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著作读书笔记.docx
《法学著作读书笔记.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学著作读书笔记.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法学著作读书笔记
法学著作读书笔记
【篇一:
法律著作读后感】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本书作者翟同祖先生,运用自己所学从法制史方面给我们学子们简明而又详细地阐述了从古至今,中国法律的发展。
不仅仅从先秦为起点,更深入到上古时期乃至红山文化时期。
详细阐述了每条法律的变化过程,并有实例佐证。
使得全书整体看上去很严谨,细致。
作者大量地使用文言文,起先读起来确实不是很方便。
但是细细读来,就发现了作者严谨的介绍思路,与作者的博学的智慧。
确实是作为法律人的楷模,值得我们同学们向他去学习。
本书主要从家族、婚姻,社会阶级、宗教与巫术等几个方面较为详尽地描写了我国传统社会的现实形态,在终章则着重于意思形态上的讨论从礼与法、徳与刑、以礼入法等方面阐述影响我国传统社会意识形成的传承因素,
并不忽视制度后面的概念,真正做到见微知著。
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
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联系,它与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反映了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
我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
二者是儒家意思形态的核心,是我国社会的基础,也是我国法律所注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
为什么说作者思路非常严谨,给大家举个例子。
从开始看,翟先生介绍完古代法律是分为家族式的小单元,有将家与族分开后进行阐释。
然后呢,讲到父权的时候。
有这么一句话“矩也,家长率教者,从又学找”(讲的是父权的意志不受侵犯)。
翟先生首先加入自己的阐释。
是从法律的观点来看,是法律给与的。
然后翟先生类比罗马时代父亲的“生杀权”。
又举例秦二世的矫诏行为,借父名赐死蒙恬与扶苏。
又拓展到法律的神圣性,父亲不能随便杀死自己的儿子。
也体现了我们法理上常说的,人权至上和统治阶级的意志。
为了增加严密性,说明法律的神圣性。
翟先生举例有对神圣性进行举例说明,“元明清开放,父母并非决不可杀子孙。
”举出了王起活埋儿子的案例。
真没想到,作者再给我们讲一个父权,能拓展到各个时代,滴水不漏的进行全面系统的阐释。
另有一处,“若致父母於死,自又罪加一等”,作者的研究造诣很深。
我觉得在说误伤和故伤时,特别的有意思。
因为作者开始就说,法是统治阶级,从宗法制开始,围绕家与族来制订起来的。
对于父母来说,无论是误伤和故杀儿子都是判处很轻的罪责。
父母状告儿子,都是不需要任何证据的。
想反,如果儿子故伤了父母,误伤之罪就不是很轻,故伤之罪更重乃至死刑亦不足平民愤。
此外,作者还在导论里面讲到。
自己在后面补充进去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这一趋势。
历史研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预测下一步的发展。
法制史也不例外,如果背离了这个方向,研究法制史是徒劳的。
仔细的看了看这一部分,说得很在理。
法律的儒家化究竟好不好?
我个人也有自己的看法,觉得这是顺应历史潮流的。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最终的目的就是实现人治的大同社会。
马克思与恩格斯提出社会主义应该是间接过渡式。
有两个条件,一是社会资源积累到完全充足的状
态。
二是人类文明(科技文明、道德文明)到达空前发达的状态。
这样社会直接由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
法律从历史上就逐渐变得更加成熟,也更加的人道,符合儒家的“仁政”思想。
通过对本书的阅读,我又做了如下思考。
第一,中国历史上就是一个不平等社会,这种不平等在政治、社会、生活的各个细节处表现出来,所谓的一个“礼”字。
这个“礼”,把人分成了三六九等,在社会秩序中做了固化。
这种社会结构的安排固然可以保证稳定的社会秩序,但也扼杀了社会前进和创造的活力和动力。
它也许有利于农业文明生产力条件,但也只能囿于农业文明生产力条件。
这就是为什么中国后来就落后了。
第二,因为中国历史上生产力的一度落后(甚至今天某种程度也落后),与这样一种不平等的礼治很有关系。
因此,到了今天,无论从生产力发展角度,还是从意识形态征服人心角度,不平等始终是无法再占据主流话语平台了。
平等这个概念,必然是历史大势。
当下的执政者,对此如何理解,体现的是他们的气度、眼光和格局。
如何承认普世价值,平等是不是普世价值,这个问题,终究要有个明确的回答。
第三,“以礼入法”的出现,终究是中国历史上法家理论存有根本缺陷。
按瞿先生的观点,法家是提倡人人平等的,但唯一没有包括君主。
就这一个人的偏漏,导致了君主可以随意选择儒家的礼治,并把法律改造成对礼治违反的罚则。
中国法律“重刑轻民”也许就是“以礼入法”的外在表现。
如果法家坚持了彻底的人人平等,那么礼治的理论前提就全部动摇。
这才更接近西方法治的范式和图景。
时至今日,中国的当代“法家”,是否在理论构建上还存有这样的偏漏呢?
这个盲点不触及,中国也许就走不出黄宗羲定律中的历史循环,难以接近我们期待的法治图景。
法就永远在权力之下,人民就永远不会信仰法。
对法律的信仰,必须建立在人人平等之上,这时法才会有它超越人人的先验价值和超越意义,才能取得被信仰的地位。
第四,所以,有人积极主张寻找本土资源,来重新接续历史传统,再造中国人可以接受的意识形态。
但读完瞿先生这本书,对这个观点就应该悲观的意味大一点。
因为,中国历史上的那种不平等,那是荒唐的不能再荒唐,有时是霸道的不能再霸道。
对于个人权利的漠视,是今天开放社会下的今人所断然无法接受的。
这样一种浸透到了一个国家、民族历史骨髓里面的不平等,怎么去接续?
就我个人观点而言,可以寻找本土资源,但任何接续改造的努力,无非也就是康有为般的托古改制。
因此,最为关键的还是新启蒙。
托古改制只能有工具价值,不能成为目的价值。
第五,在这种启蒙条件下,我觉得所有人都应该反思:
稳定的社会秩序这一重价值的真正意义何在,它是否必然凌驾于其他所有价值。
我们历史上是否太重视秩序,以至于把秩序僵化到禁锢了心灵。
心灵的自由这一重价值,该如何评价?
对这个命题的回答其实有现实意义,就是对目前“维稳”的价值探讨。
中国人、中华民族要怎样的“稳定”?
有吃有喝?
这是我们所要的么?
我们作为新的一代,应该在里面学到什么,是我们应当思考的问题。
一方面,是专业知识。
一本好书,比如说《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定是倾注了翟同祖及
其他诸位大家的心血,多次删减补充。
里面的知识,才得以和学者们和同学们见面。
所以,我们要好好的学习这里面的知识,为我所用。
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学习作者严谨的写作思路。
这在我们以后的学术写作方面,有极大帮助。
【篇二:
法学著作读后感】
法学著作读后感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个人连温饱都不能解决,那么谈法律、谈政治是没有意义的。
近代的西方法哲大家往往来自贵族家庭,这位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的孟德斯鸠同样是来自贵族家庭。
优越的条件、良好的教育,让他有时间也有能力从事法哲等方面的研究。
这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论法的精神》是他在1748年发表的最重要的也是影响最大的著作。
一,法律与政体
首先政体如何与有无法治有着直接的关系。
书中作者描述有四种原则:
民-主、贵族、君主、专制,并提出了这四种政体的原则:
品德、节制、荣誉及恐惧。
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惧,由一个人按自己意志无法无天的领导统治;君主政体由单独一人执政,却遵循着固定和确立的法律;贵族政体特权掌握在一部分贵族手中,维持他人和维持自己这个团体的一种平衡,他们需要一种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而民-主共和政体,权力由全体或者部分人民所掌握,不待说是有法治可言的。
其次,政体与立法权归属有重要影响。
法律是上层建筑,为统治阶级所服务,用以统治国家的工具。
民-主政体往往是“人民当家作主。
”君主和贵族政体,立法权掌握在君主和部分贵族手上。
至于专制政体,无法治又何来立法权。
此外,政体同样关系到法律的繁简、法律体系、法律内容等。
二,法律与自由
什么是自由?
人民似乎认为是爱做什么便可以做什么,这是事实。
但是,愿意做什么便做什么并不是政治自由。
在一个国家里,即在一个建立了法律制度的社会里,自由所指的仅仅是下面一种情况:
一个人能够做他应当做的事,但是不能够被-迫去做他不应当做的事。
什么是“独立”,什么是“自由”,我们应当牢牢记祝所谓自由指的是做法律所允许的任何事情的权力;如果法律所禁止的事,一个公民也能够去做,那么他的自由便丧失了,这就是因为这个权力也会为其他人所拥有。
三,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
孟德斯鸠非常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具有决定性。
亚洲的平原辽阔;海洋划分出广阔的区域;而且,由于它的位置靠南,泉水很容易干涸枯竭;山顶少有积雪;河流比较窄,人们受到阻碍较少。
在亚洲,权力便必须要带有专制性质了。
因为如果没有极端严厉的奴役统治的话,转瞬间便会形成一种割据状态,这是不符合地理性质要求的。
贫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气候能磨炼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坚强而一心捍卫自由。
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考虑这些因素。
四,法律与其他事物或现象
支配人类的事物有许多,如气候条件、宗教信仰、法律条文、施政纲领、先例、风俗习惯等。
其结果是形成一种一般的精神。
作者在本书中多次提到了中国让我惊讶于在当时的条件下,他的知识渊博,眼界开阔。
中国千年的封建社会可以说受礼教支配。
立法者们追求的是帝国的太平。
在他们眼里维护太平的最好方法便是服从,而这种观念所指导下的三纲五常、三从四德乃至三妻四妾为主流社会所接受。
我认为也正是这种错误的观念的长期存在性,严重影响到了如今的社会
【篇三:
读书笔记法学】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书名:
法学导论
出版社: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日期:
1997年7月
从1914-1919年拉德布鲁赫与科尼斯堡任非正式教授,后来因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而被
打断,从1919年秋季至1926年于基尔任正式教授,后因参加政治活动而中断。
拉德布鲁赫
于1919年加入社会民主党,1920-1924年任德国帝国议会议员,在此期间,他两度出任帝国
司法部长。
他的《德意志通用刑法典草案》被称做是其任部长期间的卓越文件。
而《社会主
义文化论》则是他对政治实践和科学沉思有机结合的一个有力例证。
1926年拉德布鲁赫接受
了海德堡大学的聘用,重新投身于科学工作的第一线。
1933年5月8日,根据这年4月7日的“关于恢复公职人员职位”的法律,拉德布鲁赫
被免职了,因为他——正如在这个法律中第4条规定的——“按照他迄今为止的政治活动来
判断”,他并没有真正做到“时时刻刻毫无保留地为民族国家”挺身而出。
此后,他留在德国
继续进行有创造性的科学工作,然而他的著作只能在海外出版。
他的《费尔巴哈传》1934年
姆格主编的《法哲学和社会哲学文汇》还对他开放,并且也不允许他接受外国的聘用和出国
的邀请。
不过拉德布鲁赫还是能够于1935年到1936年在牛津大学学院做了一年学术考察,
这次考察的成果主要在他的著作《英国法的精神》中体现出来。
1945年拉德布鲁赫重新回到海德堡的教席。
然而出于健康的原因,他对战后法学发展的
影响日益减少,但仍然撰写了一系列相关文章。
值得着重指出的是他的讲座摘要记录《法哲
学入门》,在这本书中,拉德布鲁赫对他的法学体系做了1945年以后惟一的一次总结阐述。
‘壮美的都市,那种外地风情、南德的感性气质和感性生活,尤其是慕尼黑德艺术及艺①参
律思想史上,他已被公认为一代法学大师。
他以哲学上的二元论为出发点所阐发的实证相对
主义法律思想,?
?
他终其一声生都在现象公正和事实公正、表面理性和客观理性之间探求真
正的公正和理性。
”
者、现代主义者、自然法学或者其他印鉴时,那么就决不会获得完整的拉德布鲁赫形象。
舒国滢对拉德布鲁赫的评价主要有五个方面:
其一、拉德布鲁赫的一生,为人、为学一
体,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真诚地对待学问、视学问为生命的品质;其二、拉德布鲁赫从来都不
回避现实,其理论视角往往直接关怀现实,以现实问题为出发点;其三、他对现实生活本身
理性而又感性的关怀,“具体地说,感性主要表现在对纳粹德国的对抗上,至始至终都是正面
应对,从来不妥协,不退让”,“理性主要表现在拉德布鲁赫研究问题时,总是用理性的思维
方式去观察现实并进行思考”。
其四、拉德布鲁赫的理论视野很宏阔,视角从来都是多维度的、
跨学科的,著作里面贯穿了法哲学、刑法学、历史学、文学、美学等等学科领域;其
五、拉德布鲁赫的语言反映出很深厚的学养,其古典韵味十足的德语体现在书面中,简
洁、明快,深入浅出,非常优美,时时可以让人感受到瞬间的智慧喷发的火花。
内容提要:
《法学导论》一共分为12章,在篇幅不算很大的著作中,作者以简练优雅的文笔和深邃
敏锐的思路,对法律思想的基本问题做了独到的探索和阐述,并且又在此基础上对主要法律
部门的一般问题做了不落俗套、独具境界的研究。
本书在结构上以法律的概念为起点,粗略地表达了作者对于法律观念的理解,并且首次
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其独树一帜的关于法律价值相对性的相对主义思想,也为其在1932年发表
的、最负盛名的《法哲学》的创作奠定下了基础。
自第二章起至第十一章,作者对一些重要
的部门法进行了阐述,在读者面前铺开了一幅宏大的法学画卷。
第十二章,作者就法学这一
科学本身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从法律职业、法律解释、法律体系、法律结构等方面进行了论
述。
这样的结构,也是作者今后写作生涯所一直沿用的,在1《法律哲学概论》和《法哲学》
两本著作中,作者亦是以抽象的法律观念的探讨为基础,进而通过对具体的部门法的解读,
来阐释自己的观点。
此外,本版次的《法学导论》还收录作者的生平、主要著述列表、以及
诸多版本的序言,更为重要的是,米健老师所写的“拉德布鲁赫的生平及其思想历程”一文
也赋予正文之后,这为读者更好地理解作者的思想内容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本书在内容方面,以优美的文字、精辟的论述以及独到的见解给读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这不仅要归因于作者本身所具有的诗人般的文笔与气质,更要将其归功于译者米健老师辛勤
工作,将一部经典的法学著作呈现在读者面前。
名段摘抄:
1.真实即使由于披盖着永远不可认识的面纱而依然未被科学所承认,亦会当然地发生效用。
以粗糙的俗世材料制成美好理想的印章,并用它做出不甚真切的拓印,丝毫无损于
这种美好理想。
p3
2.外在的行为似乎只是置于法律的判决之下,法谚说道:
不能因思想绞死任何人。
p4
3.由于一个人的法律义务不外是另一个人的合法请求的标的,所以,法律可以用外在的
法律行为来满足,不过对于这另一个人它也同样可以有效,他的请求之所以得到满足——
只是因为他也要予以履行!
p6
4.道德只知道义务,不知道请求,仅知道责任,然却不知道何以有责任。
p6
5.道德不需要任何外在的立法者和陌生的法官,因为它不需要任何超个人的那类法则。
道
德争议的完成并不在人与人之间,而是在欲望和良知之间静默的对话中,在我们那卑俗
的和较好的自我之间,在我们胸怀中的创造物与创造者之间。
p7
6.在习惯中,是给予每一个别人以全体人的意志;在法律中,是给予所有人以一种统一
意
志;而在道德中,每个人都是自我。
p7
7.道德法则适用于实际或意识上的具体化个人,而法律法则适用于共同生活的、人的共
同
体的人类。
p7
8.虽然法律的专门化可能一如既往地深入发展,但在任何程度上,法律面前平等和法律
规
范的一般性都是法律的本质。
针对在“正义拘束(bindederjustitia)中的人和事物
的终极个别特性,我们形象地描绘这种欲然的法律盲目性,并称之为平等。
p7
9.法律与国家乃效力于个别人们——首先是效力,他们的社会福利,“普遍的幸福感受”,
最后才是效力于他们的文化使命。
法律秩序关注的是,人类不必像哨兵那样两眼不停地
四处巡视,而是要能使他们经常无忧无虑地仰望星空和放眼繁茂的草木,举目所及乃实在的
必然和美好,不间断的自我保存的呼救声至少有一段时间沉寂,以使良心的轻语终归能为人
们所闻。
p11
10.国家终止之地,始有必然之歌,即永恒和不可替代的智者。
p12
11.自然法思想就曾是个错误,而且是能够想象到的最富有成果的错误。
这是一部古老
的“世
界史心计”(listderweltgeschichte),它把想使之生效的法律冒充为已经生效,把想
使之失效的法律冒充为已经失效,就这样,百年之久的启蒙运动在永恒且放之四海而皆有效
的自然法错误旗帜下,取得了其法哲学挑战的胜利。
p20
12.如果没有任何人能弄清什么是正义,那么就必须要有人对什么是正义作出规定。
p20
13.法律的设置必须是服务于一种意志,对每一种与之背道而驰的法律观,都可能执行
这种
意志:
对社会而言,表现为习惯法,对国家而言,表现为法则。
p20
14.民主的因素和国家的因素常常因其政治观点而相互排斥,然后又由于民族目的而重
新聚
合在一起。
p35
15.1789年《人与公民权利宣言》中宣称“在一个不确保人与公民权利和权力分立未予
以规
定的国家中,没有宪法可言。
”立宪国家奉为立国之本的自由,除了其积极一面,除了国
民对国家事务的参与之外,还有其消极一面:
即特定国家的国民自由,对国家来说就是不可
能触犯的个人自由范围的保证,就是国家活动不可逾越的界限的承认。
p36-p37
16.人们一般承认,实行一种道义上的义务是与政治上的选举权不可分离,人们甚至再
三要
求以法律保障这种选举义务,于是,每一个选举党派的公民义务不外乎是这种义务,即
选举权的行使不是基于一时情绪,而是基于一种对国家生活基本问题深思熟虑的和持之以恒
的立场,它不外以正确的选举义务为终点。
p48
17.两党制的前提条件是两个在政府中彼此替代更迭的政党相互共同拥有某种政策上的,
特
别是对外政策看法的相当内容。
否则,政府中政党党派的更迭就意味着一种无休止的建
设和拆毁,再建设与再拆毁,而不是一个仅仅渐渐改变其风格形式的建设的继续。
p49
18.人们习惯于既不把它作为法律赋予的意志力量又不(如耶林)将其作为法律上保护
的利
益去理解:
两种描述都是正确的,前者是就权利的法律实质而言,后者则是就权利的前
法律实质而言;前者是就法律后果,即立法者通过权利的赋予而产生的后果而言,后者则是
就法哲学动机,即在授予权利时指引给立法者的动机;权利是以其内容为正义意志开出了一
趟确定驶向的空车,即使在执行这种意志时对个别人没有任何利益——即使是瞎子索回借出去的眼镜;立法者分配这种权利,差不都是授与者可以向承租人索回的权
利。
因而,在多数情况下权利人有一种权利内容的利益。
p62
19.权利是两个相去甚远的,深刻分歧的路向的交叉点。
而这两个路向总是处于彼此对
立:
个人的利益和道德的要求——在权利方面,它们手挽手地前进,向来以规范加以拘束的
欲望,在此又相反地由规范解除束缚。
这也就是说,权利将人类的两个常常斗争的侧面,即
自然的愿望和它们的伦理价值,置于一个目标之上。
这或许是我们所说的精神力量的最强蓄
电池:
从行为的基本冲动出发来了解伟大的“为权利而斗争”的历史和艺术阐述。
p62
20.物权与债权之于法律世界本身,就如同物质和力量之于自然世界——前者是静止的,
后
者则是动态的因素。
p64
21.经济价值在从一项债权向另一项债权转移中始终存在,而在物法中任何时候都不会
有较
久的平静,即使是金钱(法律上的物,不过是为达到物权目的的一种经济上的手段),也
不是经济的终极目的:
一项债权所带来的塔勒,无须置于充满诗情的长统袜,亦不必置于宽
大的衣箱内,必须立即进一步流通,以便成立新的债权。
p64-p65
22.契约自由与私有财产权相联系,这是资本主义制度的法律基础,而这种社会法律秩
序的
实质在于,为了经济上的弱者利益而使契约自由受到限制并使财产权承担义务。
p67
23.古典民族经济学后来不得不对自己提出异议,因为事实上人们并不全都聪明自私,
多数
人反而愚昧、随便和善良,尽管立法可与接受者聪明与自私的心理状态保持关联。
因为
立法并不着眼于通常情况的人,而是最坏情况下的人。
p70
24.商法是基于个人主义的司法本质,为那些精于识别自己的利益并且毫无顾忌地追求
自身
利益的极端自私和聪明的人而设计的。
p72
25.在个人主义法律时代,商法必然扮演着整个私法发展中开路先锋的角色。
在即将到
来的
社会法律时代,劳动法将承担相应角色。
所以,商法与劳动法构成现代私法两个对立的
极点,即个人主义和社会的极点。
p75-p76
26.由于对“社会法”的追求,私法与公法、民法与行政法、契约与法律之间的僵死划
分已
越来越趋于动摇,这两类法律逐渐不可分地渗透融合,从而产生了一个全新的法律领域,
它既不是私法,也不是公法,而是崭新的第三类:
经济法和劳动法。
p77
27.从私法观察角度出发所看到的经济关系,不过是两个私人之间以互相平等为前提的
关
系,这种观点忽视了第三者,即在任何经济关系中都是最大的利害关系人:
公众。
p77
28.经济法产生于立法者不再满足于从公平调停经济参与人纠纷的角度考虑和处理经济
关
心,而侧重于从经济的共同利益,经济生产率,即从经济方面的观察角度调整经济关系
的时候。
经济法产生于国家不再任由纯粹私法保护自由竞争,而寻求通过法律规范以其社会
学的运动法则控制自由竞争的时候——而这种法律规范本身就是可能在社会学运动中有效干
预的社会学事实。
p77
29.这类处于一个“经济自治机构”——全国煤矿委员会、钾盐业委员会领导下,辛迪
加化
的企业到“经济自治”形式,以及国家监督已被视为社会化的最重要现象。
p79
30.如果说,经济法是从国民经济生产率的角度观察经济关系,劳动法则是针对经济强
者,
以保护经济弱者的角度思考经济关系。
p80
31.在罗马法中,劳动关系曾划入物权范畴:
劳动者作为奴隶,不过是主人的财产和物。
只
有那种习惯于将劳动的人视为物的法律,才可能以最近似物的租赁的方式表示“雇佣租
赁”。
p81
32.个别雇员面对企业主不免势单力薄,但同一行业全体活多数雇员有组织地使用罢工
这个
最后理性(ultimaratio)时,则显得强大有力。
p82
33.报复罚在事实上之所以有特别根据被称之为“法律罚”,是因为在行为与责任的确定
性方面,它为量刑提供了一个比教育罚和保安罚更为明确的标准,也同时因为它为针对行
为与责任的刑罚提供了单一的对应。
相反,教育罚和保安罚则依赖于因人而异且易出错的对
行为人人格的理解,另外也提供了过多的处治方法,使人难以选择。
包含着报复罚与威吓罚
的权威刑法,因此也在针对统治者滥用权力,维护法律安全方面发挥作用。
p86
34.刑罚即有意地施加痛苦.p87
35.“一种没有替天行道意念的人类力量,不足以挥起行刑的刀剑”。
过去人们根据神或
者
道德法则施行刑法,尚可以良知施行刑罚;然而,当以国家或者社会必要性或目的,以
多重意义的,受时代制约和具正义性的价值观名义处刑时,施刑的手就不能不颤抖。
最近的
大赦,众多的赦免,缓刑以及减刑,无一不愈来愈清楚地证明,刑法已丧失了它的良知。
p87-p88
36.得到的处方越多,病人离死神也就越近——犯人受处罚越多,再犯的机会也就越大。
p89
37.正确的心理学判断过程,不是从行为到人性,而是从人性到行为。
刑事程序却——
它不
可排除的疑问就此开始——注定必然从相反的方向展开:
从行为到人性,而它可能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