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设备采购合同甲方强势版本.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8787653 上传时间:2023-02-01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6.8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智能设备采购合同甲方强势版本.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智能设备采购合同甲方强势版本.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智能设备采购合同甲方强势版本.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智能设备采购合同甲方强势版本.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智能设备采购合同甲方强势版本.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智能设备采购合同甲方强势版本.docx

《智能设备采购合同甲方强势版本.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智能设备采购合同甲方强势版本.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智能设备采购合同甲方强势版本.docx

智能设备采购合同甲方强势版本

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工程(下称“该工程”)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资遵守。

第一条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数量、价格

1.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即含增值税单价)合同,固定单价详见合同附件二《********项目智能化设备报价清单》,本合同履行期间固定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合同最终价款以需方书面确认验收合格的产品数量及本合同确认的固定单价计算的结算价为准。

清单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品牌

型号及参数

单位

工程量a

含税成本单价

(元)b=c+d

含税成本合价(元)e=a*b

合计

暂定总价

¥元,(大写:

人民币)

其中设备不含税金额元,税额元;技术服务费不含税金额元,税额元

注:

1、其中技术服务费税率6%,其他设备税率均为13%;

1.2在供方交货前,供方同意需方有权变更采购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或取消订货或退货等,但应通知供方。

1.3本合同之固定单价已包含运输费(含货到交货地点前的二次运输费)、制作费、设计费、包装费、人工费、材料费、检测费、含增值税税金在内的所有税费、装车费、卸车费(如有)、加工费、保管费、协助调试费、保险费、损耗、管理费、利润、保修费、各类风险费用、规费及其他供方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费用。

除此之外,需方无须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予供方。

产品经需方书面确认验收合格并交付需方前所产生的费用及风险均由供方自行承担。

1.4供方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款,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由供方向税务部门缴纳。

增值税税金按合同约定的税率计算。

由于国家政策变更、需方要求或供方原因等一切因素导致供方税率减少,本合同含增值税单价相应调减;如因前述原因导致税率增加,则相关费用已完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由供方自行承担,若因此造成需方损失的,供方应予赔偿。

第二条质量标准、质检要求和质保期限

2.1本合同项下产品执行质量技术标准:

2.1.1满足需方提供的图纸及本合同的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关的产品质量规范,相关的行业标准,生产厂家企业生产标准及需方要求。

以上标准参数如有差异,以最高的质量要求为准。

合同期限内,若国家、地方、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发生变动的,乙方应当无条件按照最新规范执行,并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增加合同价款。

2.1.2供方保证按本合同供给需方的产品都必须是优质的、未经使用的、全新的质量合格产品,且符合国家、地方、行业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技术标准以及需方要求。

2.1.3双方特别约定的标准:

无。

2.2质检要求

2.2.1在产品使用前、使用中或质保期间,需方或使用本产品的该工程开发商、监理对产品质量提出疑问的,需方可随时要求供方把产品送往有关部门检验鉴定。

若确属产品质量问题,供方须承担因此造成退货、换货或该工程整改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此对需方造成的损失及检验、鉴定费用;若非产品质量问题,检验、鉴定费用由提出方承担。

需方或其指定人在收货时对产品进行的检查或开箱清点或现场签收,并不免除供方对产品质量之保证责任。

若供方提供的产品最终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的,供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

2.2.2供方必须按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进行产品出厂前的检验和试验,并在交货时,向需方提供该产品检验和试验合格证明、产品合格证、生产(制造)许可证复印件、质量保证书、产品说明书、安装使用说明书、产品目录、专利权证书复印件、发票等;如果是进口产品,还需提供原产地证明、质量保证书、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商品检验证书(或报关单)等;属于消防产品的必须提供有效的检验检测报告及消防验收所需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法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等)。

否则,需方有权将付款期限顺延至全部文件提供完整之日止,如供方不能按照需方要求提供产品合格证等质量合格证明,需方无需支付货款,且供方还应承担因此造成退货、换货或该工程整改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赔偿需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2.2.3供方必须接受需方及该工程开发商、监理和当地技术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

如需方要求监造的,供方应对监造的产品粘贴专用标签。

监造过程的检验不能免除供方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相关责任。

如在现场抽查出现不合格产品,供方必须承担对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2.4如有样板的,供方提供的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必须符合样板及合同约定要求。

以上标准参数如有差异的,以最高的质量要求为准。

2.3质保期

2.3.1供方对其提供的产品的质保期为1年,自本项目全部产品供货完毕,由该工程开发商委托的第三方全部安装完毕并经需方书面确认验收合格(如需通过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验收的,还需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并取得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之次日起算。

如供方所承诺的质保期,低于本合同签订时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或相关行业中所定的最低质保期限,则供方的保证责任按照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或相关行业中所规定的最低质保期限执行。

2.3.2在质保期内,供方对所供产品必须提供质量“三包”(包修、包退、包换)服务。

2.3.3在质保期内,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的,供方须在接到需方通知后48小时内内到场,并在需方要求时间内维修完毕。

若供方未按时到场或不能按时维修的,需方有权另行安排第三方进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1.5倍计取)在应付供方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质保金等)中扣除,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质保金等)不足扣除部分,需方有权要求供方补足。

若不能维修或者经两次维修后又出现问题的,供方应按照需方的要求退货或换货,并承担退换货的费用、向需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20%的违约金以及赔偿给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4供方必须履行对需方(包括但不限于该工程开发商、监理、施工方等单位)在“询价函”、“投标文件”、“合同”中作出的承诺和义务条款,符合该工程的工期和技术要求,符合工地的安全、质量、环保、文明等施工要求。

2.5按照该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规定要求,需要进场检验的产品,由供方在交货时提供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认可的检验合格证明,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若产品进场时未提供检验合格证明或其进场检验质量不合格的,需方有权退换货,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因此对需方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

第三条交付及验收

3.1本合同约定的所有产品须在需方按照约定付款后,按照需方书面通知的交货时间之前交付至本合同约定地点。

3.2交货地点及费用:

供方负责送货到**********,供方负责卸车及按照需方要求进行堆码(如有),因此发生的运费、装车费、卸车费(如有)、产品运输保险费、过江过路过桥费以及其他因产品运抵交付至需方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均由供方负责。

产品交付需方前,供方提供的产品成品、半成品及需要使用的一切材料设备的保管、加工、仓储及二次运输等工作均由供方负责,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不另行计取。

3.3需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如工程开发商移交场地时间拖延等原因)调整供货时间及交货地点,并提前通知供方,供方须按照需方指令执行,由此产生的运输、仓储、赶工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不另行计取。

供方同意不就供货时间及交货地点的变更向需方提出索赔要求。

3.4供方应保证根据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规范及需方的要求在运输、装车、卸车(如有)、堆码(如有)及配合安装调试过程中作好相应的安全措施。

产品运输、装车、卸车(如有)、堆码及配合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全部责任由供方自行承担,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供方负责赔偿。

3.5验收方式

3.5.1供方送货到本合同约定工地时必须提交经供方签字盖章的送货单(送货单的单号、日期、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等内容须清晰完整)及携带需方签发的采购订单复印件以供核对。

产品到达交货地点时,需方对送货单所列信息与产品进行核对,核对完毕并确认无误后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该等现场签收仅对产品的数量、型号、规格及外观进行核实,但并不视为产品质量合格。

同一采购订单或报价单的产品须全部到货并经需方书面确认验收合格后才能核对结算。

3.5.2供方同意由该工程开发商委托第三方安装及调试本项目产品,供方按需方要求配合需方及第三方对产品进行安装及调试。

产品安装、调试完成后,供方须按需方要求配合需方及第三方办理验收手续,该安装调试工程由需方书面确认验收合格后方视为产品合格;如产品需通过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验收的,还需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并取得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方视为质量合格。

上述费用已综合考虑在合同单价中,需方无需另行支付费用。

第四条产品包装标准及要求

4.1供方提供的产品须能采用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及惯例要求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适应各种运输、装卸,且必须采取防潮、防震、防腐和防粗鲁搬运的保护措施。

有特殊保护措施要求的产品,应在相应位置标示“向上”、“向下”、“易碎”、“易燃易爆”、“防水”等装卸警示标志,以保证装运过程符合保护产品质量的要求,卸货前包装箱需完整,无破损现象。

4.2外包装必须标明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内容。

如合同对产品包装有要求的,供方还需按合同要求包装,因此产生的费用已在合同单价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4.3包装物可由供方回收,但不得另收包装费。

第五条退货规定

供方应接受需方因该工程施工需要而提出的退货、换货要求,并同意由此产生的价差在货款中多退少补,需方将提前通知供方,具体办法如下:

5.1需方应提供需要退货或换货的产品明细清单,并提供原采购价格证明依据。

5.2退货产品应外观整洁无损伤,需方配合供方对退换产品进行清点和核对。

5.3退货时基准单价参照该货品的合同单价。

5.4如需将退、换产品运输到生产厂家,因此产生的费用由需方负责。

5.5若退货产品为需方特殊订造的产品,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5.6非因需方原因,需方根据合同约定要求供方退换货的,由供方负责处理需方退换货要求并承担因此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及损失。

第六条知识产权

6.1供方应确保其供应的产品在知识产权方面没有瑕疵且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符合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侵权行为。

6.2供方应提供其为本合同产品制造商的证明文件,如供方不是本合同产品的制造商,供方还应取得合法知识产权授权、许可及合法的销售代理权。

6.3如需方因供方产品的知识产权或者销售代理权等问题被任何第三人(含国家机关)索赔或处罚的,供方应负责处理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因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6.4如需方认为因供方产品知识产权或销售代理权等纠纷已影响自身权利的,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供方双倍返还需方已支付的货款并赔偿全部损失。

第七条付款方式

7.1需方在合同签订后,对(具体产品名称列举)应在每次提出采购需求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供方支付该次需求数量总额的50%作为预付款备货,可视对讲室内机、无线人体移动传感器(红外幕帘)发货前支付至需求数量总额的95%后安排发货;(具体产品名称列举)应在每次提出采购需求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供方支付该次需求数量总额的100%作为预付款备货。

预付款(如有)抵扣货款,自首次货款支付时开始抵扣;如供方申请货款金额累计少于需方已支付的预付款的,需方无需向供方支付货款;待供方申请货款金额累计多于需方已支付的预付款的,需方仅须向供方支付预付款不足抵扣的部分货款;待全部预付款抵扣完毕,需方按照应付货款金额正常支付款项。

7.2全部产品送至现场指定位置并经该工程开发商委托的第三方安装完毕并且经需方书面确认验收合格(如需通过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验收的,还需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并取得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后,供方向需方递交齐全需方认可的请款资料后30天内,对(具体产品名称列举)支付至经需方书面确认验收合格产品总价款的100%,(具体产品名称列举)支付至经需方书面确认验收合格产品总价款的95%。

7.3如因第三方原因导致本项目产品无法通过需方验收,需方有权不予支付结算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若由此导致供方损失,供方同意不向需方提出索赔要求。

7.4供方按以下方式承担质保责任:

【方式一】(具体产品名称列举)的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并经需方书面确认无质量问题后,双方办理质保金结算手续。

需方在质保金结算手续完成后无息付清质保金(需扣除违约金、需方代付代缴费用等供方应承担的费用)。

【方式二】供方领取结算款前,须提供担保金额为结算总价款5%的国有银行质量保函,担保有效期限须与质保期一致。

否则,需方有权仅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余下结算总价款的5%将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经需方书面确认无质量问题后,双方办理质保金结算手续,需方在质保金结算手续完成后无息付清质保金(需扣除违约金、需方代付代缴费用等供方应承担的费用)。

因供方迟延提供银行质量保函导致需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支付款项或未足额支付结算款的,需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7.5本项目全部产品供货完毕且该工程开发商委托的第三方完成安装、调试工作,通过需方书面验收(如需通过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验收的,还需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并取得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并经需方书面确认产品数量准确、质量、规格等符合要求,且本合同生效后,供方方能与需方办理结算。

7.6满足付款条件后,供方须向需方提交的对账请款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7.6.1有送货单位盖章、送货人签名、收货人签名的送货单原件;

7.6.2需方签发的采购订单或报价单原件(须有供方加盖的公章);

7.6.3满足合同约定的对应金额的有效发票。

7.7本合同生效且满足第七条约定条件后,需方方按阶段支付合同款项,否则,需方有权延期付款且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7.8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的约定履行:

方式一:

1、需方每次付款前,供方须向需方开具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供方提供的发票有不符合国家税务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或供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通过税务认证,需方有权退回发票并停止付款,供方应及时更换,否则,需方有权不予付款,且供方需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如给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供方必须向需方赔偿。

2、本合同为含税总价,即包括供方应缴纳的【13】%增值税。

如供方不能按约定提供足额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即便经需方同意,也视为供方违约,需方有权在合同款项中扣除需方不能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的税额,且供方无权因此再向需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方式二:

需方每次付款前,供方须向需方开具相应、合法、等额、有效发票,且供方提供的发票必须与税务机关的登记内容一致,如有不符合国家税务法律规范的或未提供相应、合法、等额、有效发票的,需方对价款不予结算和支付,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由供方承担,如给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供方必须向需方赔偿。

7.9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方原因,只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方有权不予支付增值税税金部分,只支付不含增值税总价部分,且需方无需另行向供方支付任何费用。

7.10一旦发现供方所开具的发票是无效发票,供方还应按开具无效发票票面金额的30%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7.11供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需方有权在当期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并体现在结算中。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若供方延迟交货或交货数量不足的,每逾期一日,供方应偿付需方该批次延误或不足部分的货款总值1%的违约金。

如供方延迟交货或未能补足产品超过十天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供方应按合同暂定总价20%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并退回需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8.2合同签订后供方未经需方书面同意不能以任何理由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供方如提出增减合同产品数量、变更交货时间等,应提前取得需方的书面同意,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供方须同时承担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支出的其他费用。

8.3供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供货产品规格、型号、质量等验收标准进行供货,否则,需方有权要求供方退换所有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承担。

如由于退换货导致交货或安装期限延误,供方仍需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经需方通知后,供方仍不能提供符合约定的产品的,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供方应按合同暂定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需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需方对供方产品的到货验收并不免除供方对产品质量之保证责任。

8.4如因供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引起在该工程安装、调试过程或工程质保期中发生质量事故或造成该项安装工程或/和其相连部分需要返工、返修、装拆的或造成需方向第三方赔偿的,供方须及时到场处理前述问题、承担相关责任并赔偿需方一切经济损失。

如供方不及时到现场处理、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安装、测量、调试等问题,则供方除应向需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承担法律责任,还应按照合同暂定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

8.5供方所供产品有不合规格、型号、质量或霉烂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需方有权拒绝付款,并可视情况决定是否代为保管或退换货,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承担。

如供方请求需方代为处理,需方可视情况决定是否代为处理,若代为处理的,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供方承担、且供方需退还需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之日起2天内将该款项支付至需方指定账户。

8.6供方所供产品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符合项目所在地环保标准,并有法定机构的质检报告,否则需方有权拒收产品、要求退换货,供方必须无条件执行需方要求,并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同时,供方按合同暂定总价的20%承担违约责任,如造成需方损失的,供方须赔偿需方损失。

若供方供应的产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要求,由此造成第三人(包括国家机关)向需方索赔或处罚,供方应负责处理或协助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需方的一切损失。

如发生货不对板、数量不符、高于市场价等情况,需方均有权要求供方赔偿损失。

8.7若供方弄虚作假,虚报供货数量的,对虚报的部分,需方有权不予结算,且供方应当按照虚报数量与实际数量差额价款的3倍向需方支付违约金,若供方未支付违约金的,需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价款中直接抵减。

8.8如供方不按需方要求配合需方及第三方对产品进行安装、调试及办理验收手续,因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

经需方通知后,供方仍不履行配合义务的,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供方应按合同暂定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需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8.9供方分批供货的,若其中一批次产品不交付或交付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要求供方补足或退货,供方应在需方通知的时间内提供符合约定的产品,并在前述期间每日按该批次总值1%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若供方在需方的通知时间内仍不能提供符合约定的产品,或该批次产品与其他批次产品相互依存的,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供方应按合同暂定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需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8.10供方与其员工/雇员等人员的劳动/劳务纠纷,或与其他材料商、供应商等其他第三方的纠纷与需方无关。

如因供方未按时足额支工人工资,或其他材料商、供应商的款项等供方原因导致需方被第三方要求支付任何款项、承担赔偿费用或支付违约金等,则需方有权直接在应付供方任何款项中扣除有关费用并支付给上述人员/材料商/供应商/其他第三方,并加收该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

若需方因此被有关部门处罚、追究责任或造成需方损失的,由供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需方因此导致的损失。

8.11需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款项的,应付未付款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向供方承担违约责任。

8.12本合同约定的供方需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需方有权直接要求供方立即予以赔付或者从应支付给供方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款项等)中予以扣除。

8.13因供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需方的损失包括需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需方向第三方的赔偿、名誉损失、工期损失、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第九条送达

9.1双方约定的通讯地址:

需方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供方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9.2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通知文件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

以邮寄方式寄送的,以寄出函件之日起的第三日视为送达。

9.3第9.1条载明的通讯地址为收取对方书面通知之确切地址。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所载明的地址、联系人或联系电话如有变更,须以书面方式告知对方始具法律效力。

否则,自一方向本合同所载明的通讯地址寄出函件之日起的第三日视为送达。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0.2种约定的方式处理。

10.1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10.2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合同履行期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1.2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生效后,合同涂改或手写改动部分须经供需双方盖章确认,否则改动之处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其它约定事项

12.1与本项目相关的招投标资料和技术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报价单为本合同的补充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本项目施工工程的竣工和结算由需方负责,供方有义务协助需方与该工程开发商的竣工结算(包括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如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

12.3当供货货款超出本合同暂定总价%或**万元(两者择其一,以较低者为准)时,必须签订补充合同及补充清单,否则超出部分需方有权不予结算。

若有增加供货产品的,须需方指定人员书面签字确认并由供方提交新增清单报价经需方成本部门审核确认,否则,需方有权不予支付款项及结算,相关费用由供方自行承担。

12.4合同履行过程中,需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若供方尚未开始供货的,需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供方退还需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若供方已开始供货的,按经需方书面验收合格的产品数量及本合同固定单价按实结算。

除此之外,需方无需向供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2.5双方确认,本合同生效之前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签署的一切相关协议、信函、声明等文件资料或口头沟通,若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12.6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条款与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而无效的,不影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其他条款的效力和本合同的整体效力。

双方亦可协商订立新的条款,以取代该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

12.7其它约定:

无。

第十三条合同附件

附件一:

《阳光廉洁协议》

(以下无正文)

需方

供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及账号

开户银行及账号

日期

年月日

日期

年月日

 

附件一:

阳光廉洁协议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为保证甲乙双方合作的公平与公正,确保高效优质地履行主合同权利义务,防止不正当商业行为的发生,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在甲乙双方签署*******《**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基础上签订本廉洁协议,并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廉洁合作行为准则。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有义务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廉洁合作教育,并督促甲方员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及本单位的各项廉洁管理制度。

2.甲方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