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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总包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

 

第一章合同专用条款

第1条定义和解释

1.5

联系方式

业主的联系方式为: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承包商的联系方式为: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业主和承包商确认前述各自的联系方式均为正确并可以有效送达。

倘若任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对方签收确认后方为有效。

如前述联系方式不准确或无法有效送达或任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未按前述约定有效通知对方的,则由此而引发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均由该方自行承担,且对方的所有通知均视为已合法送达。

第4条图纸

4.1

合同图纸

业主将免费向承包商提供8套晒印蓝图;

承包商负责绘制一套可晒印的竣工图底图和四套竣工蓝图提供给业主,并向业主提供1套完整的竣工图(包括业主分包工程)电子文件、该费用含在措施项目费中。

承包商必须无条件配合分包工程的竣工图编制。

不论是业主免费提供的还是承包商自费复印的图纸,其知识产权都属于业主所有,承包商不得将此类图纸用于任何为本工程以外的目的,且除非经业主同意,承包商应在工程完工交付后尽快将所有此类图纸归类整理后交还给业主。

4.2由承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

由承包商进行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内容包括:

无。

 

第7条业主工作

7.1

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业主提供的水源接口管径及供水量、电源接口容量满足承包商合理组织施工需要,业主提供的条件不满足施工需要,承包商在知道或应该知道后的60天内书面提出调整要求,双方再协商解决。

(无论业主实际提供的水源、电源接口位置是否有变化,承包商调整及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增加的任何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第9条业主代表

9.1

业主代表

本工程业主代表为:

姓名:

职务:

工程副总经理。

职权:

批准付款证书、设计变更、竣工结算及结算依据签证、费用及工期补偿等一切重大事项,其批准的文件在符合业主对有关资料的管理和审批程序后有效。

所有工程结算依据资料均以业主代表的签字同时满足业主单位对结算依据资料的管理及审批程序方为有效。

第11条工程监理

11.1

委托监理

本工程的监理人(监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

监理工程师姓名:

职务:

第12条承包商的一般责任和义务

12.1

承包商一般责任和义务

1、承包商必须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纸,不得偷工减料。

2、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承包商必须采取措施控制质量通病,质量通病防治措施遵循“提前计划,过程落实,总结改进”的原则,减少楼板裂缝、墙体裂缝、楼地面渗漏、外墙渗漏、门窗渗漏、屋面渗漏等质量通病的发生。

4、承包商必须遵守业主制定的相关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及规定(包括《现场签证管理原则》、《设计变更管理原则》、《项目质量管理制度》、《项目质量奖惩措施》、《项目工地形象管理规定》、《项目工程进度管理制度》、《项目工程现场大检查制度》等),并应主动了解前述制度规定。

承包商应自行承担未能充分了解和遵行前述制度的责任。

5、承包商必须在每月25日前对已实施完毕的现场签证进行确认(特急类现场签证应在施工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现场签证实施后应报监理工程师、业主工程(配套)部、成本控制部进行审核。

业主代表签字但未经前述程序确认的现场签证在工程结算时不予考虑。

第13条承包商工作

13.9

文件接收与分包合同签署

承包商收到业主指定分包工程的招标文件(含合同条款)5个日历天内完成审阅并提出意见,否则视为同意业主指定分包工程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承包商收到业主提供的需其签署、加签的合同文件时(合同条款同总承包招标文件内容无实质性改变)7个日历天内完成签署工作,逾期未签,承包商应承担每日壹拾万元的罚款。

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发给承包商签署、加签的合同、工作指令、现场技术变更等文件,承包商应签收,如果拒绝签收,每拒收一次承担壹拾万元的罚款,并且视为承包商签收,因此产生的责任及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第14条承包商代表(项目经理)

14.1

承包商代表

承包商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为先生/女士。

如果承包商没有得到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书面同意更换项目经理的,每发生一次,承包商承担伍拾万元的违约金,并按照业主要求限期纠正。

项目经理离开现场时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离开现场3天及3天以上时应书面通知业主,否则每次承包商应承担伍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此类违约超过两次,业主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承包商应无条件执行。

第15条设计单位

15.1

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

法定代表人:

设计单位在现场的代表为:

____________先生/女士。

第18条合同工期和竣工日期

18.1

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为:

日历天。

开工日期暂定为:

年月日;

项目整体竣工日期暂定为:

年月日;

拟控制节点详见下表:

 

项目开发进度表(主要节点)

业态名称

开工日期

桩基完成时间

土方完成时间

垫层完成时间

正负零完成时间

主体结构封顶时间

外装完成时间

机电设备安装完成,满足装修条件

内装完场时间

竣工备案并达到入伙开业条件

工期(日历天)

入伙(开业)时间

商业综合体

酒店

写字楼

公寓

住宅

备注:

总工期天

前述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均为暂定日期,业主有权在计划开工之日起24个月内依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的实际开、竣工日期,具体以业主下发的工程开工令通知的日期为准。

承包商将根据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实际施工工期的变化,按照业主要求调整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方案。

在合同约定的绝对工期不变的情况下,前述调整及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增加的任何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第21条承包商误期责任

21.1

误期违约金

如果±0.00顶板、±0.00至裙房结构封顶(如有)、主体结构每完成6层(含第6层)、主体结构封顶、外墙装修完成、机电安装工程完成、内装修完成、项目整体竣工的工期节点不能按期完成,承包商每延期一天向业主支付工期违约金10万人民币。

误期违约金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百分之十),但发生《合同通用条款》22.1款的情况时,按照《合同通用条款》22.1款约定的方法执行。

第25条长时间暂停

25.1长时间暂停

若本合同所述工程在本计划开工之日起24个月后开工,且延误开工非承包商原因,则针对该未建项目双方按照招标投标报价时定价的基本原则进行协商。

如果协商不成功,业主组织重新招标,承包商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中标的权利。

第36条计量及计价

36.1

工程量的计量

《合同通用条款》第36.1款不适用

36.2

业主要求的工程计量

《合同通用条款》第36.2款不适用

36.4

工程量清单计价

《合同通用条款》第36.4款不适用

第37条合同价格

37.1

合同价格的组成

《合同通用条款》第37.1款更改为: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

合同价格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组成。

除合同其他约定以外:

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中的子目、工程量及综合单价固定不变。

所谓固定总价合同,应按照以下含义理解:

1.承包商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及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所有义务、责任和条件,并结合其自身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进行充分和全面地考虑,承包商合同价格固定包死、不得调整。

2.无论业主可能发布的洽商变更对合同内工作内容或工程量造成任何形式或任何程度的改变,都不构成承包商修改其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中总承包服务费及提出任何索赔的理由。

3.业主不接受由于承包商对招标范围的理解存在偏差而导致的任何索赔;

特别指出,砼单价在投标时是以商品砼报价,施工期间,除非业主和监理同意,砼都必须采用商品砼。

37.3

暂定合同价格的调整

《合同通用条款》第37.3款不适用。

37.4

合同价格逐步确定

《合同通用条款》第37.4款不适用。

第38条支付

38.1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

无预付款。

38.2

分部分项工程进度款支付

根据《合同通用条款》38.5款对本项支付时间和比例进行调整。

一、土方、基坑支护、降水工程、桩基工程的工程款支付

1.土方、基坑支护、降水工程、桩基工程全部施工完毕,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在15个工作日内,业主支付已完工程量的50%。

2.地上四层(含四层顶板)全部施工完成,业主支付至上述工程结算价款的80%.

3.塔楼结构全部封顶,业主支付至上述工程结算价款的100%。

二、地下工程工程款支付

1.结构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含±0.00顶板),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在15个工作日内,业主支付总承包商地下部分已完工程量的50%。

2.砌筑、抹灰工程全部完成(除不具备条件的)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在15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总承包商至地下部分已完工程量的65%。

3.机电工程安装完成,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承包商至地下部分已完工程量的70%。

三、酒店、写字楼、公寓、大商业等裙房工程款支付

1.本区段地上部分完成至二层顶板,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业主支付承包商商业地上工程已完工程量的50%。

2.本区段地上部分裙房封顶,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业主累计支付承包商至裙房地上工程已完工程量的60%。

3.本区段裙房所有地上单体砌筑、抹灰工程完成,经业主、监理公司

4.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业主累计支付承包商至裙房地上工程已完工程量的63%。

5.本区段机电工程安装完成,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业主累计支付承包商至裙房地上工程已完工程量的66%。

6.本区段外装工程完成后(脚手架拆除完毕),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业主累计支付承包商至裙房地上工程已完工程量的70%。

四、塔楼(酒店、写字楼、公寓、住宅)工程款支付

1.本区段主体结构每完成6层顶板(含),经发包人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业主累计支付承包商上述工程已完工程量的50%。

2.本区段地上单体砌筑、抹灰工程完成,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业主累计支付承包商至上述工程已完工程量的63%。

3.本区段机电工程安装完成,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业主累计支付承包商至上述工程已完工程量的66%。

4.本区段外装工程完成后(脚手架拆除完毕),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业主累计支付承包商至上述工程已完工程量的70%。

38.4

总承包服务费的支付

总承包服务费应按《合同通用条款》38.5款约定的支付。

38.5

竣工结算阶段工程款的支付

1.工程全部竣工、完成“四方验收”,完成向业主或其指定的单位移交,并经双方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

2.承包商提供合格的竣工验收资料且符合业主、政府质检部门和市档案馆确定的验收及归档标准,并配合业主完成竣工验收资料的备案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

3.承包商向业主提交误差5%以内的结算书,业主完成审核,双方确认后60个工作日内业主支付至承包商施工范围内竣工结算总价的95%。

如果承包商向业主提交的全部工程竣工结算书误差超出5%,审计费由承包商承担。

注:

承包商施工范围内的工程竣工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扣留。

38.6

工程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保修金按《合同通用条款》38.9款的约定支付。

保修责任按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期执行,保修金的支付并不免除承包商正确履行保修责任的义务。

38.7

支付节点释义

1、“地下室主体结构完成至±0.00(含顶板)”此阶段承包商必须完成以下工作才能实现付款条件:

1)水电预埋随楼层施工完至该楼层顶板。

2)地下室出入口车道同步完成。

2、“主体结构完成至某层顶板”此阶段承包商必须完成以下工作才能实现付款条件:

1)地下室防潮、防水、保温、保护层等工程已施工完。

2)回填土工程已施工完。

3)地下室地面砼垫层已施工完。

4)水电预埋随楼层施工完毕至该楼层顶板。

5)砼阳台栏板至少已施工跟进至该楼层数的一半(如果有)。

6)外填充墙,内隔墙、隔板等施工至少已跟进至该楼层数的一半。

3、“主体结构封顶”此阶段承包商必须完成以下工作才能实现付款条件:

1)屋面以上设备房结构施工完,含水箱间、电梯房施工完。

2)水电预埋随结构同时施工完毕。

3)砼阳台栏板全部施工完毕(如果有)。

4)外填充墙,内隔墙、隔板等施工至少已跟进至该楼层数的2/3。

4、“全部砌筑、抹灰工程完成”此阶段承包商必须完成以下工作才能实现付款条件:

1)外填充墙,内隔墙、隔板全部施工完毕。

2)外墙保温工程已施工完毕。

3)外墙抹灰或贴瓷砖打底已施工完毕;室内墙面、地面抹灰已施工完。

4)厨房、卫生间的防水工程已施工完毕,并且已通过闭水试验。

5)塑钢、铝合金门窗的附框工程已施工完毕。

6)防盗门、防火门工程已施工完毕。

7)设备管道穿墙、穿楼板孔洞的封堵。

5、“外装工程完成(脚手架拆除完毕)”:

此阶段承包商必须完成以下工作才能实现付款条件:

1)塑钢、铝合金门窗、幕墙、瓷砖铺贴、涂料等工程已施工完毕。

2)屋面工程已施工完毕。

3)外脚手架及塔吊已拆除并已离场。

6、机电安装工程完成:

此阶段承包商必须完成以下工作才能实现付款条件:

1)给排水(包括中水、饮用水)专业:

按设计图纸要求完成全部工作,卫生洁具除外。

2)采暖专业:

按设计图纸要求完成全部工作,有精装修楼层或房间的散热器安装除外。

3)电气工程:

按设计图纸要求完成全部工作,有精装修楼层或房间完成至层箱或是分户箱及其前端全部工作内容,另房间内要完成埋管戴丝和接线盒的供应及安装工作。

上述工作完成均以验收合格为前提。

4)弱电工程:

按设计图纸要求完成全部工作,有精装修楼层或房间完成至层箱或是分户箱及其前端全部工作内容,另房间内要完成埋管戴丝和接线盒的供应及安装工作。

上述工作完成均以验收合格为前提。

5)燃气、消防、通风空调、电梯等专业:

按设计图纸要求完成所有预留孔洞。

7、具体完成节点内容以业主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为准。

第39条竣工结算

39.2

工程竣工结算

本项目采用分组团结算方式。

(根据不同项目的不同特点采用不同的结算方式)

第41条变更计价及变更影响

41.1

变更的计价

单项变更(所谓单项变更是指在同一份洽商变更中提及的工程量清单单个子目,针对一个独立的单个事件的单个楼座的变更指令。

特别要求应将单项变更严格区分于单张洽商变更单,如果同一张变更单中同时出现多个不同事件的变更指示,则这些同时出现在同一张变更单中的多个变更指示不得合并理解为本款所定义的单项变更)的变化金额在免赔金额内(该单项变更的计价涉及清单中多个子目时,各子目之间不可以合并进行增减计算,各单项变更之间的变化金额不得累计计算,无论这些单项变更是否属于同类性质的变更,或属于同时出现的变更,或属于出现在同一张单中的变更)时,则只由承包商实施工程变更而不做合同价格的变更。

上述变更免赔金额为单项变更增加或减少的金额人民币贰仟元整,超过部分按实计算。

41.2

计日工

按《合同通用条款》第41.2款执行。

41.3

可调单价的材料/设备

可调材料价格的材料范围为:

商品砼、钢材、钢筋、镀锌钢管材料。

从投标报价中标至项目整体竣工期间,其他建设工程要素价格一律不作调整。

当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指省(市)造价主管部门《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市场信息价波动幅度在±3%以内的,不调整结算价;波动幅度超过±3%的部分按照《合同通用条款》调整。

41.4

材料设备暂估价

材料设备暂估价是指材料设备采购单价,进入综合单价计价时承包商应根据实际采购情况计取相应的费用。

1)业主供应材料设备:

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33.2款执行

2)业主限价材料设备:

1>限价材料设备的品牌、品质等必须经过业主认可。

2>列为限价的材料设备,经业主确认后,其供应单价结算时调整。

3>限价材料设备暂估价的数量以施工图纸计算数量为准,损耗包含在综合单价里。

4>限价的材料设备暂估价与实际采购单价的差额只计取税金,管理费、风险费、利润和规费不调整。

5>其计算公式如下:

限价材料设备结算调整额=施工图纸计算数量x(限价材料设备实际供应单价-材料设备暂估单价)x(1+税金)。

41.5

对措施项目费的影响

《合同通用条款》第41.5款不适用。

措施项目不进行调整。

41.8

总承包服务费的影响

总承包服务范围内的独立分包、指定分包与指定供应的工程纳入承包商施工的或是承包商没有实行总承包服务的工程结算时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扣除。

总承包自施范围的工程因业主变更,纳入总承包照管的,业主仅支付总承包商的管理、协调、配合费(即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按已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的同类工程平均水平计取,但不得超过因变更纳入总承包照管工程造价(设备费除外)的1.5%.

总承包自施范围的工程因业主变更,纳入总承包照管的,业主将此项工程相应的财务费扣除。

第43条风险责任的划分

43.1

工程的照管

如果承包商拒绝或延误业主的合作伙伴进入尚未移交的永久工程,则视为承包商违约,每延误一天,承包商需要向业主支付人民币叁拾万元,如导致业主对购房人和业主的合作伙伴承担责任,承包商应全部赔偿。

第46条保函

46.1

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不含独立分包暂估价、指定分包暂估价和指定供应暂估价)的3%.

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承包商向业主提交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业主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第一笔工程款之日。

自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业主根据承包商已完成工程量核定的工程款与根据合同约定应付的工程款之间的差额均自动转为担保承包商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担保期间截至该等差额款项按合同约定支付完毕之日止。

担保期间内,承包商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业主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不足部分,业主仍有权向承包商追偿。

第50条质量保证体系和竣工资料

50.3

竣工资料

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交4套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以及相应的电子文件。

第51条保修

51.4

承包商未能履行保修义务

承包商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有权责令承包商改正,并有权要求承包商承担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并由承包商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55条承包商违约责任

55.4

承包商退场约定

1)承包商出于自身考虑要求解除施工合同的,应在业主批准后的3天内完全退场并将工程现场用地、工程设施、工程资料等完整移交给业主,双方随后安排工程结算、索赔、支付等工作。

2)无论是否属于承包商的直接责任,在以下情况发生后,业主有权单方解除施工合同,承包商应在收到业主的解除合同通知后7天内无条件退场并将工程现场用地、工程设施、工程资料等完整移交给业主,双方随后安排工程结算、索赔、支付等工作:

1>承包商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发生质量事故,被鉴定为危房或导致工程验收不合格、或导致工程停工超过15天的;

2>工程总工期比业主审定的工期计划拖延超过15天的;

3>节点工期累计延误超过3次的;

4>工程发生安全事故,被政府责令停工超过7天的,

3)前款1)、2)中,承包商均无权因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退场及移交场地设施、工程资料,否则需向业主支付2000万元的特别违约金并承担赔偿责任。

4)承包商退场前存在业主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时,承包商在此承诺:

放弃对工程的质押权而无条件退场,业主在承包商退场后3天内出具工程款结算与支付方案的承诺书。

承包商及其所发包的劳务队、供应商在任何时候不得因业主拖欠支付工程款而主动罢工、干扰施工或扣押、围攻、殴打业主人员,否则每发生一次需向业主支付200万元的违约金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56条争议

56.1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采用以下第一_种解决方式作为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第一种解决方式:

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定于北京市。

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最终约束力。

第二种解决方式: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63条合同生效日期及合同份数

63.2合同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副本12份,业主6份,承包商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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