育,使学校形成适合这部分学生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接收本校服务范围内符合随班就读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9.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年龄与当地普通儿童相同,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

10.有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班级,班额不宜过大。

同一班级一般只能安排同一类型残疾儿童少年,以1-2人为宜,最多不能超过3人。

11.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与普通儿童相同,随班就读学生一般不实行留级制度,智力残疾学生可视其具体情况,在小学阶段适当延长其学习年限。

由小学随班就读毕业的残疾学生,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安排其进初级中等学校随班就读,或进入特殊教育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四教育教学

12.学校要采取多种方式安排残疾儿童少年与普通儿童少年一起学习和活动,并安排专门的时间对残疾学生进行个别辅导,对其缺陷进行补偿,使其有针对性地受到教育和训练,从而在德、智、体、美等方面有不同程度的发展。

同时学校要加强对普通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使他们懂得关心、爱护、帮助残疾儿童少年,逐步形成普通学生与残疾学生互相关心、互相帮助的良好校风和班风。

13.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不仅要加强其思想品德和文化知识的教育,还应加强其行为习惯、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的培养,对其心理和生理的缺陷进行矫正。

14.学校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和残疾儿童少年的具体情况,在教学中适当渗透一些职业教育的内容。

15.随班就读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使用普通学校教材或培智学校轻度智力落后学生教材。

使用普通学校教材的应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适当降低要求,对其教学内容作相应的调整。

听力残疾儿童少年使用普通学校教材。

视力残疾儿童少年中的使用普通学校教材(配助视器)。

对听障和视障学生的教学要求一般与普通学生相同。

16.随班就读学生的座位一般安排在离讲台较近的位置,便于教师随时关注与辅导。

17.随班就读学生的教育教学一般通过集体教学、小组活动和个别辅导等多种方式进行。

教师在教学中应兼顾全体与个别,在集体教学和小组活动中要密切关注残疾学生。

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少年的个别辅导,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教师要针对每一位残疾儿童少年的具体情况,制订和实施个别教育计划。

个别教育计划的内容包括残疾儿童少年的基本情况、教学目标(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分阶段的教育措施和教学效果的评估等。

18.教师在备课、课前准备、课堂教学、课后反馈及个别辅导等教学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应关注到随班就读学生,有针对性地对他们进行教育干预。

19.随班就读学生较多且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资源教室,配备必要的教具、学具、康复训练设备和图书资料,作为对残疾学生进行个别辅导的场所。

资源教室要向辖区内或附近开展随班就读工作的学校开放,做到资源共享。

20.资源教室应配备专兼职辅导教师,负责资源教室的日常管理,对随班就读学生所在班级任课教师的随班就读工作进行评估,与随班就读学生所在班级的各科任课教师密切配合,共同为随班就读学生提供个别辅导、矫治、康复、训练等服务,指导随班就读学生正确选配和使用助视器、助听器等辅助用具以及资源教室的其它设施设备,宣传、普及特殊教育方面的知识、教育方法,给任课教师提供相关咨询。

21.对随班就读学生的考核评估可以单独进行,内容包括思想品德、文化知识、缺陷补偿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

对其文化知识学习成绩的考核标准,既要有一定的量化要求,又要从学生的实际出发,不能简单套用对普通学生的考试方法,要使考核工作有利于培养残疾学生的自信心和调动教师的积极性。

五师资

22.学校应遴选热爱残疾儿童少年、思想好、业务能力强的教师承担随班就读工作,学校要为他们创造更多的业务进修的机会,使他们了解残疾儿童少年的身心特点、掌握随班就读教学的基本原则和必要的教学方法。

23.随班就读师资的培训要纳入教委中小教科工作计划,由区特殊教育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师训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培训计划,以区特教中心为培训基地,充分发挥特殊教育中心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教师进行岗前和在职培训。

24.乡镇中心校可配备1名专兼职随班就读巡回辅导教师,定期赴基层学校,对有关人员进行随班就读教育教学业务指导。

25.对随班就读教师工作的考核评估应包括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两个方面,对他们在特殊教育方面所付出的劳动和所取得的成绩应予以充分的肯定。

26.各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奖励办法,鼓励教师做好随班就读工作。

对做出成绩的从事随班就读工作的教师,在晋级、晋职、评优、业务培训等方面应予以优先考虑,对表现突出的,应予以表彰。

27.学校要加强对随班就读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定期组织随班就读教师开展教研、科研活动,加强随班就读教师之间的交流,以提高随班就读的教育教学质量。

六家长工作

28.学校和班级教师应当与残疾学生家长建立经常性联系,随时交流学生情况,以取得家长的配合和帮助。

29.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残疾学生家长的培训,使他们了解子女的心理、生理特点以及基本的教育训练方法和辅助用具的选配、使用、保养常识,对其子女做好家庭教育训练工作。

七教育管理

30.区直属学校及乡镇中心校要建立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对随班就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及时研究和解决随班就读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区教委、区特殊教育中心配备专(兼)职管理干部和专(兼)职教研人员负责管理随班就读工作。

31.教委主管科室和区特教中心应切实掌握本区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制订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认真组织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32.区教委对有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学校,在教师编制、教学设备的配备和办学条件的改善、教师工作量计算等方面应予以倾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帮助残疾儿童少年购置或配备特殊需要的教材、学具和辅助用品等,努力为残疾学生在校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33.学校在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时,应加强与民政、卫生、残联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并争取社会的支持与帮助。

34.区教委主管随班就读工作的干部,区特教中心领导、教研员,各乡镇中心校分管随班就读工作的副校长要定期对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定期开展随班就读教育教学研究活动。

有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学校应确定1名受过特殊教育培训的校长或教导主任具体负责随班就读工作,并将这项工作纳入学校的日常工作范畴。

35.学校要建立和完善随班就读学生及教师的档案资料,并做好本校随班就读学生有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档案资料的内容包括:

(1)管理资料:

上级文件、学校关于随班就读的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和大事记等;

(2)教师资料:

包括随班就读教师名单、学历、职称、参加特教培训情况、教案和教育教学总结、论文等;(3)学生资料:

包括随班就读残疾儿童少年名册、个人和家庭基本情况、筛查鉴定表、学籍卡、个别教育计划、考核评估资料和各科作业、作品、试卷等。

36.严格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的学籍管理。

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学习期满,由其完成学业的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或完成义务教育证书。

休学、转学按照普通初级中学或小学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37.学校对随班就读学生实行双学籍卡管理,即一张与普通学生相同的学籍卡,另一张为随班就读学生学籍卡,记录随班就读学生的基本情况以及学校为其采取的特殊教育措施。

随班就读学生学籍卡由学校、乡(镇)中心校保存,学生名册报区特教中心存档。

对随班就读学生的学籍卡要严格保密。

38.学校如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让随班就读的学生停学、停课或让其停止参加学校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39.充分发挥通州区特教中心、培智学校和普通学校教师参加的研究队伍,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40.充分发挥培智学校在教学研究、师资培训和提供资料、咨询以及残疾儿童少年测查等方面的指导作用,做好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教育教学示范和巡回辅导工作。

41.智力残疾学生通过随班就读,其学习能力、社会适应能力有明显改善,能跟上普通学生学习进度的,应当不再视为随班就读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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