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LED路灯产品评价标杆体系管理规范第二版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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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LED路灯产品评价标杆体系管理规范第二版样本

附件一:

广东省LED路灯产品评价标杆体系管理规范

(第二版)

  

为保证广东省LED路灯产品评价标杆体系(如下简称标杆体系)正常运作,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

㈠合用范畴。

本《管理规范》合用于广东省绿色照明示范都市专项行动筹划、“千里十万”大功率白光LED路灯应用示范工程及其她照明示范工程LED路灯产品标杆指数指标拟定、动态管理,以及LED路灯产品在标杆体系中评价、检测。

㈡组织管理。

标杆体系组织管理由三某些构成。

⒈管理机构。

省科技厅负责标杆体系工作总体策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以及检测机构遴选。

⒉执行机构。

广东省半导体光源产业协会负责组织标杆专家委员会,开展标杆体系定期修订、指数发布、检测数据核算、一致性核查等有关服务工作。

执行机构接受省科技厅指引,并定期向省科技厅报送检测成果及推荐产品目录。

⒊检测机构。

由省科技厅负责遴选。

受公司委托,进行送检资料审查、产品样本抽取、一致性核查,按照国家产品质量检查关于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原则以及标杆体系规定开展检查工作,出具检测报告,一份交公司,一份交执行机构。

㈢标杆体系架构。

㈣有关定义。

标杆指标:

综合评价LED照明产品,并基本体现产品技术特性评价指标。

标杆产品指标值:

当期所有标杆产品标杆指标测试成果平均值,标杆产品指标值将进行动态评估并定期对外发布。

产品指数:

检测产品标杆指标测试成果经加权计算得出分值,分为单项产品指数和综合产品指数。

综合产品指数与标杆指数比对,可直观判断检测产品与标杆产品质量高低及差别限度。

标杆产品:

综合产品指数排名前10位、产品级别为A级检查产品统称。

在同期标杆指数下,其技术和质量总体上代表国内行业创新水平。

产品级别:

以综合产品指数为基准,以产品指数为根据,依照产品分级办法对检测产品进行评级,反映当前产品性能行业位置。

标杆指数:

标杆产品综合产品指数,固定为100。

 第二章标杆指标测试办法

本规范所涉及标杆指标在符合当前国家有关安全与电磁兼容规定基本上,按性能指标、耐候性指标和可靠性指标三类选用12项标杆指标,其中性能指标与平均系统光效平均有关色温、色度维持率、亮度照度及均匀性、眩光、环境比、功率密度等直接关联;耐候性指标与高低温循环、潮态耐久性、开关次数、电压浪涌、加速老化测试等直接关联;可靠性指标与室内、室外平均照度维持率、寿命过程IP、色度维持率等直接关联。

标杆指标测试办法如下表:

表1产品性能指标及测试办法

序号

标杆指标

测试办法

1

指标1

按GB/T9468-,灯具(不经老化)按正常使用状态安装,燃点2小时后测量测平均系统光效,环境温度控制在25℃±1℃

2

指标2

按GB/T7922-,用积分球测量平均有关色温,取算术平均值

3

指标

3

3-1

按CJJ45-和GB/T5700-规定,测量两只灯之间各地面规定点水平照度,测量成果除以功率

3-2

按CJJ45-和GB/T5700-规定,测量两只LED路灯之间各规定点地面亮度,测量成果除以功率

3-3

按CJJ45-规定测量眩光级别

4

4

4-1

按CJJ45-规定计算照度均匀性

4-2

按CJJ45-规定计算纵向亮度均匀性

5

指标5

按CJJ45-规定测量与计算环境比

6

指标6

按CJJ45-节能原则测量与计算功率密度,相应照度值20lx

表2产品耐候性指标及测试办法

序号

标杆指标

测试办法

1

7

7-1

温度测试:

低温-40℃储存120小时,高温100℃储存120小时。

(参照GB7000.1-测量办法)

7-2

潮态耐久性测试:

25℃±1℃、91-95%RH潮态下,1.1倍额定电压点12小时、关12小时,10个循环(参照GB7000.1-测量办法)

7-3

开关次数实验:

6000次开关实验,其中次低温-30℃±2℃下开15秒、关15秒;次常温25℃±2℃下开15秒、关15秒;次高温80℃±2℃下开15秒、关15秒(参照GB7000.1-测量办法)

7-4

浪涌实验:

(参照GB17626.5-测量办法,限值按照DB44/T609-省地方原则)

2

 

8

8-1

灯具放在85℃±2℃环境中加速老化测试,每24小时算一次循环,前21小时开灯,后3小时关灯。

每72小时测试一次照度值,灯具在25℃±1℃环境中测试。

取十个测试点绘制光衰曲线。

8-2

每72小时测试照度值,同步测量IP65。

在产品应用过程中,将长期跟踪测量室内、室外平均照度维持率、寿命过程IP、色度维持率四项可靠性指标,可靠性指标测量办法如下:

表3产品可靠性指标及测试办法

序号

标杆指标

测试办法

1

指标9

在测有效寿命过程中,从检测时起,每1000h测量一次色度并计算颜色飘移,共6000h。

2

指标10

在实验室25℃±3℃下,220V额定电压燃点寿命,测量平均照度维持率(按DB44/T609-省地方原则测照度办法)

3

指标11

室外:

安装在室外灯杆上(按公司提供安装条件)自然状况实际燃点(方案:

全天12小时,晚上6点至上午6点);各公司样品由相似L、N供电;实际燃点(不考虑电压波动);有自动降功率节能装置容许采用凌晨2-5点降半功率。

(参照DB44/T609-省地方原则测照度维持率办法)

4

指标12

在实验室寿命测量过程中,从检测时起,每1000小时测量IP65。

第三章产品指数构建

产品指数构建分为两个环节。

一方面,将检测产品测试成果按照表4、表5和表6计算得出相应产品各标杆指标单项原始分,再将各单项原始分按公式

(1)计算得出单项产品指数,单项产品指数按公式

(2)可计算得出综合产品指数:

公式

(1):

单项产品指数=抽检产品单项原始分×(100/标杆产品单项原始分)×权重系数

公式

(2):

综合产品指数=∑(单项产品指数)

表4性能指标原始分计算办法

序号

标杆指标

指标参照区间

原始分计算

权重系数

1

指标1

50~184lm/w

(测量成果-50)×60/134

20%

2

指标2

3000K~6500K

10-(测量成果-3000)/350

3.33%

3

3

3-1

0.01375~0.4

(测量成果-0.01375)×20/(0.4-0.01375)

15%

3-2

0.003125~0.015

(测量成果-0.003125)×20/(0.015-0.003125)

3-3

合格鉴定

合格:

5分

不合格:

0分

4

4

4-1

0.2~0.6

(测量成果-0.2)×15/0.4

10%

4-2

0.4~1

(测量成果-0.4)×15/0.6

5

指标5

合格鉴定

合格:

5分

不合格:

0分

1.67%

6

指标6

0.2~0.6

30-(测量成果-0.2)/(0.4/30)

10%

表5耐候性指标原始分计算办法

序号

标杆指标

指标参照区间

原始分计算

权重系数

1

7

7-1

合格鉴定

合格:

10分

不合格:

0分

15%

7-2

合格鉴定

合格:

15分

不合格:

0分

7-3

合格鉴定

合格:

10分

不合格:

0分

7-4

合格鉴定

合格:

10分

不合格:

0分

2

8

8-1

70%~100%

(测量成果-70%)×(70/30)

25%

8-2

合格鉴定

合格:

5分

不合格:

0分

表6可靠性指标原始分计算办法

序号

标杆指标

指标参照区间

原始分计算

权重系数

1

指标9

70%~100%

(测量成果-70%)×(35/30)

35%

2

指标10

70%~100%

(测量成果-70%)×(35/30)

35%

3

指标11

0~0.007

5-(测量成果×15/0.007)

15%

4

指标12

合格鉴定

合格:

15分不合格:

0分

15%

产品可靠性指标产品指数,由于评测周期较长,暂不计入综合指标产品指数,但作为产品综合评价和示范工程验收重要根据。

第四章产品检测与一致性核查

㈠检测申请。

  由申请单位(普通为产品制造商)向指定检测机构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审查通过后就关于事宜与检测机构订立委托检测合同,并由检测机构提交一份给执行机构备案。

申请书格式由执行机构另行制定。

㈡样本抽取。

  由指定检测机构负责详细实行。

(1)从公司提供100件同一规格LED路灯中随机抽取7只样品,并随机编号。

  

(2)产品须经权威检查机构检查,符合GB7000.5和DB44/T609-省地方原则。

 (3)公司提供35只与灯具同批次LED光源、5只驱动电源用于寿命实验。

㈢产品检查。

  产品检查由指定检测机构按照第二章“标杆指标测试办法”规定详细实行。

特殊状况如产品较大、运送困难、型式实验等,也可由检测机构按照本规范规定进行现场检查。

型式实验原则上每个单元一份实验报告,但对于同一申请方、不同产地相似型号产品,仅做一次实验。

新标杆指数发布后,依公司申请,同批次产品相似项目检测成果继续有效,可直接进入新一轮标杆体系评测。

㈣生产一致性审查。

生产一致性审查由执行机构会同检测机构在抽检产品生产厂进行,审查内容涉及:

一是对产品构造、规格型号、重要材料或零部件等核查;二是对工厂质量保障能力审查。

㈤市场销售一致性核查。

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有权对已进入市场销售贴有分级标记产品进行一致性核查,若核查成果为不合格,管理机构及执行机构有权取消该产品甚至产品所属单位参加标杆体系认证资格。

㈥一致性变更。

任何关于产品一致性变更,公司必要在执行机构和检测机构备案。

视实际状况需要,执行机构有权规定对产品重新检测。

第五章标杆体系动态管理

㈠标杆指数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标杆指数更新发布周期为半年,由执行机构在各类权威期刊、网站刊载发布。

发布内容涉及标杆指标及其测试计算办法、标杆产品指标值等。

㈡标杆指标更新。

标杆指标依照产业发展和应用实际需要可更新和扩充。

指标更新和扩充,由标杆专家委员会提出,经技术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对新增或替代评价指标技术成熟度、终端应用需求和检测技术完备限度进行综合测评。

㈢标杆产品选用。

标杆产品将采用末位裁减制,实行定期动态更新。

即选用产品指数超过上一期标杆指数产品,代替排名靠后标杆产品,形成新一批标杆产品,而标杆产品总数保持不变,如此往复。

㈣分级与标记。

产品按综合指标产品指数评级,从高到低分为A、B、C、D、E共5级,由承认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加贴分级标记。

若浮现单项指标值为0状况,最高评级为B。

加贴标记仅在当期标杆指数下有效。

㈤产品推荐目录。

依照公司申请,志愿参加标杆体系检测。

综合指标评级C级(含C级)以上产品列入《广东省绿色照明示范都市推荐采购产品目录》。

《产品目录》每半年发布一次。

标记规则是“当期标杆指数发布年份+月份+目录发布月份”。

如标记“0610”是指基于6月发布标杆指数进行评价,并于10月发布产品目录。

《产品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第六章检查机构遴选

  ㈠申请成为检查机构应同步具备如下条件:

  

(1)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拥有相应实验室。

实验室专职负责人应具备副高以上职称及5年以上有关领域工作经验;

  (4)检查人员专业、人数应与申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其中中级以上职称至少4人;

  (5)拥有与申请检查类别和项目所必须检查仪器设备,规定量值精确、性能可靠、通过校准并在校准有效期内;

  (6)检查机构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格评估国家承认委员会(CNAS)承认与标杆体系有关原则检测资质。

㈡凡符合上述条件单位,可以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证明资料。

  

(1)标杆检查机构申请表(由执行机构另行制定);

  

(2)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3)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4)拥有CNAS承认有关原则检测资质证明材料;

  (5)实验室及与申请检查类别和项目有关条件状况简介;

  (6)有关仪器设备名称、数量及状态;

  (7)检查人员及负责人姓名、职称和从事有关专业工作年限、职称证明材料以及人员资格承认证等;

(8)前期工作基本总结报告,涉及体现申请单位技术水平检查报告等资料。

申请单位经省科技厅审核批准后,成为标杆体系指定检测机构。

第七章附则

  ㈠本规范由省科技厅解释。

 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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