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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各岗位人员职责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的职责

1、为加强和规范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使用和安全管理,设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负责人组成的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2、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各项制度。

3、不定期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使用的相关法规和知识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

4、定期组织开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5、根据国家的相关要求,制定和印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格式。

6、组织对执业医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简称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经考核合格者分别授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调剂资格,并将签名留样备案。

二、临床科室(护理部门)责任人职责

1、临床各科室应指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责任人。

2、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固定基数应经过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审批。

3、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必须交接清点,交接班应有记录,并由交接人签名。

4、使用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瓿,贴剂的废贴应妥善保存,退交药房。

5、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6、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能供住院患者按医嘱使用,严禁外借,私自使用。

7、临床各科室在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被抢、被骗或被冒领时,应立即向医疗机构保卫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报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部门负责人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2、负责安排人员现场监督药剂科定期销毁麻醉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瓶及使用后的贴剂(建议)。

3、报告发现安全事故或案件的报告,负责立刻通知值班人员,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妥善处置。

同时,把上述情况按规定向主管院长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或提出整改意见。

 

哈尔滨工程大学医院

 

药事管理制度 

为了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证临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制度。

一、麻醉药品只限于医疗、教学和科研需要,由药剂科负责人向卫生主管部门办理“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根据临床医疗、教学及科研需要由药剂科负责人持“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和“麻醉药品申购单向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

二、买回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马上验收入库,采购和保管当面验收,验收到最小包装,记录验收并双人签字。

验收登记的内容:

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采购和保管签字。

三、药剂科存储麻醉、精神药品应当设立专柜储存。

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对进出专柜的麻醉、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

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按月盘点,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专用帐册保存到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年。

门诊药房、住院药房、急诊药房及相关科室按医院规定的基数进行周转,用于周转的麻醉药品必须储存于保险柜,周转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建立收支帐目,做到帐物相符、班班交接并作好交班记录,病区做好使用登记,未使用完的药品必须丢弃并双人签字。

四、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是执业医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试合格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并经医务科批准,方可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未取得麻醉处方权的医生不得擅自开具麻醉处方。

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医生名单由医务科和药剂科备案。

药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的药师方能调配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五、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

六、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在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做到1、亲自诊查患者;2、为患者建立门诊病历并记录患者就诊时间、病情、疼痛程度、开具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名称、数量;3、要求患者或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一式两份;4、在患者的门诊病历中保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知情同意书》、患者户籍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书、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在处方完后将门诊病历交门诊部统一保管。

七、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如超过常用量的,医生必须1、在病历中记载;2、在处方上注明理由;3、在超量处双签名。

八、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因病情需要麻醉药品注射剂可以带出医院使用,每次不超过3日常用量。

九、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十、为门急诊非癌症疼痛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日常用量并仅限于医院内使用;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十一、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应当每天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十二、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十三、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住院病人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十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不能缺项,字迹清晰。

诊断必须写明用于止痛或止咳,麻醉药品处方不得修改,如确实需要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字及注明修改日期。

十五、医务人员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麻醉处方、不得自行开具处方使用麻醉、精神药品,对于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滥用麻醉药品造成成瘾者,必须严肃处理。

十六、药剂人员应认真调配和核对麻醉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处方应当拒绝发药。

十七、门诊药房、门诊中药房、急诊药房、住院药房对所调配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应实行双人签名,并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以及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时间、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用登记册保存期限为3年。

十八、全院麻醉药品处方交药剂科统一保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三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保存期满后,经分管院长批准方可销毁。

十九、患者不在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药剂科库房,专人保管并作好记录。

二十、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收回。

收回的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统一交药库妥善保管、定期由保管人提出申请经药剂科主任和分管主任签字后报分管院长批准。

在药剂科主任、分管主任及保管在场的情况下销毁,在场人员签字并作好销毁记录。

二十一、过期或报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由当事人填写报损单经药剂科主任签字后报分管院长审批签字同意后交卫生局,在卫生局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销毁,并填写销毁记录及到场人签字。

二十二、全院实行统一的标有“麻、精一”字样的淡红色处方作为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标有“精二”字样的白色处方作为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

二十三、医务处及药剂科应加强对麻醉药品的管理。

禁止非法使用、存储、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

药剂科应每季度定期对麻醉药品的使用、保管、收支帐目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麻醉药品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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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失效、报残损

和销毁制度

一、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失效和回收患者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均应登记造册,报经本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并做记录。

二、医疗机构对在储存、保管、调剂、使用过程中造成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残损的,应填写破损记录单,书面写出造成残损的过程、原因,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并做记录。

三、用过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或废帖应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定期销毁并作记录。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专册登记、消耗记录、专用帐册等须每年整理装订成册,单独存放,专人保管,保存期满后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批准,定期监督消耗并作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销毁类别、记录时段、销毁日期、消耗方式、批准人、监督人、销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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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患者

随诊复诊制度

一、具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对复诊患者要详细询问用药情况,用药效果,以便及时调整用药品种,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二、医疗机构对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患者建立随诊制度,要求具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对患者定期随诊,并在病历上做好随诊记录。

三、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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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丢失及被盗)

药品保障制度

一、医疗机构相关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严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丢失及被盗。

二、医疗机构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骗取、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验收记录、专用帐册、登记记录等由专人按有关规定保存,严禁丢失。

如发生丢失,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四、如发生丢失及被盗案件,根据情节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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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1、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的精神二类处方。

2、处方按编号管理,每个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给于专用号段的处方,每月对使用的处方和未用处方进行编号核对。

处方编号必须相符。

不符及时查找原因。

3、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需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除写清病人姓名、性别、年龄外、必须注明病历号、病名及简要病情、并签写处方医生姓名,随病历一起去药房划价取药。

4、 持有他院诊断证明的患者,须到医务科备案,医务科应上网详细查询该病人的医疗信息,确可开具麻醉精神药品的患者,由医务科安排由处方资格的医生开具,同时应建立病历。

每张处方量只能开一次的常用量,限患者在本院内使用。

医师开具处方时需检查病人的病情。

5、处方调配、核对人应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可拒绝发药。

6、 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做到“五专”,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登记,详细记录: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每日核查药品,消耗数量和剩余数量与账册相符。

7、医师不得为自己和家人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8、药房根据调配后的处方和麻醉精神药品使用记录统计数量,做帐目支出。

9、 根据统计数量,做好日盘点工作,结存量必须与实际存量相符,不符及时查找原因。

10、麻醉精神药品处方专箱保管于指定位置,同时做好登记,表明处方的时间,类别。

11、麻醉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三年。

12、处方保存期满,由药房主任填写处方销毁申请,报主管院长审批,在医务科监督下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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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点评制度

一、评价内容

(一)处方书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大液体、维生素可暂时使用缩写,待使用电子处方后再做统一要求);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患者隐私需保密)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取药”不能作为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二)医师开具处方使用通用名称

1、同一种化合物只有一种规格或产地的,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开具处方;

2、同一种化合物规格不同的,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开具处方,通过规格的区别在医师处方和药师发药的过程中加以区分;

3、同一种化合物规格相同产地不同的,在药品通用名称后加括号,标注商品名以示区别;

4、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新化合物的专利名称和复方制剂名称开具处方。

(三)药品用法用量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四)抗菌药物的规范使用

医师开具处方应依照卫生部《抗菌药临床指导原则》和我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五)处方药品费用

对照患者的临床诊断,对价格昂贵的药品使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重点对大处方进行合理性分析评价。

(六)特殊药品的使用评价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

(七)处方合理用药评价

根据处方中患者基本信息和诊断,初步评价处方药品使用的合理性。

二、评价方法

1、临床药学科每个月抽查一天门诊处方,根据本办法的评价内容进行针对性的处方评价,有问题的处方进行处方分析和评价,评价结果在药学期刊和网站上公示。

2、如果临床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由药事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复议,临床药学科上报药事会复议结果并公示。

3、每季度按卫生部的要求随机抽取100张门诊处方,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重点评价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和通用名的开具情况。

4、每月7日以前,评价结果由临床药学科上报药事管理委员会、医务处和医院质量办公室,由质量办公室进行处罚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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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制度

一、处方权

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是取得主治医师任职资格,或按规定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并在医院注册从业的执业医师,才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资格)。

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停止在医院执业时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即被自动取消。

医院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报送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处方书写要求

1、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在病历上记载,并与处方记载的内容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使用麻醉药品必须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淡红色处方)开具,处方右上脚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必须完整、字迹清晰;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地址、诊断,年、月、日等,医师应签全名。

签名必须与各药房及医务科签名留样相一致。

3、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和家人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4、麻醉处方麻醉药品用量: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

5、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

6、中、晚期癌症病人及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七日用量。

7、为提高晚期癌症病人的生活质量,对癌症病人(有近期诊断证明书或麻醉药品专用卡)镇痛使用吗啡(制剂),可由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根据病情和患者耐受情况决定用量。

8、应积极推行规范化疼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提倡无创给药。

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的治疗。

9、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

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备查。

销毁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处方需经医院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后,方可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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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剂制度

一、各调剂室由双人审核、调配、核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二、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以上职称人员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三、门诊调剂室应固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药窗口。

四、门诊、住院药房设置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橱),应当每天结算、交接班,交接班应有记录。

五、严格按《处方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核处方、调配、核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拒绝发药。

六、根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逐日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药品通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发药日期、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七、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开具的麻醉处方及在调配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情况,值班人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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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保管与销毁制度

一、处方的登记

1、药房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将审核、调剂并签字后的处方储存在处方盒中,当班药师在当日工作结束后,将处方装订整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独装订。

装订好的处方装袋,并对处方数量进行逐日登记。

2、调剂室工作人员按日将装袋的处方装入纸箱保存,在纸箱上注明处方时间、处方类别等信息便于处方保管。

二、处方的保存

1、药房每季度将已装箱的处方交由处方保管室保存,填写交接单并由交接双方在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2、处方保管室按照处方的日期及处方的类别对处方进行分类保存。

3、处方保存期限,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三、处方的销毁

1、超过保存期限的处方每年两次进行统一销毁,销毁方式为锅炉房焚烧,销毁时有专人负责全程监控销毁过程。

2、处方销毁时填写销毁登记表,登记表填写处方数量、类别等信息,并由药房调剂室组长、药剂科主任、主管院长及销毁人签字确认。

麻醉、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和处方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处方领取人和处方调配人应该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三、临床科室应当对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使用日期、患者姓名、品名、规格、用药数量、执笔医生、执行护士签名(2名)。

专册登记保存3年。

四、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或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首诊医生应该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病历,并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

五、非长期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

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六、领取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需将原批号的空安瓶交回药剂科,并记录回收数量。

七、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时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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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精神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一、麻醉、精神药品采购工作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

采购人员需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二、医院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三、采购计划经科室负责人审核报药事委员会批准后,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到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资质的定点批发企业购进。

四、麻醉、精神药品购进付款应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五、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存不足时,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采购人员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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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醉、精神药品进货验收、储存、保管、

领发、调配制度

一、麻醉、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双人验收,货到即验,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后立即存于保险柜,入库账目当日完成。

二、麻醉、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应有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采用专用账册。

登记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供货数量、单位、购进价格、供货日期、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员和保管人员签字。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三、由专人负责,储存于保险柜中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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