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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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2013年11月13日

目录

第一部分总则1

1、目的1

2、适用范围1

第二部分卫星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

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1

1.1“三线”1

1.2用地比例2

1.3容积率2

1.4建设用地停车4

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4

2.1建筑面宽4

2.2建筑高度4

2.3建筑间距4

2.4建筑屋顶5

2.5临天府大道退界5

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5

3.1公园绿地5

3.2湖泊水系6

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6

4.1文化服务设施6

4.2医疗卫生设施6

4.3体育设施7

4.4教育科研设施7

4.5养老设施7

4.6农贸市场7

4.7行政管理7

4.8社区综合体7

4.9工业集中发展区公服设施配置8

第五章历史文化保护8

第六章道路交通及停车场管理8

6.1城市快速路系统8

6.2城市道路系统9

6.3公交交通9

6.4停车场9

第七章地下空间规划9

第三部分区域中心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0

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10

1.1“三线”10

1.2用地比例10

1.3容积率10

1.4建设用地停车12

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12

2.1建筑面宽12

2.2建筑高度12

2.3建筑间距12

2.4建筑屋顶14

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14

3.1公园绿地14

3.2湖泊水系14

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14

4.1文化服务设施14

4.2医疗卫生设施15

4.3体育设施15

4.4教育科研设施15

4.5养老设施15

4.6农贸市场15

4.7行政管理15

4.8社区综合体16

4.9工业集中发展区公服设施配置16

第五章历史文化保护16

第六章道路交通及停车场管理17

6.1城市快速路系统17

6.2城市道路系统17

6.3公交交通17

6.4停车场17

第七章地下空间规划18

第四部分中心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8

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18

1.1“三线”18

1.2用地比例18

1.3容积率19

1.4建设用地停车20

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20

2.1建筑面宽20

2.2建筑高度20

2.3建筑间距20

2.4建筑屋顶21

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21

3.1公园绿地21

3.2湖泊水系21

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22

4.1文化服务设施22

4.2医疗卫生设施22

4.3体育设施22

4.4教育科研设施23

4.5养老设施23

4.6农贸市场23

4.7行政管理23

4.8社区综合体23

4.9工业集中发展点公服设施配置24

第五章历史文化保护24

第六章道路交通及停车场管理24

6.1道路系统24

6.2公交交通24

6.3停车场25

第五部分特色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5

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5

1.1“三线”25

1.2用地分类与土地使用兼容性25

1.3用地标准27

1.4建设用地选择和布局准则27

1.5建筑容量规划控制27

第二章建筑形态28

2.1建筑高度28

2.2建筑间距28

2.3建筑退界28

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划28

3.1绿地体系28

3.2节点及标志物28

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29

4.1镇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29

4.2其他设施30

第五章道路交通及停车场管理30

5.1公共交通30

5.2停车场30

第六章基础设施31

6.1总则31

6.2给水设施31

6.3排水设施31

6.4防灾设施31

第六部分农村新型社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2

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32

1.1用地选址及布局原则32

1.2用地标准32

1.3建筑高度32

1.4建筑退界32

第二章公共服务设施32

2.1布局原则32

2.2公共配套设施指标33

2.3其他设施34

第三章道路交通及停车场34

3.1道路选线34

3.2道路分类34

3.3桥梁35

3.4停车35

第四章基础设施35

4.1总则35

4.2给水设施35

4.3排水设施35

4.4防灾设施35

第七部分附则36

第一部分总则

1、目的

为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管理、统一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加快推进市域城镇及村庄在空间、形态、生态和管理等方面的转型升级,落实全市“抓两头、放中间”的规划管理原则,特制定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适用于除中心城区、天府新区直管区以外的成都市市域范围。

包括卫星城、区域中心城、中心镇、特色镇、农村新型社区五个层级。

卫星城:

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双流县(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除外)、郫县、新津县。

区域中心城:

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

中心镇:

西河、新繁、城厢、安德、万春、黄龙溪、蒲阳、淮口、街子、濛阳、寿安(蒲江)、羊安、兴义和安仁。

特色镇:

165个。

农村新型社区:

约2800个。

以上城镇村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应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二部分卫星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1“三线”

卫星城在制定和修改总体规划时应划定生态控制线、城镇用地边界线、工业集中发展区(点)范围线。

1.1.1生态控制线

落实市级生态控制线的空间和控制要求,且应根据生态资源秉赋划定区级生态控制线,将现状最有生态保护保育价值、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设置为生态用地和为构建生态格局需控制的区域划入区级生态控制线内。

生态控制线内用地主要承担生态保育、农林生产、旅游休闲等功能,应合理控制城镇建设规模,按照生态优先原则科学建设农村新型社区,严格控制建设项目选址。

1.1.2城镇用地边界线

与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划定城镇用地边界线。

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突破城镇用地边界线。

1.1.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范围线

依据全域成都城乡总体规划、成都市工业空间布局规划等划定工业集中发展区(点)边界线。

工业集中发展区(点)范围内用地应用于发展工业,不得改变为其他用途。

1.2用地比例

1.2.1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不宜高于30%。

1.2.2公园绿地

公园绿地占建设用地比例不应低于15%。

1.3容积率

1.3.1住宅及商业容积率

1、确定住宅建筑总量

根据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人口规模、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住宅用地面积,合理确定住宅建筑总量。

2、划定容积率分区

依据综合交通、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和生态环境等因素的承载力划定容积率分区,容积率分区应覆盖城市建设用地,住宅、商业容积率应满足以下要求:

(1)住宅用地容积率规定

表1.3.1.1卫星城(不含都江堰市)住宅容积率规定

名称

最大容积率

所占住宅用地比例

建筑密度

一分区

4.0

≤5%

18%

二分区

3.0

≤25%

20%

三分区

2.5

≥70%

25%

注:

用地比例为各分区住宅用地占总住宅用地比例,如现状住宅用地规定比例已超过该分区比例时则该分区不得新增住宅用地。

表1.3.1.2都江堰住宅容积率规定

名称

最大容积率

所占住宅用地比例

建筑密度

一分区

2.5

≤5%

20%

二分区

2.0

≤35%

25%

三分区

1.8

≥60%

25%

注:

用地比例为各分区住宅用地占总住宅用地比例,如现状住宅用地规定比例已超过该分区比例时则该分区不得新增住宅用地。

 

(2)商业、商务用地容积率规定

商业用地(含商业用地兼容住宅用地)、商务用地(含商业用地兼容住宅用地)容积率规定

表1.3.1.3商业、商务用地容积率规定

类别

卫星城

一分区

≤4.5

二分区

≤4.0

三分区

≤3.0

表1.3.1.4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建筑密度规定

总容积率

总建筑密度

≤4.5

≤49%

≤4.0

≤51%

≤3.0

≤54%

≤2.5

≤57%

≤2.0

≤60%

 

表1.3.1.5商业用地兼容住宅用地、商务用地兼容住宅用地建筑密度规定

总容积率

总建筑密度

高层主体建筑密度

≤4.5

≤40%

≤22%

≤4.0

≤40%

≤20%

≤3.0

≤40%

≤20%

≤2.5

≤40%

≤20%

≤2.0

≤40%

≤20%

3、容积率计算标准

容积率为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应包含规划允许兼容其它建筑的面积)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大于3.6米按两层计。

商业用房层高不应大于6.1米,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不应大于4.9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宜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15%,大于15%的部分全部计入容积率;

各类形式阳台进深大于1.8米的部分全部计入容积率,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6米。

1.3.2工业容积率

生产性工业用地容积率不低于1.0,非生产性工业用地容积率不低于1.5。

1.4建设用地停车

1、住宅用地停车配套指标不低于1.2车位/100㎡建筑面积。

2、地面停车位占住宅用地配套总停车位的比例不应超过20%。

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2.1建筑面宽

临30米以上主要道路、主要河道及开敞空间建筑物面宽按以下规定执行:

1、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建筑面宽不宜大于80米。

2、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且不大于80米,其最大连续建筑面宽不宜大于60米。

3、建筑高度大于80米时,其主要朝向投影面宽不宜大于40米。

2.2建筑高度

主要河道水体两侧以低层、多层建筑为主,建筑高度与建筑至河道水体外侧绿线的距离的比值宜小于1:

1。

在建设地块中宜以一栋(组)较高建筑形成空间制高点,较高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高差比不宜小于25%,面向城市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线与有纵深感的空间层次。

2.3建筑间距

2.3.1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下表控制;

表2.3.1.1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多、低层建筑

高层建筑

长边

山墙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多低层

建筑

长边

1.2H

低层相对:

6.0米

多低层相对:

8.0米

多层相对:

10.0米

高层位于南侧:

27.0米;

高层位于

东、西、北侧:

18.0米(多层)

13.0米(低层)

13.0米

山墙

-

6.0米

10.0米

9.0米

高层

主要

朝向

-

-

南北向:

≥0.5H

东西向:

≥0.3H

且≥30.0米

≥0.3H且≥20.0米

次要

朝向

-

-

-

≥0.3H且≥20.0米

注:

H:

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2.3.2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下表控制;

表2.3.1.2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建筑间夹角

最小间距

α≤300

按表2.3.1.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

300<α≤600

按表2.3.1.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

α>600

按表2.3.1.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

注:

①表中α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2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2.3.3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下表控制。

表2.3.1.3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高层与多、低层

多、低层与多、低层

α≤600

9.0米

6.0米

600<α≤900

13.0米

10.0米

高层与高层α≤450,最小间距按表2.3.1.1中主要朝向与主要朝向间距控制。

高层与高层α>450,最小间距按表2.3.1.1中主要朝向与次要朝向间距控制。

2.4建筑屋顶

多层住宅建筑屋顶(含退台)应采用坡屋顶形式;高层住宅的退台部分应采用坡屋顶形式。

2.5临天府大道退界

各类建筑后退天府大道外侧规划绿线不小于10米。

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3.1公园绿地

1、人均公园绿地不低于15平方米/人。

2、构建“中心公园——大区公园—片区公园—社区公园”四级公园绿地体系。

3、中心公园用地面积不小于20公顷,结合新城中心布置。

4、片区公园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社区公园用地面积不小于0.5公顷。

5、500米范围内规划不小于0.5公顷的公园绿地。

6、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边缘应形成环城公园,公园宽度为1-2公里。

7、新建、改造的公园绿地用地中硬质地面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超过15%。

8、规划绿道将各级公园及滨河绿地、外围生态开敞空间串联贯通。

3.2湖泊水系

1、各城镇通过筑坝成湖、挖滩成湖、连塘成湖等方式规划集中水面或湿地公园。

2、保护现状岸线的自然形态,水系岸线不得硬化,新规划岸线应采用生态堤岸,堤岸设计应尽量近水、亲水。

以水体向外依次形成由湿地、自然堤岸、绿地广场、道路和建筑组成的空间序列,满足防涝、蓄洪、生态、景观、游憩、文化等功能。

水体两侧建筑高度按第二章中建筑高度控制。

3、闸、坝等水利设施应做景观化处理,与周边环境协调。

4、金马河、蒲阳河、柏条河、走马河、江安河、徐堰河、黑石河、西河、南河、清水河、斜江河、出阝江河、人民渠、东风渠、玉溪河、湔江、青白江、毗河等主要河流原则上按城镇段50米、非城镇段200米划定保护绿带并严格保护。

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构建城镇公共服务中心,形成十分钟公共服务圈。

4.1文化服务设施

城区设置1个文化中心,包括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和综合剧院。

表4.1.1文化中心配置项目一览表

类别

面积

图书馆

7500-13500平方米(建),7000平方米(地)

文化馆(含青少年宫)

10000-12000平方米(建),10000平方米(地)

博物馆

4000平方米(地)

综合剧院(含音乐厅)

15000平方米(地)

每3-8万人设1处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每处建筑面积为4000-5000平方米(旧城为3000平方米);每1-1.5万人设1处综合文化活动站,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

4.2医疗卫生设施

每15-20万人设置1所综合医院;每5-8万人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2500平方米;每1-1.5万人设1处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4.3体育设施

城区设置1处体育中心;每8-15万人设置1处片区级体育设施,单处占地规模1-2.5公顷;每1-1.5万人设置社区级体育设施,单处占地规模不小于0.15公顷。

表4.3.1体育中心配置一览表

类别

面积

综合体育中心(体育场、体育馆和游泳馆)

20万平方米(地)

4.4教育科研设施

每3-8万人设置1所中学;每1-2万人设置1所小学,且小学服务半径原则上不超过500米;每1-1.5万人设置1所幼儿园,且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米。

4.5养老设施

每3-8万人配置养老院1处,且满足3床/千人,35-40平方米/床(用地面积)的配置要求;每1-1.5万人设置托老所1处,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600平方米。

4.6农贸市场

按1-1.5万人配置1处,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原则上服务半径不超过700米。

4.7行政管理

按5-10万人设一处街道办事处(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派出所(用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每1-1.5万人设置1处社区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800平方米。

4.8社区综合体

综合文化活动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级体育设施、农贸市场、托老所宜与社区用房、绿地等集中设置形成社区综合体,其中:

农贸市场应优先设置于地面一、二层,且设置于一楼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设置于二楼的建筑面积。

社区综合体的布局形式见下图。

叠建的社区综合体独立占地、布局相对集中的社区综合体

混合式的社区综合体

4.9工业集中发展区公服设施配置

按照产城一体、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外充分利用临近的城市配套;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内增配生产生活设施(包括集中倒班房、超市、餐饮、银行网点、公共浴室、文化活动站、医疗卫生站、健身设施、小游园等),服务半径不超过1公里,面积不小于2公顷。

第五章历史文化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各级文保单位、历史建筑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两级保护,并对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物形态、风貌、色彩、高度、体量等指标进行控制。

落实《成都市域历史文化保护和利用体系规划》及《成都市大遗址保护管理办法》中大遗址公园保护建设要求。

第六章道路交通及停车场管理

6.1城市快速路系统

卫星城应规划城市快速路,规划城市快速路体系与全市高速路、快速路应进行有效衔接、高效转换。

6.1.1宽度

原则上道路红线不得小于40m,主辅道断面形式道路红线不得小于60m。

6.1.2断面

快速路断面示意

6.1.3交叉口

快速路与高速路、快速路、主干路应设置立交;次干路及以下等级道路不得接入快速路主道。

6.2城市道路系统

6.2.1路网密度

卫星城道路密度不低于12km/km2。

6.2.2支路体系

采取高密度、窄路幅的支路路网体系。

6.2.3道路断面

道路断面参照中心城执行。

6.3公交交通

1、规划公共交通分担率不小于50%,公交站点300米覆盖率不小于80%。

2、公交首末站:

每3-5万人配置公交首末站1座,公交首末站原则上应独立占地,特殊情况可叠建、拼建。

3、公共汽车停靠站:

公共汽车停靠站满足500米满覆盖建设用地要求,与地铁站进行无缝换乘;在主干路及学校医院等人员活动密集区应采用港湾式公共汽车停靠站。

4、结合主要道路设置公交专用道。

6.4停车场

1、公共停车场:

交通枢纽、公共建筑、商业区等人员活动密集区应设置独立占地的公共停车场。

2、P+R:

在与中心城区相连的地铁站、高铁站等附近应设置转换停车场(含非机动车停车场),机动车车位数不宜少于300个。

3、地下停车场出入口临规划道路设置时,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7.5米。

第七章地下空间规划

卫星城的商业集中区、商务中心区应制定地下空间整体利用规划,地铁站点相邻区域及地块地下空间应与地铁相连,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落实相关的地下空间开发地区的范围和具体要求,构建与地上交通无缝衔接的、立体开放、互联互通的地下空间体系,实现轨道站点、公共建筑、广场、公园等地下空间的相互贯通。

第三部分区域中心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1“三线”

区域中心城在制定和修改总体规划时应划定生态控制线、城镇用地边界线、工业集中发展区(点)范围线。

1.1.1生态控制线

落实市级生态控制线的空间和控制要求,且应根据生态资源秉赋划定区级生态控制红线,将现状最有生态保护保育价值、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设置为生态用地和为构建生态格局需控制的区域划入区级生态控制红线内。

生态控制红线内用地主要承担生态保育、农林生产、旅游休闲等功能,应合理控制城镇建设规模,按照生态优先原则科学建设农村新型社区,严格控制建设项目选址。

1.1.2城镇用地边界线

与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划定城镇用地边界线。

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突破城市用地边界线。

1.1.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范围线

依据全域成都城乡总体规划、成都市工业空间布局规划等划定工业集中发展区(点)边界线。

工业集中发展区(点)范围内用地应用于发展工业,不得改变为其他用途。

1.2用地比例

1.2.1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不宜高于30%。

1.2.2公园绿地

公园绿地占建设用地比例不应低于18%。

1.3容积率

1.3.1住宅及商业容积率

1、确定住宅建筑总量

区域中心城应根据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人口规模、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住宅用地面积,合理确定住宅建筑总量。

2、划定容积率分区

依据综合交通、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和生态环境等因素的承载力划定容积率分区,容积率分区应覆盖城市建设用地,住宅、商业容积率应满足以下要求:

(1)住宅用地容积率规定

表1.3.1.1区域中心城住宅容积率规定

名称

最大容积率

所占住宅用地比例

建筑密度

一分区

3.0

≤5%

20%

二分区

2.5

≤35%

25%

三分区

2.0

≥60%

25%

注:

用地比例为各分区住宅用地占总住宅用地比例,如现状住宅用地规定比例已超过该分区比例时则该分区不得新增住宅用地。

(2)商业、商务用地容积率规定

区域中心城商业用地(含商业用地兼容住宅用地)、商务用地(含商业用地兼容住宅用地)容积率规定

表1.3.1.2商业、商务用地容积率规定

类别

区域中心城

一分区

≤4.0

二分区

≤3.0

三分区

≤2.0

表1.3.1.3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建筑密度规定

总容积率

总建筑密度

≤4.0

≤51%

≤3.0

≤54%

≤2.5

≤57%

≤2.0

≤60%

 

表1.3.1.4商业用地兼容住宅用地、商务用地兼容住宅用地建筑密度规定

总容积率

总建筑密度

高层主体建筑密度

≤4.0

≤40%

≤20%

≤3.0

≤40%

≤20%

≤2.5

≤40%

≤20%

≤2.0

≤40%

≤20%

3、容积率计算标准

容积率为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应包含规划允许兼容其它建筑的面积)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大于3.6米按两层计。

商业用房层高不应大于6.1米,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不应大于4.9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宜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15%,大于15%的部分全部计入容积率;

各类形式阳台进深大于1.8米的部分全部计入容积率,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6米。

1.3.2工业容积率

生产性工业用地容积率不低于1.0,非生产性工业用地容积率不低于1.5。

1.4建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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