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GB65T316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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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GB65T3161

ICS13.220

C81

DB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

DB65/T3161—2010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2010-09-01发布

2010-10-01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

2

5

9

A(资料性附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10

B(资料性附录)特定机构、场所的消防界定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济成、李勇、蒋永红、羊广袖、万卫华、杨栋、修奇、李刚、陈长江、刘文彬、张世平、王守江、张麓。

引  言

本标准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在消防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包括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治本之策。

为规范和加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单位火灾防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制定本标准。

社会单位开展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除应满足本标准规定外,还应满足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等。

本标准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65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703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DB65/T3119—2010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DB65/T3119、GA654、GA703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社会单位

有固定活动场所且有依法注册名称或其他合法名称的组织。

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

3.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社会单位,具体界定标准见附录A。

3.3 小型场所

下列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休闲、旅游宗教、医疗、生产加工等场所:

a)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的商店、市场;

b)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的餐饮场所;

c)客房数在30间或床位在50张以下的旅馆;

d)地上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下,地下建筑面积在100m2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

e)机位在50台以下的网吧;

f)除洗浴区外建筑面积在100m2以下的美容美发洗浴场所;

g)员工总数少于20人并且年产值小于100万的服装、鞋帽、玩具、纺织、木材加工、食品加工、印刷、印染等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

h)无住院床位的社区医疗机构;

i)建筑面积500m2以下的宗教活动场所;

j)其它建筑面积较小,且员工总数少于20人的场所。

3.4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3.5 疏散引导员

发生火灾时,负责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的单位工作人员。

4 建设要求

4.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4.1.1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具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单位应当按照DB65/T3119—2010第5.7.1条规定建立逐级和岗位责任制,并按照DB65/T3119—2010第5.7.2条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4.1.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1.3 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开展防火检查、巡查: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其他单位每日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

员工每日应进行岗位防火检查。

单位可利用视频监控等设备辅助开展防火巡查,鼓励单位使用条码识别、电子巡更等技术,保证巡查内容、频次、人员到位。

4.1.4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是否符合DB65/T3119—2010要求;

是否违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设置是否满足GA703的规定;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储存、使用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的选型、使用、维护保养及检测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1.5 以下场所除满足4.1.4条要求外,防火检查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宾馆饭店、学校和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对厨房、灶间烟道每季度清洗情况进行检查;

商场市场及公共娱乐场所应检查有无违章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室外市场应检查是否违章在高压线下两侧5m以内摆摊设点;

医院应检查易燃制剂、高压氧舱等危险部位有无违反操作规程情况;

仓储物流单位应检查库存物品的摆放及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是否符合要求;

学校应检查集体宿舍是否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对工地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消防车道、消防水源、消防器材等临时消防措施及员工集体宿舍的设置情况进行检查;

易燃易爆场所应检查压力容器、管道、工艺装置、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是否定期检定、完好有效,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是否与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工艺装置和管道的色标和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完好、醒目,各种设备、管道、阀门及连接处有无跑、冒、滴、漏;电气线路、设备是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有无违章使用等情况。

4.1.6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是否符合DB65/T3119—2010要求;

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1.7 除满足4.1.6条要求外,以下场所防火巡查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宾馆饭店、商场市场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至少每2h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至少每2h一次,应当巡查有无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情况和有无超过额定人数现象,营业结束时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寄宿制的幼儿园和学校等场所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

仓储物流场所应巡查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有无违章和库房门窗封闭、完好情况;

易燃易爆场所应巡查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各种工艺指标是否正常,设备、管道、阀门有无跑、冒、滴、漏,库房储存物品外包装是否完整等情况;

旅游、宗教场所在使用期间应巡查有无超过额定人数现象;

其他场所可结合日常巡检实施每日防火巡查。

4.1.8 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对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内容进行防火检查: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1.9 以下场所除满足4.1.8条要求外,员工岗位防火检查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宾馆饭店的服务员在清扫卫生、开夜床、查房和清台时应检查是否切断电源及顾客有无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厨房工作人员在班前、班后应检查燃油、燃气管道、阀门有无破损、泄露,班后燃油、燃气阀门是否关闭,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是否及时,火源是否妥善处理等情况;

商场市场工作人员应检查营业场所有无吸烟现象;

公共娱乐场所工作人员应检查营业期间有无违章燃放烟花爆竹现象,营业结束后是否切断场所内非必要的用电设备、器具电源;

医院工作人员应检查病房药品可燃包装等可燃物是否及时清理;

仓储物流单位工作人员应检查库区内有无吸烟现象,装卸作业有无违章,库房门窗封闭、完好情况等内容;

易燃易爆场所工作人员应检查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各种工艺指标是否正常,设备、管道、阀门有无跑、冒、滴、漏等情况。

4.1.10 小型场所每日班前班后应进行防火检查(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营业期间应随时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4.1.4条的4.1.4.2、4.1.4.4、4.1.4.5、4.1.4.6、4.1.4.7、4.1.4.14项要求。

4.1.11 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防火检查、巡查记录,并纳入本单位消防档案,内容及样式可参照DB65/T3119—2010中的规定。

4.1.12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4.1.13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

不能当场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4.1.14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4.2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4.2.1 单位应参照DB65/T3119-2010中附录D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熟悉初起火灾扑救的组织指挥程序。

4.2.2 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小型场所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志愿消防员。

4.2.3 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立即采取如下措施:

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拨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员;

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附近的员工引导人员疏散。

4.2.4 火灾确认后,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采取以下措施:

通讯联络和设备保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在人员疏散到安全地点后及时清点,对被疏散出的人员进行安抚;

防护救护组应设置警戒区,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打开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井盖等候公安消防队,引导消防车辆;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4.2.5 以下场所除满足第4.2.4条要求外还应做到:

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等报学校消防管理归口部门备案。

高等院校应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

仓储物流单位应增设物资抢救组负责抢救物资;

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配置堵漏、防毒等抢险救援装备。

灭火行动组应佩带个人防护装备器材,使用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堵漏组应穿着专业防护服装实施堵漏作业;

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结合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外保温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火灾危险性及电焊气焊等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4.2.6 单位应当与邻近单位建立火灾应急联动机制,合理运用周边单位的人力、物力资源进行火灾扑救工作。

邻近单位应当给予起火单位最大限度的支援。

4.2.7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和逃生器材等;

消防控制室接到探测器报警信号后,立即通知现场最近的工作人员、巡查人员携带基本灭火器材前往确认,有条件的单位可同时通过视频监控设备进行火灾确认;

至少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全员参与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在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参照DB65/T3119-2010的消防控制室和配电室应急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自动消防设施正常启动。

4.2.8 小型场所应符合本规范第4.2.3条要求。

4.3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4.3.1 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逃生技能。

4.3.2 单位应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设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并根据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火场疏散逃生装备、器材。

4.3.3 单位应在每个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4.3.4 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消除恐慌心理,采取正确的逃生方法向安全地点疏散逃生,并防止拥堵踩踏。

员工或相关责任人在人员疏散到安全地点后及时清点,对被疏散出的人员进行安抚。

4.3.5 火灾无法控制时,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4.3.6 发生火灾时,员工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和以下顺序通知、引导顾客疏散:

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

多个防火分区的,首先通知着火区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

4.3.7 以下场所还应做到:

宾馆饭店的疏散引导组应按预案要求负责通知、引导现场人员疏散,在确认房间内无人后,关闭房门并在房门上作统一记号;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宾馆、饭店的疏散引导人员还应佩戴呼吸面罩等基本防护器具引导疏散,并协助顾客佩戴呼吸面罩。

公共娱乐场所包房内应当配备呼吸面罩等逃生自救器材。

发生火灾时,音频控制室应将卡拉OK厅、包房内画面、声音切换成火灾警报,告知顾客安全疏散。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的疏散引导组应重点疏散、护送病人和行动不便的老人等人员。

学校、幼儿园应明确一定数量的疏散引导员,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演练。

仓储物流场所应根据本单位实际,设置物资疏散组。

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避难逃生设施。

宗教场所、旅游景区和城市公园绿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应结合实际明确应急疏散组织程序和措施,注重防止人员拥堵踩踏。

4.3.8 小型场所应符合本规范第4.3.1-4.3.4条要求。

4.4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4.4.1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4.4.2 单位应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在明显部位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志。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画面、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通过消防安全宣传,宜使场所内非本单位人员了解场所内安全出口及疏散走道位置、场所内禁止行为。

4.4.3 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员工应达到以下要求:

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使用方法;

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4.4.4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

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4.5 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

消防设施标志,如:

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

提示性标志,如:

在显著位置设置单位总平面图,楼层、房间设置疏散指示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警示性标志,如:

在危险场所或重点部位设置禁止性标志。

标志的图例和设置位置参照DB65/T3119-2010第6章执行。

4.4.6 以下场所还应做到:

宾馆饭店应利用每日早点名、交接班时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在大堂、餐厅等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在顾客须知、服务指南上宣传消防知识,在客房电视节目中插播消防宣传字幕或画面;客房、包房门后应张贴疏散指示路线图,在客房内应设置醒目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在不间断电源插口处提示“不间断电源,离开时请拔下用电器具”,客房内的垃圾桶、烟灰缸上提示“请不要乱扔烟头”,在房卡取电插口处提示“离开时请取出房卡断电”。

商场市场应利用点名、例会、交接班等时间进行消防安全教育,讲评消防工作;应悬挂或张贴固定的消防宣传标语、标牌;应结合自身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在商品广告中植入消防知识;商场市场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应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提示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公共娱乐场在主要出入口应设置限定人数的“消防安全警示牌”;在每个楼层、每个房间设置“严禁燃放焰火、严禁违规使用明火、严禁乱扔烟头、严禁堵塞占用消防通道、严禁锁闭安全出口、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等消防安全提示牌,包房门后应张贴疏散指示路线图;卡拉OK厅应利用点歌间隙通过影像资料宣传消防知识。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养老院的服务人员应及时提醒老人安全用火用电;医院、养老院、福利院每个楼层显著位置和宿舍、病房门后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

学校、幼儿园应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各级各类学校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

中小学校应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主题班会、国旗下讲话、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小学阶段应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初中和高中阶段应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高等学校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幼儿园应利用儿歌、游戏、绘画等寓教于乐的形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内容的消防教育培训。

宗教场所应在讲经、布道等活动开展期间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经常性的开展安全用火、用电、用气教育,进行防灭火基本知识、疏散逃生自救常识教育。

4.4.7 人员密集场所应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4.4.8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做到以下几点要求:

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

单位对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对在岗人员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4.4.9 小型场所应符合本规范第4.4.1条-第4.4.3条。

5 验收

5.1 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自行组织验收。

自行验收合格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验收,除本标准第5.5条规定以外的其它单位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验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应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单位应登记造册,存档备查,并上报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5.2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5.2.1 组织验收人员对单位进行检查;

5.2.2 按4.4.3.2、4.4.3.3、4.4.3.4、4.3.4.5条的要求对不低于员工总数5%的员工进行随机提问(少于5人的全部提问);

5.2.3 随机设定起火点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查看处置初起火灾的情况;

5.2.4 检查档案资料、记录;

5.2.5 检查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5.2.6 检查单位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5.2.7 评分反馈。

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5.3.1 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5.3.2 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5.3.3 未按要求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指出火灾隐患不整改的。

5.4 除本规范第5.5条规定以外的小型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5.4.1 组织验收人员对场所进行检查;

5.4.2 按4.4.3.3、4.4.3.5条的要求随机提问员工2至5人(少于5人的全部提问);

5.4.3 检查防火检查、演练情况。

5.5 经常停留人员数量在10人以下(不含本数)的小型场所,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规范规定做好隐患查改、火灾防范、自救逃生等消防安全能力建设,做到“一懂三会”:

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

辖区公安派出所应对其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一懂三会”教育,经场所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造册备查。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A.1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A.1.1县级以上城市(含县级市)建筑面积在1000m2、县建筑面积在500m2以上(含本数,下同)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A.1.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

A.1.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A.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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