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并网发电项EPC总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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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并网发电项EPC总承包合同
光伏并网发电项EPC总承包合同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法》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由(以下简称“发包方”)和(以下简称“总承包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鉴于发包方拟在建造50MWp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委托总承包方提供光伏电站工程EPC总承包工作,EPC总承包合同金额¥元(大写:
人民币(以下简称“合同价”)。
是作为本项目的总发包方与总承包方签订本EPC总承包合同,承享总发包方的全部权利义务。
其可指定项目业主作为发包方代为承享本项目的发包人权利义务,与项目业主方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样的责任。
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
1.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
2.下述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并相互补充和说明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图纸和文字发生矛盾的,以文字说明为准;标准不一致的,双方协商后确定。
2.1《关于项目合作协议》为本EPC合同的主合同,本EPC合同遵循主合同的各项条款执行;
2.2合同专用条款
2.3合同通用条款
2.4合同附件
2.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2.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2.7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3.发包方按照本合同向总承包方支付合同价,总承包方将保证按照合同的规定向发包方提供优质、满意的工程,并修补缺陷。
4.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外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副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本页为《光伏并网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含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以及合同附件共59页)的签字盖章页。
发包方:
总承包方: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镇
地址: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mail:
E-mail: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发包方、总承包方双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1一般规定
1.1定义
在合同条件:
(“本条件”)中下列词语和措辞应具有以下所述的含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
1.1.1合同
(1)“合同”系指合同协议书、本合同条件。
(2)“合同协议书”系指签订合同后所附的双方协商同意的各项备忘录和(或)补充文件:
(3)“发包方要求”系指合同中包括的,题为发包方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标、范围、和(或)设计和(或)其他技术标准,包括附件、技术规范、设计文件等组成。
1.1.2双方人员
(1)“当事方(或一方)”根据上下文需要,或指发包方,或指总承包方。
(2)“发包方”系指,即: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人或投资人专门为工程建设项目设立的独立法人。
(3)“总承包方”系指通过工程招标或邀标、议标后获得工程项目施工承建,并对承建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的一方。
(4)“发包方代表”系指由发包方指定的人员,或有时由发包方根据第3.1款[发包方]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5)“项目经理’系指由总承包方指定的人员,或有时由总承包方根据第4.2款[项目经理]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6)“发包方人员”系指发包方代表、第3.2款[其他发包方人员]中提到的助手、以及发包方和发包方代表的所有其他职员、发包方工程师、工人和其他雇员或发包方代表通知总承包方作为发包方人员的其他人员。
(7)“总承包方人员”系指项目经理和总承包方在现场聘用的所有人员,包括总承包方和每个分包商的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以及所有其他帮助总承包方实施工程的人员。
(8)“分包商”系指为完成部分工程,在合同中指名为分包商、或被任命为分包商的人员,以及这些人员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9)“监理”是指发包方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对本合同工程在建设实施阶段对总承包方的建设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
此种监理不解除总承包方对合同工程质量所负的责任。
1.1.3日期、试验、期限和完工
(1)“开工日期”系指合同附件2[工程进度]中规定的日期。
(2)“完工时间”系指合同附件2[工程进度]规定的,自开工日期算起,至系统通过240小时试运行根据第9.2款[施工计划]规定的要求完工(连同根据第9.3款[完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的全部时间。
(3)“系统240小时试运行”系指系统240小时试运行,在工程被发包方接收前,根据第9条[系统240小时试运行]的要求,进行的试验。
(4)“预验收证书”系指根据第11条[竣工验收]的规定颁发的证书。
(5)“系统性能试验”系指在合同中规定的要求进行的试验。
(6)“质保期”系指系统通过240小时试运行合格之日起12个月止。
(7)“日(天)”系指一个日历日,“年”系指365天。
1.1.4款项与付款
(1)“合同价格”系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经商定的工程设计、施工、完工和缺陷修补的款额,以及包括按照合同做出的调整(如果有)。
(2)“成本(费用)”系指总承包方在现场内外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用及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3)“外币”系指可用于支付合同价格中部分(或全部)款项的人民币以外的某种货币。
(4)“当地货币”系指人民币。
(5)“暂列金额”系指合同中规定作为暂列金额的一笔款额(如果有),根据第14.4款[暂列金额]的规定,用于工程某一部分的实施或用于提供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
(6)“质保金”:
是指发包方和总承包方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项中预留,用以保证总承包方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7)“报表”系指总承包方根据规定提交的报表。
1.1.5工程和货物
(1)“总承包方设备”系指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缺陷需要的所有仪器、机械、车辆和其他物品。
(2)“货物”系指总承包方设备、材料、生产设备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其中任何一种。
(3)“材料”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各类物品(生产设备除外),包括根据合同要由总承包方供应的材料。
(4)“永久工程”系指根据合同总承包方要进行设计和施工的永久性工程。
(5)“生产设备”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仪器、机械和车辆。
(6)“分项工程”系指往本条件中确定为分项工程的组成部分。
(7)“临时工程”系指为实施和完成永久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所有各类临时性工程(总承包方设备除外)。
(8)“工程”系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1.1.6其他定义
(1)“总承包方文件”系指第5.2款[总承包方文件]中所述的。
总承包方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计算书、计算机程序和其他软件、图纸、手册、模型、以及其他技术性文件。
(2)“工程所在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3)“发包方设备”系指发包方要求中所述的,由发包方提供的供总承包方在实施工程中使用的仪器、机械和车辆(如果有),但不包括尚未经发包方接收的生产设备。
(4)“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5)“法律”系指所有全国性法律、法规、条例、法令和其他法律以及任何合法建立的公共当局制定的规则和细则、规范、标准等。
(6)“现场”系指将实施永久工程和运送生产设备与材料到达的地点,以及合同中可能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
(7)“变更”系指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经批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发包方要求或工程所做的任何更改。
1.2解释
在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需要外:
(1)包括“同意(商定)”、“已达成(取得)一致”、或“协议”等词的各项规定都要求用书面记载;
(2)“书面”或“用书面”系指手写、打字、印刷、或电子制作,并形成永久性记录。
(3)旁注和其他标题在本条件的解释中不应考虑。
1.3通信交流
本条件不论在何种场合规定给予或颁发批准、证明、同意、确定、通知和请示时,这些通信信息都应有效:
(1)采用书面形式,由人面交(取得对方收据),通过邮寄或信差传送,或用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
(2)交付、传送或传输到合同中注明的接收人的地址。
但:
①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讯信息应按新址发送;
②如接收人在请求批准书或同意函时没有另外说明,可按请求发出的地址发送。
(3)批准、证明、同意和确定不得无故被扣压或拖延,除非另行书面通知,发包方和总承包方的通信联络方式如下:
①总承包方的联络方式如下:
通信接收人:
公司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②发包方的联络方式如下:
通信接收人:
公司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电子信箱:
1.4法律和语言
本合同应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通讯交流指定的语言为中文,当合同任何部分的文本采用一种以上语言编写时,应以中文作为合同文本的主导语言。
总承包方提交的所有文件均需有中文版。
1.5文件优先次序
构成合同的文件要认为是互作说明的。
为了解释的目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1)《关于项目合作协议》;
(2)合同专用条款;
(3)合同通用条款;
(4)投标书和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5)发包方针对本工程的要求及总承包方建议书。
如果总承包方建议书的某些内容在合同协议书、合同条件和发包方要求中未能提到,双方协商可以根据工程的需要决定是否适用。
1.6合同生效
合同自合同协议书规定的日期起全面实施和生效。
为签订合同协议书,依法征收的印花税和类似的费用(如果有),应由发包方和总承包方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1.7文件保管
每份总承包方文件都应由总承包方保存和管理,除非并直到被发包方接收为止。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总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供总承包方文件一式三份。
总承包方应在现场保存一份合同、发包方要求、总承包方文件、变更,以及根据合同发出的其他往来文书。
发包方人员有权在所有合理的时间使用所有这些文件。
如果一方发现实施工程准备的文件中有技术性错误或缺陷,应立即将该错误或缺陷通知另一方。
1.8保密性
除了根据合同履行义务和遵守适用法律的需要以外,双方应将合同的详情视为私人的和秘密的。
没有发包方率先同意,总承包方不得在任何商业或技术论文或其他场合发表或允许发表、或透露工程的任何细节。
1.9发包方使用总承包方文件
由总承包方(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总承包方文件及其他设计文件,就当事双方而言,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总承包方所有。
总承包方(EPC合同签署后)的文件仅限于本项目使用,包括对它们作出修改和使用修改后的文件的许可。
这项许可将:
(1)适用于工程相关部分的实际或预期寿命期(取较长的);
(2)允许具有工程相关部分正当占有权的人,为了完成、操作、维修、更改、凋整、修复和拆除工程的目的,复制、使用和传送总承包方文件;
(3)在总承包方文件是计算机程序或其他软件形式的情况下,允许它们在现场和合同中设想的其他场所的计算机上使用,包括对总承包方提供的计算机进行替换。
未经总承包方同意,发包方(或以其名义)不得在本款允许以外,为其他目的使用,复制由总承包方(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总承包方文件和其他设计文件,或将其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