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章节考点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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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章节考点汇总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知识点,。

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法律体系通常是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部门法。

我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7个法律部门构成: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四个法律部门应该注意正确理解和区分: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由于宪法规范的内容极为根本,所以,宪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最强的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即法律体系以宪法为基石。

而“宪法相关法”是指那些由宪法规定了基本原则而由法律具体化的重要制度,具体包括政府组织法、选举法、地方自治立法等多类。

其中,政府组织法包括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等,教材中列举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选举法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自治立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2)民法商法

认真理解民法商法的概念,明确《公司法》和《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商法,而实践中往往被误解为经济法,所以,要注意理解法律部门的性质。

(3)行政法

认真理解行政法的概念,明确《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均属于行政法。

(4)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划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两大类,实体法是以规定权利、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等;而与之相对的程序法是规定实施实体法所要遵循的程序,包括诉讼法和非诉讼程序法。

我国的诉讼法有《民事诉讼法》等三大诉讼法;非诉讼程序法如《仲裁法》等。

 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

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

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几类。

法的效力层级,指的是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的形式,由于制定的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的不同,具有不同的效力,形成不同的效力等级体系。

我国法的效力层级是:

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等。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法人的法律定义和应具备条件

《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以下4个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工程建设中,大多数建设活动主体都是法人。

如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都通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是由一个项目经理与技术、生产、材料、成本等管理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班子,是一次性的具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施工企业法人承担。

项目经理是经企业法人授权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1.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

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

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类。

掌握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其中,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是:

(1)返还财产;

(2)修理;(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

3.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掌握建设工程领域涉及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主要内容。

4.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因违反刑法,实施了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强烈的一种,其承担方式主要是刑罚,也包括一些非刑罚的处罚方法。

在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刑事法律责任如下: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2)重大责任事故罪;(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4)串通投标罪等。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1.我国对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存在着颁发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报告两种形式。

其中:

多数工程由建设单位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部分工程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

此外,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以及抢险救灾工程和军用房屋建筑工程,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

2.《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例如依法实行强制监理和消防设计审核的规定等。

此外,审批开工报告的工程,主要是审查以下情况:

(1)资金到位情况;

(2)投资项目市场预测;(3)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4)现场条件是否三通一平等。

3.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否则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按规定延期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与施工单位共同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4.按照《建筑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发包擅自施工,或者采用虚假证明骗取施工许可证,或者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代理的基本法律概念、特征和主要种类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制度。

因此,代理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代理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代理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根据代理权产生的不同,把代理划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注意理解三种代理的概念。

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建设工程活动中涉及的代理行为较多,如工程招标代理、材料设备采购代理以及诉讼代理等。

但是,建设工程活动中的代理行为受到诸多的法律约束:

其一,有些建设工程活动不得委托代理,如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其二,有些建设工程活动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代理,即有些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方可实施,如招标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法定的条件。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多为委托代理。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规定的内容。

否则,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有: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

(1)、

(2)、(5)三种情况。

3.复代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复代理也叫转委托,基于本代理而产生,复代理人由本代理人选择,但是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及时告知被代理人,否则,代理人应对复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紧急情况下除外。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注意无权代理的不同后果。

表见代理是特殊的无权代理,法律使该代理行为有效。

相对于代理而言,表见代理还具有特别的构成要件。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1.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3个具体规定(见教材)。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2.物权的基本法律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引起债产生的一定的法律事实,就是债产生的根据。

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包括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建设工程债的产生根据,最主要的是合同。

合同产生的债被称为合同之债。

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

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

侵权行为产生的债被称为侵权之债。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也常会产生侵权之债。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无因管理产生的债被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2.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有:

施工合同债;买卖合同债;侵权之债。

施工合同债是发生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债;

买卖合同债主要是在施工单位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的债,以及建设单位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的债。

侵权之债的情形较多,如施工单位与工地附近的居民之间的债等。

3.债的基本法律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而,具有相对性。

具体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法律责任的相对性。

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1.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保护和侵权责任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发明权。

要掌握如何对建设工程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2.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我国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不同于有形财产的法律特征:

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1.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保证责任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就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担保种类:

(1)施工投标保证金;

(2)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

(3)工程款支付担保;

(3)(4)预付款担保。

2.法律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1)抵押权。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和《物权法》关于抵押物和抵押的效力的规定;法律对实现抵押权的规定。

(2)质权。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3)留置权。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的情形;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4)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担保的概念和法律对担保合同的规定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要熟悉担保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1.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建设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除外责任、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额和保险期限。

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除外责任和保险期限。

工伤保险和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

区分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

2.保险的概念以及法律对保险索赔的规定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v在保险索赔中应注意三点:

(1)投保人进行保险索赔须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

(2)投保人等应当及时提出保险索赔;

(3)计算损失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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