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劳动关系识记点doc.docx
《劳动法与劳动关系识记点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动法与劳动关系识记点doc.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劳动法与劳动关系识记点doc
劳动法识记点
1、劳动法最早产生于1802年的英国,《学徒健社康与道德》
2、我国劳动关系的具体含义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经济社会关系。
3、劳动关系的特征:
劳动关系与劳动有直接的联系,劳动是劳动关系的内容;
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是公民,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劳动关系的一方,公民,要参加到另一有关单位中,成为这一单位的成员,执行一定种类的工作,并且遵守有关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劳动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当事人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劳动条件,均应以法处理;
即使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国家法律、法规对调整其关系另有特殊规定的,则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
4、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
处理劳动争议而发生的关系
执行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
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方面的关系
工作组织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劳动管理方面发生的关系
5、劳动法的作用:
贯彻党的劳动政策,加强国家对劳动工作的领导;
依法调整劳动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合理组织社会劳动,巩固劳动组织,以促进经济发发展和提高劳动生产率;
促进社会进步,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合理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安定团强。
6、美国在1935年颁布了《华格纳法》,承认工作有组织工会和工会有代表工人同雇主订立集体合同的权利,1938年颁布了《公平劳动标准法》,规定了工作最低工资标准和最高工作时间的限额,以及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办法。
7、1919年参战国在巴黎签订了《凡尔赛和平条约》,从此劳动立法揭开了新的篇章,这一条约的第十三篇即“国际劳动宪章”为国际劳动立法奠定了基础,产生了国际劳工组织。
8、国际劳工组织从1919年到2004年,共通过了国际劳动公约184个,建议书194个
9、国际劳动立法的内容:
就业和失业:
《就业政策公约》和同名建议书,《废除强迫劳动公约》,《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歧视公约》和同名建议书,《失业公约》和同名建议书
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工业工作时间每日限为8小时及每周限为48小时公约》,《每周工作时间减至40小时间公约》《工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工资照付年休假公约》,《工资照付年休假修正公约》
工资:
《确定最低工资办法的制定公约》,《在雇主无偿付能力情况下保护工作人权公约》和同名建议书
职业安全和卫生:
《职业安全、卫生和工作环境公约》和同名建议书,《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安全使用公约》和同名建议书,《港品装卸的劳动安全和卫生公约》和同名建议书
女工保护:
《生育保护公约》和同名建议书,《夜间工作公约》和同名建议书,《男女同工同酬公约》和同名建议书
童工和未成年工保护:
《准许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和同名建议书,《受雇开业的未成年人夜间工作公约》,《童工体格检查公约》
社会保障:
工伤事故津贴公约,关于残疾、老年和遗属保险一般原则的建议书,促进就业和失业保障公约和同名建议书,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本国人与外国人在社会保障方面平等待遇公约等
结社权利:
组织与集体谈判权利的原则的实施公约,工作代表公约和同名建议书
劳动关系的协调与仲裁:
促进集体谈判公约和同名建议书同,自愿调解和仲裁建议书
劳工检查和劳工行政:
实施工商业劳工检查公约和同名建议书,农业劳工检查公约和同名建议书,三方协商以促使国际劳工标准公约和同名建议书
10、国际劳动立法的作用与不足
作用:
对各国劳动立法的制定、完善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有利于劳动力的国际流动
对改善各国工人的劳动状况和保障各国人民的民主权利产生一定的影响
不足:
国际劳动立法很难适应各种不同类型国家的具体条件,国际劳动公约不易获得会员国的普遍批准,附少数公约有一百多个国家批准以外,多数公约只有半数左右会员国的批准,由于未获得会员国的批准,国际劳动立法的实施也就缺少了有效的保证,最根本的缺点在于不能真正反映工作阶级的意志和要求。
11、《劳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充分体现宪洗原则,突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规定统一的基本标准和规范
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尽量与国际惯例接轨
12、《劳动法》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1条至第9条
第二章促进就业第10条至第15条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16条至35条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36条至45条
第五章工资第46条至51条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52条至57条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58至65条
第八章职业培训第66条至69条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70条至76条
第十章劳动争议第77条至84条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85条至88条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89条至105条
第十三章附则第106至107条
13、劳动法颁布实施的意义:
填补了我国法制建设的空白,成为法制建设的新的里程碑
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有了法律保障
为进一步实施劳动制度的改革保驾护航
全面地规范劳动工作,将劳动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及时解决,避免恶性案件的发生,促进社会的安定团强
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在国际上展现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法》提高我国的国际威信
14、劳动者享有的基本劳动权利: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权利、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享有依法参加工会和组建工会的权利、享有依法应当获得的其他权利
15、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
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不断提高劳动技能
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16、用人单位的基本劳动权利:
要求劳动者按质按量完成劳动任务的权利
要求劳动者努力提高职业技能的权利
要求劳动者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权利
17、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平等和择优录用职工的义务
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
保证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义务
提供劳动者享有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的义务
为劳动提供职业培训的义务
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和福利的义务
配合解决劳动争议的义务
保证劳动者实现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的义务
18、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在调整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
19、劳动法律关系三要素:
劳动法律的主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20、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是指公民依据劳动法规定,能够享有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并以自已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能力。
21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从年满16周岁开始的,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公民出生开始一直到死亡,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年满18周岁才有民事行为能力。
22、未成年人是指年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公民。
23、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依据,是劳动法律事实。
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只限于主体双方一致的合法的意思表示,在引起变更、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中,除主体双方一致的合法意思的表示外,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或违法行为,也可以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
24、工会的性质是:
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
25、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五项职权为:
审议建议权、审查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先举厂长权
26、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职权:
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
解除合同不适当,工会有权提出意见
用人单位裁员,应听取工会意见
用人单位延长劳动时间要与工会协商
27、劳动就业权:
也可称就业权或工作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使自已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实现职业劳动的权利。
28、我国劳动就业形式主要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洽谈就业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
劳动者自已组织起来就业
自谋职业
国家安置就业
29、我国坚持“劳动力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30、我国劳动就业的原则:
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
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原则
照顾特殊和困难就业群体就业的原则
禁止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就业的原则
31、职业介绍机构成立的条件:
有固定的交流场所,办公设施
有必要的资金
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与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的区别是:
性质不同、开设的程序不同、服务的对象不同、收费标准不同。
33、职业介绍服务的内容:
信息服务、咨询服务、指导服务、介绍服务、委托服务、管理服务
34、职业介绍的程序:
接待登记、提供信息、面谈、职业指导
35、就业服务的主要内容:
就业登记、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职业教育和培训、失业保险。
36、劳动合同:
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之间关于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又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
37、劳动合同的特点:
劳动合同的主体,即双方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都具有法律的特定性
劳动合同的内容,即劳动合同中所确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地位
38、劳动合同的作用:
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法律形式之一
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实现双向选择的重要途径
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劳动生产率
是巩固劳动纪律、减少和预防发生劳动争议的有力措施
39、劳动合同的种类
按劳动合同期限划分: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按照用工方式的不同划分:
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存在的形式不同划分:
书面劳动合同、又称要式劳动合同、口头劳动合同又称非要式劳动合同
按照产生劳动合同的方式不同划分:
录用合同、聘用合同也称聘任合同、借用合同也称借调合同
40、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法第19条第1款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有:
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41、协商约定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2、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合法与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43、无效劳动合同:
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
4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劳动合同:
主体资格不合法、内容不合法、程序不合法
对主体不合法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即为全部无效劳动合同
45、对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6、劳动合同的履行:
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为:
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合作履行原则
47、劳动合同的变更:
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种原因或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协调一致,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劳动合同的变更,仅限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当事人主体的变更。
48、劳动合同的解除:
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因素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可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两种
49、由于劳动者本身原因造成,应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有: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者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起起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0、解除劳动合同并非劳动者个人过错,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同时用人单位应依法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有: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51、经济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才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52、裁员的企业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5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4、劳动者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劳动法第32条规定:
在试用期内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的: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55、劳动者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56、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放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57、劳动合同的终止:
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这定的期限已到期或终止的条件出现,立即终止合同的法律效力。
58、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
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身的过错造成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应承担的行政、经济、法律责任。
59、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
责任者必须有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
责任者有过错
60、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议或集体协议,集体合同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之间就各项具体劳动标准协商谈判而缔结的协议。
61、集体合同的特征:
具有一般协议的主体平等性、意思表法一致性、合法性和法律约束性等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特征:
集体合同是一种劳动协议
集体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
集体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其生效要经过特定程序
62、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当事人不同、内容不同、效力不同,集体合同效力高于劳动合同效力
63、我国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意义:
集体合同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的生活福利条件
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充分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
促进企业改革经营管理,提高工会的威信
协调劳动关系,为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服务
弥补劳动法规的不足,为企业提供调整劳动关系的具体规范
64、劳动法第33条第1款规定: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65、集体合同的内容:
规定适用的本企业的劳动报酬标准
规定本企业的工时制度
规定本企业的休息、休假办法
规定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的各项措施
规定本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和福利问题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规定本企业职工培训问题
劳动合同管理
规定劳动纪律问题
裁员问题
其他有关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
66、集体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是:
当事人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条件下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国家法律、政策发生变化,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由于出现不可抗力的外因,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由于发生破产等使原企业法人不复存在的事件,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由于当事人一方违约,使集体合同部分或全部履行成为不必要
67、工作时间:
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或一周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即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数或每周应工作的天数
68、新的工作时间立法具有积极的意义:
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劳动生产率
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素质
有利于解决劳动就业问题
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69、我国实行的工作日的种类有:
标准工作日、缩短工作日、不定时工作日、综合计算工作日、计件工作时间
70、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的工作时数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
包括加班和加点、加班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生产或工作,加点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标准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生产或工作。
71、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必须是生产经营需要、必须与工会协商、必须与劳动者协商
72、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的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
73、休息休假又称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这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外自行支配的时间,包括劳动者每天休息的时数,每周休息的天数,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等
74、休息时间的种类:
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两个工作日间休息时间、公休假日、法定节日、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探亲假
75、工资:
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76、工资立法的基本原则:
按劳分配原则、同工同酬原则、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
77、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的总量。
78、工资总额组成部分: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79、影响企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的因素有:
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劳动就业供求状况
80、企业基本工资制度:
等级工资制、效益工资制、岗位技能工资制
81、最低工资:
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82、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有:
加班加点工资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资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等
83、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汉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84、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85、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支付赔偿金:
欠付1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20%的赔偿金;欠付3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50%的赔偿金;欠付3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100%的赔偿金
86、工资形式是指计量劳动和支付工资的方式,我国的基本工资形式主是要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辅助工资形式主要有奖金和津贴。
87、计时工资是按照职工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长短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是最基本的工资形式。
88、计件工资是按照劳动者生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工资标准来计算的工资
89、奖金是超额劳动报酬,种类分为:
超产奖、质量奖、节约奖、安全生产奖
90、津贴是指补充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
91、工资保障措施:
1)工资支付的办法
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支付工资时,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名,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于完成一次性临时性劳动或某些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按有关协议或合同的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应将劳动者的工资列入清偿顺序,首先支付
2)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对代扣的限制: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可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况有: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扣除数额的限制:
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92、劳动安全卫生:
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劳动卫生规程、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等
93、劳动安全卫生立法的作用:
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立法,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立法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
94、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95、劳动安全技术规程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伤亡事故发生,而采取的各种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规章制度。
包括工厂安全技术规程、矿山安全技术规程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等
96、工厂安全技术规程主要有:
建筑物和通道的安全要求、工作场所的安全要求、机器设备的安全要求、电器设备的安全要求、动力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要求
97、劳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和职业病发生所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的规章制度
98、劳动卫生规程内容有:
防止粉尘危害,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