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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合同协议书范本

基金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是约定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

《投资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改补充

2、本基金:

投资基金

3、私募基金:

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4、合格投资者:

是指净资产不低于万元的单位或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万元的自然人。

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5、基金投资者:

依法可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6、基金管理人:

管理有限公司

7、基金托管人:

有限责任公司

8、基金份额持有人:

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9、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办理私募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若基金管理人有此项需要则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有限责任公司。

10、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

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1、工作日: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2、终止日:

指本基金终止(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并完成清算分配之日。

13、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14、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简称“托管资金账户”):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15、募集账户:

指有限责任公司托管业务募集专户,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汇集所有销售渠道的认购资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募集账户的有效认购资金全额划入基金托管账户。

16、募集期:

指本基金的认购期限

17、存续期:

指本基金成立至清算之间的期限

18、认购:

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认购期为一个月,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的认购情况决定延长或缩短认购期。

19、申购:

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0、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1、认购期间:

指基金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基金认购期间

22、项目公司(借款人):

23、委托贷款:

指本基金的债权投资方式,即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资产以指定银行委托贷款发放给融资方使用,到期偿还本金及利息。

24、收益分配日:

管理人进行收益分配的日期

三、声明与承诺

(一)基金投资者声明其投资本基金的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不合理的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及洗钱等情况,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该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该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基金投资者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投资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基金投资者确认其符合基金合同所述“合格投资者”条件,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承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知晓本基金不保本,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基金投资者同样面临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者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本基金所面临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以及代销机构已就基金情况向投资者作出了详细说明。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基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基金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合同当事人

基金投资者填写: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其他:

个人投资者资金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机构填写: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机构投资者资金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住所:

邮政编码:

实际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基金托管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五、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三)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将基金投资者投入的资金加以集合运用,对资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运用,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四)基金的存续期限:

本基金的预计存续期限为个月,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算,如本基金成立满个月之日为节假日则本基金存续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但根据本基金所投资产品的退出情况的变化本基金可能在成立满个月时提前退出,提前退出期限不超过个月,基金管理人在决定提前退出时应提前一个月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通过邮件短信等形式向份额持有人传达通告。

(五)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人民币元。

(六)基金初始资产目标规模

基金总规模:

(大写)整,(小写)¥元(以基金成立时的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准)。

其中A类份额(大写)整,(小写)¥元。

B类份额(大写)整,(小写)¥元。

本基金成立时基金初始资产目标规模不得低于:

(大写)整,(小写)¥元。

(七)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的投资存续时间、金额及类型,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投资存续时间”指“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时间”至“投资者份额到期日期”间的天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投资存续时间的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投资存续时间相同、不同金额的基金份额类别之间可互相转换。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投资存续时间、金额限制及预期收益率如下:

份额类型

投资存续时间

金额(万元)

预期年化收益率

优先级A1

优先级A2

劣后级B

A类份额(包括A1和A2)为优先级,B类份额为劣后级。

本基金优先级投资者与劣后级投资者的份额比例为:

,劣后级投资者为优先级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提供资金安全垫。

如出现任何形式的亏损,劣后级资金先行亏损,劣后级资金全部亏损是优先级资金受损的必备要件。

管理人特别提示:

预期年化投资收益率仅为根据基金文件所作的理想状态下的预期收益率,并不是管理人向投资人保证其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投资有风险,投资人仍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预期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六、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一)基金的成立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全部募集资金划入托管资金账户。

基金托管人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到账通知书。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成立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基金成立公告。

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不进行利息转份额,在实际收到银行利息时计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的备案

1、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且基金初始资产目标规模不低于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完毕后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认购失败的处理

1、认购期限届满,不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的,则本基金认购失败。

2、基金认购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认购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投资人退还所有已签署的基金认购文件。

七、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

(一)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时间

基金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的工作日认购本基金。

募集期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

如果在募集期间提前满足基金成立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提前终止募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募集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募集的,本基金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需求增设开放日,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公司函件为准。

开放日只允许申购,不允许赎回。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不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也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违约赎回。

在投资者投资存续期满后,管理人按其投资本金进行强制赎回。

(二)出资方式及认缴期限

基金管理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基金投资者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基金的募集账户。

基金投资者划款时需在备注中注明认购的产品名称。

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在募集期内将认购资金汇入基金的募集账户。

基金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应在认购有效期将申购资金汇入基金的募集账户。

基金的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基金资金自到达托管资金账户之日起至基金开放日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基金财产。

(三)认购、申购的价格及金额限制

1、本产品的认购、申购价格为元。

2、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申购金额应不低于万元人民币,在开放日内追加申购的,追加金额应为10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四)认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本产品无申购、申购及赎回费用。

(五)认购、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认购份额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面值

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2、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参与金额÷申购价格

申购价格为元。

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概况

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并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购和赎回基金。

(4)监督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的运作信息资料。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7)对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8)如果基金管理人出现违约,经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协商一致同意后,可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交纳购买基金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基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进行的尽职调查。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基金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住所:

实际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管理费。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代表基金财产行使基金财产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债券持有人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等)。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基金,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委托其他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总规模、单个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申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

(8)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9)选择、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0)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基金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注册登记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事宜。

(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基金季度、年度、临时报告,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披露。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11)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3)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网站: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7)复核基金季度、年度报告。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0)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保守商业秘密。

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基金投资者客户资料表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有限责任公

司)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应履行如下注册登记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投资者资料表,并将基金投资者资料表提供给基金管理人。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收益分配以及基金份额变动的计算。

5、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6、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存基金投资者资料表及相关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记录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年。

7、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赔偿其直接损失,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8、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依法应承担的注册登记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将基金投资者投入的资金加以集合运用,对资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运用,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银行向项目公司发放委托贷款,在资金闲置期间可存放或投资于货币基金或银行存款等流动性金融工具。

(三)投资策略:

1、投资标的选择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运行情况、国内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等政策取向,深入分析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发展状况,在此基础上分析可投资标的资产的持续的现金收益,盈利的稳定增长前景及公司的可持续长期竞争力。

2、本基金项下委托贷款投资

本基金财产将用于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银行向项目公司发放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主要要素如下:

贷款金额:

本基金项下全部委托财产本金:

贷款期限:

A类份额个月,B类份额个月。

贷款用途:

3、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投资的委托贷款债权获取了以下担保等措施:

(1)项目公司保证担保

项目公司就基金管理人通过指定银行对项目公司发放的委托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等债权向基金管理人或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向指定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委托贷款本金到期时,基金管理人/指定银行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亦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2)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保证担保

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就基金管理人通过指定银行对项目公司提供的委托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等债权向基金管理人或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向指定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任何一项债务到期时,基金管理人/指定银行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亦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3)本基金按:

的比例设置劣后级投资者,为优先级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提供资金安全垫。

如出现任何形式的亏损,劣后级资金先行亏损,劣后级资金全部亏损是优先级资金受损的必备要件。

(4)就基金管理人将本次募集优先级份额通过指定银行对项目公司发放的委托贷款本息偿还的债权向基金管理人或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向指定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委托贷款本金到期时,基金管理人/指定银行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亦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5)当项目公司无法偿还委托贷款本息、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在代偿期内没有代偿项目公司委托贷款本息,项目公司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处置其持有的万象天成假日酒店房产,并办理授权委托公证手续。

(6)基金管理人对项目公司还款进行提前归集,并对归集账户进行监管。

(7)项目公司每月向基金管理人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8)借款人、将%股权质押给作为反担保。

(三)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将遵循本合同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于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

(四)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五)投资禁止行为

本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具有中低等风险。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合同项下基金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预期年化收益率)

份额类型

投资存续时间

金额(万元)

业绩比较基准(预期年化收益率)

优先级A1

优先级A2

本业绩比较基准不是最终收益率,本基金实际的收益率以实际运作情况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年化收益率按单利计算。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托管人对实际交付并控制下的基金财产承担保

管职责,对于非基金托管人保管的财产不承担责任。

2、本基金投资于委托贷款,根据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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