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个人客户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买卖业务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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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个人客户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买卖业务协议书

代理个人客户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买卖业务协议书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工商银行(甲方)与客户(乙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代理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买卖业务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

本协议在有效期内约束双方之间的每一笔代理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交易业务。

    一、总则

    1、甲方作为交易所金融类会员,代理乙方在交易所内进行黄金递延合约买卖及有关的资金清算、实物交割活动。

甲方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因黄金买卖及有关活动产生的亏损。

    2、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代理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买卖业务,须出具乙方有效身份证件,并以甲方发行的灵通卡、理财金、e时代卡等交易介质作为资金清算账户。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保证当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前往甲方指定营业机构进行变更。

如不及时进行变更产生的任何责任及缺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承诺通过甲方代理进入交易所进行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买卖活动时,已了解、并保证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买卖业务的有关规定以及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乙方承诺遵守甲方的有关交易规则及制度。

    4、乙方应妥善保管与代理黄金买卖业务有关的账号、黄金交易编码和密码,凡使用该账号、编码和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买卖活动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的有关证件、资料、银行卡遗失或被盗以及密码遗忘或被盗,应按照甲方规定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因乙方未能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导致的一切责任或缺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交易时刻、交易标的、交易方式

    5、交易所交易时刻为:

(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

    北京时刻夜间:

21:

00——2:

30(周一-周四)

           上午:

09:

00——11:

30(周一-周五)

           下午:

13:

30——15:

30(周一-周五)

    每个交易日首场交易开市前十分钟为延期合约集合竞价时刻。

各交易日15:

00——15:

30同时进行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交收申报,15:

31—15:

40为中立仓申报时刻。

    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

夜间交易时段与翌日白天交易时段为一完整交易日。

交易时刻以交易所系统时刻为准;交易所将按照有关规定调整交易时刻,并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甲方不再另行通知。

    6、交易标的

    乙方可交易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品种暂包括AU(T+D)、AU(T+N1)、AU(T+N2);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价格保留两位小数;交易单位为手,托付交易起点为1手;AU(T+D)、AU(T+N1)、AU(T+N2)合约每手=1000克。

    AU(T+D)、AU(T+N1)、AU(T+N2)合约的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金锭,交割后的提货最小数量须为3千克或其整数倍。

    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交易所交易规则、自身业务进展需要相应调整乙方可交易的品种。

    7、交易方式:

乙方自主报价、交易所撮合成交。

    三、托付

    8、乙方可通过甲方的网点柜面、电子银行等渠道进行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交易;甲方有权按照市场需求和甲方的业务进展需要调整所提供的交易渠道。

乙方经甲方确认符合特定交易渠道使用资质要求后,自行选择使用甲方提供的柜面、电子银行或其它交易渠道进行交易。

    9、乙方通过甲方提供的网上银行方式进行黄金买卖活动时,必须拥有甲方网上个人银行客户号。

乙方应对通过甲方网上银行提交代理贵金属交易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负责,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甲方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10、乙方托付指令必须在交易时刻段内报送到甲方,甲方按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向交易所报送乙方指令。

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告知乙方,乙方有义务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任何在非交易时刻段内的乙方托付指令均视为无效。

    11、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托付指令,包括资金、持仓或实物是否足够、指令内容是否齐全明确、有否违反交易所规则、指令到达时刻是否为有效时刻等,以确定指令有效或无效;当确定乙方指令无效时,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指令。

    12、乙方在托付指令发出后,能够在托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前,通过甲方向交易所发出撤单申请。

甲方收到撤单申请后,如托付指令已部分成交,则撤销未成交部分;如托付指令已全部成交,则乙方的撤单申请无效。

乙方撤单申请须在交易所交易时刻段内(不包括延期合约集合竞价时刻)传递到甲方。

    13、乙方对甲方的代理贵金属交易网上记录有异议的,应在交易成交日起三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乙方对甲方代理贵金属交易的网上记录无异议。

    四、资金与实物

    14、乙方须以在办理代理黄金买卖业务的甲方分支机构开立的甲方灵通卡、理财金卡、e时代卡等交易介质作为代理黄金投资业务资金清算账户。

甲方可按照业务进展需要对可选择的交易介质进行调整,甲方不再另行通知。

    15、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采取保证金交易形式,乙方托付甲方开仓AU(T+D)、AU(T+N1)、AU(T+N2)合约时,需保证其资金账户资金足够,满足交易所需全部资金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手续费及其他交易所和甲方收取的费用)。

乙方托付甲方平仓AU(T+D)、AU(T+N1)、AU(T+N2)合约时,须有足够持仓合约。

乙方托付甲方进行延期合约交割和中立仓申报时,须有足够资金、库存和持仓合约。

    16、乙方通过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交收申报,交割收入黄金现货后,可自由选择提取或不提取实物黄金;乙方如需提货,可到甲方指定电子柜面或在网上银行发起提货申请。

    17、甲方对乙方交割和提取的实物黄金质量不作保证。

乙方对所提取的实物黄金质量有异议的,应在提金之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代理黄金业务网点和交易所指定金库提出,同时需提供提货确认凭证、黄金质量鉴定结论或有关证明。

超过此期限的,视为乙方对所提实物黄金质量无异议。

    五、交易账户治理

    18、乙方托付甲方进行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品种的交易,每日交易终止后,按照当日结算价以及乙方持仓量运算当日持仓总金额。

保证金应不低于当日持仓总金额的20%。

当市况发生波动或交易所因节假日等情形调整最低保证金比例时,甲方有权进行相应的调整。

乙方应当在甲方调整保证金比例后的次日上午9:

00前补足保证金。

在乙方保证金不足的情形下,乙方不能进行开新仓或买入现货交易,只能进行平仓或卖显现货交易。

    19、乙方应当主动查询其保证金变动情形。

如乙方持仓发生亏损,导致当日交易清算后,保证金低于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协议约定比例以及交易所和甲方调整保证金所要求的最低比例,乙方应当在第二个交易日9:

00前主动补足到账。

如乙方未能及时补足,则甲方有权对乙方持有未平仓合约进行强行平仓,乙方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缺失。

如强行平仓后亏损额超过保证金,乙方应主动补足超过部分,如果乙方没有主动补足,甲方将能够采取直截了当从乙方在甲方或甲方系统内各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划转资金等方式追补保证金。

    20、乙方自行决定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品种的交割申报。

在申报收货前,乙方应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内存入足额资金;在申报交货前,乙方在交易所仓库中有足额现货黄金。

如有违约情形,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21、甲方有权从乙方黄金交易资金账户中划转资金或乙方在甲方系统内各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转资金,用于偿付下列费用:

    

(1)按照乙方指令成交的货款和由此产生的交易亏损;

    

(2)为乙方支付的溢短差、仓储费、出入库费和运保费;

    (3)乙方的代理手续费和交易手续费;

    (4)乙方的延期补偿费和超期补偿费;

    (5)因乙方的交易行为产生的其它费用;

    (6)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及赔偿金;

    (7)甲乙双方同意的其他划款事项。

    六、费用

    22、乙方同意向甲方缴纳代理黄金交易手续费。

在本协议生效期内,甲方向乙方收取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银行代理手续费为成交总金额的万分之十九。

甲方有权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费用及市场的变化对上述费率进行调整,无需征得乙方同意。

    23、乙方支付给交易所的其它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溢短差、仓储费、运保费、延期补偿费、超期补偿费、代理黄金买卖过程中产生的资金划拨费用以及乙方的税项等)由乙方承担,前述税、费不在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手续费之内。

    24、上海黄金交易所将按照国家政策、交易所章程和市场状况调整收费(包括但不限于溢短差、交易手续费、延期补偿费、超期补偿费、仓储费、运保费、出库费、入库费)标准。

有关费用收取标准如下:

    

(1)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

延期费=持仓量×当日结算价×延期费率。

延期费有逐日收付和定期收付两种收付方式。

    Au(T+D)合约的延期费按自然日逐日收付,节假日按节假日前一交易日确定的方向提早收(付)延期费。

Au(T+D)合约的延期费率为万分之二。

    Au(T+N1)合约和Au(T+N2)合约的延期费为定期收付,按照合约规定的延期费支付日的延期费支付方向,在该日的全部多、空持仓之间进行延期费的收付,非延期费支付日的延期费率为0。

Au(T+N1)合约的延期费支付日为1月、3月、5月……单数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Au(T+N2)合约的延期费支付日为2月、4月、6月……双数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Au(T+N1)合约和Au(T+N2)合约的延期费率为百分之一。

    交易所可按照市场情形对延期合约的延期费率进行调整。

    

(2)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

客户连续持有延期合约的时刻超过合约规定的超期期限,交易所能够按照市场持仓情形对超期持仓加收超期费;超期费=超期持仓量×当日结算价×超期费率;交易所按照市场状况设定和调整的超期持仓期限及不同期限的超期费率。

    (3)实物仓储费收取标准为:

    剩余库存1.8元/千克•天

    买入货权库存0.6元/千克•天

    实物出库日1.8元/千克

    (4)运保费收取标准为:

    金锭运保费率0.07元/克

    (5)乙方在指定金库提取实物时,需支付出库费。

出库费率为2元/千克。

    以上费用标准由上海黄金交易所公布,交易所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市场状况进行调整。

甲方有权按照交易所收费标准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七、乙方须知、声明与承诺

    25、因受国内国际各种政治、经济因素,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的阻碍,黄金价格可能会发生剧烈波动。

乙方承诺已充分了解黄金投资的风险,充分了解黄金现货延期交收产品的保证金交易性质,充分认识到可能由此遭受的庞大缺失,并自愿承担这些风险和缺失。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市场分析和推测仅供乙方参考,甲方不承诺其所引用数据、资料及分析、推测结果的可靠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乙方确认其交易要求或托付是按照自身判定所做出,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导致的缺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6、乙方充分了解并同意:

甲方不向乙方作任何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的承诺,亦不与乙方分享收益。

    27、乙方充分了解并同意:

当交易所的某个交易品种达到涨、跌停板的情形下,会显现买入或卖出无法成交的可能,乙方的所有保证金和交易资金可能缺失殆尽且不足以补偿交易亏损,由此产生的一切缺失由乙方承担。

    28、乙方充分了解并同意:

在同一交易日内不同交易场次之间,黄金价格可能会有剧烈波动,乙方的未成交托付可能因通讯网络速度等缘故无法及时撤销,由此产生的一切缺失由乙方承担。

    八、免责条款

    29、因自然灾难、火灾、战争、国家有关政策变化、系统故障和通讯故障等甲方不可推测、不可操纵且不可克服因素,或者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甲方无法履行或无法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由此造成乙方的任何缺失,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30、因交易系统故障、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的成交价格有误、成交金额有误、成交币种及账户有关明细项目有误的交易,或因前述缘故导致的据非交易时刻段内的乙方托付指令而发生的交易,甲方有权取消或按照双方商定的正常价格补做交易。

同时,因前述缘故给甲方造成缺失的,甲方有权临时冻结乙方黄金交易账户资金或从乙方在甲方或甲方系统内各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划转资金补偿缺失。

    31、关于客户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进行的不正当交易以及其他非中国工商银行过错缘故造成的非正常交易,甲方有权取消交易并采取措施防止该类交易连续发生,如因此给甲方造成缺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2、关于发生非正常交易的有关账户,非正常交易的电脑确认、成交证实书及其他凭证一律无效,客户不得凭以主张权益。

    九、代理关系的终止

    33、乙方能够通过解除签约的方式,终止与甲方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代理协议。

双方终止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代理关系时,乙方必须将该合约下的持仓清空,且在解除代理关系当天无托付和成交记录。

    34、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阻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阻碍整个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的变更和解除,不阻碍缔约双方要求赔偿缺失的权益。

本协议的解除,不阻碍本协议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十、协议生效和修改

    35、本协议自甲方盖章、乙方本人签字之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6、若乙方通过甲方电子银行渠道向甲方申请办理代理个人客户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买卖业务,本协议自乙方通过电子银行阅读并确认签署之日起生效。

    37、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能够通过书面形式加以补充或修改,经补充或修改后的条款与协议本身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除非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补充或修改后的条款对其生效前差不多达成的交易不产生效力。

    38、乙方的所有交易要求或托付被执行完毕、被撤销或自动失效后,在甲方收到乙方书面通知终止黄金投资代理关系并办理有关业务手续后,或甲方因国家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向乙方公告停办业务后,本协议终止。

    39、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本协议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交易所章程、规则执行。

    十一、纠纷处理

    40、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发生任何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时,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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