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民银发20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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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民银发202号

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授信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标准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明确中小企业授信业务流程、岗位职责,促进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健康发展,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以及《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风险管理政策》,特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总行授权中小企业业务边界内的授信业务。

第四条本方法所指事业部总部为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

第五条本方法所指中小企业授信人员是指从事中小企业授信调查、审查、审批、放款、贷后管理、清收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指导原则

第六条为了实现风险可控、业务发展的经营目标,中小企业授信工作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风险管理原则

风险管理全面覆盖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风险管理贯穿于市场规划、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的全过程,风险管理是全体职工的责任,从事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相关的每位职工都是风险防范的重要环节。

〔二〕合规性原则

中小企业授信人员开展授信业务,必须遵循《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遵循央行和银监会的政策指引和监管规定,遵循银行业协会的行业协议以及有关国际惯例。

〔三〕风险与收益匹配原则

中小企业授信业务除考虑自身的风险承担能力、市场竞争因素外,还必须从我行的利益出发,考虑我行的资金成本、运营成本和所承受的风险,按照风险收益平衡原则合理定价,并按照收益水平确定中小企业授信业务一定的风险容忍度。

〔四〕统一授信原则

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应按照监管部门和我行统一授信的要求,制定授信标准和程序,统一考虑集团和单一客户的授信额度,统一管理授信风险。

〔五〕重视第一还款来源原则

中小企业授信应特别注重客户的资信实力,第一还款来源是审核授信的首要考虑因素,防止在风险评估中过于依赖客户提供的担保条件,但同时亦应重视担保对授信风险的缓释作用。

〔六〕尽职免责原则

中小企业授信人员在授信工作中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和我行中小企业业务规章制度,勤勉尽职的履行职责,实行尽职者免责。

第三章授信调查

第七条授信调查,指从接受授信申请开始,经过资料收集、调查分析、完成贷前调查报告、出具明确的授信建议、直至形成完整的送审资料报送审查审批部门的整个过程。

参与中小企业授信业务调查的人员包括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和业务部负责人。

〔一〕客户经理

客户经理为授信调查第一责任人,负责接受授信申请,收集和整理授信资料,核实信息,撰写授信调查报告,明确个人授信建议,对授信资料和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二〕风险经理

风险经理对客户经理提交的授信调查报告进行风险分析,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填写风险评价意见。

风险经理为授信调查第二责任人,对授信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对风险评价意见的客观性、公正性负责。

〔三〕业务部负责人

中小企业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本单位中小企业业务受理和授信调查工作的领导责任。

第八条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共同负责中小企业授信调查工作,其中客户经理是贷前调查的第一责任人,对授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撰写授信调查报告,风险经理对授信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撰写风险评价意见。

第九条授信调查的原则:

〔一〕实地调查原则。

必须对授信申请人进行实地调查,获取第一手资料,不得仅凭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完成所需的调查报告。

〔二〕双人调查原则。

授信业务调查必须执行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或业务部负责人〕双人调查制度。

〔三〕合规性原则。

中小企业授信业务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外部监管机构及我行的相关制度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法规明文规定向禁止或限制的行业、企业提供授信。

〔四〕客观公正原则。

对授信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不可盲从、不可偏信,须客观公正地开展授信调查,保证授信调查的独立性、客观性。

〔五〕完整性原则。

授信调查前应该设计充分、完整的调查方案〔包括调查方式、调查程序、调查内容、调查重点等〕,尤其强调对非财务信息的调查,以获得授信审批所需的完整信息。

〔六〕信息核实原则。

通过向授信申请人往来企业或知情人,如银行同业、中介机构、政府管理部门、专家等咨询,或通过公开信息搜集〔如新闻媒体、网站等〕,核实所获取信息的真实性。

〔七〕回避原则。

授信调查人员应主动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所申请的授信业务。

第十条授信申请人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产权明晰,治理结构健全、管理基本标准,工商年检合格;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照章纳税;用工、薪资制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管理规定;

〔三〕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

〔四〕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并通过年检,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授信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无不良嗜好,无刑事处罚记录。

第十一条具有以下特征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应重点调查

〔一〕申请人主营业务不突出,盲目扩展、多元化经营,具有明显投机行为;

〔二〕申请人为股权关系复杂、关联往来频繁的民营集团内融资平台;

〔三〕申请人互保金额大、涉及高风险担保圈,或涉及未决诉讼、存在较大代偿可能;

〔四〕授信申请无合理贷款用途的;

〔五〕申请人实际控制人有不良嗜好,涉及“黄赌毒”;

〔六〕申请人实际控制人超实力投资、过度举债、涉及民间借贷、信誉状况欠佳;

〔七〕申请人在他行有不良记录的中小企业客户、或他行退出的;

〔八〕申请人无实业经营,以投资管理、资本运作为主。

第十二条授信调查重点应依据不同的授信产品确定,如产品管理方法有明确规定的,按产品管理方法中的相关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中小企业风险管理部门可根据业务需要,针对不同授信业务特点,设计和颁布差异化的授信资料清单、授信调查报告格式、风险评价意见格式、评审报告格式和授信后检查报告格式,经颁布后实施。

第十四条中小企业授信调查原则和相关要求具体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授信调查操作规程〔试行〕》执行。

第四章授信审查、审批、评审监督和贷审会

第十五条授信审查是指从政策、行业、经营、担保、方案等方面全面评价、评估授信项目风险,供有权审批人决策参考的过程;授信审批,指根据对中小企业授信差异化授权原则,在受权范围内,对授信申请做出决策的过程。

参与中小企业授信审查、审批的人员包括评审经理、各级有权审批人、评审后督人员。

〔一〕评审经理

评审经理履行授信审查职责,包括对授信项目进行技术审查和风险评估,揭示授信风险,完善授信方案,形成授信评审报告,出具明确的信贷建议。

评审经理对审查过程的合规性和审查意见的合理性承担责任。

〔二〕各级有权审批人

各级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审批、出具明确的审批结论,对审批结论客观性、公正性、合理性负责。

〔三〕评审监督人员

评审监督人员对事业部风险总监转授权并派驻分行风险官、主审人等其他授信审批受责人审批的项目进行评审监督;对事业部领导交办的特定事项进行评审监督;根据监督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管理建议。

第十六条中小企业授信审查、审批原则

〔一〕政策导向原则。

中小企业授信审查、审批应遵循中小企业风险管理政策和授信政策。

〔二〕以客户为中心原则。

根据中小企业授信特点和市场竞争情况,针对客户的不同需求,实行差异化的授权、差异化的流程,有效识别风险。

〔三〕收益覆盖风险原则。

坚持高收益,在有效识别风险的基础上,防范和控制风险,通过风险定价,实现收益覆盖风险,充分抢抓市场商机,到达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的动态平衡。

〔四〕风险分散原则。

加强资产的组合管理,根据行业研究和市场规划,确定重点开发的行业和企业,通过行业和区域授信的比例控制,防止授信过于集中于某些行业和领域,到达风险分散的目的。

第十七条授信审查、审批要求和相关依据

〔一〕授信审查、审批应当独立、客观、公正,遵循行业评审技术标准和我行尽职审查的有关要求。

〔二〕审查、审批人必须出具明确的审查审批意见。

审查、审批人员原则上只能出具同意、有条件同意、续议和否决四种意见。

〔三〕评审人员主要依托授信客户提交资料、客户经理授信调查报告、风险经理风险评价报告以及中小企业业务部负责人审查意见等纸质材料和授信风险管理系统信息等非纸质材料进行授信审查,审查方式以非现场审查为主

〔四〕评审人员认为有必要现场了解情况的,可到申请人经营场所了解相关信息,如会见申请人或担保人相关人员,须在业务经办人员陪同下进行。

第十八条授信审查、审批重点

〔一〕授信申请人是否为我行中小企业市场规划和授信政策;

〔二〕授信申请人是否符合我行规定的准入条件,贷前调查内容是否完整;

〔三〕授信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外表真实性、合规性审查;

〔四〕授信客户信用评级审查;

〔五〕我行历史授信情况审查;

〔六〕授信申请人、授信项目的审查和评价

对其认为授信调查报告和风险评价报告中关于客户基本信息、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信用状况、生产经营、财务管理、项目合规性和经济性等未揭示、不完整、分析不到位、判断不合理的方面进行补充说明和分析评价。

〔七〕担保方式和担保能力审查

〔八〕授信方案合理性和可行性审查。

〔九〕审查、审批重点应依据不同的授信产品确定,如产品管理方法有明确规定的,按产品管理方法中的相关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审批方式

授信项目由各级有权审批人依据我行中小企业授信政策、市场规划及评审标准在其受权范围内进行专业审批,具体审批方式包括独立终审、贷审会审议。

第二十条授权管理

中小企业授信审查审批实行差异化授权,授信业务授权遵循“授权到人,责任到人;统一标准、差异授权;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授信审查、审批原则和相关要求具体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审查审批规程〔试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贷审会

贷审会是授信管理权利机构,以保持业务的稳健发展、良好的资产质量为目标。

事业部贷审会接受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督和检查。

〔一〕贷审会人员设置

事业部总部贷审会设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一名,主任委员由风险总监担任,秘书长由风险总监提名、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分行/区域贷审会设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一名,主任委员由事业部派驻分行风险官〔主审人〕担任、秘书长由派驻中小风险官〔主审人〕提名、事业部审批。

〔二〕贷审会议事规则

总部每次贷审会应到委员〔或参加表决的委员〕原则上不低于5名,其中包括贷审会主任委员或秘书长。

分行/区域每次贷审会应到委员〔或参加表决的委员〕原则上不低于3名,其中包括贷审会主任委员或秘书长。

〔三〕总部贷审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能

1、审议对特定地区、行业和客户以及创新商业模式的授信限额;

2、审议事业部总裁因对事业部内各级审批人的否决意见或授信方案有异议,需提交贷审会审议的项目;

3、审议分行/区域提交的仲裁项目,审议提请变更贷审会已批准授信条件的申请,审议对风险总监权限内终审项目的复议事项,审议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授信评审中心主审人、负责人认为确系复杂疑难或个人难以判断,并经风险总监同意提交贷审会审议的项目,审议其他经风险总监核准提交贷审会审议的授信申请和其他事项;

4、根据总行对事业部授权内容,审议展期、借新还旧、重组授信申请;

5、审议经事业部风险总监认定,属于风险度发生重大变化的授信业务、投资项目的补救方案及债务重整方案;

6、审议贷审会外聘专家或中介机构;

7、其他需要经贷审会集体审议的事项。

〔四〕分行/区域贷审会履行以下职能:

1、审议需要报总部审批的批量授信方案;

2、审议担保公司担保额度;

3、审议展期、借新还旧、重组授信申请;

4、审议需要报总部复议、续议的项目;

5、审议经分行/区域总部审批人员否决后需要复议的项目;

6、审议区域风险官、主审人受权审批范围内,认为需要上会的项目;

7、其它需要经区域贷审会审议的事项。

〔五〕贷审会具体工作制度参照《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授信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执行。

第二十三条评审监督管理

〔一〕评审监督目的

为保证中小企业授信评审审批工作的合规性、客观性、公正性、时效性和科学性,在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设立评审监督岗,对中小企业授信评审审批质量、工作行为和工作过程进行动态监督,对授信评审运行情况进行综合监督。

〔二〕评审监督原则

评审监督的基本原则为监督、制衡、辅导、服务,统一全行中小企业信贷经营理念,监督中小企业授权和风险政策的执行。

〔二〕评审监督方式和介入时间

评审监督工作主要采用非现场方式,依托信贷风险管理工作流程系统进行,根据介入时间可分为实时监督和事后监督。

〔三〕差异化监督

对具体授信项目的监督,根据多个维度采用不同的监督覆盖比例和介入时点,实行差异化抽样监督。

〔四〕中小企业评审监督具体原则和要求按《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评审监督管理方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授信产品、用途、期限、定价和担保

第二十四条授信产品

根据中小企业经营特点,重点支持可控制中小企业关键经营要素以及能够进行过程控制的产品或产品组合,通过产品控制风险。

第二十五条授信用途

我行授信应以满足中小企业日常经营所需为主,对以下用途的申请,不得提供授信:

1、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4、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项目批准文件、环保批准文件、土地批准文件和其他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的,或虽然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超授权批准的;

5、已被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列为淘汰类的项目,以及限制类的新建项目。

6、其他违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授信期限

授信期限确实定应依据企业资产周转和实际生产经营周期,与企业现金流相匹配,以短期授信为主,对于法人按揭贷款,授信期限应根据产品特点确定,可适度放宽。

第二十七条授信定价

积极引入利、费率的风险定价机制。

分行应根据申请人资质、担保条件等因素,参照当地市场定价水平确定授信项目的利、费率,且原则上不低于总行统一规定的指导价格。

第二十八条授信担保

〔一〕担保的原则

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

〔二〕担保的操作

担保人应与我行签署担保协议,出具有权机构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完善相应担保的法律手续。

〔三〕抵质押率

对于抵质押担保方式,抵押率计算方法是授信风险敞口除以抵质押物评估值;各级有权审批人参考我行相关指导上限和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相关产品管理方法进行抵质押率的控制与管理。

〔四〕创新担保方式

分行和中小企业授信人员应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创新担保方式,除传统的抵押担保外,还可利用辅助的风险缓释措施,尽可能缓释授信风险。

〔五〕中小企业相关产品管理方法涉及担保事项的,按产品管理方法要求执行,无产品管理方法的,按我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放款和贷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放款指对各类表内外授信业务终审后的授信条件落实、资料移交、放款审核、取印及签订合同、授信发放、档案管理、信息维护和统计等工作。

放款应按照《中国民生银行放款中心管理方法〔试行〕》、《关于建立中小企业放款专用通道的实施意见》和《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放款专用通道操作规程》的相关要求执行,并针对中小企业授信操作风险高的特点,严格落实授信条件、标准放款手续。

第三十条是指受信人实际使用银行授信后到本息收回或该授信完全终止前各个环节的管理,包括授信后检查、问题授信管理、风险分类、基础管理等工作内容。

〔一〕授信后管理原则

授信后管理工作按照“差异化、常态化、服务化”的原则开展。

1、根据风险状况、授信产品、担保方式的不同实行差异化的贷后检查,具体表达为授信后检查方式、检查频率、检查重点、报告形式等的差异化。

2、应尽早识别“风险信号”,将贷后检查与风险提示和风险预警紧密联系在一起,及时识别风险、及时提示或预警。

3、通过日常的客户回访与交叉销售实现“售后服务式”的授信后管理。

〔二〕实行授信风险责任人制。

1、客户经理是授信后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授信后管理各项信息、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授信后管理的及时性负责。

2、风险经理是授信后管理第二责任人,对客户经理授信后管理过程的合规性、提交报告及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3、中小企业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所管辖业务部门授信后管理工作承担管理责任,对所管辖业务部门中小企业信贷资产的安全负责。

4、分行中小企业贷后管理岗是各分行风险监控主责任人。

5、市场、风险、运营等各条线人员应按规定履行相应职责,通过多方协作及总、分行联动实现有效管理。

〔三〕授信后管理需要提交的贷后检查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作为续授信判断的重要依据。

〔四〕授信后管理工作具体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授信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七章有问题及不良资产处置

第三十一条有问题及不良资产处置,是指依照外部监管和我行的相关规定,对中小企业授信的有问题资产进行保全、清收和化解。

中小企业有问题及不良资产是指我行在经营中小企业金融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授信资产:

1、债务人违反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偿付利息或本金时违约或逾期。

2、债务人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故,不能按时、足额偿付利息或本金的可能性极大或在短期内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方式的债务重组。

2、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属关注类〔红色预警〕、次级类〔含〕以下的授信资产。

3、其他可能对我行债权安全或声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授信资产。

第三十二条中小企业有问题及不良资产处置的原则

〔一〕快速处置的原则。

中小企业有问题及不良资产的规模相对较小,资产缩减较快,同时也较易处置,必须加快处置速度。

〔二〕价值最大化的原则。

尽量减少信贷资产损失。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要公开处置,不得暗箱操作。

〔四〕尽量采用非诉讼手段的原则。

要优先选择债务重组、资产重组、协议处置、委托处置、打包处置等非诉讼手段。

在非诉讼手段无法处置时,如债务人失踪及故意逃避银行债务,可及时采取诉讼处置。

第三十三条有问题及不良资产的处置形式包括现金清收、转化盘活、以物抵债、呆账核销等。

第三十四条中小企业有问题及不良资产处置具体要求参照《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有问题及不良资产处置管理方法(试行)》执行。

第八章问责与免责

第三十五条中小企业授信业务责任认定,应在考核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的基础上,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和实际业务情况设立合理的风险容忍度。

第三十六条中小企业授信问责与免责应认真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中“尽责免责”的规定,实行“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

第三十七条有充分证据说明授信部门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外部监管机构的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在授信出现风险时,应免除授信部门和相关授信工作人员的合规责任。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相关各经办岗位人员可以免责:

〔一〕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的不良资产。

〔二〕因政策、市场、行业变化等因素导致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形成的不良资产。

〔三〕相关中小授信工作人员已严格按照本管理方法及相关授信操作规程、产品操作规程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了岗位职责。

第三十八条中小企业授信业务问责与免责具体要求参照《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方法〔试行〕》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方法由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本方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中小企业原有授信类相关管理方法与本方法有冲突的以本方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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