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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名词解释

1、意思自治原则:

也称私法自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事有在法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2、诚实信用原则:

指的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本着诚实、善意的态度,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不仅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

衡,而且也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3、民事权利:

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用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4、民事法律事实:

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5、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6、事实行为:

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7、绝对权:

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其实施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

8、相对权:

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其积极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9、支配权:

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10、请求权:

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1、抗辩权:

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12、形成权:

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13、期待权:

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14、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收现实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釆取的致他人和本人损害的行为。

15、孳息:

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的收益。

16、民事权利能力:

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乍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17、民事行为能力:

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18、合伙:

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为实现共同□的,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组织。

19、特殊普通合伙:

指以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为LI的,合伙人依法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的企业。

20、有限合伙:

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名称中须标明"有限合伙"。

21、财团法人:

以一定的目的财产为成立基础的法人。

22、诺成法律行为:

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机能产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

24、要式法律行为:

指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方式而实施的法律

行为。

25、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指已经成立且已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

26、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指法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法律行为。

27、欺诈:

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

28、胁迫:

只为达到非法的LI的,采用某种方法曹成他人精神上的口大的压力或直接对

他人肉体施加暴力的强制的行为。

29、乘人之危:

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者危急处境,迫使对方违背本意接受与其明显不利的条件,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情形。

30、重大误解:

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的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31、显失公平:

指在实施某种民事行为时,一方当事人利用己方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从而导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失衡,严重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况。

32、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是指富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33、复代理:

乂称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实施其代理权限内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的代理。

34、间接代理:

是指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山被代理人所承受的代理制度。

35、表见代理:

指基于本人的过失或者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

36、诉讼时效:

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37、诉讼时效的中断:

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山的发生,推翻了诉讼时效存在的基础,因此是指以进行的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38、诉讼时效的中止:

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39、除斥期间:

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些形成权的预定存续期间,在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二、简答题

1、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是民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理念的抽象概括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其效力贯穿民法始终,是对具体制度、规则体系的统领平等原则一基础;意思自治原则一核心;公平原则一意思自治的有益补充;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一意思自治的边界

2、简述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1.合同法中的运用:

&等价有偿原则。

b.1W事变更原则。

C.显失公平制度。

2.物权法中的运用:

d.在添附制度中的运用。

b.在相邻关系中的运用。

3.侵权法中的运用:

&公平责任原则。

b.损害赔偿。

c.损益相抵。

3、简述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1.含义:

民事主体依法事有在法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2.功能: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意志独立、行为自主,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人的非法干预。

4、简述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1.含义:

指的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本着诚实、善意的态

度,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不仅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

衡,而且也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其实质是道徳准则的法律化

2.功能:

(1)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

(2)填补法律漏洞;

(3)衡平的功能,即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

5、简述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1.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

素。

2.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民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3.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

4.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件。

6、简述法人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成立时产生,至终止时消灭。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备一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才能取得。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

除精神病患者外,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满十周岁的公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总是一致的。

(也就是法人必须在法律、法令规定的或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

如果法人的民事行为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该行为无效,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比之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同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其范围也可能不相一致。

3.(苗于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组织本身不可能实施民事行为,)所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来实现的。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自身的行为即可实现。

7、简述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

1.LI的不同。

宣告失踪旨在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及其财产关系;宣告死亡则旨在结束失踪人参与的以其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从根本上消除因失踪人下落不明而引起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确定的问题。

2.保护对象侧重点不同。

宣告失踪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宣告死亡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3.宣告程序不同(宣告条件、公告期间)。

4.撤销后果不同,宣告死亡的撤销具有溯及力;宣告失踪则无此效力。

5.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8、简述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9、简述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类型及其法律效力

概念:

指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应当被宣告无效的民事行为。

类型:

1.全部无效的民事行为。

2.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

10、简述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类型及其法律效力

概念:

指法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之确定的法律行为。

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2.无权处分行为。

3.无权代理行为。

法律效力:

11、简述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类型及其法律效力

概念:

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该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类型:

1.因欺诈而作出的民事行为。

2.因受胁迫而作出的民事行为。

3.因重大误解而作出的民事行为。

4.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法律效力:

撤销权一旦行使,经法院确认,使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既往地消灭。

12、简述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区别

1•可撤销民事行为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在同意权人同意或者拒绝前其效力是不确定的。

2.对可撤销民事行为能力的撤销,是使其已经发生的效力消灭;而对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形成权人为拒绝的意思表示,则使其确定地不发生效力。

3.对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承认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得以继续;而对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同意则使其确定发生效力。

4.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为行为人本人;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同意权为行为人之外的第三人。

13、简述附条件民事行为的概念和条件。

概念:

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的法律行为。

条件: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3.条件的成就必须可能。

4.条件必须是山当事人意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5.条件必须合法。

6.条件不得与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14、简述无权代理定义和表现。

定义:

代理人在从事代理行为时不具有代理权。

表现:

1.行为人根本XX;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4.在授权的意思表示未到达代理人时,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从事了代理行为,也构成无权代理。

15、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

构成要件:

1•行为人无代理权。

2•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山。

3.第三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4.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法律效力:

1.符合构成要件的表见代理,具有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效力

2.第三人可自山选择主张表见代理或主张无权代理

16、简述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主要区别

1.发生原因不同。

前者的发生,出于无权代理人的原因;后者的发生,却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

2.保护对象不同。

前者立足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后者立足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3•构成要件不同。

前者客观上没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山;后者

4•法律后果不同。

却与此相反。

前者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后者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山被

代理人承担。

17、简述诉讼时效中断与诉讼时效中止的区别

(1)发生的时间不同。

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

(2)法定事山不同。

时效中断的法定事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如起诉、请求;时效中止的法定事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债务人失踪等。

(3)法律后果不同。

时效中断,中断的法定事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从法定事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实际是前后两个时效;时效中止是将中止的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18、简述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的请求权,除诉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2.起算点不同。

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时起算,除诉期间一般自权利成立之日起算;

3.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除斥期间为不可变期间;

4.期满法律后果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

丧失胜诉权,但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除斥期间:

实体权利本身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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