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政策与法规期末复习大纲复习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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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政策与法规期末复习大纲复习总结

注意:

①由于考试题型比较复杂,所以我尽量整理的比较详细,以方便大家理解记忆。

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有删节的记忆。

②标题为斜体部分的表示现在还不太确定答案。

如果有错误的地方,还希望大家及时告知!

祝愿大家都能考出好成绩!

信息政策与法规期末复习大纲(2010年11月)

一、考试题型:

(80分)

名词解释、判断对错、单项选择、简答和论述题。

二、重点考核内容:

名词解释:

1、信息法:

调整人类在信息采集,加工,存储,传播和利用等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信息法律关系:

依据信息法律规范产生的,并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表现形式的特殊社会关系。

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部分。

主体:

又称信息权利主体,是指信息法律关系中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也就是信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只有依法具备一定条件和资格的参加信息活动的主体才能成为信息法律关系的主体。

3、信息法的体系,通常是指信息法规范的分类组合所构成的一个内在和谐统一的整体。

4、信息权利、

权利是法律赋予人们享有的权益。

信息权利表现为信息权利的享有者有权作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时可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实现其信息权益。

5、信息义务?

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人们应履行的某种责任。

信息义务表现为要求负有信息义务的人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以维护国家利益或保证信息权利人的权利获得实现。

7、信息法律体系

信息法的体系,通常是指信息法规范的分类组合所构成的一个内在和谐统一的整体。

8、公民信息自由权、

公民信息自由权是公民依法可以自由获取、加工、处理、传播、存储和保留信息的权利。

9、消费者信息知情权

消费者在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时获取有关的信息资料,了解商品和服务的知识和内容的权利就是消费者信息知情权,也称消费者获取信息权。

10、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信息权利。

11、邻接权

亦称作品传播者权,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英语为neighboringrights。

12、着作权合理使用

着作权受到了时间和地域上的限制,还受到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的限制。

合理使用:

(Fairuse或Fairdealing)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着作权作品而不必征得着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的着作权权利限制制度。

13、着作权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其他人可以不经着作权人同意使用其作品,但必须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法律制度。

14、公共信息

公共信息是国家重要的信息资源,相对与纯商业化信息服务,我们可以把从事公共服务和公益服务的信息服务活动所采集、处理、发布和服务的信息统称为公共信息。

或:

公共信息是公共流通渠道提供的信息,如大众传播媒介的信息、公共机构如图书馆、信息中心、公开档案资料中心、美术馆、博物馆、专业机构等机构非商业性收集、加工、保存和提供利用的信息;

15、公共借阅权

所谓公共借阅权(PublicLendingRight,PLR)是指作者按其有版权的每本图书在图书馆被借阅次数收取版税的权利,但是这项费用不是直接向读者收取,而是由政府统一支付。

16、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17、计算机与网络信息安全

计算机与网络信息安全是指硬件、软件和信息不受自然和人为有害因素的危害,保持正常运行。

18、计算机网络犯罪

计算机网络犯罪是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利用计算机特性具有社会危害性,并达到应受刑事处罚程度的行为。

1.人类信息矛盾的表现是什么?

(1)信息自由与信息安全

信息自由是保障公民基本信息权利

信息安全是维护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

黑客自由与信息犯罪问题

言论自由与有害信息

知情权与隐私权问题

例如:

google被指责泄露军事机密让多国军方头疼

99年4月,河南商都热线一个BBS,一张说交通银行郑州支行行长协巨款外逃的帖子,造成了社会的动荡,三天十万人上街排队,一天提了十多亿。

(2)信息不足与信息过滥

信息不对称

举例:

政府信息不足〉信息垄断

举例:

网络信息过滥〉信息污染

信息交易费用成本增加、风险加大

政治信息、经济信息是不充分的。

信息偏在不仅不利于公实现信息获取权,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还会导致提供虚假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危害信息用户的行为。

例如:

信息爆炸信息污染

(3)信息的社会公益性与个体赢利性

效率与公平

产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合理使用

技术措施导致垄断和合理使用障碍

盗版与创新

知识产权与自由软件

(4)信息保密与信息公开的矛盾

知情权与保密权

收集权与控制权

传播权与秘密权

举例:

官员财产与个人隐私

举例:

信息公开与国家利益

2.什么是信息规范?

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信息规范是调整、控制和规定信息活动准则与行为的各类信息管理措施和手段的总称,信息规范的主要形式包括信息政策、信息法律和信息伦理等。

这几类形式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其中,信息法律是所有管理措施中重要的形式,是建立信息化社会秩序的基本规范,它对信息政策和信息伦理目标的实现起到具体化、条文化和强制性作用。

它们互相补充,相辅相成,共同实现目标。

3.信息法律关系由哪些部分组成?

信息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部分。

(1)主体:

又称信息权利主体,是指信息法律关系中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也就是信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只有依法具备一定条件和资格的参加信息活动的主体才能成为信息法律关系的主体。

信息主体依不同标准可有不同分类:

从信息所有人对信息产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角度,可分为信息占有主体,信息使用者主体、信息收益者主体和信息处分者主体。

从主体法律形态上看,信息法律关系主体可分为三类,即自然人信息主体、组织信息主体和国家信息主体。

(2)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指法律关系中可作为财产权利义务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

这些物是能够为人们控制,而且是有经济价值的。

精神财富,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智力活动成果。

如着作权、专利权、发明权等,

姓名权、肖像权

行为,指主体有意识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这个对象便是信息。

信息可大致分为人类社会信息和自然信息。

信息客体从内容性质上可以分为新闻、广告、知识、档案、文物、竞争情报、隐私、国家秘密、网络资源、统计数据、气象信息等。

这些不同类型的信息由社会中不同的主体拥有和控制。

(3)信息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信息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是法律赋予人们享有的权益。

信息权利表现为信息权利的享有者有权作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时可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实现其信息权益。

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人们应履行的某种责任。

信息义务表现为要求负有信息义务的人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以维护国家利益或保证信息权利人的权利获得实现。

4.信息法的特点。

信息法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如国家意志属性、国家强制性、权利义务法定性、具有普遍效力等。

它还具有其本身的特征:

(1)、保护客体具有无形财产性和知识性。

信息法中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为知识信息,它是人类社会智力成果和精神财富。

(2)、信息权利与义务的多元性。

作为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形式。

信息法的主体对所享有的信息权利,既有财产权利,更有精神权利。

(3)、信息法律规范渊源的广泛性。

法律渊源亦称法律表现形式。

信息法是由一些具有不同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组成。

(4)、信息法的技术性和战略性。

5.信息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哪些类型?

(P课本第10页和13页)

信息法是由一些具有不同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组成。

这些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和国际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其中不仅有法律,还有国家行政机关公布的有关信息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等。

我国的信息法以国家机关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为其主要的渊源。

按照国家机关的权限和效力的不同,一般可以把信息法律规范文件文为三类:

第一类是宪法;第二类是法律;第三类是从属于宪法和法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①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②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③国际条约。

注意:

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的法律规范,不能有冲突。

6.什么是信息法律体系?

信息法律体系的构成主要包括哪些部分?

(主要7个大的部分)

信息法的体系,通常是指信息法规范的分类组合所构成的一个内在和谐统一的整体。

信息法律体系的构成主要包括哪些部分?

公民信息自由权法:

保护信息自由权、消费者信息权及个人隐私权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政府信息法:

包括政府信息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法、特殊信息发布权等

大众传播法:

规制大众传播主体活动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公共信息法:

包括图书情报档案法等;

商业信息法:

保护商业信息权利,制止内幕信息交易、保护商业秘密的信息法律规范;

知识与信息产权法:

包括知识产权法及其相关的信息产权法律规范,包括有着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专有技术等非公开信息保护法,科学发现权以及保护高科技成果法,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卫星电视、互联网络、生物技术等等法律保护;

信息网络安全法:

规制计算机系统犯罪、网络犯罪等方面问题所制定的法律规范。

国际信息法

7.什么是信息自由权?

主要包括哪些权利?

公民信息自由权是公民依法可以自由获取、加工、处理、传播、存储和保留信息的权利。

作为公民重要的宪法权利和精神权利的公民信息自由权,具体包括:

公民信息知情与获取权

公民信息传播权

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利

8.什么是隐私权?

它的主要范围是什么?

与知情权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1)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信息权利。

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

隐私权的客体本质必须纯粹是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私事”。

(2)隐私权的范围

个人信息:

一切属于自然人的消息、状态和音信的传导等。

主要包括自然人所属的生理、社会等敏感心信息。

例如,个人的身高、体重、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经历、财产状况、社会关系、家庭情况、婚恋状况、学习成绩、缺点、爱好、心理活动、未来计划、姓名、肖像、政治倾向、宗教信仰等.

私人活动:

主要包括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多姿多彩的活动,比如走亲访友及其他社会交住等。

多泛指个人的一种动态的隐私权。

私有领域:

它主要包括个人住室,旅客的行李,学生的书包、口袋、日记本、通信等。

当然最核心的部分应当是个人身体的隐密部位。

它通常多泛指个的一种有形的隐私权。

在这些私有领域,未经其主人许可,他人不得侵入,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3)与知情权之间的关系是:

知情权(Rightofinforming)其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该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获悉政务信息的权利。

其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随着现代社会要求政治公开化,提高透明度,使公众了解政府的行为并实施监督,人们希望对世界的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大众传播媒介便极力报道形形色色的新闻、趣事。

这样就形成了一对矛盾:

即公民一方面要求保护自己的隐私,另一方面又要求了解自己应该知道的一切,要求社会(尤其是社会的政治方面)公开化以体现公民是这个社会的积极主体而不是消极的客体。

这是现代社会或说现代法律中两种权益的冲突。

如何正确处理公民的知情权与隐私权二者的关系呢?

为了维护他人的正当利益,他人的个人信息知情权应当优先于隐私权,即他人个人信息知情权可以对抗个人隐私权。

处理两者关系要遵循三条原则:

(1)、社会政治与公共利益优先:

个人隐私原则上受法律保护,但如涉及社会政治利益及公共利益则要区别情况加以对待。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矛盾还表现在国家利益和个人自由的协调问题,

(2)、权利协调原则:

一般而言,隐私权与知情权存在着矛盾和对立,但涉及到具体的案例、具体的人或事,他们之间又可以达到某种程度的协调。

他人利益无妨害:

爱滋病信息、未成年人

知情同意:

冯小刚骂记者事件、身份证等个人信息的使用和经营

(3)、人格尊严原则:

人格尊严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原则之一,在处理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时尤应遵循,具体表现为:

新闻报刊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揭露,必要时可以涉及某些个人的隐私,但不得以伤害他人人格尊严为目的;勿使其人格尊严受到威胁的侵害。

9.政府信息权利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政府信息权利从信息生产和使用过程来说,有信息获取权利、信息发布权利、信息的处理权利、信息保密权利和信息管理权利等。

10.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是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原则

(一)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政府信息面前人人平等:

首先是政府信息具有公共财产的性质,人人享有平等获取的权利。

其次,政府信息作为社会最重要的信息资源,人人都具有平等的使用的权利。

最后,作为政府信息的例外,有一部分信息是需要加以保密、不能公开的。

(三)提供政府信息属于公益服务不收费

我国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11.美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进展。

答:

美国国会从1955年起,多次举行听证会,论证制定信息公开法的必要性。

在多种力量的推动下,美国制定了《信息自由法》。

并和后来制定的《联邦咨询委员会法》、《隐私权法》、《阳光中的政府法》以及《电子信息自由法》等,构成了较为完整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

《信息自由法》1967年7月6日在美国实施。

<<信息自由法》的生效,实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定权从政府机构向国会和法院的转移。

1976年9月3日,美国第93届国会参众两院通过《阳光下的政府法》,该法强调了政府政策信息公开化。

1996年克林顿政府又将《电子信息自由法》的内容加人《信息自由法》系列之中。

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政府文书工作减少法案”,根据法案,美国将尽可能在2003年10月以前实现政府办公的无纸化作业,以使美国公民与其政府的互动关系实现电子化。

2000年,美国联邦政府推出了一个门户网站,使公民可以对所有联邦政府机构进行关键字搜索,而无需分别搜索每一个联邦政府机构的网站。

2001年,布什政府的预算草案称,要利用互联网帮助联邦政府提高工作效率。

并交由国会通过了《2001电子政府法案》。

12.着作权的人身权包括哪些权利?

着作权的人身权利(不可转让与继承)

①发表权

②署名权

③修改权

④保护作品完整权

13.不受着作权保护的作品包括哪些?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指通过各种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4)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5)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着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14.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主要内容。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为着作权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

1993年10月1日实施;

修订后的条例于2002年1月1日实施。

以修订后的条例为主。

以前的案例需要参考原条例。

内容

(一)、保护的客体

保护的客体,即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和文档两部分。

根据《条例》的解释,程序,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为同一作品。

文档,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条例》第六条规定:

“本条例对软件着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这不仅是软件着作权保护的原则,也是其他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着作权保护原则。

  该原则与着作权保护思想的表达,不保护思想是一致的,是着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见TRIPS第9条第2款:

“着作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1996年底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着作权条约》第2条也有相同的规定。

(二)、软件着作权的主体-权利的归属

根据着作权法规定,受保护的基本主体是创作作品的作者。

作者,指“创作作品的公民。

”《条例》规定的基本主体是软件开发者,即“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从《条例》的定义看,软件开发者首先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然后才是公民。

在介绍着作权法的主体时曾提到,作者只能是自然人。

另外,从构成开发者的要件看,开发行为不是创作行为,而是不同于创作的其他行为。

因此,开发者不是创作计算机程序的作者。

  无论是着作权立法,还是软件立法,其宗旨都是鼓励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与传播。

基于此,着作权法将保护的主体定位在创作作品的作者。

《条例》保护的最基本主体本应是创作(设计)软件的作者(创作人)。

软件尽管同其他文学、艺术作品有很多不同之处,但是同一切知识产权一样,软件也是智力活动的成果。

没有作者的创作,即使有巨额资金,也产生不出任何软件。

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条例》没有规定软件的作者,只是将开发者定为最基本的权利主体。

  除了开发者,通过继承、合同取得软件着作权的人也是《条例》保护的主体。

关于软件的外国权利人的规定,见以上对着作权主体的介绍。

(三)、软件着作权的内容和期限

(1)软件着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应当由软件着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着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着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是对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可以帮助持有者在诉讼中起到减轻举证责任的作用。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有关规定,证书可以作为软件企业申请减免税收的证明。

与传统的着作权相比,软件着作权没有展览权、表演权、摄制权等权利;

也没有规定软件着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这是因为软件首先是一种技术作品,为了推动技术的进步,不应限制他人在已有软件的基础上开发新的软件。

安装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软件的复制过程,结合《条例》对侵权行为和责任的规定来看,安装即是复制,因此,只要把盗版软件装入计算机就属于非法复制。

条例第24条:

未经软件着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着作权人的软件属侵权行为,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

这意味着商业软件的最终用户(不管是机构还是个人)未经软件着作权人许可,在计算机系统中装入其软件即为非法。

第30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

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着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2)软件着作权的保护期限

自然人的软件着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第50年的12月31日;

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软件着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四)、软件着作权的限制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软件的合理使用,作为对软件着作权的限制。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着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不过对软件着作权的保护与社会公益的平衡应该如何掌握,理论界仍在争论之中。

(五)、软件着作权的保护

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软件着作权侵权行为包括:

  1、未经软件着作权人许可,发表或登记其软件;

  2、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

  4、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署名;

  5、未经软件着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

  6、未经软件着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而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的行为;

7、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着作权人的软件;

8、故意避开或者破坏着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着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9、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10、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着作权人的软件着作权;

11、其它侵权软件着作权的行为。

软件着作权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一般的着作权侵权一样,也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对上述所有侵权行为,侵权人均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上述侵权行为中的第六至第十种,侵权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着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侵权软件复制品(即盗版软件)的善意持有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

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着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但因课堂教学、科学实验、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可以不经软件着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

但使用时应当说明该软件的名称、开发者,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依《条例》所享有的其他各项权利。

(六)、软件着作权的登记

  计算机软件的登记:

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软件着作权有效或者登记申请文件中所述事实的初步证明。

15.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哪些?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专利种类有:

①发明专利。

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②实用新型专利。

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③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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