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转让加设备进口合同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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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转让加设备进口合同格式

编号: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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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转让加设备进口合同格式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章定义

第二章合同范围

第三章合同价格

第四章付款条件

第五章合同文件、设备和材料的交付方式

第六章包装和嗖头

第七章技术支持服务和技术培训

第八章预检和预验

第九章最终验收、检验和测试

第十章担保和保证

第十一章专利、商标和保密

第十二章质量标准

第十三章税收

第十四章不可抗力

第十五章争议的解决

第十六章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十七章联络会议

第十八章法定地址

设备技术许可证合同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合同号:

_方为中国公司,主要办公地址在中国

(以下简称被转让方),另一方为公

司,主要办公地址在(以下简称转让方)。

鉴于转让方拥有制造设备的专有技术,并有资格转让

上述技术;

鉴于转让方有权并同意向被转让方许可上述专有技术,只在

厂使用;公司购买许可活动所必需的合同材料和合

同设备,由厂进行许可的制造活动;

公司和厂共同而又分别承担本合同中的义

务;

鉴于被转让方希望使用转让方的专有技术,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厂制造设备;

鉴于被转让方希望向转让方购买合同材料和模块,该模块由要制造的元部件组成,并购

买合同设备,使被转让方只在厂能制造

设备;

鉴于被转让方应不断履行以购买订单为形式的不同协议,以向转让方购买合同材料;

鉴于该购买订单应服从于本合同有关合同材料的条件和条款;

因此,双方授权的代表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特此为证。

第一章定义

1.1“辅配件”指大量商用可购买到的材料,包括易耗品和其它与

系统安装和系统酉己套有关的元1!

节件,可由

—厂或转让方提供。

1.2“合同设备”指附件十二中规定的由转让方售给被转让方的测试生产设备。

1.3“合同工厂”指被转让方用转让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和专有技术制造合同产品的唯_地点,即中国厂。

1.4“合同材料”指固定网络设备、转让方软件和辅配件。

1.5“合同产品”指合同材料制成整机,经测试可销售给最终用户。

“合同产品”

的进一步定义见附件一A。

1.6“最终用户”指合同产品的购买者。

1.7"固定网络设备”指附件一B中规定的材料,为系统的一部分。

1.8“模块”指本合同附件一B中的规定的设备

子机及由转让方售给被转让方用于制成合同产品的元部件。

1.9“专有模块”指用于制造合同产品的元部件和组件。

1.10“专有资料”指本合同条款规定的资料,包括软件、目标代码、源码、测试

设备的计算机程序、技术支持、转让方专有技术和其它与之相关的文件、数据、材料、及指可向被转让方公开的业务、商业、金融、计划资料。

任何专有资料均由转让方标明“注册秘密专有”,证明其属“最高级机密类”或标明“保密专有”证明其属“初级机密类”。

1.11“专有权利”指专利、版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商标和其它知识产权或

指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前产生的专有权利、软件或其它著作,不论转让方是否获得专利、享有

版权或已注册。

1.12“软件”指与合同产品配用的目标码计算机程序,以及与合同设备配套使用

的测试源码计算机程序,以人们认可的形式提供,需要中间处理过后,由处理机编制。

所有

软件均按附件^一A与^一B中规定的软件许可证,由转让方许可给

厂。

1.13“技术支持服务”指本合同附件三和四中规定的在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和合同产品的制造、检验、调试、操作和其它有关职能方面由转让方向合同工厂人员提供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指导。

1.14“技术文件”指本合同附件二中规定的与合同设备的操作、维护、调试和检验有关,以及与合同产品的制造有关的所有技术指标、图纸、说明、数据和其它文件。

1.15“技术培训”指转让方在转让方工厂和合同工厂为合同产品的制造、检验、调试和操作以及为“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操作和维护,对“合同工厂”人员所进行的培训。

具体的培训内容和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1.16“专有技术”或“技术诀窍”指与合同材料和合同设备有关的相应的知识和

经验,该知识和经验是转让当时生产中所使用的。

“专有技术”由转让方以技术文件、技术

支持和技术培训的形式向合同工厂提供。

1.17

“验收标准”指技术文件中规定的用以限定合同设备性能的标准。

1.18

“合同”指本许可证合同及其所有附件。

第二章合同范围

2.1A)转让方同意向被转让方转让制造合同产品的专有技术和技术文件。

B)合同产品的制造按本合同附件十一中的说明,分一、二、三、四、五阶段实施。

C)转让方同意为合同工厂确认并向其销售按当时的技术合作阶段在技术合作等级下制

造合同产品所需的合同设备。

合同工厂所需的合同设备目录见本合同附件一C。

2.2转让方给予被转让方许可证和权利,使用转让方的技术文件和专有技术,制造

合同产品,使用和/或销售形成的合同产品。

合同产品的销售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它—

制式国家,下列国家和地区除外:

本合同所有许可证均是含提成的(除了附件九中规定的软件许可证是免提成的以外)、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不可转售的。

2.3转让方负责按本合同规定向被转让方提供与合同材料和合同设备有关的技术文件和专有技术。

2.4转让方负责派遣其技术人员来华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并对合同设备进行验收。

2.5转让方应尽最大努力满足合同工厂技术人员的要求,使上述技术人员能掌握

1.15条中确定的技术培训。

2.6除非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另增场所,否则被转让方只能在合同工厂进行许可的合

同产品制造工作。

2.7转让方同意向被转让方出售其专有模块,被转让方按转让方授权,仅旨于制造

除了被转让方经本合

完整的合同产品。

被转让方同意使用上述专有模块进行上述制造工作。

同特许生产的模块外,被转让方应向转让方购买所有被转让方要求的专有模块。

2.8只有事先得到转让方的书面同意,才能修改或改变转让方许可的用于合同材料

或合同产品的专用资料。

这有利于专有资料的质量保证、控制和标准化。

被转让方同意向转

让方支付工程费用,用以审批此改变或改进的内容。

被转让方同意给予转让方许可证,用以

制造、委托他人制造、使用和销售应用被转让方改变或改进合同材料后生产的产品。

被转让

方同意向转让方提供关于改变或改进的足够文件,以使转让方能将此改变或改进同样包括在

转让方产品中,费用由转让方支付。

2.9事先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应让渡本合同或本合同中给予的任何权利。

然而,为履行转让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转让方可使用其任何分公司、联营公司和/或附属公司的服务。

第三章本合同的价格

3.1被转让方根据本合同第二章的规定的内容和范围,向转让方支付合同总价和提

成费,以美元计价。

第3.2条款中所列的价格方第一、二、三、四、五阶段的费用。

合同

设备价格详见附件十二。

辅配件的预算性报价见附件一B,仅供参考。

实际价格调整应在每

次订货前由双方讨论。

3.2费用如下:

合同总价

技术转让费

合同设备价格

测试设备

加工设备和工具

培训设备

合同设备软件许可证费

技术文件费

设备手册

加工资料

技术培训费

设备操作

加工

系统

技术支持服务费

设备操作

加工

A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价格为C.F.R.(按1990年〈〈国际商会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定义)机场。

B技术文件费为C.I.F(按1990年〈〈国际商会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定义)_机场。

C合同材料价格不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3.3提成费

在本合同各阶段的所有合同材料(辅配件除外)价格上提取提成费。

五个阶段的提成费分别为:

阶段一;阶段二;阶段三

;阶段四;阶段五。

3.4模块价格

转让方同意销售模块,使合同工厂能制造固定网格设备。

模块价格可修改。

新的模块价

格应由本合同双方共同商定。

第四章付款条件

4.1本合同中规定的一切费用均以美元计价。

本合同中每个阶段均在该阶段开始日

付款。

各阶段开始日定义见本合同第17.2条。

4.2本合同第三章中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下列条款由被转让方付给转让方:

4.2.1合同设备

被转让方收到转让方的合同设备的货物发运通知后,应在预计发运日期前30天内,以

全电开的形式通过中国银行及开具不可撤销

的、不可转让的信用证。

该信用证格式由双方商定,见附件十三,金额以美元计,为该货运

总价的百分之一百(100%),该信用证使中国银行负有义务向受

益人转让方支付所有款项,有效期截止至双方按本合同第9.1条的规定签署验收合格证后

30天。

被转让方收到货运单据后用信用证付款:

A)转让方发运货物后,被转让方银行收到转让方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

3。

天,支付金额的90%。

1)全套清洁空运提单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标明“C.F.R.

—机场”,并根据本合同第6.3款标明“运费预付”,合同号和运输嗖头,并注明通知目

的港所在地的中国外贸运输总公司;

2)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总价的形式发票六份;

3)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90%的商业发票正本六份;

4)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5)详细包装清单一式六份;

6)原产地证明一式两份。

B)被转让方银行收到转让方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支付金额的1

%。

1)商业发票正本一式六份。

2)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9.1条规定签署的验收证明正本一份。

3)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4.2.2—至五阶段的技术转让费、技术文件费、技术培训费和技术支持服务费。

所有的技术转让费、技术文件费、技术培训费和技术支持服务费均以美元电汇,通过中

国银行和银行分行支付。

根据本合同第1

3.2条,一切应由转让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缴纳的所得税应由被转让方预扣并代表转让方

向有关税务机构缴纳,付款收据应立即传真和邮寄给转让方,本章所列费用按下列比例支付;

A.合同生效后30天内,被转让方收到下列单据后,被转让方以全电开的方式向转让

方支付15%的技术转让费、技术文件费、技术培训费和技术支持服务费。

另外,转让方应

提供以被转让方为受益人的保函正、副本各一份,格式见附件十四,金额为上述费用的15%。

阶段一预定的技术培训课程结束后,本保函即失效。

1)转让方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影印本一份,或转让方有关当局出具的

信函一份,声明不需要出口许可证;

2)金额为上述费用15%的商业发票六份。

B.阶段2开始后30天内,收到金额为上述费用25%的商业发票六份及全套标有“运

费预付”和合同号、运输嗖头,仅用于支付技术文件费的空运提单后,被转让方以全电开的

方式向转让方支付25%的技术转让费、技术文件费、技术培训费和技术支持服务费。

C.阶段3开始后30天内,收到金额为上述费用25%的商业发票六份,及全套标有

“运费预付”和合同号、运输嗖头,仅用于支付技术文件费的空运提单后,被转让方以全电

开的方式向转让方支付25%的技术文件费、技术培训费和技术支持费。

D.阶段4开始后30天内,收到金额为上述费用25%的商业发票六份,以及全套标

有“运费预付”和合同号、运输嗖头,仅用于支付技术文件费的空运提单后,被转让方以全电开方式向转让方支付25%的技术转让费、技术文件费、技术培训费和技术支持服务费。

E.阶段5开始后30天内,收到金额为上述费用10%的商业发票六份,以及全套标

有“运费预付”和合同号、运输嗖头,仅用于支付技术文件费的空运提单后,被转让方以全电开方式向转让方支付20%的技术转让费、技术文件费、技术培训费和技术支持服务费。

另外,转让方应提供以被转让方为受益人,金额为上述费用的10%的不可撤销的保函正副

本各一份,格式见附件十四。

阶段五合同产品的最终验收合格后,本保函即失效。

4.2.3合同设备软件许可证费

合同设备软件许可证费用总额应不迟于合同设备第一次预计装运前3。

天,电汇支付。

4.3提成费由被转让方在一至五阶段签订合同材料购买订单后,不迟于30天向转

让方电汇支付。

但是,提成费和合同材料费发票单独开具。

4.4对转让方以C.I.F条件发运的任何货物,被转让方同意,由外国保险公司出具的金额为货运值110%,投保了一切险的自行保险证明应为足够的保险凭证。

保险期

截止至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场。

4.5被转让方应不断履行购买订单,向转让方购买合同材料。

被转让方向转让方购

买合同材料,其付款条件同本合同第4.2.1规定。

但有关合同材料的验收合格证规定见

本合同第9.2条。

而按第4.2.1.B.2所述,验收合格证参见第9.1条,在此则

应参见第9.2条。

第五章交付方式

5.1技术文件

5.1.1转让方以CIF中国机场向被转让方交付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

所有技术文件。

5.1.2当技术文件到达中国机场后,该技术文件的所有权和损失风险

即由转让方转移至被转让方。

5.1.3机场在技术文件空运提单上所盖的日期戳为技术资料实际交付的日期。

5.1.4每批技术文件发运前一星期,转让方应将本合同号、预计启运日期、大概

包数、大概重量用电传或传真通知被转让方。

每批技术文件发运后48小时内,转让方应将

本合同号、发运日期、空运提单号、包(件)数量和重量用电传或传真通知被转让方及被转让方指定的中国境内内陆货运公司,并在每批技术文件发运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下列单据用D

HL或快件寄给被转让方及合同工厂:

A、两份技术文件空运提单

5.1.5

转让方提供给被转让方的技术文件用英文写就。

B、两份技术文件装箱单

5.1.6转让方提供给被转让方的技术文件按照本合同附件二检验。

5.1.7如转让方提供给被转让方的文件有丢失、损坏和/或不完整,转让方在收到被转让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免费将技术文件重寄或补发给被转让方。

5.1.8转让方提供给被转让方的技术文件应装在适于长途运输、多次转运,具防

潮、防雨保护措施的包装箱内。

5.1.9每包技术文件的包装封面上,应以醒目的英文印刷体标明以下内容:

A、目的地

B、合同号

C、收货人代号

D、嗖头

E、重量(公斤)

F、箱号/件号

5.1.10每包技术文件中,应有两份装箱单。

5.1.11附件二中规定的合同材料的技术文件和合同设备的技术文件由转让方分别交付给被转让方。

5.1.12每阶段预定培训日期前30天,转让方向被转让方发运该阶段的技术文

件,一式两份。

5.2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

5.2.1本合同附件十二中规定的所有合同设备和附件一B中规定的所有合同材料

由转让方交付。

交付条件为C.F.R机场目的地为中国机场。

5.2.2A)本合同生效日起两个月内,转让方应将初步的装运计划,包括合同号、

项号、货物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大概总体积,装运日期、批次和装运港

(机场)等以及尺寸(长、宽、高、体积)一式六份寄给被转让方。

如果有超宽或超重的合

同设备或易燃、危险的合同设备,那么还应将超重合同设备的大概重量,易燃、危险合同设备在运输和存放中的特殊要求和应采取的预防措施也一式六份寄给被转让方。

B)不可分割的成套合同设备每套最大重量为公吨,最大尺寸为

立方米。

不迟于首批设备装运前3个月,转让方应将更改后合同设备的装运计划一式七份提

交给被转让方,包括合同号、发运号、项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每件大概毛重、净重、每件的大概尺寸(长X宽X高)、体积、每批货物的装运港(或机场)、装运预计日期以及重量超过公吨和尺寸超过立方米的超大超重合同设

备的包装草图和装运危险合同设备时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各一式七份。

5.2.3海运(空运)提单上的日期为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5.2.4根据合同第5.2.1款,转让方在被转让方指定的港口(或机场)将合

同设备和合同材料装上被转让方指定的运输工具。

转让方将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转交给被转让方指定的承运人后,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的损失风险、所有权立即由转让方转移至被转让方。

5.2.5每次装运前,转让方应用电传或传真或电报尽快将下列内容通知被转让方:

A、合同号

B、目的地

C、货物准备就绪日期

D、总体积

E、总毛重

F、总件数

G、装运港(或机场)

H、每件重量超过公吨或尺寸超过立方米的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

的总的毛重、体积、名称。

同时,转让方用航空信、传真、快件、电传将下列票据交给被转让方,各一式六份。

A、每大件重量超过公吨或尺寸超过立方米后的装运草图。

B、危险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的说明,包括名称、特性、特别保护措施和处置办法。

C、在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湿度、震动等有特殊要求的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采取特殊预防措施的说明。

转让方还应将以上所列单据副本提交目的港所在地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

5.2.6转让方应在每批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完全装上承运工具前四十八小时内,

将合同号、商品名、数量、尺寸、毛重、发票以及预计到达日期,以电传或电报通知被转让方。

发运前,被转让方负责办理货物保险。

如因转让方未及时通知,致使货物未及时投保,由此产生的任何及所有损失均由转让方承担。

如系危险品(例如易爆材料),转让方应将其

性质及搬运方法电告被转让方和目的港所在地的中国外贸运输总公司。

第六章包装和嗖头

6.1所有待运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都必须包装坚固,适合所选的长途运输方式及多

次搬运装卸。

为了确保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在运输过程中安全无损,需根据合同设备和合同

材料中不同货物的性能和要求,采取合理保护措施,防潮、防锈、防震、防腐蚀。

被转让方与转让方承认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由精密电子组成,因此,将尽力保证这些货物有防雨、防

热、防湿、防震保护。

转让方应提供包

如被转让方要求提供长途海运用包装及无防护内陆运输和存放用包装,

装,费用另加。

转让方对包装不当负有责任,并对因包装不慎或不当导致的锈损负有责任。

6.2转让方应在每包散装附件上标上合同号、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主机名、附件名、

安装图上附件的位置号及附件号。

备件、工具和易损件部件在上述标识基础上,应再标上“备

用件”、“工具”和“易损件”字样。

6.3在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的包装箱相邻的四个面上,转让方应用印刷标签,以醒

目的印刷体英文字标出下列内容:

A、合同号

B、嗖头

如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则嗖头为:

C、目的地

D、收货人代号

E、装箱单号

F、毛重/净重(公斤)

G、箱号/件号

H、尺寸(长X宽X高;英寸/厘米)

I、合同设备名称和项号

如果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重量大于等于2公吨,其重心位置和起重位置应以英文标出,

并采用国际贸易中通用的适当运输标志和图案标在包装箱两侧,以便于装卸和搬运。

根据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的特点及在装卸、运输过程中的不同要求,应在其包装箱上醒

目的用英文及国际贸易惯例中规定的适当符号和示意图,标上“小心轻放”、“箭头朝上”、

“保持干燥”等字样。

6.4无包装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应用金属标牌标出上述内容。

对装在甲板上运输的

大件货物,应提供充分的支撑和防震缓冲措施。

6.5合同设备的每件包装箱内,应装有以下单据:

A、质量合格证书一式两份

质量证书样本:

公司在此保证并证明:

此中所含的产品皆为新产品;且上述产品符合所公布的技术指标。

B、详细装箱单一式两份

C、对必须进行组装的合同设备和部件,应有两份详细的组装图。

6.6每件合同材料的包装箱上应附详细装箱单两份,质量证明两份。

第七章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

7.1转让方应派遣熟练、健康和有能力的人员去合同工厂根据本合同规定提供现场

技术支持服务。

在中国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的人数、专业、任务、内容和期限详见本合同附件

三。

转让方声明,技术支持服务和技术培训足够用来培训被转让技术人员制造合同产品。

7.2转让方技术支持服务人员提供出入境签证的方便及在华的工作方便。

转让方技

术支持服务人员在华待遇见本合同附件三。

7.3转让方技术支持服务人员在华支持服务期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遵守

合同工厂的规章制度。

7.4被转让方有权派遣其技术人员或操作工人去转让方相关工厂培训。

培训的人数、

培训人员在转

专业、内容、时间和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7.5转让方应为被转让方培训人员提供出入境签证方便和培训条件。

让方国家待遇详见合同附件四。

第八章初步检验和初步验收

8.1转让方将尽其最大努力,保证本合同中由转让方提供的合同设备和合同产品的制造和检验按以下规定实施。

8.2对所有由转让方提供的合同设备,转让方应向被转让方提供保证声明书。

合同

材料的保证见本合同第十章。

8.3合同生效日起三个月内或相关阶段开始后三个月内,转让方应通知被转让方相

关阶段检验和测试设备的初步计划,并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转让方检验和测试的确切日期。

转让方有权自费派遣,为期天,去转让方工厂观看对主要合同材料的

检验和测试,了解设备的包装情况。

但上述检验不应严重影响正常生产。

如发现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的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发现包装不当,被转让

方人员有权表明意见。

转让方应予以充分考虑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设备质量。

被转让方人员不应会签任何质量证书。

被转让方人员参与质量检验,这既不免除本合同规定的转让方的担任责任,也不能代替合同设备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后,被转让方对其的检验工作。

8.4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抵达目的港或合同工厂后,被转让方应委托中国进出口商

品检验局对包装、外观、质量进行检验,并尽可能地对技术规格目测初检。

检验后,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证明,该证明应作为检验证据。

转让方有权自费派遣其检验人员参加开箱检验。

转让方检

被转让方应提前4周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通知转让方检验的预定日期和地点。

验人员应在预定检验日期前到达上述地点。

如果因转让方自身原因,未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派遣其技术人员去上述地点,则由被转

让方在转让方人员缺席情况下进行检验。

在这种情况下,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

验证书应作为检验证据。

8.5在对合同设备或合同材料的初步检验中,若发现有任何损坏、数量短缺、规格

错误,证实皆系转让方疏忽所致,则被转让方有权在检验后凭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转让方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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