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知识宣传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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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知识宣传手册
滁州市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知识宣传册
二0一五年
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含义
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背景和意义
三、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操作指引
(一)企业
(二)报关
(三)结算及相关业务办理
(四)跨境贸易融资业务
四、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注意事项
(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适用范围
(二)企业采取人民币结算享受到的政策便利
(三)企业初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四)商业银行初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五)主报告银行的确定及其职责
(六)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超比例收入人民币业务的办理
(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逾期未收货款的办理
(八)跨境贸易出口人民币收入留存境外的办理
(九)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的办理
五、相关文件依据
(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0号)
(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
(三)关于印发《安徽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合银发〔2011〕287号)
(四)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
(五)关于简化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80号)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含义
所谓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企业以人民币进行进出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2009年,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制定并颁布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对该项业务进行指导和规范。
其后,又在实践中进行了业务流程的简化和相关政策的完善。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背景和意义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美元、欧元等主要国际结算货币汇率大幅波动,我国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在使用第三国货币进行贸易结算时面临较大的汇率波动风险。
同时,随着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投资和人员往来关系迅速发展,以人民币作为支付手段的呼声越来越高。
为顺应国内外市场和企业的要求,保持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正常发展,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2011年,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和广东试点的基础上,新增安徽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试点,地区范围扩大至全国。
2012年,明确参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体不在限于列入试点名单的企业,扩大至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操作指引
一、企业
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可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进出口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企业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时,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下列材料(对材料没有特殊说明的,均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下同):
(一)《企业信息情况表》(附表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企业提供);
(五)《税务登记证》;
(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业务时,应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进出口报关时间或预计报关时间及其他有关交易信息,如实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附表2),配合境内结算银行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二、报关
(一)企业如符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且进出口的货物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在进出口海关申报环节,进口货物报关单“币制”栏填报“人民币”即可;出口货物报关单“币制”栏填报“人民币”,“批准文号”栏免于填报外汇核销单编号。
(二)企业可以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无须提供外汇核销单。
三、结算及相关业务办理
(一)交单及审核
l、企业交单:
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业务时,应如实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并连同下列材料及国际结算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一并提交境内结算银行:
对来料加工贸易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出口报关单和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2、银行审核:
境内结算银行应对每一笔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审核,按照要求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信息。
(二)资金清算和结算
银行完成相关审核工作后,为企业如下办理人民币资金的清算和结算。
l、如为企业进口对外付款业务,银行首先根据企业提供的收款银行等信息,选择确定资金清算和结算渠道(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渠道、境外参加银行代理行渠道以及边贸结算代理行渠道等方式)。
(1)如果使用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渠道,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使用汇兑报文CMTl00(业务种类为“62—进口贸易结算”),将人民币款项由进口企业账户划拨至指定的境外收款企业银行账户,境外收款银行收妥款项后,为境外企业办理资金入账。
(2)如果使用境外参加银行代理行渠道或使用边贸结算代理行渠道,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使用汇兑报文CMTl00(业务种类为“62—进口贸易结算”),将人民币款项由进口企业账户划拨至境外收款企业开户银行在境内代理银行开立的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收妥款项后通知境外收款企业开户银行为收款企业办理资金入账。
2、对于企业出口收款业务,银行收妥境外付款企业开户银行或境内代理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发来的汇兑报文CMTl00(业务种类为“60—出口贸易结算”)后,为企业办理资金入账。
(三)国际收支申报
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企业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
(四)跨境贸易融资业务
境内结算银行可以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融资金额以企业与境外企业之间的贸易合同金额为限,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人民币负债暂按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但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五、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具体流程
对先进/出口后结算的情形,企业办理业务的流程是:
(1)企业与外方签订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贸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和交货。
(2)按合同规定及货物装船到(发)货的情况,以人民币向海关报关。
(3)企业凭发票、增值税发票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需要退税的需在海关打印)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的申报。
(4)企业向银行提供合同、发票、进(出)口收(付)款说明,在银行办理收款入账或付款。
银行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报送RCPMIS。
对先结算后进/出口的情形,企业办理业务的流程是:
(1)企业与外方签订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贸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和交货。
(2)企业向银行提供合同、发票、进(出)口收(付)款说明,在银行办理收款入账或付款(进口预付或出口预收)。
银行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报送RCPMIS。
(3)按合同规定及货物装船到(发)货的情况,企业以人民币向海关报关。
(4)企业实际报关时间与预计报关时间不一致的,应通知银行,由银行向RCPMIS报送相关更新信息。
(5)企业凭发票、增值税发票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需要退税的需在海关打印)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的申报。
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流程图
企业提供出口发票/增值税发票、出口报关单退税联,在国税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银行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报送RCPMIS
企业提供合同、发票、进出口收/付款说明在银行办理人民币结算
先进/出口后结算
企业
企业在海关以人民币办理进出口报关
与外商签订合同
先结算后进/出口
提供出口发票/增值税发票、出口报关单退税联,在国税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企业实际报关时间与预计报关时间不一致的,应通知银行,由银行向RCPMIS报送相关更新信息
企业在海关以人民币办理进出口报关
银行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报送RCPMIS
企业提供合同、发票、进出口收/付款说明在银行办理人民币结算
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注意事项
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适用范围
目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覆盖了所有国家和地区,企业办理跨境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应尽量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二、企业采取人民币结算享受到的政策便利
一是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二是企业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且可以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可以在其他地区(异地)的境内结算银行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三是可以按规定将出口人民币收入留存境外。
三、企业初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企业在初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时,应向为其办理业务的开户银行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
四、银行初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境内结算银行在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前,应做好以下业务准备:
(一)建立覆盖面广的国际结算网络,包括境外联行和代理行。
(二)行内用于人民币跨境结算的系统调试到位,并能确保有效区分境内外人民币资金来源。
(三)行内业务以及会计核算系统能有效记载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并能向RCPMIS报送规定的信息数据。
(四)加入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
五、主报告银行的确定及其职责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多家境内结算银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但应当确定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作为其主报告银行。
企业原则上应将为其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境内结算银行确定为主报告银行。
企业因账户调整等原因变更主报告银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分别告知新、旧主报告银行。
主报告银行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是报送逾期未收货款信息;二是报送出口项下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信息;三是提示企业履行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四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超比例收入人民币业务的办理
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出口试点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交企业超比例情况的书面说明及下列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出口报关单;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资料及凭证的出口试点企业,境内结算银行不得为其继续办理超过合同金额30%的人民币资金收付。
情节严重的,境内结算银行应暂停为该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并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银行。
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逾期未收货款的办理
货物出口后超过210天仍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视为逾期未收货款。
对于逾期未收货款,企业应当自到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结算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该笔货物的未收回货款金额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相关未收款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八、跨境贸易出口人民币收入留存境外的办理
企业将出口项下的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的,应当及时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并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账号、用途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信息。
九、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的办理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向结算银行申请办理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融资金额以出口企业与境外企业之间的贸易合同金额为限,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人民币负债,包括与跨境贸易人民币清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等,在RCPMIS中办理登记,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