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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合同

 

德阳市地下综合管廊及配套工程(一期)

 

PPP项目合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本合同由以下甲乙双方于2016年【】月在四川省德阳市签订:

甲方:

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甲方”或“德阳市住建局”),系按照中国法律正式组织和存在的德阳市政府职能部门。

地址:

________________

乙方:

【乙方名称】(下称“乙方”或“项目公司”),系按照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和存续的公司法人。

地址:

___________

引言:

1、为创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改善城市景观并提高公共产品服务效率,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决定采用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方式实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及配套工程(一期)建设工程,并授权德阳市住建局作为实施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授权德阳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建投集团”)作为本项目的政府方出资代表。

2、德阳市住建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经资格预审、招标、评标、谈判等程序选定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同市建投集团于2016年【】月【】日按本项目股东协议约定的方式出资成立项目公司,即乙方。

3、甲方与乙方特此签订本合同,规定乙方据以投融资、设计、建设、采购、运营、及维护、管理德阳市地下综合管廊(一期)和齐湖路市政道路工程,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提供项目设施的维护服务,获取管廊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并在特许经营期届满后根据本合同约定将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

为此,甲、乙双方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八章总则

第1条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中出现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

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PPP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合同之补充修改合同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2)本项目:

德阳市地下综合管廊及配套工程(一期)PPP项目,实施范围为地下综合管廊及齐湖路市政道路工程的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移交等全部工作内容。

(3)项目工程:

包括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及齐湖路(峨眉山南路-林山路)市政道路工程两部分,其中:

a.地下综合管廊工程:

含沿牡丹江西路、泰山南路、齐湖路、澜沧江西路、渤海路、金沙江路等道路修建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和蓥华山北路(青衣江路-钱塘江路)电缆通道工程。

全长11.629km,纳入管廊的管线主要有220kV电力、110kV电力、10kV电力、通信、给水、燃气等管线,并预留再生水。

泰山南路综合管廊为三舱型断面,分为电力舱、管道舱、燃气舱;牡丹江西路、渤海路、金沙江路综合管廊为两舱型断面,分为电力舱、管道舱;其它道路综合管廊为单舱型断面,仅有管道舱。

蓥华山北路(青衣江路-钱塘江路)电缆通道工程包含:

9+3玻璃钢管电缆通道1508米、电缆检查井36座、环网柜基础4座等。

由于德阳市部分市政道路交叉施工配合的客观原因,甲方有权在建设过程中取消泰山南路路段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建设,因此将泰山南路子项列为暂列项目,以暂列项目金额的形式计入总投资。

在收到实施机构书面指令之前,项目公司不得实施泰山南路子项的建设。

b.齐湖路市政道路工程:

齐湖路东起峨眉山南路,西止于林山路,全长1600米,路宽40m,道路等级为城市主干道,设计车速为60km/h。

建设内容包括土石方工程、机动车道、人行道、沿线安全设施、雨污水工程、绿化工程等。

(4)甲方:

指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乙方:

指项目公司,【】。

(6)《德阳市地下综合管廊及配套工程(一期)PPP项目框架协议》:

指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中标社会资本方签署的框架协议。

(7)特许经营期:

自《德阳市地下综合管廊及配套工程(一期)PPP项目框架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30)年,其中建设期二

(2)年,地下综合管廊项目运营期二十八(28)年,齐湖路市政道路工程运营期十(10)年,如建设期缩短或延长,运营期相应提前或顺延起算,但不免除项目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8)特许经营权:

指依据本合同授予项目公司的、在特许经营期内融资、建设、运营本项目工程,提供维护服务和获取日常维护费的专营权。

(9)履约保证金:

指根据第17.1条款,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针对项目建设阶段的保证金。

(10)运营维护保函:

指根据第17.2条款,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针对项目运营、维护和移交阶段的保函。

(11)批准:

指需从政府部门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或为本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所需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批准。

(12)政府行为:

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省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13)融资文件:

指与本项目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和其他文件。

(14)融资交割:

指除项目公司股东投入的资本金之外,项目公司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与资金提供方(包括作为依法发行的金融产品的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签署所有融资文件,且在融资文件要求的、就项目公司获得资金的所有先决条件均已得到满足或被豁免的前提下,资金提供方向项目公司发放融资资金。

(15)使用者付费:

是指入廊各管线单位作为地下综合管廊最终用户,向项目公司交纳的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16)可行性缺口补贴:

是指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及合理回报,由政府方以财政补贴形式给予项目公司的经济补助。

(17)建设承包商:

指根据本合同和相关建设施工合同履行建设工程的一个或多个承包商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

(18)建设期:

指从《德阳市地下综合管廊及配套工程(一期)PPP项目框架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开始商业运营日止。

(19)开工日:

指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

(20)计划商业运营期:

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的项目预期开始投入运营之日。

(21)开始商业运营日:

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的项目时间开始商业运营之日,或被视为开始商业运营之日。

(22)工作日:

指日历日中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23)运营日:

指运营期内的任一日历日。

(24)运营月:

指运营期内任一个日历月,第一个运营月应在开始商业运营的首日起算。

(25)运营年:

指运营期内的任何一个年度周期(不单指自然年度)。

第一个运营年应在项目开始商业运营的首日起算。

(26)运营期:

指自开始商业运营日起至特许经营期结束止。

(27)项目资产:

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

道路、给排水、交通、照明等工程及其他附属工程;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28)谨慎运营惯例:

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

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

a.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

b.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

c.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29)移交日:

指特许经营期结束后项目公司将项目工程及全部权益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的日期。

(30)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第22条规定的不能合理预见、不能克服并且不可避免的事件。

(31)政府部门: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下属部门,以及对项目公司或本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具有管辖权的省、市级或地方政府。

(32)中国法律:

指中国各级立法机关和其它主管机关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司法解释及其不时之修订或修改;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判例。

(33)法律变更:

指生效日后,中国全国或中央人民政府及其各部委办或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四川省人民政府不时颁布、修订、修改、废止或变更解释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德阳市地方人大或德阳市政府在其经法定程序后及法律许可权限范围内作出的相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导致:

a.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发生变化;

b.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维护或移交要求发生变化;

c.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及其他有关法律的变化增加乙方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

1.2其它术语及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1)提到的条款和附件均指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

(2)“元”或“¥”指“人民币元”,为中国法定货币;

(3)“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本合同的各方均包括其它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4)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

(5)“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6)合同是指有关的合同及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包括对该合同所作的补充或修改;

(7)“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新,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

(8)本合同任何章、条或款的小标题不应视为对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和同等的重要性。

(9)在本合同中,无论何处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其书面形式。

(10)提及本合同时应包括以任何方式修改、补充和替代的本合同及其附件。

本合同的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如合同的条款与本合同的修改、补充条款、合同附件条款有抵触之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文件条款为准。

第九章项目范围和期限

第2条项目范围

2.1建设范围

本项目由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及齐湖路(峨眉山南路-林山路)市政道路工程构成,最终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认可的本项目施工图为准,建设内容包括:

(1)地下综合管廊工程:

沿牡丹江西路、泰山南路、齐湖路、澜沧江西路、渤海路、金沙江路等道路修建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和蓥华山北路(青衣江路-钱塘江路)电缆通道工程。

地下综合管廊全场11.629km,纳入管廊的管线主要有220kV电力、110kV电力、10kV电力、通信、给水、燃气等管线,并预留再生水。

泰山南路综合管廊为三舱型断面,分为电力舱、管道舱、燃气舱;牡丹江西路、渤海路、金沙江路综合管廊为两舱型断面,分为电力舱、管道舱;其它道路综合管廊为单舱型断面,仅有管道舱。

蓥华山北路(青衣江路-钱塘江路)电缆通道工程包含:

9+3玻璃钢管电缆通道1508米、电缆检查井36座、环网柜基础4座等。

由于德阳市部分市政道路交叉施工配合的客观原因,甲方有权在建设过程中取消泰山南路路段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建设,因此将泰山南路子项列为暂列项目。

在收到甲方书面指令之前,乙方不得实施泰山南路子项的建设。

(2)齐湖路市政道路工程:

齐湖路东起峨眉山南路,西止于林山路,是德阳市连接东西的重要通道。

齐湖路全长1600米,道路路幅宽40m,道路等级为城市主干道,设计车速为60km/h。

土石方工程、机动车道、人行道、沿线安全设施、雨污水工程、绿化工程等。

2.2运营维护范围

(1)地下综合管廊设施:

综合管廊主体及附属设施的运营维护及管理;运营期为二十八(28)年,如建设期缩短或延长,运营期相应提前或顺延起算,但不免除项目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2)齐湖路市政道路工程:

路基、路面、交通附属设施及道路沿线排水、照明和绿化等工程的运营维护及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工程的清洁、养护、管理、日常养护小修及大修等(不包括道路广告牌、公交车站站台的运营)。

运营期为十(10)年,如建设期缩短或延长,运营期相应提前或顺延起算,但不免除项目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3条特许经营权和期限

3.1特许经营权

3.1.1根据政府方授权批准,甲方授予乙方本项目如下特许经营权:

(1)项目公司在项目合作期限内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设计、建设、采购、运营、维护、管理(含土石方工程、主体工程、已建道路恢复、综合管廊控制中心、供电系统、照明系统、消防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标识系统、监控报警系统及其他附属配套设施)等全部工作内容;

(2)提供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服务,获得管线使用单位有偿使用付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和政府方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贴;

(3)除非本项目提前终止,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期满后,乙方按本合同之约定将本项目资产及所有权益无偿、完好、无债务、不设定担保地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

3.1.2该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内,在本合同约定的项目范围内是独家、排他性的,甲方应保证乙方的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持续有效。

3.1.3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从事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业务;乙方不得出让、转让、抵押、质押本项目设施资产,也不得在项目资产上设置任何担保权益或者以其它方式处置本项目资产。

3.2特许经营期限

3.2.1甲方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的期限为三十(30)年(其中齐湖路市政道路工程的特许经营权的期限为十二(12)年,从《德阳市地下综合管廊及配套工程(一期)PPP项目框架协议》(以下简称“PPP框架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计算,除非:

(1)依据本合同第八章发生合同提前终止;

(2)在本项目经营期到期后,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延长。

3.2.2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股权的变化,不影响特许经营期的连续计算。

3.2.3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包括建设期二

(2)年,运营期二十八(28)年(其中齐湖路市政道路工程运营期为十(10)年,如建设期缩短或延长,运营期相应提前或顺延起算,但不免除项目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一十章前提条件

第4条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4.1甲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4.1.1特许经营期内,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1)对乙方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的义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2)对乙方投融资、设计、建设、采购、运营、及维护、管理及移交本项目进行全程实时监管的权利;如发现与本合同约定不相符合的,有权责成乙方限期予以纠正;

(3)按本合同约定提取建设期履约保证金或运营维护保函或移交保函项下的款项的权利;

(4)对乙方融资、建设施工组织、安全生产、环保措施、设施质量等进行监管,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甲方或其授权机构有权指派专门人员进入本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融资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建设和工程质量情况、项目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及乙方的运营管理信息等;

(5)有权通过合法程序确定项目监理单位,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保修阶段进行全过程监理;

(6)有权通过合法程序确定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

(7)受理公众对乙方的投诉,并有权及时将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8)在乙方违反本合同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收回本项目特许经营权;

(9)如有特殊需要,甲方享有对本项目的接收权,届时甲乙双方就项目接收细节另行协商;

(10)协调相关部门测算和监控企业运营成本;

(11)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时,依法对乙方进行临时接管;

(12)适用法律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1.2特许经营期内,甲方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公共利益;

(2)在特许经营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许可证、申请德阳市、四川省、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专项奖励(如有)或补助资金(如有)等;

(3)按本合同约定保障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不得减少乙方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或妨碍乙方特许经营权的使用;在对乙方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不妨碍乙方正常的运营;

(4)协调各专业管线使用单位的入廊工作,协调发改部门对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定价工作;

(5)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向项目公司支付财政可行性缺口补贴;

(6)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2乙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4.2.1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1)独家拥有本合同授予的特许经营权;

(2)按本合同约定取得政府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贴费用;

(3)向甲方申请调整管廊使用者的有偿使用费用;

(4)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2.2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招标文件、PPP框架协议、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确保项目建设融资需求;

(2)除合同生效日前甲方已经取得的本项目相关批准文件之外,乙方应自费取得和保持本项目建设、运营和维护所必须的批准文件;

(3)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责任和风险,负责本项目融资、运营和维护,经营期满时,将项目工程及所有权益无偿、完好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

(4)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建设履约保证金和运营维护保函;

(5)遵循谨慎运行惯例确保项目设施完好并持续正常运行,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中断运营、解散项目公司或歇业等影响项目运营和维护;

(6)接受甲方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委托机构审核公司经营成本;

(7)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前十(10)天内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执行:

a.签署的可能对本项目的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

b.其他对项目公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8)入廊的管线单位或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需要对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类管线、杆线进行维修或抢险需要时,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完成维修、抢险工作,不得妨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事项;

(9)运营中出现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项目设施安全运营等,乙方应接受甲方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临时接管;

(10)乙方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的约定,乙方不应因项目设施的管理、运营和维护而造成项目用地(包括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及空气)或周围环境的污染;

(11)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本项目相关的国家专项资金申请和相关奖励的申报;

(12)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3双方的共同义务

4.3.1保密

双方对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均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或其员工、承包商、顾问获得的所有项目相关的材料和文件(财务、技术或其他方面),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及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五(5)年内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下列情形除外:

(1)在签署合同同时或之前,一方已经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有关信息;

(2)在一方披露之前,已经公开或能够从公开领域获取的有关信息;

(3)一方事先取得另一方同意或经另一方授权而公开的信息;

(4)为本项目实施需要,甲方向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主体或顾问机构等提供的相关文件和信息;

(5)为本项目实施需要,乙方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时提供的相关文件和信息;

(6)乙方为充分满足其直接或间接股东作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

(7)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必须披露的文件或信息。

4.3.2合作义务和预先警告通知

(1)当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或批准时,被要求方不可以无理拒绝或迟延给予该等同意或批准;

(2)合理地预计该事件或情形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实施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应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

第一十一章

项目的融资

第5条项目总投资

5.1估算总投资

本项目估算总投资为101,290.89万元(含暂列项目金额33,969.67万元)。

实际投资以德阳市审计局根据投标报价、合同约定、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审计后的金额为准。

项目具体成本构成详见附件《项目公司建设成本构成》。

5.2年度投资计划

本项目建设期年度投资计划:

分年度投资计划表

序号

项目

2017年

2018年

占总投资比例

乙方应确保本项目建设资金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及时、足额到位。

第6条融资方案

6.1资金来源

6.1.1本项目估算总投资为101,290.89万元(含暂列项目金额33,969.67万元)。

在不考虑暂列项目金额的情形下,预计实际总投资为【】万元,除项目资本金外,乙方还应当融资53856.98万元,占项目实际总投资的80%。

6.1.2除市建投集团出资及政府提供专项建设资金支持外(具体金额由政府方确定为准),由中标社会资本和项目公司负责筹集本项目所需资金。

项目公司可采用借款、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筹资,以解决实际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

如果项目公司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则社会资本方应当通过贷款、补充提供担保等方式自行解决,以确保项目公司的融资足额及时到位。

甲方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将本合同中约定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保障政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履约能力。

本项目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由甲方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将本合同中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报请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在项目公司融资过程中,甲方不提供本项目融资中增加政府风险的担保责任。

除项目公司股权投资外,如政府为本项目另行提供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公司应当优先使用该资金(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借款、政府方直接支付给供应商等),资金成本按照不高于投标报价的综合利率由政府另行确定,资金的归还方式应当符合专项资金还款的要求。

项目公司未来进行资产证券化时,因资产证券化产生的减少融资成本的部分由甲乙双方按1:

2的比例分享。

6.2政府提供的其他融资支持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甲方及市建投集团在乙方融资过程中,不提供本项目融资担保责任,可对乙方的融资提供信息支持。

6.3投融资监管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投资计划执行和资金筹措情况,并要求乙方书面提供相关文字说明及数据信息,乙方应对此积极配合。

6.4融资交割

6.4.1乙方注册成立之日后六十(60)天内,乙方应完成融资交割。

如预计不能完成,双方协商确定后可给予乙方六十(60)天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乙方应完成融资交割。

6.4.2乙方在完成融资交割后七(7)个工作日内,应向甲方书面确认融资交割完成,并提交所有已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证明融资交割已实现的任何其他文件。

6.4.3若乙方未能在第6.4.1、6.4.2条款确定的时间内完成融资交割或向甲方提供其融资交割完成文件,则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6.4.4乙方的融资资金只能用于本项目,不得为本项目之外的其他目的进行融资。

6.4.5政府通过本项目获得的各级支持补助资金,归政府方支配,政府方有权将资金用于本项目,乙方及中标社会资本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上述资金投入到本项目后,应当重新核算政府支出及收益分配。

第一十二章项目用地

第7条土地使用

7.1土地使用权

7.1.1甲方应保证乙方享有为运营本项目所需的使用相关土地(包括地下空间,下同)的权利。

7.1.2如运营期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延长,则甲方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就土地使用期限的延长提供必要的协助。

7.2对使用土地的限制

7.2.1乙方不得将该等土地的全部或部分用于本合同项下所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且在未征得甲方及政府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在本项目规划范围内新建、扩建任何设施。

7.2.2因乙方违反适用法律、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使用土地,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7.3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的状况

乙方对特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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