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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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商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迅速落实市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刻吸取近期我市商市场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商市场消防安全工作,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决定,从2011年12月7日至2012年1月20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半月的商市场消防安全整治行动。

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专项整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AA市消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为依据,以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为目标,全面排查整治商市场消防安全隐患,为“两节”、“两会”以及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优良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区商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王春副区长任组长,综治办副主任战玉贵、安监局局长张仲凯、公安AA分局副局长徐长春、区政府办副主任李罡、区消防支队支队长门永贵为副组长,区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地区)主管领导为组员的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区商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部署和协调督促工作。

三、整治范围

这次专项整治的范围为全区所有商场、市场。

四、整治标准

具体标准严格按照《商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执行,重点整治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制定符合实际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商市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落实,是否进行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二)是否在商市场违规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以店代库、超负荷存储易燃可燃货物”问题;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应急广播等消防设施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保证完好且有效发挥防灭火功能。

此外,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是否取得相应岗位资格并持证上岗;

(四)商市场内柜台、货架是否合理布置,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道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保持畅通;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行为。

五、工作步骤

(一)全面排查阶段(2011年12月7日至2011年12月20日)。

各街乡、委办局按照“边动员、边自查、边整改”的原则和管辖划分,全面摸清本地区、本行业商市场基本情况,建立排查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同时,督促商市场严格按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现行消防技术规范和本方案要求,开展消防安全自查整改,及时消除存在的隐患问题。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1月20日)。

在全面排查基础上,由消防、商务、安监、工商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集中整治和督察检查。

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一律依法从重处罚,该拘留的拘留,曝光的曝光,该罚款的罚款,该停业的停业,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

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将结合年终各街道(地区)办事处和行业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考评,一并进行督察考核。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务求实效。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吸取近年来全国和本市商市场火灾事故教训,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结合当前开展的“清剿火患”战役暨平安二号行动,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二)联合媒体,宣传造势。

各街乡、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违法行为进行跟踪报道。

同时,要将商市场防火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增强市民消防安全意识,充分发动群众,形成全民关注、支持、参与消防工作的局面。

(三)认真总结,加强反馈。

各街乡、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商市场消防安全管理经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全市商市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请各街道(地区)防火委办公室于12月17日前上报《AA市AA区商场市场排查底账》(附件2);2012年1月18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开展情况、经验做法、执法数据);每周五12时前报送本周《AA市AA区商场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3)。

报送方式:

将各表格通过网络邮箱报送,区防火办邮箱地址为:

*******@*******。

 

附件1:

AA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为加强AA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工作,强化对本市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按照AA市建设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要求,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和《AA市消防条例》(已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及相关消防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要求。

第一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商场、超市;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家居建材、服装鞋帽、电子电器、日用百货、汽配城和其他各类批发零售市场等(以下简称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均适用本要求。

小于上述规模的商场、市场可参照本要求执行。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场、市场,除必须严格执行本要求外,还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条款。

第三条商场、市场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四条商场、市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按照检测规范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专职和兼职防火人员等重点岗位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七)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电器设备、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进行检测、维护和管理;

(八)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消防控制室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

(九)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十一)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十二)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十三)按照电气防火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定期对电气防火安全进行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个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规定;

(二)遵守单位制定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报告火警;

(四)按规定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参加消防演练;

(五)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六条商场、市场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情况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内容应包括:

消防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照明等疏散设施管理;消防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配电室安全管理;内部装修工程的管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巡查和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等。

第七条商场、市场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工程应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建设工程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商场、市场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07号令)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八条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地下商场、市场,以及高层建筑内的商场、市场,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设施。

第九条商场、市场内所容纳的可燃物数量,包括:

家具装饰、售卖货物、临时展品等,应当遵照确保建筑整体安全的原则合理布置,满足消防安全规范要求。

第十条商场、市场内柜台、货架应合理布置,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疏散门或疏散出口,并保证主疏散通道宽度不小于2.4米;辅助通道宽度不小于1.6米。

柜台的设置不应遮挡、圈占消火栓、灭火器材以及其它消防设施。

超市应根据营业区疏散通道的实际使用情况限定购物车的数量,并及时清理停滞在营业区内的购物车。

第十一条商场、市场在营业期间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经营区内除码放必要的零售商品外,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前室设置流动售货车、临时摊位或堆放货物等;

(二)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安全出口处设置咨询台、体验区、广告牌、抽奖处等,或者堆放货品、展示品、人体模特等;

(四)将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的平开疏散门占用或堵塞;

(五)将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变相当作服务台、咨询处、储物区或临时库房。

第十二条商场、市场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米,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室外疏散小巷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米,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第十三条商场、市场(开敞、半开敞式农贸市场除外)的营业厅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其它主要疏散线路的顶部、地面或靠近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应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并保证疏散指示标志明显、连续。

商场、市场内,当疏散走道为长度超过20米的内走道时,除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外,还应设置疏散导流标志。

营业厅内悬挂的宣传、促销广告等严禁遮挡、覆盖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第十四条商场、市场营业厅、疏散通道、封闭和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均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和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商场、市场的装修、装饰及柜台、货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的装修材料应使用不燃材料;通风管道等保温材料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其它部位的装修材料应严格执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六条商场、市场库房应符合下列防火要求。

(一)库存物品应分垛码放,每垛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00平方米。

并保证“五距”:

垛与垛间距不应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应小于0.5米,垛与梁间距不应小于0.3米,垛与柱间距不应小于0.3米,垛与灯间距不应小于0.5米。

库房内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米。

库存物品码放不得挤占或影响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

(二)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镇流器不应设置在闷顶内。

(三)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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