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优质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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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优质版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优质版)

Standardtextofsafetymanagement

(安全管理规范)

单位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适用于工作计划/工作汇报/新年计划/全文可改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优质版)

安全管理是企业、单位在生产过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由企业或单位根据各自行业的生产标准,而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

加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能,及时总结,完善安全管理工作的不足之处

  煤矿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是对涉及煤矿安全生产及职工作业安全与健康的产品,所采取的强制性的安全管理制度。

由于煤矿作业场所的特殊性,国际上先进的采煤国家均对涉及煤矿安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等煤矿用产品实行强制的安全标志管理,不取得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核发的安全标志,不得进入煤矿井下。

在借鉴国际上先进采煤国家成功的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原能源部于1990年下文决定对煤矿井下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10多年来,这一管理制度的实施,有效地防止了假冒、伪劣及对煤矿安全生产带来巨大隐患的产品进入煤矿作业场所,大大减少了由于设备、材料、仪器仪表所引发的事故,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煤矿生产作业环境的特殊性决定了对煤矿矿用产品必须实施强制性的安全管理

  1.1作业环境的特殊性

  我国是一个产煤大国,近年来原煤产量每年都在10亿t以上,煤炭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建设与发展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煤矿作业环境特殊,受水、火、瓦斯、煤尘、矿压等自然灾害因素影响,部分煤矿生产、管理水平低,相当数量的假冒伪劣煤矿用设备、材料、仪器仪表进入井下生产过程,个别煤矿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煤矿安全生产情况严峻。

大大小小事故时有发生,每年夺走数千煤矿工人的生命,造成数以亿计的财产损失。

  据统计,在我国国有重点煤矿中,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约占矿井总数的47%,具有潜在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约占矿井总数的86%,存在自然发火倾向的矿井约占矿井总数的55%。

在国有地方煤矿中,约38%矿井属高瓦斯矿井,约42%矿井具有煤尘爆炸危险,约29%矿井存在煤层自然发火倾向。

此外,煤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岩尘、煤尘还会导致矿工患尘肺病、煤肺病、矽肺病和煤矽肺病。

  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煤矿发生的各种事故中,近50%以上是由电气设备引起的,井下火灾事故70%以上是由电气引起的,60%以上的瓦斯与煤尘爆炸是由爆破器材引起的。

在2002年发生的28起重特大瓦斯事故中,爆破原因9起,电气失爆6起,矿灯原因4起,井下吸烟1起,打火机点燃气焊1起,静电火花1起,撞击火花1起,冒顶砸断电缆产生火花1起,火区原因3起。

  分析煤矿发生事故的原因,可以归为自然因素、人为因素、矿用产品因素(设备、材料、仪器仪表)3种情况。

由此可见,煤矿矿用产品是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其安全性能、使用性能对煤矿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因此必须对煤矿矿用产品实行强制性的安全标志管理,使其具有可靠的安全性能、使用性能,满足煤矿安全生产要求。

  1.2煤矿矿用产品的特点

  由于煤炭生产的特殊性,因此要求煤矿矿用产品必须具有可靠的安全性能。

煤矿井下用的各种产品,除都具有生产工具的属性外,还要满足适应井下恶劣环境条件的特殊要求。

因此,基本上是为煤矿专用设计的产品,能在其它使用场合通用的设备极少。

  

(1)煤矿用防爆电气设备,除最基本的防爆性能要求外,有的还要求具有断电保护、风电瓦斯闭锁等适合煤矿作业的特殊功能。

  

(2)煤矿用爆破器材应在首先具有通用性能的基础上,还应具有抗引燃、引爆可燃性气体的性能,以及控制爆炸后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量的功能。

  (3)煤矿用柴油机,不仅要求其具有防爆性能,还要求控制其排烟的毒性、温度和机器的表面温度。

  (4)煤矿用阻燃输送带在运行中,不得产生静电火花,在事故性摩擦情况下不得摩擦着火。

即使矿井发生大型火灾,其燃烧速度不得高于井下其它可燃物,且一旦远离火源便自行熄灭。

  (5)煤矿用阻燃电缆,不仅要求其具有阻燃、抗静电性能,还要求其在电缆护套内加设半导体屏蔽层,纵然受到事故性撞、砸、挤、压时,只准超前断电,绝不允许相间和相地短路。

  (6)用于监测监控煤矿水、火、瓦斯、粉尘、顶板、一氧化碳和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的仪表和装备,统称为煤矿安全仪器。

它们既要为煤矿特有的作业环境服务,除其自身必须具有抗御井下各种自然灾害的能力外,还不能因本身的安全性能差引发事故,所以又称为煤矿专用安全仪器。

  (7)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由地面计算机系统和传输信道电缆及传感器、分站等组成,它不仅要求具有防爆性能,还要求适应特殊作业环境的防磁、抗干扰的能力,保证其传输速率、误码率、传输损耗、巡检周期、系统软件及其监视功能、逻辑关系约定、人机对话功能等,均能在特殊环境下正常工作。

  此外,支护、通风、照明、采煤、掘进、运输、监测监控、排水、动力系统、安全仪器仪表、防护设备、救灾抢险设备等用品,必须安全可靠。

  国家必须采取强制性的安全管理手段、措施确保煤矿矿用产品满足煤矿安全生产的特殊需要。

煤矿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就是要求煤矿矿用产品在技术上满足煤矿安全标准要求,煤矿矿用产品由具备生产条件的生产单位生产,煤矿矿用产品在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上满足煤矿安全生产要求。

  2对煤矿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是各采煤国家较普遍的做法

  由于煤矿生产的特殊性,对煤矿矿用产品的管理,备受各国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重视,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强制性的管理措施,对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

  在美国,劳工部管理的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MSHA)负责矿山安全与健康方面的监察工作,根据《1977年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FederalMineSafetyandHealthActof1977)和《联邦法典·矿产资源卷》(CodeofFederalRegulation)履行矿山安全监察职能。

在《1977年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和《联邦法典·矿产资源卷》中,有关矿用产品的检测、评价与审批占大量篇幅。

在共5章的《1977年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中,有2章是矿用产品管理条款;在《联邦法典·“矿产资源卷》中,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对矿用产品的检测、评价与审批。

对矿用产品的管理是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的一项重要职责。

  美国是煤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较早的国家。

美国联邦法规规定,煤矿及含瓦斯的非煤矿山所用矿用产品,必须由矿山安全与健康监督局进行测试、评价与审批,并颁发统一的

  矿山安全与健康监督局安全标志方可使用。

这种联邦法规强制执行的安全管理十分严格,例如:

井下使用的矿灯,即便获得了UL认证,仍需取得矿山安全与健康监督局颁发的安全标志后方可下井。

对矿用产品的测试、评价与审批由美国MSAH下设在西弗吉尼亚州的批准和认证中心(ApprovalandCertificationCenter)承担。

  在德国,《采矿法》规定,不符合煤矿安全要求的产品不准下井使用。

煤矿用产品的管理由国家矿山管理局管理,经认证后颁发标志下井使用。

加拿大对包括防爆电气设备等煤矿用产品,由能源矿产部(EMR)颁发统一的安全标志。

此外,印度、澳大利亚、波兰、南非等国家,对煤矿用产品也采取强制性管理手段。

  3我国煤矿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情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的建立,保证了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实施。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作为煤矿安全的监察执法机构,对煤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进行安全监察,确保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可靠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职责。

煤矿安全生产涉及人员、设备、环境三要素,煤矿矿用产品实施安全标志管理就是从矿用产品的源头上解决煤矿矿用产品的本质安全问题,从而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煤矿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就是要求产品安全性能、使用性能达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水平,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为彻底改变我国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管理状况,我国自1990年起对煤矿用设备、材料、仪器仪表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为保障这一制度的实施,原能源部、原煤炭部、原国家经贸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1992年将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写入《煤矿安全规程》,作为煤矿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规定“涉及煤矿井下安全的产品,必须有安全标志”。

  1999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力度,下发了国经贸安全[1999]863号文《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种类的通知》,重申继续对煤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指出:

对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生产单位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证书后,才能从事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并使用安全标志……各有关矿山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产品。

并明确了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为11类。

  2000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炭工业局联合下发了煤安技装字[2000]第15号文《关于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

强调,防止可能给煤矿安全带来隐患的产品进入煤矿生产过程,从矿用装备的源头上防止煤矿灾害的发生,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强调煤矿矿用产品必须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2001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煤矿矿用爆破器材安全监察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对煤矿矿用爆破器材实施安全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口煤矿用安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和检测检验工作的公告”等文件,发布了《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公布了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

  2002年,国家将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实施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写入《安全生产法》。

  2003年,国务院文件(国发[2003]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中,将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作为改变管理方式并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加以明确。

  2003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安全标志写入《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将

  煤矿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安全技术装备保障工作。

自1990年煤矿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以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在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工作。

已建立了包括初审、技术审查、生产单位现场评审、产品抽样检验、证件标识管理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

煤矿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已深入人心。

产品必须申办安全标志、无安全标志的产品不能下井,已成为生产厂家及煤矿用户皆知的规定。

安全标志已成为鉴别合格产品和使用安全产品的重要依据。

  煤矿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为煤矿安全生产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彻底杜绝了煤矿的“三条火龙”事故,防止和减少了煤矿事故的发生,自1992年以来煤矿的多起重特大恶性事故中,未发现一例是由已获安全标志的产品造成的,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在煤矿用产品生产企业和煤矿用户中有很高的权威地位。

  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优越之处:

第一,确保了煤矿用产品的质量;第二,便于对矿用产品的监察和识别;第三,淘汰和限制了不安全的产品;第四,定期对在用产品监察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第五,有效遏制了假冒、伪劣产品进入煤矿井下,防止和减少了恶性事故的发生。

  当然,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时间还不长,还有个别煤矿对安全标志管理制度认识不足,采购无安全标志的产品。

在地方、乡镇及个体煤矿,人们对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还知之甚少,煤矿矿用产品对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还很严重。

有些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擅自降低产品生产标准、降低生产条件或修改产品设计,不按安全标志管理规定从事煤矿矿用产品的生产。

今后要加强对取得安全标志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如有需要该处可填写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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