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中小学学生成绩排名的违法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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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中小学学生成绩排名的违法性
公布中小学学生成绩排名的违法性
目录
一、严重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权、生命健康权及名誉权.……………4
二、严重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7
三、严重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8
四、违反民法基本原则……………………………………………………8
五、与我国儿童发展纲要中提出的奋斗目标、国家设立考试的目的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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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是否应该公开学生成绩排名一直以来都是争议较多的问题之一,但大家一般都局限于从教育目的、教育效果、人文关怀等方面对其进行争辩。
本人试图以各个法律条文的规定为基础,对公开学生成绩排名行为对学生的影响进行分析,探讨该种行为的违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
法律条文的规定总是基于一定相应法律事实的存在而适用。
因此,要探讨某种行为是否是一种严重违法的行为,首先得确定该种行为是否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受法律保护的权益或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是否是法律条文禁止的法律行为或该种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法律条文禁止的法律事实的发生。
【关键词】:
心理健康、隐私、权利、义务
《中国青年报》法制版曾发表报道,介绍四川某中学因随意公布学生分数被法院判决为违法行为,并被要求赔礼道歉。
这则消息被人引用发表在一网站上,在评价此事件时,这位“评论家”用了“神圣的法律判决”、“令人震憾”等字眼。
这令我在对他法律知识缺乏、无知感到震憾的同时,更对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感到担忧。
在当前及以前一段很长的时间里,我国教育界普遍存在公开学生成绩排名的做法,并美其名曰:
创造学习竞争氛围、培养学生竞争意识、提高学生社会竞争力。
这种做法亦一度被以家长为主的群体所“理解”和接受,得以长期“继承”下来,在现实生活中作为一种不成文的惯例得以“发扬光大”。
殊不知,公开学生成绩排名的做法一直以来都是严重违法的行为。
下面我将以各个法律条文的规定为基础,对公开学生成绩排名行为对学生的影响进行分析,探讨该种行为的违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
法律条文的规定总是基于一定相应法律事实的存在而适用。
因此,要探讨某种行为是否是一种严重违法的行为,首先得确定该种行为是否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受法律保护的权益或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是否是法律条文禁止的法律行为或该种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法律条文禁止的法律事实的发生。
下面,我将把分析公开学生成绩排名行为的性质及其产生的相应后果与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相结合,探讨公开学生成绩排名行为的违法性。
一、严重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权、生命健康权及名誉权
大家都知道一个成语“家丑不可外扬”,这就证明了人的自我保护欲望。
同样的,学生也有自己的自我保护欲望,特别是当他们在考试中考试成绩不理想时,他们普遍都会希望能保密自己的个人成绩及排名。
他们将它看成是自己个人尊严的保护,是他们不想外扬的丑事。
而恰在此时,教师们却自作主张、强制性地公开他们的成绩排名,这种行为及其导致来的其他同学对这部分学生有可能的歧视或其他不得同学容洽相处的情况无疑会严重地损害他们的个人尊严。
位育初级中学二年级学生翟亦沛的父亲:
“……学校如果公布分数,容易对学生造成伤害,特别是那些不善于面对挫折,或是屡“试”屡败的学生。
另一方面,也会造成学生之间的歧视,以至于伤害一些学生的自尊心。
”
我认为,公开学生成绩排名的做法实质上已成为一种对一部分学生人格尊严的侮辱,是一种比体罚还要严重的精神惩罚,不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事实上对一部分学生的歧视,是一种教育与保护相分离的体现。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少年儿童研究》杂志主编孙云晓老师曾指出:
“公布分数是对学生尊严的野蛮践踏,让他们充满了羞辱感……。
”
通常地,我们说到健康都会习惯地只理解为身体的“无恙”。
这其实只是健康的一方面,真正意义上的,或者说现代意义上的健康应当包括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和社会适应三大方面。
而这其中,对于成长中的人来说除了身体健康外,心理健康是成才的最关键,也是将影响一个人一生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上海市人大常委、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丁伟指出:
“公布成绩和排名,大部分人认为只有成绩差的学生有压力,其实很多成绩不错甚至非常优秀的学生也说不希望公布成绩和排名,因为他们如果从前三名的位置上掉下来,心理承受的压力更大。
而且公布成绩从根本上看是主张应试教育的做法,不利于学生身心发展。
”
公开学生成绩排名容易使得相关学生个人尊严、个人名誉在一定范围内受到损害,在学校平时的学习生活受到同学间的歧视、孤立。
学校这种在没有取得学生同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不愿公开的成绩公布于众,侵犯了相关学生的人格尊严,对学生的名誉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
最重要的是,这种行为极易造成学生的自卑心理。
在心理学上,自卑属于性格上的一个缺点。
自卑,是一个人对自己的能力,品质等作出偏低的评价,总觉得自己不如人、悲观失望,丧失信心等。
在社交中,具有自卑心理的人孤立、离群、抑制自信心和荣誉感,当受到周围人们的轻视、嘲笑或侮辱时,这种自卑心理会大大加强,甚至以嫉妒、自欺欺人的方式表现出来。
自卑是一种消极的心理状态,是实现理想或某种愿望的巨大心理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指出了其宗旨,其中第一点便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第四条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规定: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学校……应当教育和帮助未年成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规定: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五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中的第规定: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指出:
“广大教师必须严格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也是侵害名誉权行为,加害人要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公开学生成绩排名行为对学生的影响,结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公开学生成绩排名的做法已严重违反了以上所列举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权、生命健康权及名誉权。
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的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范畴。
二、严重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稍加留意身边发生的或各种新闻媒体的报道,我们可发现,不时有学生由于老师公布分数,精神上受到压抑,成为了由于教师公开学生成绩排名而有精神障碍的群体的一分子。
他们要么对学习彻底失去兴趣,要么干脆逃学、辍学,更有甚者破罐子破摔,走上与社会对抗、报复、犯罪的道路,并由于引发了不少令人扼腕叹息的案件。
这些学生大部分本来健健康康在教室时接受教育者、本来是对学习有一定甚至很大兴趣者、本来是对社会充满美好期待者、本来是理想主义者……他们期盼得到好的教育,他们努力学到更好的知识,他们期待能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总之,他们在那之前是多么珍惜自己的受教育权……然而,由于教师们为了创造学习竞争氛围公开了他们不想公开的乃至抵触公开的个人成绩排名信息,使得他们有了上面所述的各种问题,出现了上面所述的各种后果,使得他们无法再安心受教育、无法再接受这种令他们感到羞辱的教育、无法再回到课堂追求他们的理想和目标……这一切无疑地实际上是一种对他们受教育权的侵犯乃至于剥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四条规定:
“……教师应当……爱护学生……”;《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批复》第二十二条规定: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
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
”;原国家教委1994年11月10日发布的《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意见》里面明确提出:
“学校、教师不得按学生考试分数高低排列名次,张榜公布。
”
作为公民,我们的受教育权得到了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保护。
但令人气愤的是,这些规定长期以来,并正在受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的教师们的肆意践踏。
这在公开学生成绩排名的有很大程度上的体现。
非常显明地,公开学生成绩排名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公开违法、侵犯相关学生受教育权、不利社会稳定发展的做法。
三、严重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对于学生的成绩排名是否应当归属于学生的隐私权一直有很大的争议。
所以,在这里有必要先对隐私的定义来个了解。
根据由作为当前汉语解释最权威机构的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的《现代汉语词典》定义,隐私的唯一解释为“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
①这是咱们中国的解释,那么,外国人又是怎么看待的呢?
“按照瑞典人的解释,即凡是与他人无关的属于你个人的事,你就有权不告诉别人,或者别人无权过问。
如果有人超越了这个范围,故意打听或传播,那就侵范了你的隐私权。
”②
由此可见,无论中外,都对隐私有着一个共同的理解,那就是公民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信息。
很显然地,这其中就包括了学生不愿让其他人或其他某部分人知道的个人的成绩及排名信息。
自己学习成绩及排名应属学生个人隐私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我国加入并承认的国际公约之一,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也明确规定:
“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
以上仅列举有关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法律规定,在其他法律规范中,亦有对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所有人的隐私权的保护。
我认为,作为一种披露学生个人隐私、一种极易造成师生间、同学间产生歧视行为的方式,公开学生成绩排名的做法除非经得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学生明确表示自愿公开该部分个人隐私,否则根据我国及我国承认的国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擅自公开学生成绩排名的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违法行为。
四、违反民法基本原则
学校是受学生家长委托对学生进行教育的法人组织。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适用于我国民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指出: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
”该条规定明确指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
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公开学生成绩排名这一行为上,学校很显然地并没有做到征得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学生的自愿、同意。
这明显地与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相冲突,属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
五、与我国儿童发展纲要中提出的奋斗目标、国家设立考试的目的相违背
国务院2001年5月22日发布、适用于2001—2010年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前言部分明确指出:
“儿童期是人的生理、心理发展的关键时期。
为儿童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给予儿童必需的保护、照顾和良好的教育,将为儿童一生的发展奠定重要基础。
”、“……以提高儿童身心素质为重点,以培养和造就21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为目标,”,总目标部分强调:
“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部分则要求要“努力创造条件,让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服务。
”、“重视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普及”、“把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作为人才战略的基础工程”、“--学校、托幼园所的教职工爱护、尊重儿童,维护儿童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
中、小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学校纪律、教育方法应适合学生身心特点。
”、“尊重、爱护儿童,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
”、“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儿童、爱护儿童、教育儿童的良好风尚,保障儿童参与的权利。
”
有人说,排名是“考试的目的”。
那我国考试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呢?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周南照研究员在与孙云晓老师的谈话中明确指出:
“考试的目的是教师掌握学生的学习状况,而绝不是以此给学生增加压力。
”
根据前面五方面所述,我们再不用说得太多,就很明显地可以发现:
公开学生成绩排名的做法是完全与我国儿童发展纲要中提出的奋斗目标、国家设立考试的目的相违背的。
根据“一分为二”的哲学原理,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
因此,在谈及公开学生成绩排名的不当之处的同时,我们也应想想这种做法在过去一度受到欢迎,并得以长期存在的原因。
并结合其中的优点,另辟途径,想出新点子,以更为合法合理地兴办我国教育。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蒋朝标律师认为,我国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成绩成为隐私确实体现了学校对学生的尊重,但这需受一定限制的,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有权知道孩子在学校的一切情况,包括成绩和排名。
我不以为然,认为学生成绩及其排名是有必要的。
但不宜公开,包括学生家长。
但做为学生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他们应当知道自己孩子成长的状况及自己应当扮演的角色,而并不是说一定得知道他们在学校里的学习具体成绩及排名。
我认为,我们可以采用一种较为折中的做法,即:
1、把每个学生自己的成绩及其在某一范围内的排名写成一份报告,仅向学生本人提供;2、制作一份关于学生某一时间段内的各方面表现出来的变化情况、加以相关建议的专门报告提供给学生家长。
让学生能够及时有效地了解自己的成绩及在有关范围内的排名情况,以更好地定下下一个学习的奋斗方向和目标;同时,又能让学生家长能够及时、有效地了解自己孩子的变化及自己应当为孩子的更好成长做些什么。
这么一来,不但能够保障学生相关的合法权利,同时又能实现我国培养学生的目标。
最重要的是能最大可能地使学生有“健康的人格”。
对于什么是“健康的人格”,孙云晓老师有这么一个生动的说法,我们可以借此以理解:
“一个孩子乐观自信,不怕失败,活跃而有创造力,我们会说:
‘这个孩子具有健康人格’;若一个孩子没有安全感,常常自卑,或常主动攻击他人,我们会说:
‘这个孩子可能有人格障碍’。
许多人成年后有深深的自卑感或懦弱习性,有的还对他人和社会有很强的攻击性,恰恰发源于他们童年的失败感。
而且这种心理创伤往往是成年以后还难以愈合的。
只有在青少年时期被人尊重,孩子才可能获得自尊,并可能学会尊重别人,而自尊和尊重他人是成为一个具有健康人格的人的首要条件。
参考文献
《从考试排名到隐私意识》;2004年第8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四条规定:
“……教师应当……爱护学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中的第规定: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指出: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
”该条规定明确指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
王利明《民法学》、中央电大出版社,200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