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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一般综合流程以及验厂资料

1认证基本流程

初次申请

网上提交申请再次申请

变更申请

打电话到CQC规定受理(按产品不同联系人不同)

受理下载《申请告知书》《一致性声明》《工厂信息表》

打印两份,签名盖章。

(一份寄CQC,一份寄测试实验室)

到CQC网上查询任务下达到哪个实验室

(或提交申请时指定熟悉实验室并阐明因素)

CQC收到原件后下达送样到实验室

任务给有关实验室

 

实验室对产品进行检查测试

 

OK不OK

重新送样检测直到OK

实验室提交合格报

告给CQC申请证书

等待审核成果、收费告知、验厂告知

合格

验厂收到正式证书、报告

1.1认证申请

1.1.1申请系列单元划分

3.1.1.1原则上按产品类别、型式、规格、工作原理、安全构造、对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零部件(见附件6中带*号零部件)不同划分系列单元(见附件7-10)。

同一申请系列单元内有各种型号时,应对同一系列单元内所有型号做出确切描述。

3.1.1.2原则上按申请单元申请认证。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生产场地生产产品应作为不同申请单元,但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相似产品只做一次型式实验,其她生产场地产品需送样核查,并出具报告。

同毕生产场地,不同制造商生产相似产品,应作为不同申请单元,必要时送样,进行一致性核查,并出具报告。

1.1.2申请文献

A、提供应实验室资料:

1)电气原理图和/或系统框图等;

2)核心元器件和/或重要原材料清单(已有认证元器件应标明证书编号);

3)中文使用阐明书;

4)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

5)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差别阐明;(盖章)

6)其她需要文献。

(生产厂工商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明)

7.总装图(爆炸图)

B、提交给CQC资料:

1.申请人工商注册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初次申请时)。

2.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有关合同副本。

3.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

4.代理机构强制性产品认证代理申办机构注册证书复印件、代理人员CCC申办代理人员合格证复印件。

5.制造商工商注册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初次申请时)。

6.生产厂工商注册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初次申请时)。

7.工厂审查调查表。

(盖章)

8.一致性声明。

(盖章)

9.有效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审查报告(非初次申请时)

10.正式申请书(一式两份)。

  (盖章)(如果申请书有更改,则还需要《申请书更改声明》,盖章)

11.商标注册证明。

12.CB测试证书,CB测试报告(申请人持CB测试证书申请时)

13.产品电气原理图(至少与安全关于某些)

14.产品总装图(爆炸图)

15.安全元器件清单及重要原材料清单

16.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差别阐明;(盖章)

1.2型式实验

3.2.1型式实验送样

3.2.1.1型式实验送样原则

型式实验送样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用代表性样品进行型式实验。

依照需要,申请单元覆盖其她产品需送样做补充差别实验。

申请整机认证时,整机内核心安全元器件(附件2-5)应按相应规定单独送样进行检测。

若核心安全元器件已获得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国家认监委规定可为整机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成果自愿性认证证书,可免于单独送样检测,但仍需满足整机检测原则规定。

3.2.1.2送样数量

型式实验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规定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

整机产品送样数量见附件7-10规定,随整机检测元器件送样数量见附件2-5规定。

3.2.1.3型式实验样品及有关资料处置

型式实验后,应以恰当方式处置实验样品和/或有关资料。

3.2.2型式实验检测原则、项目及办法

3.2.2.1检测原则

认证检测根据原则详见章节6.2,检测时应采用原则现行有效版本。

3.2.2.2检测项目

1)安全检测项目

2)电磁兼容检测项目(有规定规定期,详见章节6.2)

3.2.3型式实验报告

型式实验结束后,检测机构出具《型式实验报告》。

型式实验项目某些不合格时,容许申请人进行整治;整治应在认证机构规定期限内完毕,超过该期限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申请人也可积极终结申请。

1.3初始工厂检查

3.3.1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3.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由认证机构派检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规定》及国家认监委制定补充检查规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同步,还应按照《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规定》进行检查。

3.3.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

若认证涉及各种单元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对每个制造商、每“种”产品至少抽取一种规格型号,重点核算如下内容:

1)认证产品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技术参数、型号与型式实验报告上所标明应一致;

2)认证产品构造(重要为涉及安全与电磁兼容性能构造)应与型式实验时样机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安全元器件、重要零部件和材料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重要零部件应与型式实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一致。

在工厂检查时,对产品安全和电磁兼容性能可采用现场见证明验。

3.3.2检查时间

普通状况下,型式实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

特殊状况下,型式实验和工厂审查可以同步进行。

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畴内产品。

工厂检查时间依照所申请认证产品单元数量和工厂生产规模仿定,普通每个加工场合为1至4个人日。

型式实验结束后,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完毕,否则应重新进行型式实验。

3.3.3检查结论

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检查结论。

检查结论为不合格,检查组直接向认证机构报告不合格结论;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认证机构规定期限内完毕整治,认证机构(检查组)采用恰当方式对整治成果进行验证。

未能按期完毕整治,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解决。

1.4认证周期

认证周期指自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工作日,涉及型式实验时间、工厂检查时间及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成果评价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实验时间普通为30个工作日(因检查项目不合格,公司进行整治和复试时间不计算在内)。

当整机安全元器件需要进行随机实验时,其实验所需时间超过整机实验时间,型式实验时间按安全元器件最长实验时间计算。

从收到样品和检查费之日起计算时间。

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

以检查员完毕现场检查,收到生产厂提交符合规定不符合项纠正办法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成果评价、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普通不超过5个工作日(从收到认证费用之日起计算时间)

1.5认证终结

当产品型式实验或工厂检查成果评价不合格时,认证机构应作出不合格决定,终结认证。

1.6获证后监督

3.6.1获证后监督内容

获证后监督涉及年度监督检查,以及认证机构对其认证产品实行有效跟踪调查。

3.6.2年度监督检查

认证机构在进行正常监督检查时,应与工厂拟定监督日期。

工厂应保证生产正常进行,并有获证产品。

同毕生产场地、不同制造商,均应接受监督检查。

特殊监督原则上采用不预先告知被检查方方式进行。

持证人应在规定周期内接受监督,否则按不能接受监督解决。

3.6.2.1年度监督检查频次

普通状况下,从初始工厂检查起,每12个月内至少对工厂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若发生下述状况之一可增长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浮现严重质量问题或顾客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责任;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和电磁兼容原则规定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白生产者、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也许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3.6.2.2年度监督检查内容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似。

此外,还应检查“CCC”标志和认证证书使用状况。

获证后监督方式采用: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可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测。

由认证机构依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规定》,对工厂进行监督审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规定》规定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必查项目,其她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规定中所有项目。

监督复查时间,依照获证产品单元数量拟定,并恰当考虑工厂生产规模,普通为1-2个人日。

3.6.2.3年度监督检查抽样检测

需要时,对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检测样品应在工厂生产合格品中(为切实保证认证产品一致性和真实性,抽样场合可以依照实际状况选取市场/公司销售网点现场、生产线末端、仓库等)随机抽取。

抽样检测由指定检测机构负责。

详细抽样办法和规定按认证机构关于规定执行。

认证检测采用原则所规定项目均可作为抽样检测项目。

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不同状况,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能或电磁兼容性能影响限度,进行某些或所有项目检测。

3.6.2.4年度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监督检查结论。

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检查组直接向认证机构报告不合格结论;发现不符合项,工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毕整治,认证机构采用恰当方式对整治成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毕整治,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解决。

3.6.2.5年度监督检查成果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不合格,按照4.3规定执行。

3.6.3认证机构跟踪调查

认证机构应依照《认证承认条例》规定对其认证产品实行有效跟踪调查,并依照跟踪调查成果对认证证书状态进行相应解决。

3.6.4获证后监督检查成果评价

获证产品年度监督检查合格,方可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不合格,按照4.3规定执行。

2认证证书

2.1认证证书保持

4.1.1证书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普通不规定有效日期。

证书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组织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对回绝监督工厂,认证机构应撤销其持有认证证书。

4.1.2认证产品变更

4.1.2.1变更申请

获证后产品,如果其产品中属于附件4、附件5元器件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或涉及整机安全/电磁兼容设计、电气构造、发生变更,以及认证证书有关信息、原则等发生变化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批准/备案申请。

4.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依照变更内容和提供资料进行评价,拟定与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测试,如需送样实验,测试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实验产品为变更评价基本。

2.2认证产品扩展

4.2.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扩展已经获得认证产品单元覆盖范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

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一致性,确认原认证成果对扩展产品有效性。

需要时,针对差别做补充检测或检查。

确认合格后,可依照认证证书持有者规定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实验认证产品为扩展基本。

4.2.2样品规定

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关于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应按本规则3.2规定选送样品进行核查。

必要时,对样品进行检测,检测成果报认证机构核查。

2.3认证证书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证书暂停、注销和撤销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认证机构关于规定。

对不能接受年度监督检查/或抽样检测持证人,认证机构应暂停其持有认证证书。

对不接受年度监督检查和/或抽样检测持证人,认证机构应撤销其持有认证证书。

持证人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应按照持证人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认证证书。

因获证产品停产等可接受因素申请暂停认证证书,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12个月。

暂停期限超过12个月而未能恢复,认证机构应撤销该认证证书。

证书暂停后、需要恢复证书时,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认证机构按初始工厂检查规定对工厂进行检查,必要时,抽取样品进行检查。

工厂检查和抽样检查(合用时)合格后,准予恢复被暂停认证证书。

监督检查结论不合格,视监督检查不合格限度,由认证机构决定暂停、撤销有关认证证书。

被暂停认证证书,持证人应在自暂停之日起1个月后来、3个月以内提出恢复申请并接受工厂检查,逾期认证机构应撤销被暂停认证证书。

工厂检查按照初始工厂检查规定进行。

如果工厂检查合格,方可恢复被暂停认证证书;如果工厂检查不合格,应撤销被暂停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应采用恰当方式对外公示被注销、暂停、撤销认证证书。

附件1验厂资料清单

审厂规定

1、程序文献(涉及3C规定程序、文献控制、质量记录、内审、不合格品、产品防护、采购和供应商、标志、变更、一致性)、质量手册、质量筹划

2、任命书“熟悉职责”

3、文献一览表、发放一览表、质量记录一览表

4、作业指引书、操作规程

5、物料、来料定期确认、例行和确认检查原则

6、供应商目录和调查评价和业绩评估记录

7、来料检查记录、例行检查记录、运营检查规定和记录

8、物料定期确认检查记录

9、计量台帐、计量证书(匝间绝缘测试仪、耐压仪、电压电流功率测试仪、游标卡尺、千分尺等)

10、安排人员组装,检查员应能纯熟检查

11、生产设备清单

12、内审记录

13、设备维护保养记录

14、所有核心工序监控记录

生产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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