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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集合策划共3篇doc.docx

信托集合策划共3篇doc

信托集合计划_共3篇

具有相同运用范围并被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资金,为一个集合信托计划。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依信托资金运用范围的不同,为被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资金分别设立集合信托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委托人意愿、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设立集合信托计划。

 

2:

特点:

从上述法规中可以看出,集合信托计划具有如下特点:

 

(1)委托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

 

(2)每个委托人分别与受托人人签订《信托合同》;

 

(3)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

 

(4)每个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具有相同运用范围。

 

从上述第

(2)个特点来看,由于每个委托人分别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各委托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似乎应认定为每个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分别成立信托关系,即一个集合信托计划项下存在多个信托。

第(3)、第(4)个特点可以归结为各个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集合在一起在相同的运用范围内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

因此,集合信托计划可概括为“共同运用信托”

 

3:

集合信托计划的前景

 

集合投资工具的目标在于提供投资管理。

集合投资的功能为:

通过完全管理权的授予,实现规模管理、专业经营和分散投资风险。

 

集合信托计划与投资基金是目前中国金融市场中两个最为类似的投资工具,由于集合信托计划目前存在金额和份数的限制和不能公开的宣传,完全不同于投资基金大量,公开和多渠道的发行,后者获得了广泛的运用,并存在着巨大的潜在市场。

与集合信托计划另一个相类似的投资工具是银行推出的多方委托贷款计划,后者的做法是,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多方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条件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委托贷款的业务品种,该种计划,只有最低数额的限制,没有份数的限制,在银行营业网点的柜台直销,承诺固定的回报率,银行将之定位为中间业务,由于丰富客户资源和众多网点的销售优势,报道称,该产品销售势头非常乐观。

 

通过对三种类似集合投资计划的简单比较,从目前市场的层面和功能上,集合信托计划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并没有明显的优势,它所具有的制度优势没有被充分的认同和产生明显的实效。

从美国的实践看,集合信托计划在监管和功能上的定位清楚,但在发展上一直处于共同基金的打压下,不能有效地壮大规模。

随着对于银行业务和功能的重新认识近来美国已经有很多集合信托计划转化为银行专有共同基金(Pr0prietarYMutualFunds),突破原有的限制,这其中很大的原因在于金融服务机构经营上的压力,但很难说是为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目前我国对于功能趋近的投资工具,进行分业监管,没有统一的监管目标和政策标准,在这种背景下,是否提供了充分的监管成为衡量投资者保护、投资产品成本和收益的重要的标准。

在监管的层面上,又将产生是否重复监管的问题。

 

集合资金信托作为一种集合投资工具,如能获得长远的发展,必需进行更为具体而鲜明的功能定位,充分利用信托机制的灵活性和破产隔离机制,同时,对集合资金信托的监管应当符合集合投资计划的一般规制要点。

即确定登记和披露制度实现对受托人的监管。

只有建立和完善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机制,集合信托计划才会具有美好的前景。

 

4:

集合信托计划的法律风险

 

风险一:

保本保底条款的法律风险。

 

中国银监会制订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结合第一个案例,根据证券市场的风险特点,信托计划的发行人无法保证委托人的本金不受损失,也就更无法保证其最低收益(如出现信托计划买入的证券品种出现连续开盘即跌停的不利局面)。

而大部分买入信托份额的委托人由于缺乏证券市场专业知识和金融领域的法律知识,是无法预先了解该集合信托计划的潜在风险的,从这个视角来看,这也属于风险信息披露不完全的表现。

 

一旦上述的市场风险爆发,出现无风险信托份额的保底收益无法兑现甚至本金受损,委托人想寻求法律救济的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因为保证本金安全的承诺和保底收益的设置明显抵触了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这款集合信托计划的合同书本身具有违法性质,当属无效合同。

委托人基于无效合同的收益是无法获得法律保障的。

 

风险二:

信托资金使用监管的法律风险。

 

分析金新乳品信托计划不难发现导致整个信托计划陷入风险局面的最根本原因是受托人没有将信托计划资金用于信托计划的约定投资项目。

表面上看,金新乳品信托计划的确用募集的资金收购了三家乳制品公司的相应股权。

可通过事发后大量阅读有关金新乳品信托的相关资料和盛名于中国金融界的德隆国际瞬间倾倒的始末材料,就不难发现,德隆国际实际上是在通过信托这种方式进行股权收购和置换,以便达到整合再获利出局的目的。

金新乳品信托计划就是德隆国际众多资产收购计划中的一颗棋子。

那么回到本文的论述中观点。

金新信托作为拥有国资背景并获得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的独立法人,其发行的集合信托产品应当严格按照信托产品说明书的既定项目规范运作,并且应当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以勤勉善良之心尽最大管理义务,而不是仅仅为坐收德隆国际超当期收购价格的回购承诺所带来的利益。

虽然金新乳品信托计划在运营期间按照产品说明书完成了相应收购行为,但由于其设立的初衷是另有他谋,所以仍因认定为没有将信托计划资金用于信托计划的约定投资项目。

 

风险三:

信托产品的营销法律风险。

 

金新乳品信托案中折射出应该引起重视的另一个问题是变相运用他人信用从事集合信托计划的营销。

不管是国债、证券投资基金还是集合信托计划,在实务操作中一般都是由发行人委托一家或者几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代销并代理资金收付。

而银行因在长期的居民存贷款业务中的稳健表现成为被社会公众赋予信誉最高的金融机构。

现实中由于广大投资者未在事先对将要投资的金融产品做深入细致的研究和考察以及盲从抢筹的不良投资习惯,很容易将金融产品的发行人误认为是提供代售服务的银行。

因此,一些信托投资公司往往利用大银行代销其发行的集合信托产品借用银行信用从事集合信托计划的变相营销。

一旦信托产品受托人经验不足或发生不可抵御的市场风险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就可能出现投资者向银行而不是集合信托计划发行人问责的情况。

其危害轻则负面影响银行信誉度,重则爆发冲击正常金融秩序的信用危机甚至有使银行被迫倒闭的可能。

 

风险四:

信托计划委托方的法律风险。

 

从委托人层面来讲,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法律风险。

其一,委托人以不正当性质资产进行委托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

受托人在接收委托人受托资产的环节中,可能会面临其所接收的受托资产为委托人从非法获取或者为不正当占有的可能性。

信托投资公司在发行一个集合信托投资产品时,由于时间、人力等方面的限制,很难有足够的力量去对每一个委托人所交付的资产进行合法的审查。

如果委托人的受托资产被证实为非法财产或者不正当占有而被依法追缴,将给其他委托人和受托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重创了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信和形象。

其二,委托人不及时履行信托合同约定义务的法律风险。

一些信托产品为了快速使投资项目进入运转,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首次交付的资产后即开始运营信托计划。

但如果委托人因种种原因无法提供当初承诺的信托计划后续受托资产,则同样可能出现集合信托计划中途停止或终止的可能并给该信托计划的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

 

5:

集合信托计划法律风险防范的政策建议

 

(1)加强集合信托计划产品发行和信托合约的监管。

 

要从源头上杜绝类似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和保证最低收益条款的出现,就应该建立和完善集合信托计划的发行审批制度。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背景下,一个集合信托计划从立案设计到发行,所有的决策都是由信托投资公司自身作出的,而这其中就有可能出现信托计划的设立是为了达到非产品说明书所载项目的其他不可公开目的的情况。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可尝试参照股份公司上市公开发行股票需报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的制度为集合信托计划的发行设立一项审批权,鉴于有关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办法是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订,该集合信托计划的审批权具体可由中国银监会设立类似于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专门机构集中行使。

亦或组织信托领域的行业协会由其行使集合信托计划的发行审批权,通过这种方式审查拟发行的集合信托产品的设立目的,资金投向的安全性、可行性,信托计划的管理机制,出现重大风险时的应急预案,收益分配模式以及面向投资者的集合信托产品说明书和集合信托产品销售合同要式条款等要件。

从而在发行环节上保证集合信托产品的金融安全性,消除潜在金融风险出现的可能。

 

(2)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以及严格合格投资者制度。

 

加强对投资者的金融基本知识宣传和投资风险教育宣传力度,使其认清信托产品投资与债券投资,股票投资等其他投资方式在风险级别上的区别。

并能有效通过基本金融知识识别预见一些集合信托计划的潜在风险。

通过对银监会制订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的严格执行,筛选出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降低属于集合信托产品正常限度内的风险转移为社会风险的可能。

 

(3)加强集合信托计划产品的营销监管。

 

首先,商业银行应该积极加强内部自律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增强经营责任意识。

银行在推介代理产品时应当如实向投资者说明集合信托产品与银行产品之间在资金投向、收益和风险级别上存在的不同之处。

 

代理销售集合信托产品的商业银行应在营业网点设置集合信托理财专柜,严格与办理普通人民币储蓄等相关业务的柜面相区别,在具体业务操作中,银行应与投资者签订风险责任告知书,再次强化投资者对该集合信托产品的了解和对风险的认知。

 

其次,各银行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银行代理集合信托产品销售业务收取手续费率的监管,改革传统的以代理销售数量为收费依据的费率模式,这样,既可防止各银行问因抢占市场份额而出现的恶性竞争,又可以防止银行为争取利润最大化而忽视风险信息披露甚至故意隐瞒风险信息的不正当营销行为。

 

(4)加强对委托人的资金和信用监管。

 

防范上述于委托人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从法律和制度的角度加以预防和落实是一条较好的途径。

就关于受托资产不合法或不正当而潜在的风险来说,除了在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对合格投资者资格规定相应条件外,还应当由中国银监会或相关机构制订有关合格投资者购买集合信托计划份额的具体操作法律法规。

根据集合信托计划受托资产主要为资金的特点,可以尝试利用银行资金流转监控系统由银行出具资金合法证明,以加强和规范对委托人交付的受托财产的监管力度。

 

针对集合信托计划委托人不完全履行信托合同义务的风险,可由信托投资公司在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时约定有关后续受托资产的担保条款。

因为信托本身就是一种将物的所有权和处分权相分离的特殊法律构造,委托人在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信托合同时就将受托物的处分权交给了信托公司,因此信托公司在取得委托人首次交付后要求委托人交付后续受托财产并为可能出现的无法交付风险设置担保条款是理法皆可的。

 

(5)提高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控制能力。

 

在无法改变金融创新内在特质和寻求法律自身完善的前提下,探索和提高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能力加以预防和化解集合信托计划的未知风险也许是一条最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途径。

应当重视金融机构内部法律部门的职能运用,发挥法律部事前防范、控制和化解金融法律风险的功能。

从风险控制制度建设角度来说,要着力建立风险控制与员工利益挂钩机制。

运用一定技术手段、方法并结合以业务实际建立一套风险控制考核指标体系。

如风险责任界定、责任追究制度等。

动态监测责任人所管理资产的风险度。

真正做到激励与约束相互制衡,权、责、利相互对称。

 

信托集合计划二:

爱建信托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投资目的:

全体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认购信托单位并加入信托,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运用信托资金,以信托资金向南京中恒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中恒”)提供贷款,用于偿还工商银行的壹亿元人民币的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以及用于目标项目的开发建设,闲置资金用于银行存款及投资现金类产品,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为投资者谋求投资收益。

 

信托计划规模:

3.3亿元。

信托计划分期发行,首先发行第一期信托单位(不超过2亿元),后续发行第二期信托单位;第二期信托单位规模根据第一期实际募集情况确定。

 

信托计划期限:

自第一期信托单位成立之日起2.5年,满一年可以提前结束。

 

信托收益及信托资金还款:

 

(1)“来燕商城”项目的销售回款;

 

(2)银行发放的经营性物业贷款。

 

保障措施:

 

(1)“来燕商城”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

 

(2)曙光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曙光控股集团对南京中恒的履约进行增信;

 

(4)自然人张寿明进行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预计年化收益率:

 

信托单位类别单笔认购金额预期年化收益率

 

第一期A类信托单位150万元(含)-300万元(不含)8.80%

 

第一期B类信托单位300万元(含)以上9.60%

 

第二期A类信托单位150万元(含)-300万元(不含)由受托人于第二期信托单位推介期

 

第二期B类信托单位300万元(含)以上之前确定,以受托人网址上公告为准。

 

※信托计划设定的每年信托利益的分配,并不代表受托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对信托收益的承诺或保证。

 

信托利益分配方式:

 

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12个信托月度之日、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24个信托月度之日、信托单位部分终止日及本信托计划终止日为信托利益计算日,受托人于各信托利益计算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分配该类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

 

融资方简介:

 

南京中恒注册地:

南京市江宁区东山武夷花园39-103,法定代表人:

崔健,注册资本:

5,000万元。

公司负责开发江宁“水岸明珠公寓”和夫子庙“来燕商城”项目。

 

担保方简介:

 

曙光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地产”)注册地:

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158号,法定代表人:

江丹琴,注册资本:

10,078万元。

曙光地产已开发项目包括淮安淮海第一城一期、淮安淮海第一城二期、南京水岸明珠、温岭金色家园工程、温岭金丰苑工程、句容国际花园工程;在建项目包括淮安淮海第一城新天地商铺、南京中恒来燕商城及青岛白鹭州和庄。

 

增信方简介:

 

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集团”)注册地址:

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二建大厦,法定代表人:

江夫友,注册资本:

30,078万元,设立时间:

1999年8月31日,经营范围:

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实业投资、项目投资、企业资产管理;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特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房地产开发经营;国内户外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凭资质证书经营)。

 

曙光集团于2007年1月获得房屋建筑工程施总承包特级资质,2010年11月获得中国建筑协会颁发的全国AAA级企业信用等级证书。

曙光集团曾经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鲁班奖”2项(鲁班奖为国内建筑业最高奖项);“钱江杯”、“白玉兰”、“楚天杯”、“扬子杯”等省部级优质工程20多项。

曙光集团下辖建筑、地产、酒店和投资四大产业集团,经营范围涉及建筑业、投资置业、房地产业、酒店服务业等。

 

投向项目简介:

 

来燕商城位于著名的旅游景点南京市夫子庙西南入口处,长乐路、来燕路、钞库街的合围,东临夫子庙,南面紧靠城市主干道长乐路,紧对沃尔玛超市,与市第一医院仅百米之距,毗邻克莉斯汀南京分公司总部大楼。

 

项目建筑面积35804.5平方米:

地上建筑面积19964.5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5840平方米,其中

(1)地下负三层、负二层为停车场,停车位171个,建筑面积12005.77平方米;

(2)商铺为负一至二层结构,合计12974.74平方米;(3)酒店式公寓为三层至五层,建筑面积10829.49平方米。

项目容积率为2.30。

 

项目所在位置交通便利,目前周边的公交线路有30余条,已经运营的地铁一号线“三山街站”距离夫子庙与本项目位置步行约10~15分钟。

地铁三号线按照工程规划于2014年6月全线通车,其“夫子庙站”、“长乐路站”距离本项目所在地步行皆5分钟左右。

另外地铁五号线规划于2015年通车。

 

目前,项目四证齐全,主体结构已经封顶。

 

信托集合计划三:

嵊州金昌信托受益权转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产品名称:

嵊州金昌信托受益权转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发行机构:

中投信托

 

发行地区:

--发行时间:

2011-07-18

 

发行终止日:

2011-08-18收益类型:

固定型

 

信托期限:

12月信托投资方式:

权益投资

 

资金门槛(万):

100资金运用:

金融

 

信托状态:

在售信托规模:

1.5

 

推介起始日:

--成立日期:

--

 

信托银行:

--服务电话:

--

 

信用增级方式:

 

1、金昌集团及绍兴金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金昌”)以其持有的位于绍兴地区的商业物业提供抵押担保,经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评估的抵押物价值约为30,350万元,本信托计划的抵押率不超过50%2、金昌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潘政权夫妇及法定代表人潘亚敏夫妇为借款人及时足额履行单一资金信托项下贷款本息偿还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绍兴金昌为借款人及时足额履行单一资金信托项下贷款本息偿还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预售资金按比例归集监管。

 

产品特点:

 

嵊州金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基于对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信任,以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为受托人设立单一资金信托。

该单一资金信托项下信托规模预计为人民币15,100万元;期限13个月;信托资金指定用于向浙江金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用于香湖郡项目的精装修费用。

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嵊州金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受让其享有的以浙江金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为借款人的单一资金信托项下部分受益权。

受托人通过持有该单一信托并按照信托合同相关约定获得清偿后,实现信托计划财产的增值,并以此作为信托利益的,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zongjiejihua201107

.

 

信托计划:

加速抑或见顶?

_商务指南频道_证券市场_财富资本_金融_信托_风险

9月初银监会下发《关于加强信托公司部分业务提示的通知》以后,信托业内人士预测,信托计划数量有可能大幅度下滑,但统计数据显示,9月份发行的信托计划数量及其筹资额不但没有下降,反而创出了年内新高。

有信托公司人士分析指出,《通知》显现的作用有滞后性,因为在通知下发前已经有很多信托计划通过了审批。

通知肯定会影响4季度的信托计划发行情况;另外一个因素是信托公司分类管理即将实施,信托业务在评分体系中占有很大比重,某些信托公司想通过迅速扩大信托规模来实现分数的增加。

9月信托计划发行创新高据用益信托工作室最新统计,9月份国内共有23家信托公司推出了44个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发行规模创今年以来的新高,达49.55亿元,信托产品的平均规模为11314万元,也创造了一个新高,与去年同期相比,发行数量和规模分别增长33.3%和15.2%,用益信托工作室李旸指出,统计数据表明,进入下半年,信托公司普遍加快了信托产品的发行速度,虽然受银监会月初下发《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的影响,信托计划有所减少,但整体来说,其他信托产品的发行依然增长强劲,使得9月信托产品规模创了今年以来的新高。

据了解,从信托产品的投资领域来看,九月份信托投资主要分布在、房地产、基础设施和工商企业四个行业,其发行数量和资金规模分别占当月全部数据的81.8%和77.7%。

其中投资于金融市场的信托计划12个,资金规模9.62亿元;投资于房地产的信托计划10个,资金规模12.23亿元;投资于基础设施的信托计划8个,资金规模10亿元;投资于工商企业的信托产品6个,资金规模为6.67亿元。

信托计划将大幅下滑?

李旸预测,受银监会“212号文件”和“十一”长假的影响,十月份国内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发行数量和规模将可能会出现一定的回落,尤其房地产信托影响更大。

一信托公司研发部门的负责人告诉记,信托计划发行颓势已经开始显现,如本月截至目前只有5到6只信托计划公布了发行情况,而本周尚没有一只信托计划发行。

他指出,9月份信托计划之所以出现大幅度增加,主要是很多信托计划在通知下发之前就已经获得了批准,其只是选择发行时机而已。

另有信托公司人士指出,随着信托公司分类管理的即将实施,多数信托公司都感受到了巨大压力,在信托公司分类管理的评分体系中信托业务收入增长率、信托业务收入比例和信托报酬率等指标都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这也使得一些原本处于相对劣势的信托公司在9月份加大了发行信托计划的力度。

“第四季度和明年上半年将是信托公司比较困难的时候,信托公司现在的关键就是要选择出一条适合自己发展的特色之路,没有特色,模仿他人将没有任何发展前途。

”一信托公司人士如是说。

 

作:

秦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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