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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休假详细规定

一、国内常用工时制有哪几种?

   常用有三种:

即原则工时制、综共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期工时制。

    二、实行原则工时制公司职工一定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吗?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如下简称《工作时间规定》)实行办法》(如下简称《实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原则工时制,……。

因此,实行原则工时制公司职工一定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

 

   三、月平均工作天数是多少?

   按照《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告知》(劳社部发【】3号)规定,月平均工作时间计算办法为(365-52X2-11)/12=20.83天。

 

   四、月计薪天数是多少天?

   按照《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告知》(劳社部发【】3号)规定,月平均工作时间计算办法为(365-52X2)/12=21.75天。

 

   五、为什么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月计薪天数不同?

   两者区别来源于,前者扣除了11天法定节假日,后者没有扣除,如果以20.83天作为月平均工作天数,则存在两个问题:

   1、假设某个职工月工资为A,那么其日平均工资为A/20.83,一年中工作天数为(365-52X2-11)=250,依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11天法定节假日,公司也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用日平均工资乘以应当支付工资天数计算办法,可以得到该职工年工资=(250+11)A/20.83=12.53A,而用月工资乘以12个月,得到12A,两者相差0.53A,如果是21.75天,(250+11)A/21.75=12A,就不存在这种差别;

   2依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并非只有劳动者处在法定节假日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并且在其她法定假日中也应当支付工资,因此从支付工资角度说,其她法定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并没有区别,因此,如果月计薪天数计算办法中可以扣除11天法定节假日,那么也可以扣除其她法定假日,比喻说年休假,然而,这些法定年假年数因人而异,那么势必使月计薪天数也因人而异,这无疑是不合理。

 

   六、每周工作6天,每周40小时工时制,合法吗?

如果合法,属于原则工时制还是综共计算工时制?

   工时法属于劳动基准法范畴,不能“意思自治”,如果某种工时制不被法律承认,则是不合法,劳动部关于印发《<工作时间规定>问题解答》告知第一条规定:

……,有些公司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原则工时制度,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公司还可以实行不定期工作制、综共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她工作和休息办法。

因此,每周工作6天,每周40小时工时制是合法,依照该规定,它不是综共计算工时制;由前一问题解答可知,它也不是原则工时制。

 

   七、每周工作6天,每周40小时工时制,公司需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吗?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公司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工作时间规定》修正后,该条中“四十四小时”应为“四十小时”)、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她工作和休息时间,该条规定中顿号为或者意思,也就是说,某种合法工时制只要不能同步符合该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就需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而该工时制同步符合了这两条,因此不需审批。

 

   八、什么是综共计算工时制?

哪些公司员工可以实行该工时制?

   依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作时间规定>问题解答》告知第六条规定,综共计算工时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持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公司某些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共计算工作时间一种工时制度,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原则工作时间基本相似。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持续作业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行业某些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乡镇公司职工等可以实行综共计算工时制。

此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公司某些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共计算工制度办法实行。

   在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审批综共计算工时制时,特别是对工人实行综共计算工时制时,由于规定了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公司某些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共计算工制度办法实行,因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几乎不进行实质性审查。

 

   九、当前人力资源管理中流行“缩短每周工作日”即每周工作4天,每天工作10小时合法吗?

属于综共计算工时制吗?

   严格来说,这种工时制是合法,由于《实行办法》第五条规定:

……可以实行不定期工作制和综共计算工时制等其她工作和休息办法,……,这里“等”字表白了国内非原则工时制除了不定期工作制和综共计算工时制外,尚有其她形式。

由于实行综共计算工时制条件法定,就算是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也很难说长年实行这种工时制公司是由于生产任务不均衡,因此这种工时制不属于综共计算工时制。

 

   十、每周工作4天,每天工作10小时工时制需要通过审批吗?

   这种工时制不符合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依照《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此要通过审批。

 

   十一、劳动合同商定综共计算工时制、不定期工时制或者其她需要审批工时制,但该公司没有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该条款有效吗?

   该条款违背了《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该条款无效,工作时间按原则工时制并按照其她有效商定解决。

 

   十二、劳动合同商定每周工作4天,每天工作10小时工时制,但公司没有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工作时间应当怎么认定?

月平均工作时间怎么拟定?

   双方商定每周工作4天,这低于法定基准,应当认定为有效,每天工作10小时,这高于法定基准,应当认定高于基准2小时为加班时间。

月平均工作时间为8X(365-52X3-11)/12=132

 

   十三、实行综共计算工时制公司,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限制吗?

   在综共计算工时周期内某一天,不受该条日延长工作时间原则限制,如果周期长于月,也不受该条月延长工作时间原则限制,但是在一种周期内总延长工作时间受该条限制,比喻说,以月为周期,总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以季为周期,总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X3=108小时。

 

   十四、实行不定期工时制公司,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限制吗?

   依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行<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如下简称《意见》)第六十七条,经批准实行不定期工作制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日延长工作时间原则和月延长工作时间原则限制。

 

   十五、《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月延长工作时间原则涉及法定节假日中加班时间吗?

   有人以为不涉及法定节假日中加班时间,而只涉及加点时间和公休日中加班时间,由于法定节假日中加班时间并不影响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规定,也正由于如此,因此公休日加班,公司一方面是应当安排补休,而法定节假日中加班,则必要支付加班费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费。

从理论上讲,这种观点是对的,并且在社会责任审核中,采用也是这种观点,但是依照《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关于问题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规定每月工作日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加班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

在国家立法部门没有作出立法解释前,应按此精神执行。

因此,一旦发生了超过36小时加班争议时,应当按该规定执行。

 

   十六、发生了《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情形,可以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或者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子女职工加班吗?

   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了该条规定情形,公司安排加班不受该法第四十一条限制,涉及安排加班程序和时间不受该条限制,因此其前提是职工能被安排加班,而劳动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三条明确禁止该类女职工加班。

因此此情形下,不能安排该类女职工加班。

 

   十七、公司延长职工工作时间,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吗?

   依照《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和《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是延长工作时间必经程序,但《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

……协商后,公司可以在劳动法限定延长工作时数内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因此,公司和劳动者协商只是程序性义务,公司和劳动者通过了协商,并且安排延长工作时间不违背法律规定,劳动者有延长工作时间工作义务。

 

   十八、公司延长职工工作时间违背法律规定,需要承当什么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方面:

违背法律规定延长工作时间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2、行政责任方面:

依照《劳动法》第九十条规定:

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任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值得注意是,单单只是由于公司延长职工工作时间违背法定规定劳动争议非常少,而劳动者只是以为公司延长职工工作时间违背法律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时,劳动行政部门普通充当“和事佬”角色,此时劳动者以为劳动行政部门有不作为行为,可以对劳动行政部门提起行政诉讼。

 

   十九、法定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是同一概念吗?

   两者并非同一概念,法定节假日只是法定休假日中一种,法定休假日除了法定节假日外还涉及:

年休假日、探亲假日、婚假日、丧假日和产假日。

因此《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中法定休假日并非只是指11天法定节假日。

 

   二十、对于持续工作一年以上劳动者,公司必要予以劳动者年休假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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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实行前,可以说公司并不是一定要予以劳动者年休假日。

依照《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年休假详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而在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告知》中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公司必要予以劳动者年休假日。

但是国务院令514号实行后,公司必要按照规定予以劳动者年休假日。

二十一、年休假包括公休日吗?

   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二十二、公司必要予以劳动者探亲假日吗?

   不一定,对于探亲假日规定到当前为止只见于《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国发【1981】36号),但是依照其第二条,国发【1981】36号并不合用于私有公司,在某些地方规定中,对探亲假日也没有做强制性规定,如《广东省公司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如下简称《广东省待遇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

在一种单位持续工作满一年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内回家居住一种白天或者一种晚上,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

因此,私有公司可以通过合法规章制度对这个问题作出规定。

 

   二十三、公司一定要予以职工婚假日吗?

   关于婚假,没有全国性规定,某些地方有规定,如《广东省待遇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

职工本人结婚,可享有3天规定,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长10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同一地,可以依照路程远近予以路程假,途中交通费自理。

给据该规定,广东省职工结婚,公司一定要予以婚假日。

 

   二十四、再婚者享有婚假日吗?

   广东省职工再婚,依照《广东省待遇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享有婚假日,但再婚时,就算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也不能享有增长10天,由于规定意图是为了勉励晚婚。

 

   二十五、公司一定要予以职工丧假日吗?

   不一定,和婚假同样,丧假只有地方性规定,《广东省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予以三天丧假,职工配偶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予以三天丧假,需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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