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CQZ01XZ01塔式起重机定期检验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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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CQZ01XZ01塔式起重机定期检验细则
检验细则
文件编号:
ZC/ZQ01-XZ-01
版本号/修改次数:
A/1
编制:
审核:
批准:
受控状态:
分发号:
2019年10月15日发布2019年10月15日实施
甘肃众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0.1修订页
序号
章节号
页码
修订内容
修改次数
批准人
日期
1
3.2.1
3
检验检测现场环境要求
1
2020.4.19
0.2目录
章节编号
内容
版次/修改次数
页码
0.1
修订页
A/1
1
0.2
总目录
A/0
2
1
总则
A/0
3
2
检验依据
A/0
3
3
检验程序
A/0
3
3.1
检验申报
A/0
3
3.2
现场条件
A/1
3
3.3
检验前准备
A/0
5
4
检验流程
A/0
6
5
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检验方法见附件4
A/0
6
6
定期检验判定准则
A/0
6
7
定期检验记录与报告
A/0
7
7.1
定期检验记录
A/0
7
7.2
定期检验报告
A/0
9
8
后处理
A/0
9
附件一
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申请表
A/0
10
附件二
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申请反馈单
A/0
11
附件三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仪器设备表
A/0
12
附件四
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检验方法
A/0
13
1.总则
1.1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塔式起重机的定期检验。
1.3本细则规定的定期检验,是指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以下简称自检)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定期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的检验。
2.检验依据
TSGQ7015-2016《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本细则引用标准如被修改,应依据最新版本对相应技术要求进行补充调整。
3.检验程序
3.1检验申报
3.1.1实施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其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3.1.2申请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填写《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申请表》(见附件1)。
检验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申反馈单》(见附件2),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资料。
前款要求的资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注:
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TSGQ7015-2016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附件C的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维保和自检,并且作出记录,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署意见。
3.1.3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塔式起重机每年1次。
注:
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定期检验、首次检验、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不因本周期内的复检、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检验而变动。
3.2现场条件
3.2.1检验检测现场环境要求
3.2.1.1现场环境监测要求:
①被检设备状况、检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及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②供电电源电压应正常,工作电压应满足使用说明书要求,现场供电电压波动偏差应±5%。
③无雨雪、大雾、且风速不应大于8.3m/s。
④环境温度宜为-15℃~+40℃。
⑤现场不应有影响检验及与起重机检验无关的物品和人员,并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3.2.1.2现场环境安全要求:
1检查塔式起重机机械运动部分与建筑物、设施、输电线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GB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
总则》中10.2界限尺寸和净距和15.3起重机械周围的障碍物的要求。
2塔式起重机是否还符合GB5144—2006《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中以下的要求:
①塔机的尾部与周围建筑物及其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0.6m。
②有架空输电线的场合,塔机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如因条件限制不能保证下表中的安全距离,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架设。
安全距离/m
电压/kV
<1
1~15
20~40
60~110
220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沿水平方向
1.0
1.5
2.0
4.0
6.0
③两台塔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塔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机的塔身之间至少有2m的距离;处于高位塔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
3.2.2检验检测现场检验人员及安全要求
3.2.2.1检验人员的要求
3.2.2.1.1检验人员应当在使用单位自检的基础上进行定期检验。
3.2.2.1.2检验人员到检验现场时,应当佩带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须的个体防护用品。
3.2.2.1.33.3.2检验人员到达检验现场,应当首先确认使用单位的检验准备工作。
对于检验前准备工作不足,实施检验不能得出完整结论、现场不具备安全检验条件、开展检验可能危及检验人员或者他人安全和健康的,经检验机构负责人同意,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但是必须书面向使用单位说明原因。
3.2.2.1.4检验人员在现场检验时,应当认真执行使用单位有关动火、用电、高空作业、安全防护、安全监护等规定,配备和穿戴检验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确保检验工作安全。
3.2.2.1.5在易燃、易爆、绝缘等场所检验,使用的设备仪器、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应当符合现场环境的要求。
3.2.2.1.6根据检验工作量大小,现场检验应有取得起重机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人员参加进行检验,必要时指定现场检验负责人。
3.2.2.2使用单位的要求
3.2.2.2.1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TSGQ7015-2016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附件C的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维保和自检,并且作出记录,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署意见。
3.2.2.2.2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交起重机械上次检验报告及使用登记证,上次检验周期内的维保、修理(如有)和自检记录,以及检验工作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需要拆卸才能进行检验的零部件、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按照要求进行拆卸;
(三)将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焊缝、严重腐蚀部位,以及检验人员指定部位和部件清理干净;
(四)需要登高进行检验的部位(高于地面或者固定平面2m以上),采取可靠的登高安全措施;
(五)安全照明、工作电源满足检验需要;
(六)需要进行载荷试验的,配备满足检验所需的载荷;
(七)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检验要求,没有影响检验的物品、设施等,并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八)需要进行现场射线检测时,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
(九)防爆设备现场,具有良好的通风,确保环境空气中的爆炸性气体或者可燃性粉尘物质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相应规定;
(十)落实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防护措施以及辅助工具。
3.2.2.2.3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现场安全监护。
3.3检验前的准备
3.3.1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应当认真执行使用单位有关动火、用电、高空作业、安全防护、安全监护等规定,配备和穿戴检验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确保检验工作安全。
3.3.2检验机构检验用的检测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见附件3),应当按照规定经过检定、校准。
对有防爆、防强磁场要求的场所,使用的检测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应当符合现场环境的要求。
4.检验流程
4.1使用单位对提供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检验机构对检验结论负责。
4.2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和要求》(见附件4)。
本规则检验项目中含吊具(注1)和轨道(轨道基础除外)的检验,不含索具(注2)的检验。
起重机械上所附设的升降装置和用于安装修理等用途的起重设备,作为整机的附属装置随同整机一同检验,其检验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注1:
起重机械吊具,是指用于将需要吊运的重物与起重机械承载钢丝绳(或者链条)联结起来,以实现吊运目的的起重机械部件,属于起重机械本体的一部分,如起重机械吊钩、抓斗、电磁吸盘、集装箱专用吊具等。
注2:
起重机械索具,是指吊具与吊运重物有效联结的辅助用具,如用于捆绑重物并联结吊钩的绳索、吊带、链条等。
4.3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记录。
检验记录应当具有可追溯性。
有具体数据要求的定量项目,记录实际测量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用文字描述检验结果;需要列表或者附图的,另列表或者附图。
4.4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流程图见附件5。
5.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见附件4。
6.定期检验判定准则
6.1检验结论综合判定原则如下:
(一)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综合判定为“合格”;
(二)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并且无法整改的,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三)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可以通过整改达到要求的,允许进行整改,并且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完成;使用单位整改并且自检合格后,应当申请原检验机构到现场复检,复检时所有检验项目合格,综合判定为“复检合格”,复检时检验项目仍有不合格项,综合判定为“复检不合格”;使用单位逾期未整改的,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6.2现场检验工作结束,检验人员应当当场向使用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6,以下简称检验意见书,格式分
(1)和
(2)两种],并且由使用单位有关人员签字。
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合格”或者“复检合格”的,出具检验意见书
(1)。
检验项目不合格项需要整改的、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意见书
(2)。
6.3对于检验存在不合格项需要整改的起重机械,或者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起重机械,应当停止使用。
7.定期检验记录与报告
7.1定期检验记录
7.1.1定期检验记录格式见(ZC/QZ01-JJ-01)
7.1.2定期检验记录有关栏目填写
7.1.2.1定期检验记录有关检验内容的填写规定
(1)检验记录填写时,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需要另列表格或附图的,应附上表格或附图;
(2)在实际检验中,若《定期检验记录》某项目中的内容与要求多于实际情况时,应将与样机不相关的内容和要求划去(123);
(3)《定期检验记录》应用钢笔或水笔填写,手工填写时书写应工整清晰,并不得使用修正液和乱涂改;
(4)《定期检验记录》填写有误,应用双划线(“123”)将错误内容划去后,在其上、下、左、右位置便于填写处写上正确内容,并盖章;
(5)《定期检验记录》的试验人员和校核人员签名处应由本人签姓名,不得代签;
(6)对测量数据采取“四舍六入五留双规则”进行修约。
即:
当尾数小于或等于4时,直接将尾数舍去;当尾数大于或等于6时将尾数舍去向前一位进位;当尾数为5,而尾数后面的数字均为0时,应看尾数“5”的前一位:
若前一位数字此时为奇数,就应向前进一位;若前一位数字此时为偶数,则应将尾数舍去;当尾数为5,而尾数“5”的后面还有任何不是0的数字时,无论前一位在此时为奇数还是偶数,也无论“5”后面不为0的数字在哪一位上,都应向前进一位;
(7)检验记录中数据填写的保留位数一般按照以下原则:
测量时,如果观测值比判定值大一个数量级及以上,则填写观测值数据;如果观测值与判定值是同一个数量级,则应多保留一位小数;
如果数据要经过计算处理,测量值则应比标准值多保留一位小数;计算后的数值比判定值多一位小数;
测量时,如果使用游标卡尺测量,则实测值应保留2位小数。
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应用文字表述试验状况和结果,需要另列表格或附图的应附上表格或附图,保证原始记录的可溯性。
7.1.2.2填写说明
a定期检验记录编号:
根据本公司《程序文件》中检验原始记录的编号规则执行
b使用登记证编号:
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编制的使用登记证编号
c使用单位名称:
填写设备使用单位的全称
d使用单位地址:
填写设备使用单位营业执照上的地址
e使用地点:
填写设备具体的使用地点,同一地点有多台设备时应填写具体方位
f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写设备使用单位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g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填写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姓名
h使用单位联系电话:
填写设备使用单位具体管理部门的联系电话
i使用单位邮政编码:
填写设备使用单位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j制造单位名称:
填写制造单位的全称
k改造(重大修理)单位名称:
填写改造(重大修理)单位的全称
l设备类别:
填写出厂合格证注明的设备类别(应与《特种设备目录》一致)
m设备品种:
填写出厂合格证注明的设备品种(应与《特种设备目录》一致)
n规格型号:
填写出厂合格证注明的规格型号
o设备代码:
按该设备《起重机械产品合格证》中的设备代码填写,无设备代码时填写特种设备目录》中相应品种代码
p产品编号:
填写出厂合格证注明的产品编号
q单位内编号:
填写使用单位的内部设备编号,使用单位无内部设备编号时应填写“/”
r投入使用时间:
填写设备首次检验报告中检验机构批准时间
s设计使用年限:
填写设备资料中注明的设计使用年限,如查不到填写“/”
t制造许可证编号(型式试验备案号):
填写该设备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型式试验备案号)
u制造日期:
填写出厂合格证注明的制造日期
v跨度(工作幅度):
填写出厂合格证的跨度(工作幅度),单位为m
w生产率:
填写出厂合格证的生产率,单位为t/h
x工作级别:
填写出厂合格证的注明工作级别,填写A1-A8中的其中一个
y额定起重量:
填写出厂合格证注明的额定载重量,单位为t
z额定起重力矩:
填写出厂合格证注明的额定起重力矩,单位为tm
aa起升高度:
填写出厂合格证注明的起升高度,单位为m
ab运行速度:
填写出厂合格证注明的运行速度,m/min
ac起升速度:
填写出厂合格证注明的起升速度,m/min
ad层数/泊位数:
填写出厂合格证注明的层数/泊位数,单位为层/位
ae大车(横移)运行速度:
填写出厂合格证注明的大车(横移)运行速度,m/min
af小车(纵移)运行速度:
填写出厂合格证注明的起升速度,m/min
ag其它主要参数:
根据出厂合格证填写设备其它必要的性能参数
ah检验日期(封面):
填写现场检验的日期
7.1.2.3检验环境:
填写现场检验时测得的温度、风速和电压值
7.1.2.4检验结论:
见本细则6.1条
下次定期检验日期:
填写设备规定的下次定期检验日期,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定期检验、首次检验、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不因本周期内的复检、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检验而变动。
7.1.2.5检验依据:
填写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2016)
7.1.2.5主要检验仪器设备:
填写在检验过程中使用的主要检验仪器设备和本公司内部编号。
7.1.2.6备注:
填写变更及其它需要的信息
7.1.2.6
a陪检:
由使用单位陪同检验的签字。
b检验:
由经安排参加现场检验的持起重机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人员签字。
c校核:
由经安排参加现场检验的持起重机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人员进行校核的人员签字。
7.1.3定期检验记录有关检验内容的填写要求
a序号、项目编号和检验项目:
以本检验细则的规定为准。
增加检验项目在“其它”栏中列出,序号顺延,项目编号按“其它”类编号排列。
7.2定期检验报告
7.2.1定期检验报告格式见(ZC/QZ01-JJ-03)
7.2.2定期检验报告填写要求
定期检验报告填写除7.1.2和7.1.3条款规定的要求外,增加以下要求:
1)检验报告编号:
根据本公司《程序文件》中检验报告的编号规则执行。
2)签发日期:
填写相关人员签字的时间。
3)批准:
由经授权人员签字。
4)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和“结论”按照如下要求填写:
(一)单项“检验结果”一栏中,定量项目填写数据,定性项目作简要描述;
(二)单项“结论”一栏中,填写“合格”“不合格”或者“无此项”。
5)规则中明确的按规则说明。
8.后处理
8.1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报告》(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格式见(ZC/QZ01-JJ-03)。
检验报告应当经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8.2在使用登记地使用的起重机械,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意见书
(2)及时报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
在非使用登记地使用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报告报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备案;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检验机构还应当将检验意见书
(2)及时报使用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定期管理部门。
8.3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当将以下检验资料汇总存档:
(一)检验记录和报告;
(二)检验意见书;
(三)与检验有关的其他资料。
首次检验还应当保存产品设计文件(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或者气动系统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包括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
检验资料长期保存。
8.4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报告应当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者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涂改无效。
8.5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报告无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核准证号、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无效。
8.6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报告一式两份,由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分别保存。
8.7检验报告由综合业务管理部门盖章、发放。
附件1
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申请表
编号: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单位通讯地址
申请单位联系人电话
申请单位联系人手机
使用单位名称
使用单位地址
制造、安装许可证编号(型式试验证书编号)
(实施首次检验的填写此信息。
国内生产的起重机械填写制造、安装许可证编号,进口起重机械填写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编号)
设备品种(型式)
产品型号规格
台数
提交的资料:
备注:
申请单位联系人(签字):
(申请单位公章或者专用章)
年月日
附件2
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申请反馈单
编号:
(填写申请单位名称):
经审查,你单位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申请(申请表编号):
□接受申请,我单位将在5个工作日内派出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请按照此单背面提示的内容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需补充资料如下:
检验机构联系人:
日期:
(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年月日
申请单位联系人:
日期:
注:
本反馈单一式两份,由检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3: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量具名称
精度要求
备注
1
万用表
±2%
2
绝缘电阻测量仪
±1.5%
3
接地电阻测量仪
±2%
4
钳型电流表
±2%
5
经纬仪
4”
6
水准仪
±2.5mm/km
7
便携式测距仪
±1.5mm
8
转速表
±1km/h
9
测厚仪
±0.5%
10
称重仪
±1%
11
声级计
0.1dB(A)
12
温湿度计
±2%
13
百分表
0.01mm
14
压力表
±7Pa
15
点温计
±1%
16
弹簧秤
±0.6N
17
游标卡尺
0.02mm
18
钢卷尺
1级
19
钢直尺
1级
20
塞尺
1级
21
力矩扳手
23
线锤
24
常用电工工具
25
便携式检验照明灯
26
钢丝绳探伤仪
选用
27
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
水平1%;垂直5%
选用
28
便携式磁粉探伤仪
A1试片
选用
附件4:
序号
检验项目和要求
检验结果
1
C1
技术资料审查
上次检验报告及使用登记证,以及使用单位使用记录(包括日常使用状况、维保、修理、自检、运行故障和事故等记录)是否齐全,是否存档保管。
资料审查
2
C2
作业环境和外观检查
C2.1
起重量或者起重力矩标志
检查起重机械明显部位标注的额定起重量或者额定起重力矩标志是否清晰、符合规定。
宏观检查
3
C2.2
安全距离及相关尺寸
(1)检查起重机械运动部分与建筑物、设施、输电线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GB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
总则》中10.2界限尺寸和净距和15.3起重机械周围的障碍物的要求。
1)塔式起重机是否还符合GB5144—2006《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中以下的要求:
①塔机的尾部与周围建筑物及其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0.6m。
②有架空输电线的场合,塔机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如因条件限制不能保证下表中的安全距离,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架设。
安全距离/m
电压/kV
<1
1~15
20~40
60~110
220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沿水平方向
1.0
1.5
2.0
4.0
6.0
③两台塔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塔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机的塔身之间至少有2m的距离;处于高位塔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
2)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是否还符合GB26557—2011《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中5.5升降通道防护装置和层站入口的要求
(2)检查机械式停车设备基本尺寸(出入口、人行通道、停车位)是否符合GB17907—2010《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中5.3基本尺寸的要求。
宏观检查
必要时测量
4
C2.3
起重机运行轨道
检查起重机运行轨道是否无明显松动和影响其安全运行的明显缺陷。
宏观检查
5
C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