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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的合理行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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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的合理行政原则

摘要

合理行政原则的认识和理解,对于不同的法系、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是不同的。

本文旨在对合理行政原则的深度剖析下认为合理行政原则就是一种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度’。

它是行政法的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在立法、执法、司法各自行为的领域申,对行政行为在理性认识的前提下,是否符合作为法律基础的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规律以及法律本身的规律,是否符合历史主体需求的抽象的判断标准。

关键词:

合理性原则自由裁量权平等原则理性决断原则比例原则

 

论行政法的合理行政原则

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用到“合理”一词,它往往与适当、公平、正义等具有公正性意义的词联系在一起。

在法律中,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行政权,行政法是对行政机关行驶其行政权的限制,是对公权力的限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对此限制的一种规范。

法律原则叶1所讲的合理,指的是符合最基本的、最起码、最低限度的理性,而不是十全十美的、尽善尽美的理性,即符合一个理智健全的人所应当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即可。

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行政合理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裁量决定应当正式说明理由,该说明应当表明行政决定正当性的逻辑证明过程,足以使人们信服行政决定是与法律的授权有内在的联系,是一个能够体现法律理性的决定。

一、合理行政原则的内涵

若要正确理解合理行政原则,首先我们应明确合理行政原则的内涵。

合理行政原则看似简单明了,但却不是仅仅指行政行为符合理性这么简单,它包含了很多内容。

行政权正因为其公权力的特殊性所以在运用时应由其一定的限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机关管理社会的范围也会逐渐扩大,其行驶自由量裁权的范围也逐渐扩大,不可避免会出现有些行政机关的行政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越权处理一些事项,从而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正形象。

合理行政原则要求对行政机关行政自由量裁权的“度”的作出限制,以防止行政自由量裁权的滥用。

合理行政原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理行政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合理的基础,禁止行政决定的武断专横和随意。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即使是在在宪法和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在作出一向行政决定时也要符合理性。

狭义的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行政裁量权

范围内,应根据各种具体情况作出适当的决定。

无论从广义还是狭义上理解,合理行政原则都要求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律授权,在授权范围内,利用自己的职权,根据行政相对人的具体情况,在经过仔细考量后作出最符合理性、最公正、晟适当的决定。

二、合理行政原则的内容

合理行政原则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平等原则、理性决断原则、比例原则。

(一)平等原则

要求对同样的事一视同仁,同等对待,要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入,不偏私、更不能歧视,遇到具体的情况需要作出差别对待是应给与合理的解释和理由,只能够使用那些适合于实现该法目的的方法,而且必须根据客观标准,不是按照行政主体的主观判断来决定某种措旌的适当性。

其实,行政机关作为拥有公权力的行政主体,除了其具有的法律规定的特权外,其公权力的公正性也是极其重要的,其公权力的公平运用关系到政府的形象以及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信赖。

(二)理性决断原则

它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是随随便便做出来的,需要经过仔细考量,考虑相关因素,正确、合法地行使行政自由量裁权,从而做出理

行政不当。

?

行政法只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做到合法,到同时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做到合理,换句话说,从单纯的行政合法性原则,过渡到确立双重原则,即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此乃是人类行政法制进化的一个标志,是世界各国行政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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