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9青岛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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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9青岛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附件9

青岛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

信用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全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监管机制,完善市场信用管理体系,促进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确保产品质量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技术标准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行政区域内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专业企业资质,从事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的企业。

第三条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依照本办法对全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考核进行统一管理。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的日常考核和考核结果的汇总上报。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

生产企业资质标准符合情况、企业生产现场管理、专项试验室运行、企业市场行为和自律行为、原材料质量控制、生产质量、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等。

重点考核企业以下内容:

(一)企业资质标准符合情况;

(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

(三)生产现场管理状况;

(四)专项试验室运行与管理;

(五)原材料、外加剂等进场验收、检测及使用情况;

(六)企业自律意识和市场行为;

(七)原材料质量控制、生产质量、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体系建设;

(八)节能与环保措施;

(九)业内评价:

混凝土(砂浆)采购、使用单位对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在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市场信誉等方面进行评价;各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之间在行业自律行为等方面进行互评,按照采购方、行业内互评各占权重70%、30%进行加权平均,得出各生产企业综合评分;

(十)企业文化建设等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基本分数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日常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

第七条管理考核实行日常动态计分、年度考核评价制度。

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考核周期为一年。

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80-100分的(含80分),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60-80分(含60分),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60分以下及有第九条40分扣分项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

第八条企业的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

(一)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的例行检查及考核结果情况;

(二)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三)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或整改通知书;

(五)经查实的投诉举报;

(六)业内评价综合得分结果;

(七)网上合同备案情况;

(八)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三章考核计分标准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

(一)分站未取得登记备案证书,擅自生产、销售混凝土(砂浆)产品的;

(二)企业超出资质范围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出借、出卖、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弄虚作假,降低混凝土(砂浆)产品质量或标准,损害他人利益的;

(五)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生产过程随意调整配合比;对检验样品弄虚作假的,替代施工单位制作或提供标准养护或同条件养护试件的

(六)隐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收集证据需要保存的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的;

(七)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八)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的,经调查确系责任为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的;发生三级及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2人(含2人)以上或累计发生两起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九)因严重失信,被行业协会除名的;

(十)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

(一)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存在降低质量标准、压级压价等恶意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的;

(三)运输车、泵车等运输车辆发生重大、恶性交通责任事故的;

(四)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人员数量和专业配备、内部分工不能满足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需要的;

(五)企业使用禁止使用、不合格或已淘汰原材料进行生产的;

(六)未依法签订供需合同向使用单位供应产品的;

(七)运输过程或施工现场任意加水及随意添加外加剂,拌筒不按规定低速转动的;

(八)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内控制度在生产过程中无法正常和有效运行,造成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运转不完整、签字手续不全、资料混乱、数据无法追溯等问题的;

(九)因未履行职责,企业存在安全、质量、环境等隐患,被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

(十)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十一)恶意拖欠工人工资,造成大规模集体上访,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得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将生产站点、搅拌系统租赁或出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进行违法生产经营的;

(十三)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不合格的;

(十四)调查取证时恶意阻挠、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十五)违反行业自律公约a级条款的;

(十六)业内评价综合得分列后1-3名的;

(十七)其他重大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

(一)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二)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质量管理责任的、专项试验室检测人员未达到规定人数,未持证上岗的;

(三)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企业主要负责人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四)向违法开工的工程提供混凝土(砂浆)产品;

(五)水泥、矿粉、粉煤灰、外加剂、砂、石等原材料进场检验台帐,原材料的抽样单、原始记录及复验报告等不符合规范和相关规定的;

(六)进场原材料未按批量及时进行试验或存在超批量使用检测报告的;

(七)计量设备、试验仪器未按期通过法定计量部门检定;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

(八)用于出场检验混凝土(砂浆)强度的试样留置组数不符合规定,标识不清楚、信息不完整,无混凝土(砂浆)抗压强度原始记录及报告,有抗渗、抗冻要求的混凝土或特种砂浆未留置试件、试件留置组数不符合规定并标识不清楚的;

(九)检测资料未按年分类流水编号,存在抽撤、涂改现象,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

(十)因生产设备老化或其他原因,致使计量称数据失真或计量误差超出标准要求,造成出厂混凝土质量产生异常现象的;搅拌系统计量装置未按规定自检和标定,无校准记录的;

(十一)向被相关部门下达停工通知的工程供应混凝土产品的;

(十二)运输车、泵车等运输车辆发生严重交通责任事故的;

(十三)未按规定或合同对产品进行交货检验并记录,《预拌混凝土(砂浆)交货单》中供货规格、数量、进场时间和卸料完毕时间、混凝土的坍落度等内容填写不完整,未及时签字确认的;

(十四)试验台账与原材料进厂台账不对应、不一致的;

(十五)不履行合同约定,或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投诉,给合同当事人或工程建设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十六)因企业不当行为,影响和损害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声誉的;

(十七)无企业文化、无企业目标宣传标牌,未统一工装和未给职工提供劳动防护用具的;

(十八)业内评价综合得分列后4-6名的;

(十九)违反行业自律公约b级条款的;

(二十)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5分:

(一)被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二)企业名称、生产经营地址、注册资本金、主要管理人员等资质条件发生变更,未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企业管理和技术人员未投保,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人员变更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按人次累计扣分);

(四)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召开会议等活动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替会的;未按时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或参加人数未达到相应要求的;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未履行会员义务的;

(五)留样室、档案室、办公区等未单独设立的;

(六)原材料未封闭或半封闭存放;未在明显处设立规范标识牌,存在混堆、混放的;

(七)粉料仓入口未安装锁具或未锁闭的;

(八)无浆料回收、砂石分离装置的;

(九)生产场地杂乱无序、有明显污水和粉尘污染的;

(十)混凝土(砂浆)运输车、泵车等运输车辆发生一般性交通责任事故的;

(十一)混凝土储料筒仓、运输车辆、泵车无企业标识,运输车辆出料口处未加装金属接斗装置的;车辆未安装GPS定位系统的;

(十二)现场无洗车设备,混凝土运输车辆出厂未冲洗的;

(十三)生产现场没有设备操作安全提示,工作场所危险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防护装置及消防设施的;

(十四)冬季生产、运输过程中,现场和运输车辆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混凝土(砂浆)生产使用质量的;

(十五)试验室未对试验人员手册复印件(盖公章)或原件留存的;

(十六)原材料堆放场地、料场未硬化,排水坡向不合理并造成环境污染的;

(十七)未与原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销售混凝土(砂浆)的企业,视为出借资质或不良市场行为;

(十八)未按省、市主管部门规定每月及时上报产值月报信息,进行合同备案的;

(十九)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紧急任务未及时、全面贯彻落实的;

(二十)业内评价综合得分列后7-9名的;

(二十一)违反行业自律公约c级条款的;

(二十二)已领取《罚款缴纳通知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或已接受处罚,但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并提供整改材料的;

(二十三)未按要求参加B、C、D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专项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

(二十四)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生产企业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相应加分。

同一企业、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累计加分:

(一)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的,分别加25分、15分、10分;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分别加20分、10分、8分;获得国家、省级其他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分别加15分、6分。

(二)在应对青岛市组织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事件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50分、40分、30分;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40分、30分、25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

在应对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较好的分别加10分、6分。

(三)因生产、经营、环保、节能业绩突出,被全国、全省、全市级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5分、10分、6分;企业因生产、经营管理特色突出,在全国、全省、全市会议作经验介绍的每次加10分、8分、6分。

(四)在国家、省、市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中成绩优秀,获得通报表扬的,分别加10分、5分、1分。

(五)业内评价综合得分列1-3名的,加15分;列4-6名的,加10分;列7-9名的,加5分;

(六)注重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企业的研发机构(技术中心),通过国家、省、副省级城市及区、县市级认定的,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科研成果(论文、调研课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副省级城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5分、3分;获得区、县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5分、3分、1分;获得国家级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9分、8分,获得省级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7分、6分,获得副省级城市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5分、3分、2分;获得区、县市级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3分、2分、1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新技术应用示范单位的,每项加3分、2分、1分;在技术创新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级城市表彰、通报表扬或在国家、省级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只计第一完成单位。

(七)通过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且及时通过年度监审的,每项加3分。

(八)注重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等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在全国、全省、全市级会议上被观摩、推广或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8分、6分、4分,获得国家、省级、市级政府部门书面肯定的分别加6分、4分、2分;在国家、省、市级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文化建设主题活动中(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获奖的,一等奖分别加6分、5分、4分,二等奖分别加5分、4分、3分,三等奖分别加4分、3分、2分,优秀奖分别加3分、2分、1分。

(九)企业在绿色、环保、节能生产管理标准基础上有显著创新的,加5分。

(十)协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检查的,加10分;协助发现重大问题的,加20分;

(十一)其他符合加分标准的业绩和行为。

第四章考核结果认定和使用

第十四条企业管理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资质考核、升级、增项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

在评优选先时优先考虑,在资质考核、升级、增项时优先扶持。

第十六条企业年度考核得分低于100分的,列入资质重点监督检查名单,不得参加年度各项先进评选。

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须接受专项培训并考试合格。

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不得参加年度各项先进评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须接受专项培训并考试合格,下一年度不得申请资质增项和升级。

将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将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撤销资质证书。

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列为“失信企业”名单,除按照C级考核规定执行外,依法暂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重新审核其资质证书;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将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撤销资质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的管理考核结果及做出的处理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适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实施考核扣分时,应签发《青岛市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

第十九条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青岛市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减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予以纠正。

争议无法解决的,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条对违规扣分与对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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