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房建设基本技术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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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房建设基本技术要求

 

河南省农房建设基本技术要求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河南省农房建设基本技术要求

主编单位:

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南省农房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批准部门: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郑州

 

前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7号)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我省农房建设的规范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特制订《河南省农房建设基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的主要内容是:

1.总则;2.农房新建篇,包括场地选择、建筑材料、地基和基础、建筑部分、结构部分、抗震一般要求、门窗要求、装修装饰的一般要求及设备安装一般要求;3.农房修缮加固,包括一般要求、修缮加固方案、修缮加固材料、地基基础、砌体结构、混凝土结构、木结构、修缮加固施工及修缮加固工程验收;4.相关标准规范。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二层(含二层)以下农房的新建工程及既有农房的修缮加固工程。

编制指导委员会:

主任:

李新怀

副主任:

朱晓波陈震张继文

委员:

王纪伟汪天舒钱伟杨彦芳常新伟

编制人:

王红心赵勇刚王杰梅莉莉王丽莉

孟海银黄少鹏董博李正威徐倩倩王斌张志勇杜朝刘广田周晓英饶建刚晁彩霞张铁良宗群朋王琳魏杰邓永旗肖理中张鹏杰林兴权

1总则

1.0.1本技术要求分新建及修缮加固两个篇章,新建部分从场地选址、建筑材料、地基与基础、建筑、结构、抗震、门窗、

装饰装修的一般要求、设备及安装等方面提出不同的技术要求;修缮加固部分从一般要求、修缮加固方案、修缮加固施工、修缮加固工程验收等方面提出不同的技术要求。

1.0.2本技术要求仅适用于二层(含二层)以下农村房屋的建设,三层及三层以上农房的建设应满足相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国家规范的要求。

1.0.3农房建设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改善村镇人居环境,建设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农房,农房使用功能应经济实用、满足村民基本生活及健康条件,符合村民生产和生活习惯。

农房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体现民族及地方的传统文化,节约用地,注重结构安全,建筑节能等。

2农房施工应做到工程质量合格,安全可靠。

3农房建设材料应尽量使用当地资源,充分利用可回收的建筑材料,厉行节约、环保。

4农房建设应与村庄规划、文明生态村创建、村庄人居环境改善相结合,因地制宜,逐步完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5农房修缮加固工作应按如下原则确定建设方式:

1)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险的C级危房应进行维修加固。

2)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栋危房的D级危房应进行原址或易址重建。

3)房屋场地判定为危险场地的房屋宜易址重建。

6房屋屋面、墙面和门窗破损渗漏、上下水管道破损渗漏等使用功能的维护修缮,应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要求实施。

7房屋修缮加固,应符合当地行政区域规划对建筑风格、风貌、美观的要求及保护环境、生态的要求。

1.0.4农房建设应满足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

 

2农房新建篇

2.1场地选址

2.1.1农房建设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

  1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村庄规划。

  2应以集约利用土地为宗旨,提高土地的综合利用效益。

3应延续乡村及地域自然人文特色。

  4应尊重原有村庄的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

5应与农村生产活动相结合,充分考虑农民的生产活动,使规划不仅能改善农民的生活居住环境,更有利于农民开展生产活动。

6应以改善农民生活为目标,保护生态自然环境,合理规划居住用地和景观环境,注重资源节约。

7新建农房不得占压地下管线,应与各类电力线路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8、新建农房应在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2.1.2农房建设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选择坡度比较平缓稳定的基岩或坚硬土等有利地段。

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宜优先进行集中安置新建。

严禁在危险地段建房;严禁在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滑坡、山崩、地陷、非岩质的陡坡,突出的山嘴,孤立的山包地段建房;严禁在饱和砂层、软弱土层、不均匀的土层和容易发生砂土液化的地段和高填方、高边坡地段建房;严禁在洪水汇集的冲沟地段和引洪区的河滩地段建房。

2避开水源保护区、水库泄洪区、濒险水库下游地段。

3尽量避开易受风口侵害和窝风地段,选择向阳、通风良好的开阔地带。

  4优先选择靠近原有居住地或可利用公共设施较多的地段。

  5不得影响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修复和保护。

6不得破坏生态防护林和天然林、公益林。

7建筑场地应按表2.1.2进行划分。

表2.1.2建筑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

地段类型

地质、地形、地貌

有利地段

稳定基岩,坚硬土,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等。

一般地段

不属于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

不利地段

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质的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平面分布上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土层(如故河道、疏松的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浜沟谷和半填半挖地基),高含水量的可塑黄土,地表存在结构性裂缝等。

危险地段

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的部位。

2.2建筑材料

2.2.1水泥、钢材等材料应采用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并附有材料质量合格证明。

严禁使用过期和质量不合格水泥;不应在承重构件中使用废旧钢材。

2.2.2其他建筑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混凝土强度等级除基础垫层不应低于C10以外,其它构件不应低于C20。

2所有承重墙体采用的砖(包括烧结页岩砖、烧结煤矸石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混凝土普通砖等)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砌块(包括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5,石材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25,并应满足相关规范的强度要求。

3填充墙体采用的加气混凝土砌块强度等级不应低于A2.5,其他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并应满足相关规范的强度要求。

4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

±0.000以上的砌体宜采用混合砂浆砌筑,±0.00以下的砌体应采用水泥砂浆砌筑。

5木构件应选用干燥、纹理直、节疤少、无腐朽的木材,圆木柱稍径不应小于150mm,圆木檩稍径不应小于100mm,圆木椽稍径不应小于50mm;现场制作的任何木构件含水率不应大于25%。

6在地基处理、基础及墙体施工中采用石灰时,应将生石灰充分熟化后使用。

2.2.3采用砖、砌块、料石砌筑承重墙体时,必须采用混合砂浆或水泥砂浆砌筑,严禁采用泥浆或不加水泥的石灰砂浆砌筑。

 

2.3地基和基础

2.3.1地基应满足下列要求:

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规划要求选择有利的地段,避开一般地段,禁止在不利地段、危险地段建造房屋。

2地基处理要根据地质情况和相关的地基处理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3基础应设置在满足要求的持力层土层中,同一房屋的基础不应设置在性质明显不同的地基土上。

4当地基中有淤泥、可液化土、严重不均匀土层或遇有杂填土、暗沟暗塘时,应对地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地基应满足房屋稳定性要求,并保存相应地基处理资料。

5当基础位于山区场地时,应对边坡稳定性进行评估,并应满足相应规范要求。

6地基的持力层必须达到坚实土质层,并能满足房屋稳定性要求。

7山坡上建房应先评估山坡坡体的稳定性。

2.3.2基础的埋置深度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

  1基础埋深要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

2除岩石地基外,基础埋置深度不宜小于500mm。

3基础宜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当地下水位较高,基础不能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时,应采取措施使地基土在施工时不受扰动。

4当存在相邻建筑物时,新建建筑物的基础埋深不宜大于原有建筑基础。

当埋深大于原有建筑基础时,两基础间应保持一定净距。

2.3.3基础施工完后应及时回填土方。

回填时,应沿基础墙体两侧同时均匀分层回填、夯实。

2.3.4毛石基础施工应满足下列要求:

1砌筑毛石基础的第一皮石块时,基底应采用M10水泥砂浆找平坐浆砌筑,石块大面向下,并选择比较方正的石块砌在各转角处,并且每阶伸出宽度不宜大于200mm。

  2应根据石块自然形状交错布置,内外搭接80-100mm,尽量使石块间缝隙最小,然后将砂浆填在空隙中,并需用铁钎插捣密实。

严禁采取干砌小石块墙后灌浆的做法。

  3基础应分皮砌筑,每皮高度250-400mm。

基础最上一皮石块,宜选用较大的毛石砌筑。

基础的第一皮及转角处、交接处和洞口处,应选用较大平毛石砌筑。

  4毛石基础的转角及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如不能同时砌筑又必须留槎时,应砌成斜槎。

  5毛石基础每天砌筑高度不应超过1.0m。

  6毛石的砌筑砂浆厚度宜为20-30mm,砂浆应饱满。

7砌大放脚时,应按要求收进台阶,每层台阶及基础顶面应找平,然后用砂浆刮抹平整。

2.3.5砖基础应满足下列要求:

1砖基础应采用不低于MU10的砖,水泥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5。

2放脚的坡度应满足相应规范要求。

3雨天不宜露天砌筑,对下雨当日砌筑的基础应进行遮盖,并应做好排水措施,避免雨水侵入地基。

2.3.6混凝土条形基础应满足下列要求:

1混凝土条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低于C20。

2条形基础的上部墙体至基础梁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端部宜向外伸出一定长度。

2.3.7地基和基础施工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等的要求。

 

2.4建筑部分

2.4.1农房建设应遵循安全、经济、适用、节能、美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2.4.2农房建设应遵循经济性原则,根据生产、生活需求,科学确定农房建设用地和建筑面积标准,节约村民建房成本。

2.4.3农房建设应遵循适用性原则,围绕使用功能并兼顾周围环境,区分生产功能与生活功能,实行人畜分离,采用科学合理的功能布局以符合当地村民需求。

2.4.4农房建设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空间组织宜灵活多变,适合生产发展和家庭结构变化的需求。

2.4.5农房建设应注重节能,在建筑结构设计中宜使用成熟的节能体系和节能环保建材。

2.4.6农房建设应结合使用当地建筑材料,使建筑的艺术造型能够体现农房浓郁的乡土气息和生活气息。

房屋的细部设计及装饰装修上应延续传统建筑风格,突出地域和民族特色。

2.4.7农房建设的建筑形式应满足平、立面规则性要求,宜采用平面、立面和竖向剖面均规则的结构形式,严禁采用特别不规则的结构形式,房屋的层数、高度应满足表2.4.7的要求。

2.4.8屋面应设有防水层、保温层等,并在每道工序完成,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2.4.9房屋应按使用要求设置给、排水系统,并在房屋周围设置散水。

表2.4.7农房的层数、高度

竖向承重构件类型

承重墙体最小厚度(mm)

房屋最大层数

房屋最大层高(m)

砖墙

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混凝土普通砖

240

2

3.6

砌块墙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200

石墙

料石

200

片毛石

300

2.5结构部分

2.5.1农房建设新建房屋宜采用砖混结构和混凝土结构,条件许可时,提倡采用装配式结构,取材方便的可采用砖木结构与石木结构(水平承重构件为木质材料)。

砖混结构

2.5.2砖混结构墙体宜采用烧结空心砖及混凝土普通砖、蒸压粉煤灰砖砌筑,楼板宜采用预制和现浇混凝土板。

2.5.3外墙四角,楼梯间四角应设置构造柱,宽度不小于2.1m的洞口的两侧墙体,跨度超过6m的大梁下应设置构造柱。

2.5.4房屋屋盖处及楼盖处的外墙和内纵墙均应设置圈梁,屋盖处间距大于4.5m、楼盖处间距大于7.2m的横墙处应设置圈梁,8度及9度区所有纵横墙均应设置圈梁。

2.5.5门窗洞口处不应采用砖过梁,混凝土过梁的支撑长度不应小于240mm。

2.5.6砌筑墙体时不宜在雨天露天砌筑,对下雨当日砌筑的墙体应进行遮盖。

2.5.7正常施工条件下,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5m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

2.5.8砖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饱满,竖向灰缝不得出现透明缝。

2.5.9砖砌体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2.5.10砖砌体在转角和内外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

2.5.11楼面宜采用混凝土现浇板,屋面应采用平屋面或双坡斜屋面混凝土现浇板。

2.5.12砖砌体施工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要求。

混凝土结构

2.5.13水泥进场应有出厂合格证和抽检试验报告,并应对其品种、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检查验收。

对出厂超过三个月或受潮的水泥,应慎重使用。

2.5.14钢筋进场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抽检试验报告单,钢筋表面或每捆(盘)钢筋均应有标志,严禁使用“地槽钢”、“小坯槽钢”。

2.5.15所用钢筋强度、直径、钢筋连接、加工弯曲形状尺寸、安装位置、间距和钢筋保护层厚度等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混凝土设计规范》GB500010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要求。

2.5.16混凝土配合比必须满足强度要求。

2.5.17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2.5.18混凝土浇筑完毕,应进行浇水或覆盖保湿养护。

2.5.19混凝土基础、梁、板、柱等模板的轴线、标高、断面及几何尺寸应符合相应要求,发现缺陷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2.5.20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模板内不应有杂物、积水或冰雪等。

2.5.21模板的拼缝不应漏浆,保证其棱角顺直、平整。

模板安装和浇筑混凝土时,应对模板及其支架进行观察和维护。

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处理。

2.5.22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满足施工要求,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必须满足强度要求。

侧模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除模板而损坏后方可拆模;悬挑梁、悬挑板的底模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100%后,其它梁、板的底模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75%后,方可拆模。

2.5.23混凝土结构施工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要求。

木结构

2.5.24房屋的承重木构件应在正常温度和湿度的环境中使用,凡处于下列使用条件的房屋不应采用木结构:

  1极易引起火灾。

  2经常受潮且不易通风。

2.5.25在制作构件时,木材含水率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对于原木或方木结构不应大于25%。

  2对于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8%。

  3对于木制连接件不应大于15%。

  4对于胶合木结构不应大于15%。

2.5.26用于木结构的钢材部分,应有防锈措施。

2.5.27木柱木屋架房屋宜采用双坡屋盖,且坡度不宜小于30度;屋面宜采用轻质材料。

2.5.28围护墙应砌筑在木柱外侧,不应将木柱全部包入墙体中,围护墙与木柱之间应有有效拉结。

木柱下应设置柱脚石,未做防腐、防潮处理的木柱不得直接埋入地基土中。

2.5.29应避免在木柱同一高度处纵横向同时开槽、开榫。

2.5.30在木柱同一截面处开槽面积不应超过截面总面积的50%。

2.5.31木结构防腐、防虫的处理应符合要求。

2.5.32木结构防火的处理应符合要求。

2.5.33木结构施工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要求。

石砌墙体

2.5.34石砌体采用石材和砂浆或石材和混凝土砌筑而成。

2.5.34石砌体采用的石材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

2.5.35石砌体砌筑前应清除石材表面的泥垢、水锈等杂质。

2.5.36石砌体的灰缝厚度:

毛料石和粗料石砌体不宜大于20mm;细料石砌体不宜大于10mm。

2.5.37石砌体结构的抗震措施,应满足砖砌体构造的要求。

2.5.38石砌体砌筑时应内外搭接,上下错缝,拉结石、丁砌石交错设置。

2.5.39已砌好的石块不应移位、顶高;当必须移动时,应将石块移开,将已铺砂浆清理干净,重新铺浆。

2.5.40石砌体的第一皮及转角处、交接处和洞口处,应用平毛石砌筑。

每个楼层(包括基础)砌体的最上一皮,宜选用平毛石砌筑。

2.5.41石砌体的砂浆饱满度不应小于80%。

2.5.42石砌体宜分皮卧砌,各皮石块间应利用自然形状敲打修整,使之与先砌石块基本吻合、搭砌紧密;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严禁采用外面侧立石块中间填心的砌筑方法;中间不得夹砌过桥石(仅在两端搭砌的石块)、铲口石(尖角倾斜向外的石块)、薄片石和斧刃石。

2.5.43石砌体的灰缝厚度宜为20-30mm,石块间不得直接接触;石块间空隙较大时应先填塞砂浆后用碎石块嵌实,不得采用先摆碎石后塞砂浆或干填碎石块的砌法。

2.5.44石砌体的第一皮和最后一皮,墙体转角和洞口处,应采用较大的平毛石砌筑。

2.5.45墙体和砖墙相接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并须按规定互相搭接。

2.5.46石砌体每日的砌筑高度不应超过1.2m。

2.5.47石砌体施工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要求。

预制构件

2.5.48预制构件应采用具有预制构件资质的企业生产的产品,预制构件出现断裂、混凝土疏松、露筋、大面积孔洞等缺陷的不得使用。

2.5.49预制构件(预制板、挑梁、门窗过梁等)安装前,支承预制构件的墙、梁顶面应用水泥砂浆找平,安装时应座水泥砂浆。

2.5.50预制板的支承长度,内外240mm厚承重墙每端不得小于100mm;在钢筋混凝土梁上,每端不得小于80mm。

两板间的缝隙宜控制在20–40mm,并用细石混凝土灌缝且在六小时内浇水养护。

预制空心板安装前,板两端应用混凝土堵头。

2.5.51预制板长边与墙体空隙的距离不大于20mm,预制板长边不得嵌入墙内。

2.5.52预制混凝土门、窗过梁,每端支承长度不得小于240mm。

2.5.53预制混凝土悬臂挑梁应满足设计要求。

挑出长度不得大于挑梁长度的2/5;挑梁上无墙时不得大于挑梁长度的1/3,并应保证其稳定性,防止事故发生。

 

2.6抗震一般要求

2.6.1农房建筑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采取抗震措施,并满足《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161的要求。

2.6.2房屋应建造在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严禁在危险地段建造。

2.6.3同一房屋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设置在土质截然不同的地基上。

2.6.4地基为软弱黏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2.6.5建筑平立面及其构件的布置宜具有规则性,不规则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2.6.6建筑结构体系应具有明确的抗力作用传递途径,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载能力。

2.6.7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

2.6.8楼、屋面宜优先采用现浇混凝土板,采用预制混凝土楼、屋盖时,应采取措施确保各预制板之间连接的整体性。

砌体结构房屋

2.6.9砖墙结构房屋根据楼(屋)盖做法的不同,分为砖混结构房屋和砖木结构房屋两类;砖木结构房屋墙体抗震构造措施(构造柱、基础圈梁、楼屋盖圈梁及砂浆配筋带)的设置要求同砖混结构房屋。

2.6.10严禁使用空斗砖墙承重形式和预制悬挑楼梯。

2.6.11砖木结构宜建单层房屋;当需建造两层砖木结构房屋时,8度设防底层楼盖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6度、7度设防且楼、屋盖均采用木结构承重时,应增强楼、屋盖的整体性,并保证楼、屋盖与墙体的可靠连接。

2.6.12砖墙结构房屋的抗震横墙最大间距:

6度、7度时不应超过7.2m,8度时不应超过6.0m。

2.6.13承重墙使用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U10,且砌块生产龄期应达到28天以上方可施工;砌块外侧壁厚不应小于30mm,中间肋厚不应小于25mm;砌块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5.0。

2.6.14砌块承重结构房屋的抗震横墙最大间距:

6度、7度时不应超过7.2m,8度时不应超过6.0m。

混凝土结构房屋

2.6.15框架结构和框架-抗震墙结构中,框架和抗震墙均应按纵横向双向设置,不宜采用单跨框架结构。

2.6.16采用装配式整体式楼、屋盖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楼、屋盖的整体性及可靠连接。

2.6.17洞口设置宜上下对齐;洞边距柱边缘不宜小于300mm。

2.6.18楼梯间两侧填充墙与柱之间应加强拉结。

2.6.19梁的宽度不宜小于200mm,截面宽高比不宜大于4,梁净跨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宜小于4。

2.6.20楼、屋面均宜采用混凝土现浇板;当采用预制板构件时,应采取连接构造措施,并用细石混凝土把板缝灌实。

木结构房屋

2.6.21木结构房屋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承重木柱当采用圆木时,梢径不应小于150mm;当采用方木时,边长不应小于120mm。

2旧房拆除的木料,当有较大变形、开裂、腐蚀、虫蛀或榫眼(孔)较多时,不应在新建房屋中作为承重构件使用。

3当采用砖、砌块或石料砌筑围护墙体时,砌筑砂浆强度不低于M5,墙厚不小于180mm,并应加强围护墙体与木柱、木圈梁的拉结。

4承重独立木柱柱底应设置柱脚石,柱脚与柱脚石之间宜采用石销键或石榫连接,也可采用粗钢筋做销键或采用预埋铁件与螺栓连接;柱脚石埋入地面以下的深度不应小于200mm。

与围护墙体相连的木柱可以直接嵌固于基础,柱根应做防腐、防潮处理。

2.6.22抗震烈度为7、8区一般不宜采用木柱与围护墙体混合承重的结构形式;6度区,当木柱与墙体混合承重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承重墙体围合的单个房间,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40m2。

2楼(屋)盖应采用密檩体系以增强整体性。

3对砖、砌块或石料砌筑的承重墙体,砌筑砂浆强度不低于M5;并应在墙内楼(屋)盖处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

石墙结构房屋

2.6.23承重石墙及其砌筑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砌筑墙体的石材应质地坚实,无严重风化、剥落和裂纹,宜优先选择料石、块状毛石,严禁使用未经加工处理的卵石砌筑承重墙体。

2料石的宽度和高度均不宜小于200mm,长度宜为高度的2~3倍,且不应大于高度的4倍;片毛石应呈扁平块状,平均厚度不应小于30mm。

3承重石墙厚度:

料石墙不应小于200mm,毛石墙与片毛石墙不应小于300mm。

4料石墙及厚度在200mm~300mm之间的毛石墙、片毛石墙应采用水泥砂浆砌筑,强度等级不得低于M5。

2.6.24石墙承重结构房屋的抗震横墙最大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

1采用料石砌筑时,6度、7度时不应超过7.2m,8度时不应超过6.0m。

2采用毛石或片毛石砌筑时,6度、7度时不应超过6.6m,8度时不应超过5.4m。

2.7门窗一般要求

2.7.1门窗应优先采用有生产合格证的成品门窗。

2.7.2门窗的割角、拼接应严密平整,门窗框、扇裁口应顺直,刨面应平整。

2.7.3门窗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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