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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条例》作为我国粮食流通领域的一项基本行政法规,确立了我国粮食流通体制的基本模式,即建立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机制在粮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粮食流通体制,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确保粮食供应和___的基本稳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第一条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___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___、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

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第四条粮食___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

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第五条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___发展___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___规划;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的执行。

___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___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___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___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___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___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___、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___和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___规定、公布。

第九条依照《___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___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___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第十条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___。

第十一条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___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第十二条粮食收购者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___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___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从事粮食销售、储存、运输、___、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十四条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十五条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

第十六条从事食用粮食___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___条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___;

(二)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

(三)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

(四)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___、欺行霸市。

第十八条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粮食储存企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凡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

陈化粮___资格由省级人民___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陈化粮判定标准,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管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xx年修改为:

“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粮食储存企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应当经过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凡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

陈化粮判定标准,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管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___条从事粮食收购、___、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持必要的库存量。

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___规定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具体标准。

第___条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应当积极收购粮食,并做好___委托的粮食收购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

第___一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收购者,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收购贷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当保证___和地方储备粮以及___调控用粮和其他政策性用粮的信贷资金需要,对国有和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大型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粮食购销企业,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第___二条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___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___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

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___统计部门批准。

第___三条粮食行业协会以及中介___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

第___四条国家采取储备粮吞吐、委托收购、粮食进出口等多种经济手段和___干预等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保持全国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___基本稳定。

第___五条国家实行___和地方分级粮食储备制度。

粮食储备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___等情况。

政策性用粮的采购和销售,原则上通过粮食___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___六条___和地方人民___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

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等。

___和地方人民___财政部门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___七条当粮食供求___重大变化时,为保障市场供应、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必要时可由___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___。

当粮食___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___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___可以按照《______法》的规定,采取___干预措施。

第___八条___发展___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统计、产品质量监督等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___、质量等信息。

第___九条国家鼓励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以多种形式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鼓励建立产销一体化的粮食经营企业,发展订单农业,在执行最低收购___时国家给予必要的经济___,并在粮食运输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三十条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___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国家实施粮食应急机制。

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突发___的粮食应急体系。

___发展___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___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的粮食,报请___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___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

第三十二条启动全国的粮食应急预案,由___发展___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___批准后实施。

启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___部门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___决定,并向___报告。

第三十三条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___过程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___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___、销售中的卫生以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___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流通活动中的___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___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

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___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有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___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者操纵___等___违法行为的,由___主管部门依照《______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___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第四十四条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从事粮食收购、___、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从事粮食收购、___、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四十六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___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___。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___门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未按照国家关于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或者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由本级人民___或者上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___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粮食自由流通的,依照《___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粮食收购,是指为了销售、___或者作为饲料、工业原料等直接向种粮农民或者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___粮食的活动。

粮食___,是指通过处理将原粮转化成半成品粮、成品粮,或者将半成品粮转化成成品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二条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___、进出口等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以外的规定。

粮食进出口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___储备粮的管理,依照《___储备粮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6日___发布的《粮食收购条例》、1998年8月5日___发布的《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发文单位:

国家粮食局

发布日期:

xx-6-22

执行日期:

xx-6-22

生效日期:

1900-1-1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xx年5月19日___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xx年5月26日,以______令第40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我国粮食流通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对于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和保障粮食安全,保证粮食流通体制___顺利进行,保障和监督粮食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

保证《条例》全面、正确的实施,严格依法行政,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条例》的实施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1.从实践“___”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我国规范粮食流通活动的专门性行政法规。

《条例》中确立的各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公平竞争制度、粮食收购许可制度、粮食最低库存量和最高库存量义务规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机制、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粮食流通行政处罚制度、粮食流通行政管理的责任制度等,是对粮食流通体制和行政的重大___,对于建立健全粮食流通体制,发挥市场机制在粮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转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___粮食行政管理方式,规范___管理粮食流通的行政行为,加强___的宏观调控能力,提高管理效能和水平,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___干部,要从实践“___”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高度,认真贯彻这部行政法规。

2.贯彻实施《条例》的紧迫性。

粮食流通体制___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___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对象由过去的国有粮食企业转变为全社会的各种经济成分粮食市场主体;管理手段由过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变为以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为主;管理方式由过去的重事前审批转变为重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管。

这既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粮食流通活动提供了依据,又对粮食行政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当前,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仅要积极地更新观念、转变工作方式、改进工作作风、加强队伍建设等,还要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推进粮食流通体制___、做好当前粮食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来抓;各级___要高度重视,加强___,精心___部署,切实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努力把粮食流通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3.贯彻实施《条例》的指导思想。

贯彻实施《条例》,必须以“___”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指导,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忠实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保护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提高粮食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行政管理的透明度,推进粮食流通法治建设进程。

4.正确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

《条例》作为我国粮食流通领域的一项基本行政法规,确立了我国粮食流通体制的基本模式,即建立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机制在粮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粮食流通体制,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确保粮食供应和___的基本稳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在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要正确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

既要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和___,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配置作用,又要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既要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又要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发挥他们搞活流通和保证市场供应的积极作用;既要保护各类粮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他们的指导和服务,又要依法严格规范其经营行为,监督他们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使其服从___的宏观调控。

5.贯彻实施《条例》的基本原则。

《条例》赋予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以及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权和依法进行处理的职能。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___、转变___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坚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的原则,切实做到不缺位、不越位,积极履行好职责。

6.在粮食“四五”普法计划中增加《条例》的内容。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作为当前和xx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宣传提纲》(见附件)的要求,充分发挥行业报刊、______、广播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开展专题讲座、讨论座谈、知识竞赛?

?

等多种活动,抓好学习、培训和___,使社会各界特别是粮食部门了解《条例》的内容,做到知法懂法。

7.认真___《条例》的学习。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___学习《条例》及相关规定,___同志要带头学习,并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___好本单位的学习活动,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能了解、掌握这部行政法规。

不仅要学习《条例》,而且要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粮食经济学会、粮食行业协会等部门要___好国有粮食企业、非国有粮食企业等会员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条例》。

8.切实抓好《条例》的培训。

《条例》的培训在国家粮食局统一规划下采取分级分层负责的原则,逐级开展。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积极选派___干部、业务骨干及培训师资参加国家粮食局统一___的培训的同时,要___好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注重培训质量。

国有粮食企业干部和职工要参加《条例》集中学习和培训。

通过培训,使各级粮食部门干部和职工普遍掌握《条例》,推动《条例》贯彻实施。

9.依照《条例》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赋予的职责履行粮食流通监管职能,加强对粮食行业___和中介机构的引导和规范,抓好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粮食预警和应急机制,做好为粮食市场主体的服务工作。

10.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条例》赋予的权利和职责。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粮食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粮食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粮食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取消资格等重大事项,粮食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___听证。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

11.建立粮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有关粮食流通管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

对粮食经营者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

12.建立粮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条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委托非行政机关的___行使行政执法权,要向社会公告粮食行政执法主体;实行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粮食行政执法工作。

13.推行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条例》赋予的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

14.加强粮食行政复议工作。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粮食行政复议机构的队伍,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素质,建立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制度。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粮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探索建立简易程序解决行___议。

建立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5.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下级要互相监督。

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加强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如发现其报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反《条例》规定,应依照法定权限进行纠正或移交___法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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