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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18年1月

1、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1

2、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解读.....................................................3

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20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22

5、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2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7〕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9月1日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六)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十一)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十二)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十四)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五)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六)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十七)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十八)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二十)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十一)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二十二)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二十三)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二十四)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五)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六)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七)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

(八)边坡存在滑移现象。

(九)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十)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十一)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

(十二)危险级排土场。

三、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

(二)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三)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

(四)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五)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

(六)未按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

(七)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八)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规定。

(九)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或坍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

(十)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十一)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排放。

(十二)冬季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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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设计要求。

解读:

安全出口是指直达地表的安全出口和各生产水平(包括中段和分段)的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与上述规定不符,或者与设计不符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解读:

地下矿山存在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经发布两批,分别是《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13号)。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解读:

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一是增加各矿山入井人员管理的难度;二是会造成各矿山通风系统紊乱;三是导致炮烟无序扩散引发中毒窒息事故;四是在一个矿山发生灾害时也容易造成事故的扩大,如火灾时导致火灾烟气蔓延至其他矿山,水灾时可能造成水淹没其他矿山。

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是指一个矿山的井巷与其他矿山的井巷直接贯通或采用临时设施隔断贯通井巷的情况。

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解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4.16条要求:

“矿山应保存以下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1)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2)井上、井下对照图;(3)中段平面图;(4)通风系统图;(5)提升运输系统图;(6)风、水管网系统图;(7)充填系统图;(8)井下通讯系统图;(9)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10)井下避灾路线图。

生产矿山在6个月内没有根据矿山实际情况的变化,更新上述十类图纸之一,造成现状图纸与实际严重不符合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解读:

露天转地下开采,如果地表与井下井巷形成贯通,水经由与露天坑相通的井巷和垫层空隙流入地下采场,可能酿成淹井事故。

矿山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技术论证并由有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采取疏、堵、排等相应措施。

未按照设计采取措施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解读:

地表水系是指湖泊、水库、溪流、河流等。

地表水系穿越矿区而未采取相应防治水措施会导致地表水进入井下巷道,可能引发淹井事故。

对于地表水系穿越矿区,矿山应根据矿区水文地质等实际情况组织技术论证并由有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采取诸如河流改道或留防水隔离矿柱、排干、设置截(排)洪沟、帷幕注浆等措施。

没有按照设计采取措施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解读:

排水系统主要设施包括排水泵和排水管路。

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排水泵数量少于3台;

2.工作水泵排水能力低于设计要求;

3.除检修泵之外的水泵排水能力低于设计要求;

4.井筒排水管路少于2条;

5.井筒排水管路排水能力低于设计要求。

(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解读:

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按照设计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解读:

水文地质类型在具有相关资质的勘探单位出具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探报告中给出,一般划分为简单、中等和复杂三种类型。

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应设置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防治水机构主要的工作包括:

水文地质调查、收集相关的水文地质资料、制定防治水措施计划、检查防治水设施的状况等。

探放水作业队伍应有由经验的人员组成,并根据相应规章制度进行探放水作业。

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主要是配备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不能使用普通电钻及凿岩设备进行探放水。

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

2.没有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

3.没有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解读: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防水门设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防水门设置所在的位置与设计不一致;

2.防水门设防水头高度低于设计。

(十一)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解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自燃发火,由于燃烧物一般是硫化物,所以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和硫化氢,易造成人员的伤亡。

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与上述规定不符,或者未按照设计采取防火措施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二)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解读:

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主要包括:

积水的旧井巷、老采区、流砂层、各类地表水体、沼泽、强含水层、强岩溶带等不安全地带。

矿山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解读:

在强降雨天气或洪水期间,地表水水位大幅上涨,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容易发生淹井事故,因此必须实施停产撤人,以防止发生淹井事故后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是指靠近地表河流、山洪部位、水库的矿井或由于地面沉降、开裂、塌陷易导致地表水进入井巷、采空区的矿井。

强降雨或叫强降水,指降水强度很大的雨,以下情况为强降雨:

(1)1小时内的雨量为16毫米或以上的雨;

(2)24小时内的雨量为50毫米或以上的雨。

洪水指由暴雨、急骤融冰化雪、风暴潮等自然因素引起的江河湖水量迅速增加或水位迅猛上涨的水流现象。

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四)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解读:

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是指在两个矿山的开采错动线有交集,形成一个互相影响的区域。

开采错动线重叠的矿山必须进行技术论证并由设计单位设计,严格按设计采取留设境界矿柱等相应措施。

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五)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者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解读:

矿山开采错动线内的地表区域随着开采活动的进行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下沉和塌陷,对地表存在的居民村庄、设备设施有着巨大的安全风险。

矿山企业必须组织进行技术论证并由设计单位设计,一般应采取对开采错动线以内的居民村庄进行搬迁,对开采错动线以内的重要设备设施采取留设保安矿柱或搬迁等措施。

如果设计中明确了分期实施,则对照时间节点核对是否完成。

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者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六)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者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解读:

保安矿柱包括为保护工业场地和井筒、巷道、硐室安全与稳定,以及防止某些灾害发生的矿柱;为保护矿房安全回采的顶柱、底柱和间柱;自燃发火矿床用于隔离火区的防火矿柱;为防止水、流沙突然涌入的防水隔离矿柱;以及相邻两矿山之间留设的隔离矿柱。

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擅自开采矿柱或者未按照设计回采矿柱;

2.未按照设计位置留设矿柱;

3.留设的矿柱尺寸小于设计值。

(十七)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解读:

采空区不及时进行处理,可能会导致顶板大面积冒落,产生巨大的空气冲击波,严重时还易造成地表塌陷,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采空区的处理方法通常有充填、崩落和隔离。

未按照设计的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未按照设计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采空区;

2.超过设计要求的处理时间。

(十八)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解读:

地压对井巷和建筑设施的破坏、对矿床的开采影响是很大的,如果对其控制和管理不好,极易引发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永久巷道存在严重变形;

2.发生过严重地压现象;

3.存在大面积冒顶危险预兆。

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解读:

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易导致巷道或采场顶板因支护形式不当或强度不够而引发冒顶片帮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巷道或者采场顶板不符合上述规定或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十)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解读:

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设置主通风机;

2.主通风机未按规定配备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或配备了但没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施;

3.主通风机风量低于设计要求;

4.主通风机正常情况下未连续运转,或者发生故障、需要停机检查时,未立即向调度室和主管矿长报告、未通知所有井下作业人员;

5.多级机站通风的未按设计设置各级风机站;

6.主要通风机为离心式风机,未设置专用的反风巷道。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AQ2013.1-200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鉴定指标》(AQ2013.5-2008)对矿井中作业地点的风速、风量、风质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风量(风速)合格率低于60%;

2.风质合格率低于90%;

3.作业环境空气质量合格率低于65%;

4.有效风量率低于60%。

(二十一)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解读: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第5.1条对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配备有如下规定:

(1)地下矿山应配置足够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每个班组至少配备一台)。

(2)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应能测量一氧化碳、氧气、二氧化氮浓度,并具有报警参数设置和声光报警功能。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第4.1条和4.2条对自救器的配音有如下的规定:

(1)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少于30min的自救器,并按入井总人数的10%配备备用自救器。

(2)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第4.11条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第4.8条分别规定,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应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配备与上述规定不符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十二)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者检测检验。

解读:

竖井和斜井提升系统的安全保护装置、电气闭锁和联锁装置与提升机、罐笼、矿车等设备的运行密切相关,一旦这些系统或装置失去功能,极易造成坠罐、矿车坠井、跑车等事故,导致群死群伤,后果极其严重。

提升系统的提升装置、各种安全保护装置、闭锁联锁系统及装置等应按照要求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按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试验或者检测检验:

1.在用缠绕式提升机、摩擦式提升机和提升绞车应分别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缠绕式提升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2020-2008)、《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摩擦式提升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2021-2008)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提升绞车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2022-2008)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周期应符合第7.1条和7.2条规定:

(1)用于载人的提升机、提升绞车每年一次,其它三年至少一次;

(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再次进行检验,①新安装、大修后投入使用前;②闲置时间超过一年,重新投入使用前;③经过重大自然灾害可能使结构件强度、刚度、稳定性受到损坏的提升机和提升绞车使用前。

5.在用斜井人车应按《矿山在用斜井人车安全性能检验规范》(AQ2028-2010)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应符合第8.1条规定:

“在用斜井人车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信号闭锁措施失效的,未定期试验或者检测检验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十三)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者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解读:

对于中断供电将会危及人员生命安全及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的用电负荷均属一级负荷。

根据《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2009)第3.01条,金属非金属矿山一级负荷主要包括:

(1)井下有淹没危险环境矿井的主排水泵及下山开采采区的采区排水泵;

(2)井下有爆炸或对人体健康有严重损害危险环境矿井的主通风机;(3)矿井经常升降人员的立井提升机;(4)根据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应视为一级负荷的其他设备。

双回路供电也叫两回电源线路供电,是指两回电源线路中的任一回中断供电时,其余电源线路宜保证供给全部一级负荷电力需求。

双回路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两个供电电源、线路之间相互独立、无联系。

(2)当两个电源、线路之间有联系时,应符合:

①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电源、线路不得同时受到损坏;②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保护动作正常时,至少应有一个电源、线路不中断供电;③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失灵,以至所有电源、线路都中断供电时,应能有人在值班的处所完成必要的操作,并迅速恢复一个电源、线路的供电。

双电源供电也叫双重电源供电,是指当一电源中断供电,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且电源容量应至少保证矿山企业全部一级负荷电力需求。

双电源供电包括:

(1)分别来自不同电网的电源;

(2)一电源为国家电网供电,另一电源为自备电源;(3)来自同一电网但在运行时电路互相之间联系很弱;(4)来自同一个电网但其间的电气距离较远,一个电源系统任意一处出现异常运行时或发生短路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仍能不中断供电。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2009)第3.03条规定:

“有一级负荷的矿山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中断供电,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且电源容量应至少保证矿山全部一级负荷电力需求。

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的,或者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十四)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

解读:

低压供电系统接地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将配电变压器的中性点通过金属接地体与大地相接,称中性点接地;另外一种是中性点与大地绝缘,称中性点不接地。

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的单相接地故障电流较大,热效应也会导致发生次生事故,对井下安全十分不利。

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采用中性点接地的,或者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者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解读:

地下矿山转露天开采,原有地下矿山采空区可能不明。

如果未探明采空区,并采取专项的安全技术措施即进行作业,往往造成人员和设备掉进采空区事故的发生。

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的,或者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解读:

露天矿山存在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了《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13号),规定对露天矿山七类设备、材料和工艺禁止使用。

(三)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者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解读: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第十五条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

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式开采或者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以及除小型露天采石场以外的露天矿山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的方式进行开采的,即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解读:

工作帮坡角过大,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均会降低台阶或边坡的稳定性,易发生边坡滑坡甚至坍塌事故。

工作帮坡角是指露天矿工作帮最上一个台阶坡底线和最下一个台阶坡底线所构成的假象坡面与水平的夹角。

台阶高度指的是并段后的台阶高度。

分层高度指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时分层的高度。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第十五条规定:

“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

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的,或者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解读:

设计保留的矿柱、岩柱、挂帮矿体,是为了预防矿山各种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灾害,保护建筑物和工业场地安全,防止地表移动和下沉,确保矿山开采安全高效地进行而留设的。

任意开采或破坏矿柱、岩柱、挂帮矿体,导致其承载能力下降,极易引发大面积滑坡和塌陷事故,影响建筑物和工业场地的安全,甚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

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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