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分析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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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分析doc

公司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分析-

越来越多的公司股东与公司高管日益分离成两个独立的群体,各司其职,共同为公司的发展壮大作出贡献。

作为直接管理者,公司高管运用手中权力损害公司利益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相较于公司其他人员,也屡见不鲜。

不少公司高管,正是利用其职务便利,肆意的侵害公司利益,违背了其肩负的忠实义务,成为了法律制裁的对象。

身受其害的公司、股东以及其他勤勉尽责、忠实履行义务的公司高管们,希望通过各种手段去维护合法权益,要求以最严厉的手段去制裁那些违反忠实义务的公司高管们。

一、公司高管忠实义务

(一)公司高管的含义

本文所称的“公司高管”指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具体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中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公司高管忠实义务的内涵

公司高管的忠实义务,学者多有论述,观点不尽一致。

基于公司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现行可规制的法律制度出发,将公司高管忠实义务确定为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忠实义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三)公司高管忠实义务的具体表现形式

二、违反忠实义务的民事责任

(一)承担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

按照公司法理论,股东出资设立了公司,使其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股东的原始出资和公司运营所产生的财产,都可以视为一种相对独立的信托财产而存在,公司高管相当于受托人的地位,他们必须为了公司利益最大化服务,一切以权谋私的行为都将被视作对受信义务的违反。

基于此,《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公司高管违反忠实义务所取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同时,规定公司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从《公司法》现行规定分析,公司高管违反忠实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形表现式为:

一、因违反忠实义务而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二、造成公司损失的应赔偿公司遭受的损失;三、公司因此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高管应赔偿公司损失。

三、违反忠实义务的刑事责任

(一)违反忠实义务的犯罪构成

公司高管违反忠实义务承担刑事责任前提,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同时对达到情节严重、危害巨大的程度。

否则,就不应该以刑事责任予以苛责。

但同时也不因谨慎适用刑法而偏废刑事手段作为制裁公司高管违背忠实义务的有力武器。

(二)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

1.禁止利用职权收受商业贿赂等非法利益的义务

公司高管违背此项义务,国有公司高管涉嫌构成受贿罪,将按照刑法第385条、第386条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其他公司高管因其主体身份非为国家工作人员,则涉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将按照刑法第163条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3.竞业禁止义务、禁止篡夺公司商业机会的义务

《公司法》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包含了竞业禁止义务、禁止篡夺公司商业机会的义务。

根据刑法第165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涉嫌构成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国有公司高管。

4.禁止泄露公司秘密义务

《公司法》规定,高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公司高管如有侵犯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涉嫌构成刑法第219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

5.不得违反与忠实义务相关的其他义务

《公司法》为保障公司高管切实履行忠实义务,设计了兜底条款。

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认为凡是背信损害到了公司利益的行为,均可归结为公司高管未适当履行忠实义务。

在某些罪名中,可以根据此项认定公司高管构罪的行为要件。

如在国有公司处置其资产时,发生国有资产流失情形,公司高管如有违反忠实义务,可以适用兜底条款,进而认定公司高管涉嫌构成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四、总结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体现了不同的法律评价机制。

公司高管违反忠实义务,造成公司权益受损时,有权依据民事手段,要求公司高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当公司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具备社会危害性,构成刑事犯罪时,我们应当不余遗力的予以打击,以刑事手段制裁违反忠实义务的高管,同时对其他高管切实履行忠实义务保持威慑作用。

高管同一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既构成民事责任承担也构成刑事责任的承担时,应当民事制裁与刑事制裁并用,而不是以赔顶罪或者以刑代赔。

 

 

公司高管问责制度1

德邦汽车集团高管人员问责制度

为进一步界定职责,规范行为,严肃纪律,按照奖优、治庸、罚劣的原则,对公司高管人员在大额度资金运作、公司重要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方面,把问责与效能监察、审计监督结合起来,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实行程序化管理,建设现代化管理团队,减少和避免因决策失误给企业和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对职工合法权益造成重大伤害,特制订本制度。

一、问责范围

公司高管人员:

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基于法人治理结构的经营团队。

二、问责内容

1、销售目标完成情况;

2、生产目标完成情况;

3、重要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4、财务风险或损失;

5、重大质量事故;

6、重大安全事故;

7、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委员会办公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三、问责方式

1、批评或公开道歉:

在全体中高层参与的大会上公开批评或公开道

歉。

2、降薪:

降低基本薪酬1—3个等级,六个月或十二个月。

3、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向董事会提出针对经营管理中心各业务高管的其他问责建议,包括降职、免职等措施。

4、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向董事会提出针对总经理、财务总监、集团办主任的其他问责建议,包括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问责

(一)分管销售的高管(各门店总经理和执行总经理)问责

1、半年问责

①上半年销售目标完不成70%的应予批评或公开道歉;

②上半年销售目标完不成50%的应予降薪。

2、全年问责

①全年销售目标完不成80%的应予批评或公开道歉;

②全年销售目标完不成60%的应予降薪;

③全年销售目标完不成50%的,总经理可向董事会提出其他问责建议。

(二))分管技术生产的高管问责

1、半年问责

①上半年生产目标完不成80%的应予批评或公开道歉;

②上半年生产目标完不成60%的应予降薪。

2、全年问责

①全年生产目标完不成90%的应予批评或公开道歉;

②全年生产目标完不成70%的应予降薪;

③全年生产目标完不成60%的,总经理可向董事会提出其他问责建议。

(三)分管组织管理的高管(集团办主任)问责

1、半年问责

①上半年重要管理目标完不成80%的应予批评或公开道歉;

②上半年重要管理目标完不成60%的应予降薪。

2、全年问责

①全年重要管理目标完不成90%的应予批评或公开道歉;

②全年重要管理目标完不成70%的应予降薪;

③全年重要管理目标完不成60%的,董事长或经营管理委员会可提出其他问责建议。

(四)财务负责人(财务副总/财务总监)问责

1、财务风险监管(包括账款,现金等)不到位造成的损失:

①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批评或公开道歉;

②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降薪;

③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董事长可向董事会提出其他问责建议。

2、财务处置不当或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损失参照财务风险监管执行)和影响的,应予降薪,两次以上行业办公室或主管单位通报批评的,董事长可向董事会提出其他问责建议。

(五)分管质量的高管问责

①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2千元以上的严重质量事故或出现质量管理大幅度滑坡事件,应予批评或公开道歉;

②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5千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应予降薪;

③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的,总经理可向董事长提出其他问责建议。

(六)分管安全的高管问责

①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应予批评或公开道歉;

②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严重安全事故的,应予降薪;

③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总经理可向董事长提出其他问责建议。

(七)采供总监问责

①采购合同签订未经公司审批,合同审定不严格,存在风险未发现,造成合同执行过程中企业直接经济损失(标的物或项目成本损失损耗)在5千元以上的,应予批评或公开道歉并处3000元罚款;

②年度集采量在30%(含)以下的情况,次年应予降薪1-2档,低于15%(含),降级处理;

③配件采购质量合格率未达到95%以上,或单品类配件合格率受到两个以上门店店总在经营管理委员会上提出经核实属实,总经理可向董事长提出取消季度或年度相关奖励、提成、分成的问责建议。

(八)总经理问责

全年销售收入指标完不成60%、因其直接原因发生直接损失2

万元以上的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因其工作失误导致公司行业办公室或行政主管单位公开谴责的,应予降薪。

(九)适用所有高管的问责

在分管的范围内发生:

1、发生1万元以上严重经济损失及2万元以上重大经济损失的应予降薪或总经理向董事长提出其他问责建议;

2、发生重要客户投诉导致重大合同失标或业务中断的应予降薪或总经理向董事长提出其他问责建议。

(十)经营管理委员会办公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重要情形

①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通过的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决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利用职务便利进行与个人利益相关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而谋取个人利益,参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妨碍公司正常经营造成公司整体利益损失的;

③违反《公司章程》资本性支出管理规定,不严格执行大额度资金审批制度,在资本预算编制,使用控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一)公司子公司、分公司高管人员按以上问责办法执行。

五、本制度由董事长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德邦汽车集团

二〇一六年三月

公司优秀员工评选办法

【管理制度】

为了表彰为公司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员工和先进集体,同时激励全体员工奋发进取,加速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每年末在公司范围内开展金、银牌员工和优秀管理人员、先进集体评比活动,评比办法如下:

一、评比范围:

1、优秀员工、优秀管理人员:

本集团所有员工、管理人员;

2、先进集体:

以子公司、公司各部门和公司直属部室为单位;

二、优秀员工、优秀管理人员评比条件

1、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无迟到、早退,当年病事假累计3天以下;

2、工作业绩突出;

3、年累计考核无c等;

4、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善于主动与人合作;

5、工作认真负责,善于改进工作方法,工作效率高;

6、工作中计划性强、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7、尊敬领导,团结同事,为人正直诚实,作风正派,有良好的个人修养;

8、努力进取,不断学习新知识,有创新精神,敬业爱岗;

9、管理者有模范带头做用,善于指导和培养部署。

三、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工作成绩突出,各项工作达到或超过规定指标,预算达成率好;月度绩效考评分积分名列前矛。

2、计划周密,对工作有良好的指导作用,差错少,成本低、达成率高;

3、与各部门沟通顺畅,团队协作精神强,积极维护企业声誉;

4、员工团结、互助,有良好的学习风气,整体工作有创新。

四、名额设置与分配

1、推选出银员工候选人:

a部门1名、b部门2名、c部门1名、d部门2名、e部门2名;

2、在候选人中推选2名金牌员工,其余全部为银牌员工

3、优秀管理人员1名;

4、先进集体1个;

5、子公司总经理,公司直属部室主任属中高级管理人员,不参加员工评选,参加管理人员评选。

6、以上名额配置为暂行规定,以后每年可根据公司发展情况再定。

五、评选活动的组织

1、公司成立评选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对评选活动的领导和组织管理。

领导小组成员有:

董事长、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以及集团各直属部室、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董事长任组长;总裁、副总裁任副组长;两位副组长分别负责合肥、淮南两地的评选活动。

2、具体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由集团总裁助理和人力资源中心负责;

3、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子公司应首先组织所属人员对照评比条件认真学习;

4、各子公司按分配名额组织全体员工进行评选,公司直属部室由总裁办主任组织全体员工进行评选评选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选举,以得票数额多的(应超过参会人员半数)当选为银牌候选人,如遇票数相等或得票多的未超过半数再进行投票选举。

5、由评选领导小组分别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出当选人员;

6、优秀管理人员、先进集体先由全体子公司部室经理以上、管理人员以

无记名投票方式,各评选出一个优秀管理者和三个先进集体候选名额。

7、各区域负责人将当选的优秀员工名单、优秀管理人员名单、先进集体名单和先进事迹材

料报送集团人力资源部;

8、评出银牌员工后,根据名额分配,先进集体的评选分别由两地评选领导小组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出金牌员工人选和先进集体。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将当选的金牌、银牌员工名单、优秀管理者名单和先进集体上报董事长批准。

9、以上评选活动时间安排每年由人力资源中心根据情况确定;

10、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协调解决集团优秀员工评选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总裁办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评选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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