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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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版

海南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19年版)

为全面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实现最大限度减少因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根据《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海南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在对2018年《海南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总结基础上,更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

提高公众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以下简称预防疾病母婴传播)的认识,建立健全适合本地区的预防工作模式,为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综合干预服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疾病母婴传播,降低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妇女儿童的影响,进一步改善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

(二)具体目标

至2020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1.全省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达到95%,其中孕期检测率逐年提高到90%以上,并提高孕早期检测比例。

2.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抗艾滋病毒用药率达90%以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毒用药率达90%以上。

3.梅毒感染孕产妇梅毒治疗率达90%以上,所生儿童预防性治疗率达90%以上。

4.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新生儿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率达95%以上。

5.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至4%以下。

6.先天梅毒报告发病率下降至15/10万活产以下。

7.乙肝感染孕产妇妊娠及所生婴儿随访率达到50%以上。

8.提供相应服务的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

9.加强逐级技术指导,至少达到省级对市县级1次;市县级对乡镇级4次。

二、工作内容

结合孕产期与儿童保健服务,为所有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全面、整合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服务流程见附件1)。

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和知识宣传。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社区卫生服务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大众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提高育龄妇女及其家庭,特别是孕产妇对预防母婴传播的认知,促进健康行为。

(二)孕产妇检测与咨询服务。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检测技术规范,为所有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主动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尽早明确其感染状况。

在孕早期或初次产前检查时,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及相关检测的信息,提供免费、适宜、规范的检测,依据检测结果提供检测后咨询。

为提高孕期检测率,对于孕早期或初次产前检查不同意接受检测的孕妇需在《孕期检测知情拒绝书》上签名,并在其《孕产妇保健手册》(或《母子健康手册》)上标注未检测字样,以便下次产检或住院分娩时提供检测,避免漏检。

对临产时才寻求助产服务的孕产妇,也要及时进行检测与咨询(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服务技术要点见附件2)。

(三)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保健服务。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感染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将其纳入高危管理,遵循保密原则,提供高质量的保健服务。

除常规孕产期保健外,还要提供安全性行为指导、感染症状和体征监测、营养支持、心理支持、性伴告知与检测等服务。

给予感染孕产妇安全助产服务,提倡自然分娩,不应将感染作为剖宫产的指征。

实施普遍性防护措施,减少分娩过程疾病的传播。

帮助产妇及其家人制订适宜的生育计划,落实避孕措施、促进安全套使用,减少非意愿妊娠和疾病传播。

为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常规保健与随访服务,强化生长发育监测、喂养指导、疾病综合管理、感染症状和体征监测等服务。

(四)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1.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一旦发现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无论其CD4+ T淋巴细胞计数水平和病毒载量情况,应当及时为其提供免费抗病毒治疗,不具备抗病毒治疗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都应当提供转介服务,并做好转介过程的信息交流。

在用药前和用药过程中,特别在用药初期以及孕晚期,要进行CD4+T淋巴细胞计数、病毒载量和其他相关检测,以评估感染状况及监测用药。

在用药前和用药期间要持续给予用药依从性的咨询指导。

婴儿出生后,应尽早(6~12小时内)提供免费抗病毒用药;给予科学的婴儿喂养指导,提倡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进行感染状况监测,提供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和抗体检测服务;必要时进行转介。

在艾滋病感染母亲所生儿童满1、3、6、9、12和18月龄时分别对其进行随访,提供常规保健、生长发育监测、感染状况监测、预防营养不良的指导、免疫接种等服务,并详细记录随访的相关信息(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见附件3)。

2.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辖区定点治疗机构应当对孕早期发现的梅毒感染孕产妇(包括既往感染者)在孕早期及孕晚期进行规范的青霉素治疗;对孕中、晚期,以及临产发现的梅毒感染孕产妇,也要及时给予治疗。

在治疗过程中要定期进行随访和疗效评价,对复发或再感染者应追加治疗。

所有儿童出生时即进行梅毒感染相关检测(如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定量检测等),及时发现先天梅毒患儿。

根据需要,为所生儿童实施预防性青霉素治疗。

对出生时明确诊断的先天梅毒儿童及时给予规范治疗,并上报先天梅毒感染信息;对出生时不能明确诊断先天梅毒的儿童,应定期检测和随访,以及时诊断或排除先天梅毒;对随访过程中诊断的先天梅毒儿童及时给予规范治疗并上报先天梅毒感染信息。

在没有条件或无法进行先天梅毒诊断、治疗的情况下应及时进行转诊(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见附件4)。

3.预防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和辅助检查,密切监测肝脏功能情况,给予专科指导。

必要时给予转介服务。

对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按要求及时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按照国家免疫程序接种乙肝疫苗。

在婴儿满7月龄对婴儿进行随访,检测乙肝两对半,以明确母婴阻断干预是否成功,并详细记录随访的相关信息。

我省拟在试点地区(海口、三亚、儋州)开展乙肝感染孕产妇临床管理工作,为感染孕产妇提供预防性抗病毒治疗,为乙肝免疫失败的婴儿提供乙肝疫苗复种。

试点工作经费拟由香港择善基金会资助,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五)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综合关怀与支持。

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及其他相关组织应当根据自身服务的特点和能力,通过多种形式或渠道,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儿童及其家庭,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相关咨询指导、心理支持、综合关怀及转介等医疗保健综合服务。

三、职责分工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省、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承担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由妇幼保健院、皮防(疾控)机构、综合医院、基层医疗机构等服务机构密切配合的协作机制,共同抓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医疗保健机构。

1.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常规孕产期保健、产科和儿童保健工作,开展预防疾病母婴传播的医疗和技术服务。

为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检测与咨询;实行首诊责任制,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提供抗病毒药物应用、安全助产、喂养指导、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婴儿早期诊断的血标本采集及转运等服务和干预措施;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规范治疗,为其所生儿童提供预防性治疗及梅毒感染状况监测、婴儿确认诊断的血标本采集及转运、为梅毒感染孕妇的性伴侣进行梅毒血清学检测及驱梅治疗,并追踪确认梅毒阳性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随访是否转介到位;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所生儿童在出生后24小时内(最好是12小时内,越早越好)注射100IU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种乙肝疫苗,填写《预防乙肝母婴传播新生儿免疫球蛋白注射登记本》。

严格规范相关药品、试剂,特别是乙肝免疫球蛋白的存储和使用,保障其安全的使用和有效性。

参与并开展预防疾病母婴传播的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负责收集、上报相关信息资料。

2.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除承担上述医疗机构职责外,还应做好:

省妇女儿童医学中心设立项目指导办公室,负责承担全省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协助省卫生健康委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工作流程,开展项目工作督导与检查和省内人员培训;负责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阻断所需检验试剂、配套耗材、药品的招标采购及分发管理工作,并确保所采购的检验试剂、配套耗材、药品在招标、采购、运输、储存、发放等环节的安全和有效;负责对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定期随访工作提供指导;负责全省相关信息的管理,包括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分析和反馈等工作。

省妇女儿童医学中心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负责全省小于18月龄婴儿样品收集,并将样品送至广东省妇幼保健院进行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等检测,负责与省皮防建立全省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IgM检测转介机制。

各地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健康委的委托,相应承担本辖区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防治工作,负责保管艾滋病抗病毒药物,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免费抗病毒药物;负责对2019年1月1日后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满3、6、9、12、15、18月龄的随访和信息上报工作,并向省妇女儿童医学中心上报先天梅毒传染信息;负责新生儿乙肝免疫球蛋白及配套耗材的分发及管理工作。

负责本地区相关信息的管理,包括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分析和反馈等工作。

3.各级疾控机构。

省疾控中心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承担全省艾滋病检测技术指导。

各市县疾控中心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负责指导本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开展孕产妇及其所生满18个月龄后的儿童HIV抗体筛查检测;协助下级实验室送检样本到上级实验室,开展艾滋病检测补充试验、CD4+T淋巴细胞计数、病毒载量等工作;必要时对下级实验室筛查有反应性的孕产妇及所生满18月龄后的儿童样本进行复核。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服务能力建设。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妇幼保健三级网络建设,建立激励机制,稳定基层队伍。

健全转诊机制,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规范的诊疗服务。

建立长效培训机制,有计划地开展省、市、县(区)、乡村(社区)的逐级培训,使所有承担预防母婴传播服务的相关人员,都能定期得到相关的专业技能培训和复训。

提高检测服务能力,加强实验室建设,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合格的检验人员,完善相关检测服务制度及流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在省妇女儿童医学中心建立省级检测的质量控制实验室,开展年度实验室质控工作,保障工作顺畅运转。

加强产科建设,确保在医疗操作中遵循普遍性防护原则,执行有关消毒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

(二)做好物资和资金管理。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物资和资金的管理。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所需的试剂、药品、设备等相关物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对及时进行招标采购,严格按存放条件(酶联检测试剂及新生儿乙肝免疫球蛋白需2-8℃冷藏保存,快速检测试剂需常温30℃以下保存)进行分科储存(试剂存放检验科,新生儿免疫球蛋白存放药库/药房),追踪物资使用效果,杜绝浪费。

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整合资源,合理统筹安排各级财政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保障资金用于检测筛查、综合干预、追踪随访、信息管理、能力建设等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工作。

(三)强化信息管理。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本地区相关信息互通共享与信息安全机制。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并在婚前、孕前、孕产期、产时及儿童保健等相关登记中记录有关信息。

定期收集、整理、填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系列个案登记卡及所生儿童随访卡、感染艾滋病和梅毒孕产妇名单等,及时进行数据信息的网络报告。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疫情报告。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相关数据信息的审核、管理、质量控制及分析利用,确保数据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详见附件6)。

(四)加强指导评估。

各市县要建立健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监督指导与评估体系。

各地应于每月5日前向省项目办报告工作数据,每年1月31日前向省项目办提交上年度工作活动材料(包括健康教育宣讲、培训等活动小结和附有简短说明的现场照片或影像材料)、全年工作总结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省项目办每年2月10日前向省卫生健康委妇幼处书面报告上年度全省项目开展情况。

省项目办每年对各地开展至少1次的业务指导和实地检查;各地要对乡镇级每年开展3-4次的业务指导和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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