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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专业强制性规范

桥梁专业强制性条文

1、

城市桥梁设计荷载标准

CJJ77-98

2、

城市桥梁设计准则

CJJ11-93

3、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

CJJ69-95

4、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JTGD60-2004

5、

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

JTGD62-2004

6、

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

JTJ024-85

7、

公路桥涵钢结构及木结构设计规范

JTJ025-86

8、

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JTJ004-89

一、《城市桥梁设计荷载标准》CJJ77-98

1.0.4设计活载分为两个等级,即城-A级和城-B级。

3.1.1城市桥梁设计荷载可分为:

永久荷载、可变荷载和偶然荷载三类。

3.1.2主要为承受某种其他可变荷载而设置的构件,计算其所承受的荷载时,应作为基本可变荷载。

3.2.1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可能同时出现的荷载,选择下列荷载组合:

3.2.1.1组合I:

一种或几种基本可变荷载与一种或几种永久荷载相结合;

3.2.1.2组合II:

一种或几种基本可变荷载和一种或几种永久荷载叠加后与一种或几种其他可变荷载相组合;当设计弯桥并采用离心力与制动力组合时,制动力应按70%计算;

3.2.1.3组合III:

一种或几种基本可变荷载和一种或几种永久荷载叠加后与偶然荷载中的船只或漂流物撞击力相结合;

3.2.1.4组合IV:

桥梁在进行施工阶段的验算时,根据可能出现的结构重力、脚手架、材料机具、人群、风力以及拱桥的单向推力等施工荷载进行组合;当桥梁构件在施工吊装时或运输时所产生的冲击力,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和设计经验,计入构件的动力系数;

3.2.1.5组合V:

结构重力、预加力、土重及土侧压力,其中的一种或几种与地震力相结合。

3.2.2不同时参与组合的其他可变荷载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不同时参与组合的其他可变荷载

荷载名称

不与该荷载同时参与组合的可变荷载

汽车制动力

流水压力、冰压力、支座摩阻力

流水压力

汽车制动力、冰压力

冰压力

汽车制动力、流水压力

支座摩阻力

汽车制动力

3.2.3当桥梁采用承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不同的荷载组合,采用不同的荷载分项系数,分别验算变形、裂缝宽度、施工阶段的应力及预应力状态。

其荷载组合及荷载安全系数的采用,均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2.4对钢木结构构件仍按容许应力进行设计。

其荷载组合,材料容许应力取值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1.2汽车荷载可分为车辆荷载和车道荷载。

桥梁的横隔梁、行车道板、桥台或挡土墙后土压力的计算应采用车辆荷载。

桥梁的主梁、主拱和主桁架等的计算应采用车道荷载。

当桥面车行道内有轻轨车辆混合运行时,尚应按有关轻轨荷载规定进行验算,并取其最不利者进行设计。

当进行桥梁结构计算时不得将车辆荷载和车道荷载的作用叠加。

4.1.3城-A级车辆荷载和城-B级车辆荷载的标准载重汽车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城-A级标准载重汽车应采用五轴式货车加载,总重700kN,前后轴距为18.0m,行车限界横向宽度为3.0m(图4.1.3-1)。

车轴编号

1

2

3

4

5

轴重(kN)

60

140

140

200

160

轮重(kN)

30

70

70

100

80

总重(70kN)

 

图4.1.3-1城-A级标准车辆纵、平面布置

4.1.3.2城-B级标准载重汽车应采用三轴式货车加载,总重300kN,前后轴为4.8m,行车限界横向宽度为3.0m(图4.1.3-2);

 

车轴编号

1

2

3

轴重(kN)

60

120

120

轮重(kN)

30

60

60

总重(300kN)

 

图4.1.3-2城-B级标准车辆纵、平面布置

4.1.3.3城-A级和城-B级标准载重汽车的横断面尺寸相同,其横桥向布置应符合图4.1.3-3的规定。

 

图4.1.3-3车辆荷载横桥向布置

4.1.4城-A级车道荷载和城-B级车道荷载应按均布荷载加一个集中荷载计算。

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4.1.9人群荷载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4.1.9.1城市桥梁的人群荷载:

(1)人行道板(局部构件)的人群荷载应按5kPa的均布荷载或1.5kN的竖向集中力分别计算。

4.1.9.4计算桥上人行道栏杆时,作用在栏杆扶手上的活载:

竖向荷载采用1.2kN/m;水平向外荷载采用1.0kN/m。

两者应分别考虑,不得同时作用。

作用在栏杆立柱柱顶的水平推力应为1.0kN/m。

防撞栏杆应采用80kN横向集中力进行验算。

作用点应在防撞栏杆板的中心。

二、《城市桥梁设计准则》CJJ11-93

2.0.3城市桥梁设计宜采用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对特别重要的桥梁可提高到三百年一遇。

防洪标准较低的地区,若按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设计,导致桥面高程较高而引起困难时,可按实际情况考虑,但仍须确保桥梁结构在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洪水频率下的安全。

2.0.4城市桥梁孔径,应按批准的城市规划中的河道及(或)航道整治规划,结合现状布设。

若无规划,则根据现状按设计洪水流量满足泄洪要求和通航要求布置。

不宜过大改变水流的天然状态。

2.0.8桥梁结构应符合以下规定:

(4)地震区城市桥梁结构的设计和布置应符合现行的《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2.0.10不得在桥上敷设污水管、煤气管和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的液、气体管。

如条件许可,允许在桥上敷设电讯电缆、热力管、自来水管、电压不高于10kV配电电缆,但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3.0.3桥位选择,除符合整个城市规划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适应城市车辆交通和行人的流向、流量需要,必须满足使用上的方便,吸引各种车辆和行人过桥;

(2)水中设墩的桥位选择在河道顺直,河滩较窄、河床稳定的河段,并使桥位处高水位水流的流向与中、常水位水流的流向之间的偏差角最小;

(3)水中设墩的通航河流上,还应按下列情况考虑:

①墩(台)沿水流方向轴线应尽可能与水流流向一致,其偏角不得超过5°;如超过则通航净宽须相应加大。

②一般应不小于二个通航孔,水运繁忙的较宽河流上,应设多孔通航;河宽不足二个通航孔,应一孔跨过。

③桥位应离开滩险、弯道、汇流口或港口作业区及锚地。

④桥位上游河道的直线段长度,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4倍,拖带船队或拖排船队的3倍,下游直线段长度,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2倍,拖带船队或拖排船队的1.5倍,受潮汐影响较大(双向流水)河流,其上、下流直线长度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3倍,拖带船队或拖排船队的2倍。

⑤相邻二桥的轴线间距,对I至V级航道不得小于船队长度加船队下水5min航程之和,对VI、VII级航道为3min。

若不能保证④、⑤要求的距离时,必须在通航的设计布置方面采取航行安全措施。

3.0.5桥位应避开泥石流区。

当无法避开时,宜建大跨桥跨过泥石流区。

在没有条件建大跨桥时,应避开沉积区,可在流通区跨越。

桥位不宜布置在河床纵坡由陡变缓、断面突然变化及平面上的急弯处,以免引起泥石流的阻塞沉积。

3.0.6桥位上空不得设有架空高压电线。

当桥位旁侧有架空高压电线跨河时,桥边与架空电线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塔(杆)架高度。

4.3.1作用在城市桥梁上的其他荷载和外力(风力、流水压力、冰压力、地震力、船只或漂流物撞击力、温度变化、混凝土收缩及徐变的影响力和支座摩阴力等),可参照现行的《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中有关规定执行。

4.4.1新建桥梁的桥面净空限界应符合图4.4.1的要求。

(1)快速路桥可按图4.4.1-2(b)或图4.4.1-4(b)布置。

快速道中间分车带Wsm,在特大桥和大桥中,可用划线代替。

但快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或快车道和人行道之间必须设置分隔带或分隔栏栅,必须时还应改设防护栏。

图中设施带宽度Wf的数仅视具体需要而定。

(2)主干路桥可按图4.4.1-4布置,中间分车带Wsm也可用划线代替,也可按4.4.1-3布置。

(3)次干路桥可按图4.4.1-1、图4.4.1-3(a)或图4.4.1-2(a)布置,中间分车带Wsm可用划线代替。

(4)支路桥可按图4.4.1-1布置。

(5)对特大桥和大桥,除快速路桥外,凡符合本准则5.0.5规定的,车道布置可参照图4.4.1-1或图4.4.1-2布置,中间分车带Wsm可用划线代替。

 

图4.4.1-1无中间分隔带的净空限界

 

图4.4.1-2有一个中间分隔带的净空限界(二幅)

 

图4.4.1-3有一个中间分隔带的净空限界(二幅)

 

图4.4.1-4有三个或五个分隔带的净空限界(四幅)

图4.4.1桥面净空限界

机动车道净高H按行车要求不得小于4.5m,行驶电车时可采用5m。

非机动车道净高h可取3.5m。

人行道净高宜不小于2.5m。

图中:

Wa-

路侧带宽度(m);

Wb-

非机动车车行道宽度(m);

Wc-

机动车车行道宽度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合行驶的车行道宽度(m);

Wdb-

两侧分隔带宽度(m);

Wdm-

中间分隔带宽度(m);

Wf-

设施带宽度(m);

Wl-

侧向净宽(m);

Wmb-

非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m);

Wmc-

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m);

Wp-

人行道宽度(m);

Wpb-

非机动车道路面宽度(m);

Wpc-

机动车道路面宽度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合行驶的路面宽度(m);

Wsh-

两侧分车带宽度(m);

Wsc-

机动车车行道安全带宽度(m);

Wsm-

中间分车带宽度(m);

H-

机动车道净高(m);

h-

非机动车道净高(m)。

5.0.2下承式、中承式桥的主梁、主桁或拱肋和悬索桥、斜拉桥的索面及塔,可设置在人行道上或车行道分隔带上,但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不使车辆撞及。

5.0.5特大桥、大桥所处路段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可按混合行驶考虑:

(1)每一车道平均交通量少于300辆/h(当量小客车);

(2)同向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高峰小时流量不在同一时间;

(3)双向的交通流量高峰不在同一时间;

(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同一时间交通量相差较大;

(5)机动车设计行车速度小于30km/h;

(6)设计的两端连接的车道本身是混合车道。

其宽度应按现行的《城市道路设计规范》有关规定计算。

5.0.8桥面横断面布置:

(1)桥梁人行道或安全道外侧,必须设置人行道栏杆。

7.0.7梁式桥可按其跨径、温度变形长度和支点反力大小,选取不同的支座。

各类支座,特别是板式橡胶支座不论上部构造坡度如何、支座均须水平放置(梁底、墩、台与支座的接触面须呈水平)。

8.1.4立体交叉的下穿交叉道路(地道或跨线桥下的道路),对其紧靠的墩、台、墙所需要的安全带宽度(机动车道路缘带外侧至墩、台、墙表面的宽度)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下穿道路紧靠柱式墩或薄壁的墩、台、墙时应设防护栏,保护柱、墩、台、墙。

防护栏应独立支承,面向机动车道,其表面距路缘带外侧至少0.60m,距柱、墩、台、墙表面至少0.60m。

(2)当下穿交叉道路紧靠实体墩、台、墙时(如大体积圬工体):

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机动车所需的安全带宽度不小于0.60m;支座不小于0.40m。

(3)下穿交叉道路的非机动车道路缘带外缘,距柱、墩、台、墙表面不小于0.25m。

8.2.1跨线桥下,严禁存在生产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等危险品的工厂、车间,或存放此类物品的仓库;若附近有上述危险品设施时,应在平面上与桥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距离较近时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8.3.13各类管线、电缆敷设在地道内,应便于维修、养护。

禁止高压电缆(大于10kV)、煤气管及其他可燃性和有毒物料输送管在道路地道内通过。

若安排在地道外另行敷设的专用管道内,而专用管道与地道贴近,则其沉降缝、伸缩缝应与地道的沉降缝、伸缩缝错开。

三、《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

2.3.1天桥桥下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2.3.1.1天桥桥下为机动车道时,最小净高为4.5m,行驶电车时,最小净高为5.0m。

2.3.1.3天桥桥下为非机动车道时,最小净高为3.5m,如有从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内驶出的普通汽车需经桥下非机动车道通行时,其最小净高为4.0m。

2.3.1.4天桥、梯道或坡道下面为人行道时,净高为2.5m,最小净高为2.3m。

2.3.1.5考虑维修或改建道路可能提高路面标高时,其净高应适当提高。

2.3.2地道的最小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2.3.2.1地道通道的最小净高为2.5m。

2.3.2.2地道梯道踏步中间位置的最小垂直净高为2.4m,坡道的最小垂直净高为2.5m,极限为2.2m。

2.3.3天桥桥面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2.3.3.1最小净高为2.5m。

2.3.3.2各级架空电缆与天桥、梯(坡)道面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2.3.3规定。

表2.3.3天桥、梯道、坡道与各级电压电力线间最小垂直距离表

最小线路电压(kV)

垂直距离(m)

地区

配电线

送电线

1以下

1~10

35

60~110

154~220

330

居民区

6.0

6.5

7.0

7.0

7.5

8.5

非居民区

5.0

5.5

6.0

6.0

6.5

7.5

2.5.1天桥与地道的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2.5.1.1结构在制造、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应具有规定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耐久性。

2.5.2天桥上部结构,由人群荷载计算的最大竖向挠度,不应超过下列允许值:

梁板式主梁跨中L/600;

梁板式主梁悬臂端L1/300;

桁架、拱L/800。

注:

L为计算跨径;L1为悬臂长度。

2.5.4为避免共振,减少行人不安全感,天桥上部结构竖向自振频率不应小于3Hz。

2.5.7地道结构,以汽车荷载(不计冲击力)计算的最大挠度不应超过L/600。

注:

用平板挂车或履带车荷载验算时,上述允许挠度可增加20%。

2.6.1天桥必须设桥下限高的交通标志。

2.6.4当天桥上方的架空线距桥面不足安全距离时,为确保安全,桥上应设置安全防护罩,安全防护罩距桥面的距离不宜小于2.5m。

2.6.6在地道两端,应设置消火栓,配备消防器材。

在长地道内,应按有关消防规范,设置消防措施和急救通讯装置。

2.6.8天桥或地道结构不得敷设高压电缆、煤气管和其他可燃、易爆、有毒或有腐蚀性液(气)体管道过街。

3.1.11栏杆水平推力水平荷载为2.5kN/m,竖向荷载为1.2kN/m,不与其他活载迭加。

3.4.5栏杆扶手应符合下列规定:

3.4.5.1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

3.4.5.2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

3.7.2天桥的地基与基础,应保证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及耐久性。

3.9.1天桥的墩、柱应在墩边设防撞护栏。

3.9.5挂有无轨电车馈电线的天桥,馈电线与天桥间应有双重绝缘设施,天桥应有接地设施。

4.2.4.2地道内的装修材料应采用阻燃材料。

4.5.1地道通道及梯道地面设计平均亮度(照度)不得小于2.2nt(≈30lx),应合理布设灯具,使照度均匀;地道进出口设计亮度(照度)不宜小于2.2nt(≈30lx)。

四、《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GJD60-2004

1.0.6公路桥涵结构的设计基准期为100年。

1.0.9按持久状况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公路桥涵结构的设计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为三个设计等级,并不低于表1.0.9的规定。

表1.0.9公路桥涵结构的设计安全等级

设计安全等级

桥涵结构

一级

特大桥、重要大桥

二级

大桥、中桥、重要小桥

三级

小桥、涵洞

注:

本表所列特大、大、中桥等系按本规范表1.0.11中的单孔跨径确定,对多跨不等跨桥梁,以其中最大跨径为准;本表冠以“重要”的大桥和小桥,系指高速公路上、国防公路上及城市附近交通繁忙公路上的桥梁。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公路桥涵结构,其设计安全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同一桥涵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体结构相同,有特殊要求时可作部分调整,但调整后的级差不得超过一级。

4.1.2公路桥涵设计时,对不同的作用应采用不同的代表值。

1永久作用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

2可变作用应根据不同的极限状态分别采用标准值、频遇值或准永久值作为其代表值。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及按弹性阶段计算结构强度时应采用标准值为可变作用的代表值。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短期效应(频遇)组合设计时,应采用频遇值为可变作用的代表值;按长期效应(准永久)组合设计时,应采用准永久值为可变作用的代表值。

3偶然作用取其标准值为代表值。

4.1.6公路桥涵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以下两种作用效应组合:

1基本组合。

永久作用的设计值效应与可变作用设计值效应相结合,其效应组合表达式为:

式中

Sud-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基本组合的效应组合设计值;

结构重要性系数,按本规范表1.0.9规定的结构设计安全等级采用。

对应于设计安全等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分别取1.1、1.0和0.9;

第i个永久作用效应的分项系数,应按表4.1.6的规定采用;

SGik、SGid-

第i个永久作用效应的标准值和设计值;

汽车荷载效应(含汽车冲击力、离心力)的分项系数,取

=1.4。

当某个可变作用在效应组合中其值超过汽车荷载效应时,则该作用取代汽车荷载,其分项系数应采用汽车荷载的分项系数;对专为承受某作用而设置的结构或装置,设计时该作用的分项系数取与汽车荷载同值;

SQ1k、S-Q1d

汽车荷载效应(含汽车冲击力、离心力)的标准值和设计值;

在作用效应组合中除汽车荷载效应(含汽车冲击力、离心力)、风荷载外的其他第j个可变作用效应(含本规范第4.3.5条规定的人行道板等局部构件和人行道栏杆上的可变作用效应)的分项系数,取

=1.4,但风荷载的分项系数取

=1.1;

SQjk、SQjd-

在作用效应组合中除汽车荷载效应(含汽车冲击力、离心力)外的其他第j个可变作用效应的标准值和设计值;

在作用效应组合中除汽车荷载效应(含汽车冲击力、离心力)外的其他可变作用效应的组合系数。

当永久作用与汽车荷载和人群荷载(或其他一种可变作用)组合时,人群荷载(或其他一种可变作用)的组合系数取

=0.80;当除汽车荷载(含汽车冲击力、离心力)外尚有两种其他可变作用参与组合时,其组合系数

=0.70;有三种可变作用参与组合时,其组合系数取

=0.60;有四种及多于四种的可变作用参与组合时,取

=0.50。

设计弯桥时,当离心力与制动力同时参与组合时,制动力标准值或设计值按70%取用。

2偶然组合。

永久作用标准值效应与可变作用某种代表值效应、一种偶然作用标准值效应相组合。

偶然作用的效应分项系数取1.0;与偶然作用同时出现的可变组用,可根据观测资料和工程经验取用适当的代表值。

地震作用标准值及其表达式按《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004规定采用。

表4.1.6永久作用效应的分项系数

编号

作用类别

永久作用效应分项系数

对结构的承载

能力不利时

对结构的承载

能力有利时

1

混凝土和污工结构重力

(包括结构附加重力)

1.2

1.0

钢结构重力

(包括结构附加重力)

1.1~1.2

2

预加力

1.2

1.0

3

土的重力

1.2

1.0

4

混凝土的收缩及徐变作用

1.0

1.0

5

土侧压力

1.4

1.0

6

水的浮力

1.0

1.0

7

基础变位

作用

混凝土和圬工结构

0.5

0.5

钢结构

1.0

1.0

注:

1本表编号1中,当钢桥采用钢桥面板时,永久作用效应分项系数取1.1;当采用混凝土桥面板时,取1.2;

2计算圬工拱圈考虑徐变影响引起的温度和收缩作用的内力时,温度作用效应的分项系数取0.7,收缩作用效应的分项系数取0.45。

4.3.1公路桥涵设计时,汽车荷载的计算图式、荷载等级及其标准值、加载方法和纵横向折减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汽车荷载分为公路-1级和公路-II级两个等级。

2汽车荷载由车道荷载和车辆荷载组成。

车道荷载由均布荷载和集中荷载组成。

桥梁结构的整体计算采用车道荷载;桥梁结构的局部加载、涵洞、桥台和挡土墙压力等的计算采用车辆荷载。

车辆荷载与车道荷载的作用不得叠加。

3各级公路桥梁设计的汽车荷载等级应符合表4.3.1-1的规定。

表4.3.1-1各级公路桥梁的汽车荷载

公路等级

高速公路

汽车荷载等级

公路-I级

公路-I级

公路-II级

公路-II级

公路-II级

二级公路为干线公路且重型车辆多时,其桥涵的设计可采用公路-I级汽车荷载。

四级公路上重型车辆少时,其桥涵设计采用的公路-II级车道荷载的效应可乘以0.8的折减系数,车辆荷载的效应可乘以0.7的折减系数。

4车道荷载的计算图式示于图4.3.1-1。

 

图4.3.1-1车道荷载

1)公路-I级车道荷载的均布荷载标准值为qk=10.5kN/m;集中荷载标准值Pk按以下规定选取:

桥梁计算跨径小于或等于5m时,Pk=180kN;桥梁计算跨径等于或大于50m时,Pk=360kN:

桥梁计算跨径在5m~50m之间时,Pk值采用直线内插求得。

计算剪力和反力时,上述荷载标准值应乘以1.2的系数。

2)公路-II级车道荷载标准值qk和Pk按公路-I级的0.75倍采用。

3)车道荷载标准值应满布于使结构产生最不利效应的同号影响线上,集中荷载标准值则只作用于相应影响线中一个最大影响线峰值处。

5车辆荷载的纵、平面尺寸示于图4.3.1-2,主要技术指标规定于表4.3.1-2。

 

图4.3.1-2车辆荷载、平面尺寸

公路-I级和公路-II级汽车荷载采用相同的车辆荷载标准值。

表4.3.1-2车辆荷载的主要技术指标

项目

单位

技术指标

车辆重力标准值

kN

550

前轴重力标准值

kN

30

中轴重力标准值

kN

20×120

后轴重力标准值

kN

20×140

轴距

m

3+1.4+7+14

轮距

m

1.8

前轮着地宽度及长度

m

0.3×0.2

中、后轮着地宽度及长度

m

0.6×0.2

车辆外形尺寸(长×宽)

m

15×2.5

6车道荷载横向分布系数计算,应以设计车道数按图4.3.1-3布置车辆荷载。

 

图4.3.1-3车辆荷载横向布置

7桥涵设计车道数应符合表4.3.1-3的规定。

多车道桥梁上的汽车荷载应考虑多车道折减。

当桥涵设计车道数等于或大于2时,由汽车荷载产生的效应应按表4.3.1-4规定的多车道折减系数进行折减,但折减后的效应不得小于两设计车道的荷载效应。

表4.3.1-3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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