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费计算方法.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8676536 上传时间:2023-02-01 格式:DOCX 页数:24 大小:33.5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规费计算方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规费计算方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规费计算方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规费计算方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规费计算方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规费计算方法.docx

《规费计算方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规费计算方法.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规费计算方法.docx

规费计算方法

装饰装修工程中其他项目里的安全文明施工考评费、奖励费以及基本费的取费基数为直接费,这个直接费是指分部分项工程费。

由于建筑安装工程中的直接费为直接工程费(工+料+机)+措施费,这里面(清单计价模式)所指的直接费与建筑安装工程里面的直接费不存在冲突

装饰装修工程措施费中的二次搬运--在费用表中一并计取;施工排水、施工降水--按实际发生签证计算。

按费率计算的项目有,环境保护,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夜间施工,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是措施一中的项目是给定费率的,不用计算,自己输入费率,但是措施二中的项目就要计算工程量,如脚手架,垂直运输

在装修2008定额垂运费说明中有这样一句:

带一层地下室的建筑物,若地下室垂直运输高度小于3.6米,则地下层不计取垂直运输机械费:

这句怎么理解?

装修工程按发生的人工工日数记取,肯定地下室装修含在里面,记取垂运费时还把地下室装修调出来吗?

地下室的高度一般情况都是小于3.6米的。

你的理解是正确的,单层地下室高度小于3.6米的装修不能计取垂运费,其装修工程的工日数量应从总工日中扣减。

建筑工程取费基数应该按照所执行的定额和有关的取费文件执行,较早的定额是按照直接费取费的。

新的定额是按照人工费加机械费作为取费基数的。

较早的定额装饰定额是按照人工费作为取费基数的新的定额是按照人工费加机械费作为取费基数的。

序号费用名称计算式备 注

(一)定额项目费按预(概)算定额计算的项目基价之和

(A)其中:

人工费Σ工日消耗量×人工单价(35.05元/工日)

(二)一般措施费(A)×费率

(三)企业管理费(A)×费率

(四)利润(A)×利润率

(五)其他

(1)+

(2)+(3)+(4)+(5)+(6)+(7)

(1)人工费价差人工费调整价格(省发布)与本定额人工费标准35.05元/工日的(±)差价采用固定价格时可以计算工程风险费(定额项目费×费率)

(2)材料价差材料实际价格(或信息价格、价差系数)与省定额中材料价格的(±)差价

(3)机械费价差机械费调整价格(省发布)与省定额中机械费的(±)差价

(4)材料购置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预算或报价中不含此材料费时可以计算

(5)预留金[

(一)+

(二)+(三)+(四)]×费率或金额工程结算时按实际调整

(6)总承包服务

(管理)费分包专业工程的(定额项目费+一般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费率或材料购置费×费率工程分包或业主自行采购材料时可以计算

(7)零星工作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安全生产措施费(8)+(9)+(10)+(11)+(12)+(13)+(14)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具体标准由各市(行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规定测算发布实施

工程结算时,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安全检查、动态评价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费用费率计算

(8)环境保护费

文明施工费[

(一)+

(二)+(三)+(四)+(五)]×费率

(9)安全施工费[

(一)+

(二)+(三)+(四)+(五)]×费率

(10)临时设施费[

(一)+

(二)+(三)+(四)+(五)]×费率

(11)防护用品等费用[

(一)+

(二)+(三)+(四)+(五)]×费率

(12)垂直防护架实际搭设面积×规定标准

(13)垂直封闭防护实际搭设面积×规定标准

(14)水平防护架水平投影面积×规定标准

(七)规费(15)+(16)+(17)+(18)+(19)+(20)+(21)

(15)危险作业意

外伤害保险费[

(一)+

(二)+(三)+(四)+(五)]×核定标准

(16)工程定额测定费[

(一)+

(二)+(三)+(四)+(五)]×核定标准

(17)社会保险费①+②+③

①养老保险费[

(一)+

(二)+(三)+(四)+(五)]×核定标准

②失业保险费[

(一)+

(二)+(三)+(四)+(五)]×核定标准

③医疗保险费[

(一)+

(二)+(三)+(四)+(五)]×核定标准

(18)工伤保险费[

(一)+

(二)+(三)+(四)+(五)]×核定标准

(19)住房公积金[

(一)+

(二)+(三)+(四)+(五)]×核定标准

(20)工程排污费[

(一)+

(二)+(三)+(四)+(五)]×核定标准

(21)生育保险费[

(一)+

(二)+(三)+(四)+(五)]×核定标准

(八)税金[

(一)+

(二)+(三)+(四)+(五)+(六)+(七)]×3.41%或3.35%、3.22%(哈尔滨市区内为3.44%)

(九)单位工程费用

(一)+

(二)+(三)+(四)+(五)+(六)+(七)+(八)

1、在房间里-定义楼梯间-套水泥砂浆抹踢脚定额-代码为-踢脚抹灰长度,无系数,套8-27踢脚板底12mm面8mm

2、梯段、PTB为:

8-27水泥砂浆楼地面20mm

3.楼梯段底部及TL、PTB底不抹灰,只打腻子和刷涂料,套B11-10天棚墙面刷815代码为天棚抹灰面积

附件1:

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扩大建筑业社会保险等覆盖面,防止偷逃规费,规范施工企业的规费计取行为,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修缮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均按本办法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费是指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包括:

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和工程排污费。

第四条  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每年核定一次。

跨年工程按年度结算,当年完成部分执行本年度核定的费率标准;跨年竣工部分及当年竣工工程,上半年竣工的执行上年度核定的费率标准,下半年竣工的执行本年度核定的费率标准。

第五条  施工企业应以独立法人资格,申请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每年5月10日至8月10日受理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超过时限不进行规费计取标准申请的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不予办理规费计取标准的核定工作。

确有特殊原因,未能按规定时限办理,要求补办的施工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第六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规费计取标准的制定和核定管理工作,各市(行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资料审核及上报工作,并于8月31日前上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凡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施工企业名单(另行公布)中的企业,在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第七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费标准,并在规费标准内,结合施工企业规费的实际支出、完成产值、工资总额、职工人数等情况,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第八条  施工企业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应首先登陆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进入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申报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将《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报表》打印盖章后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施工企业所在地市(行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市(行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发《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并在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公布。

第九条  施工企业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3、企业机构代码证;

4、企业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企业上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

6、企业上年度施工项目统计表;

7、企业缴纳各项规费汇总表;

8、企业上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工程排污费的有效票据;

9、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如需要);

10、各类典型工程(2—4个)调查表,具体要求见附表。

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装订成册,省、市(行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一份,直接报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企业,以上材料只需报送一份。

本条所列第1、2、3、4、5、8、9项材料需核查原件。

第十条  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时,招标人应按照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的规费标准计算规费,并在招标文件中给出,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规费计入报价中,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应按照核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计取规费。

未取得《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在工程结算时不得计取规费。

第十一条  外埠进入我省的施工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在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第十二条  经核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仅限本企业使用,不得转让、借用、涂改。

第十三条  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审核工作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省、市(行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规费核定工作中,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报材料,保存时间不少于二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黑建造价[2007]15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2008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

总说明

一、《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综合测算编制的。

二、本标准与我厅颁发的200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

三、本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最高限价、招标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确定工程合同价、拨付工程价款、办理竣工结算、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依据和基础。

四、本标准中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用标准是按照社会平均水平测定的,编制最高限价和标底时,按本标准计取;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根据本企业管理水平和工程实际参考本标准计取。

五、本标准中的规费费用标准是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政策,结合全省施工企业实际情况测定的,规费不参与投标报价竞争,在工程计价过程中应按本标准规定计取。

六、本标准中包括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及其包工不包料工程费用标准。

第1章费用项目组成

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四部分组成。

一、直接费

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

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

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⑴基本工资:

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⑵工资性补贴:

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⑶生产工人辅助工资:

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⑷职工福利费:

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⑸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材料费:

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

内容包括:

⑴材料原价;⑵材料供销综合费:

⑶材料包装费;⑷材料运输费;(5)材料采保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

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

(2)大修理费;(3)经常修理费;(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5)人工费;(6)燃料动力费;(7)其他费用。

(二)措施费:

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

分为可竞争措施项目、不可竞争措施项目。

具体见各专业消耗量定额相关章、节、项目。

二、间接费

由规费、企业管理费组成。

(一)规费:

是指省级以上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和计提的费用(简称规费)。

内容包括:

1.社会保障费

⑴养老保险费:

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⑵医疗保险费: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⑶失业保险费: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⑷生育保险: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⑸工伤保险: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

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4.工程排污费:

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5.工程定额测定费:

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6.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和管理费用。

7.职工教育经费:

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二)企业管理费:

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

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

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

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

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

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

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

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

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7.工会经费:

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8.财产保险费:

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9.财务费:

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0.税金:

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1.其他:

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服务费等。

三、利润

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四、税金

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表

建筑安装工程费:

一、直接费:

(一)、直接工程费:

1.人工费

2.材料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

(二)、措施费:

1.不可竞争措施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

2.可竞争措施费─详见各专业消耗量定额

二、间接费:

(一)、规费:

1.养老保险费

2.医疗保险费

3.失业保险费

4.生育保险

5.工伤保险

6.住房公积金

7.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8.工程排污费

9.工程定额测定费

10.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11.职工教育经费

(二)、企业管理费:

1.管理人员工资

2.办公费

3.差旅交通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

6.劳动保险费

7.工会经费

8.财产保险费

9.财务费

10.税金

11.其他

三、利润

四、税金:

(一)、营业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教育费附加

第2章有关规定

1.清工、借工,是指发包方向承包方借用工人,完成属于发包方自行负责的工程,以及施工前期属于发包方负责的准备工作而交由承包方代行完成的用工。

结算标准按每工日45元计算,已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各项费用,其规费按照包工不包料工程规费标准计取。

2.在有害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指在执行保健费制度的工厂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施工而发给施工人员的保健费。

工程承包方发放标准按工程发包方发给本单位职工标准计算。

其费用按施工现场实际参加施工的职工(包括管理人员)人数列入预算,由工程发包方支付,仅计取税金。

3.采用工料单价法计价的工程,发包方将国家规定准予分包的工程分包给另一承包方,工程发包方应向总承包方支付施工配合费。

配合费内容主要包括:

交叉施工影响工效,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工程相关验收,资料归档整理等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工程发包方应按分包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4%向总承包方支付施工配合费,具体配合事项由工程发包方和总承包方协商确定。

分包方使用总承包方机械、脚手架等发生的费用另行计算。

施工配合费仅计取税金。

4.工程价款调整应按合同确认的方式、方法计算,其中规费、税金按本标准规定计取。

5.税金费率:

工程所在地在市区的执行3.45%;工程所在地在县城、镇的执行3.38%;工程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执行3.25%。

第3章工程计价程序

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计价程序(见下表)

序号费用项目计算方法

1直接费

2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3企业管理费2×费率

4利润2×费率

5规费2×费率

6价款调整按合同确认的方式、方法计算

7税金(1+3+4+5+6)×费率

8工程造价1+3+4+5+6+7

第4章规费组成及计费基数

1.规费组成及计费基数(见下表)

序号规费名称计费基数

1养老保险费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2医疗保险费

3失业保险费

4生育保险费

5住房公积金

6工伤保险费

7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8工程排污费

9工程定额测定费

10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11职工教育经费

2.规费计费基数中,直接费中的人工费、机械费均按照各专业消耗量定额规定的人工、机械消耗量及基期价格计算。

第5章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及其包工不包料工程费用标准

一、建筑工程费用标准

(一)费用标准适用范围

1.一般建筑工程费用标准: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厂区道路等建筑工程。

2.建筑工程土石方、建筑物超高、垂直运输、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一次安拆费用标准: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土石方(含厂区道路土方)、建筑物超高、垂直运输、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一次安拆等工程项目。

3.桩基础工程费用标准: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中现场灌注桩和预制桩的工程项目。

(二)建筑工程费用标准(包工包料)

1.一般建筑工程费用标准(见下表)。

序号费用项目计费基数费用标准(%)

一类工程二类工程三类工程

1直接费

2企业管理费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302117

3利润16128

4规费17

5价款调整按合同确认的方式、方法计算

6税金(1+2+3+4+5)×3.45%、3.38%、3.25%

2.建筑工程土石方、建筑物超高、垂直运输、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一次安拆费用标准(见下表)

序号费用项目计费基数费用标准(%)

1直接费—

2企业管理费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4

3利润3

4规费5

5价款调整按合同确认的方式、方法计算

6税金(1+2+3+4+5)×3.45%、3.38%、3.25%

3.桩基础工程费用标准(见下表)

序号费用项目计费基数费用标准(%)

一类工程二类工程

1直接费

2企业管理费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97

3利润77

4规费12

5价款调整按合同确认的方式、方法计算

6税金(1+2+3+4+5)×3.45%、3.38%、3.25%

(三)建筑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

1.一般建筑工程类别划分(见下表)

 

项目一类二类三类

跨度≥30m≥15m<15m

工业建筑钢结构建筑面积≥12000m2≥8000m2<8000m2

其他结构单层檐高≥20m≥12m<12m

跨度≥24m≥15m<15m

多层檐高≥24m≥15m<15m

建筑面积≥8000m2≥4000m2<4000m2

民用建筑公共建筑檐高≥36m≥20m<20m

建筑面积≥7000m2≥4000m2<4000m2

跨度≥30m≥15m<15m

住宅及其他民用建筑檐高≥43m≥20m<20m

层数≥15层≥7层<7层

构筑物水塔(水箱)高度≥75m≥35m<35m

吨位≥150m3≥75m3<75m3

烟囱高度≥100m≥50m<50m

贮仓高度≥30m≥15m<15m

容积≥600m3≥300m3<300m3

贮水(油)池容积≥3000m3≥1500m3<1500m3

沉井、沉箱执行一类

围墙、砖地沟、室外建筑工程执行三类

2.桩基础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1)现场混凝土灌注桩为桩基础一类工程。

(2)预制混凝土桩为桩基础二类工程。

3.接层工程的工程类别划分:

在计算檐口高度和层数时,连同原建筑物一并计算。

4.斜通廊以最高檐口高度,按单层厂房标准划分。

(四)工程类别使用说明

1.以单位工程为类别划分单位,在同一类别工程中有几个特征时,凡符合其中之一者,即为该类工程。

2.一个单位工程有几种工程类型组成时,符合其中较高工程类别指标部分的面积若不低于工程总面积的50%,该工程可全部按该指标确定工程类别;若低于50%,但该部分面积又大于1500㎡,则可按其不同工程类别分别计算。

3.高度系指从设计室外地面标高至檐口滴水的高度(有女儿墙的算至女儿墙顶面标高)。

4.跨度系指结构设计定位轴线的距离,多跨建筑物按主跨的跨度划分工程类别。

5.面积系指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算的建筑面积。

6.面积小于标准层30%的顶层及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不计算层数。

7.超出屋面封闭的楼梯出口间、电梯间、水箱间、塔楼、瞭望台,小于标准层30%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经济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