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五府分区方案为例考析明代诏书文本差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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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诏令文书是研究历史的重要史料。

清代的诏令文书有丰富的存世原件与史籍照录,而明代的原件相对稀少,学界主要从文史典籍特别是实录和各种诏令汇编、文集中寻录原文。

诏书是各类明代诏令文书中最隆重正式的一类,关涉军国大事,面向全民发布,在诏令文书中尤受学界关注。

留存于文史典籍中的诏书,其可靠程度如何,尚待进一步探讨。

  洪武十三年(1380年),朱元璋发动胡惟庸案,废除宰相,取缔中书省、大都督府,是为中国政治史一大变局。

朱元璋为此发布的诏书,可谓明代历史上最重要的一篇诏令文书,其存世文字理应精确无误。

可是,见于实录与各种诏令汇编中的文本,不但存在文辞差异,而且在关涉制度更张的具体内容方面,也彼此龃龉。

本文即以此为例,探讨各种版本的异同,推断真伪,以见存世明代诏书的文本异同,及其对理解史实的影响程度。

  一、文本差异

  明初以大都督府统卫所。

洪武八年后,逐渐设置十多个都司、行都司,上统于大都督府,下统卫所。

洪武十三年分大都督府为左、右、中、前、后五军都督府,五府各统数个都司、行都司和直隶卫所,遂为明朝定制。

《明太祖实录》(以下称《实录》)载,洪武十三年正月诏书略曰:

  特诏天下,罢中书,广都府,升六部,使知更官之制,行移各有所归,庶不紊烦。

于戏!

周职六卿,康庶民于宇内;汉命萧曹,肇四百年之洪业。

今命五府六部,详审其事,务称厥职,故兹诏谕。

  其左军都督府,统属在京骁骑左、水军左、留守左……五卫,在外山东、辽东、浙江、广东四都司并所辖卫所。

  右军都督府,统属在京虎贲右、水军右……五卫,在外陜西、四川、江西三都司并所辖卫所。

前军都督府,统属在京……五卫,在外湖广、福建、广西三都司及福建行都司并所辖卫所。

  各府以左、右、中、前、后五个方位命名,严格对应所统在京卫所名称中的方位,大体对应所统各都司在全国疆域中的地理位置。

五府名称中的方位,与所统卫所名称中的方位整齐对应,但不甚对应所统都司的地理方位。

左府统东部地区,无福建而有广东,广东未免偏南。

右府统西部,无广西而有江西,江西未免偏东。

前军统南部,无广东、江西而有福建,福建孤悬东方。

  《实录》成书时代较早,但文集、诏令汇编或更具照录原文的意识。

这篇诏书,朱元璋各种文集皆有收录。

文集中的诏书原文,学界本公认为核对《实录》录文的重要依据。

惜文集所录此诏,皆省略了五府分统都司卫所方案的具体内容。

此诏其他版本的文字,类多简省,现存全文仅见于明代中后期的两种诏令集《皇明诏令》与《皇明诏制》。

  《皇明诏令》所录诏书,早期版本名《改五府诏》,稍后版本名为《罢中书省及都府诏》,日期皆为“洪武十三年五月十一日”:

  特诏天下,罢中书及都府,使知更官定制,行移各有所归,庶不紊度。

今将合行事宜条列于后:

  改大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

  左军都督府为统属在京骁骑右卫、水军左卫、留守左卫、龙虎卫、英武卫,在外山东都司并所辖卫分、辽东都司……浙江都司……广西都司……。

  右军都督府统属在京虎贲右卫、水军右卫、留守右卫……在外陕西都司……四川都司……江西都司……。

  前军都督府统属在京……在外湖广都司……福建都司……福建行都司……广东都司……。

  于戏!

周职六卿,康兆民于宇内,汉命萧曹,肇四【百】年之洪业。

今命五府六部,详审其事,务称厥职。

故兹诏示,咸使闻知。

  与《实录》相比,《皇明诏令》所录,左府最后一个是广西而非广东,前府最后一个是广东而非广西。

与《皇明诏令》同在嘉靖十八年(1539年)初刻的《皇明诏制》,录此诏作《更定五府六部诏》,文字基本相同,都司隶属方案则有差异:

  左军都督府统属在京……在外山东……辽东……浙江……江西……。

  右军都督府统属……陕西……四川……广西……。

  前军都督府……湖广……福建……福建行……广东……。

  《皇明诏制》所录,与《实录》相比,左府统江西而非广东,右府统广西而非江西,前府统广东而非广西;与《皇明诏令》相比,左府最后是江西而非广西,右府最后是广西而非江西。

  三者的差异,只在广东、广西、江西三个都司的归属。

哪一个正确呢?

还是全错了?

只需对照后来明朝实行的五府分统都司方案。

洪武二十六年,明朝颁布《诸司职掌》:

  左军都督府:

在京……在外,浙江都司……辽东都司……山东都司……。

  右军都督府:

在京……在外,云南都司……贵州都司……四川都司……陕西都司……广西都司……。

  前军都督府:

在京……在外,直隶九江卫,湖广都司……福建都司……福建行都司……江西都司……广东都司。

  此时明朝疆域扩大,新设了几个都司、行都司、留守司。

广东、江西隶前府,广西隶右府。

五府名称中的方位与所统都司在疆域中的地理位置相对应。

此方案为明朝定制,两种《会典》记载皆同。

  但是此方案与洪武十三年诏书的三个版本所录皆不相同。

明初五府分区方案遂有四种“版本”。

  如此一来,诏书内容的真伪,就不能仅凭文字对勘,而要看洪武十三年到二十六年间究竟实施了哪种五府分区方案。

  二、事实分析

  洪武十三年诏书三种版本关于分区的记载,皆与洪武二十六年方案不同。

对此,于志嘉、郭红皆以《明太祖实录》所载方案为准,认为洪武二十六年对此前的方案进行了调整。

  于志嘉认为:

“洪武十三年五军都督府成立以后,明朝政府又陆续添设了中都留守司、贵州、云南二都司与北平行都司等,相应于此,对五府所辖都司的内容势必要做一些调整。

江西都司当因此而由右府改为前府。

”五府各辖都司的原则是数量大体均衡、方位大体划一,新设都司相应调整。

的确,新设的贵州、云南都司皆属右府,或导致江西改属前府。

但是,新设四司后,左府减少一司,右府增加两司,前府增加一司,左府、中府所辖远少于右府、前府。

此似非均衡划一的结果。

  据于氏思路,不妨进一步设想:

五府所辖各都司下属的卫所总数,或应大体相当。

若添设都司、增设卫所,各府可能会调整所辖以达均衡。

本文根据郭红对卫所建置兴废年代的考察,略得洪武十三年初各都司下属卫的数量,按《实录》方案排列:

左府29:

山东7,辽东7,浙江10,广东5;右府40:

陕西22,四川13,江西5;中府28:

在外直隶17,河南11;前府35:

湖广20,福建5,广西5,福建行5;后府33:

北平19,山西8,山西行6。

  左府若无广东,总数将偏少,或从卫所较多的南方划出广东都司搭配,但为何不搭配毗邻浙江的福建呢?

右府陕西、四川卫所众多,为什么要搭配悬隔东南的江西都司呢?

统计《诸司职掌》载五府各辖在外卫的数量,分别是:

左府47,右府74,中府45,前府66,后府42。

从洪武十三年到二十六年,陕西卫所数量猛增,更增添了云南、贵州,若去掉江西增加广西,似非酌减卫所数量之举。

广东属前府,左府卫所远少于前府,亦未见均衡。

后府卫所总数偏少,未从毗邻的右府调拨调整。

由此,都司隶属方案的变化,与新设都司卫所和疆域变化,恐无直接关联。

  郭红提出了另一种解释:

“左军……右军……前军……各个都督府所辖诸都司地域相隔。

洪武十三年初朱元璋刚刚处理了胡惟庸、汪广洋案……设五军都督府分领诸军,以做到‘权不专于一司’,不按地域划分都司的归属亦是分散兵权的一种措施。

但是这种措施又导致管理上的不便,不久就调整为以地域为主体的隶属关系。

”瑏瑤若故意分散以求安全控制,各府所统都司会尽量减少地域关联,但洪武十三年的方案中,地域关联甚明。

中府、后府所统地区没有隔绝;右府的陕西、四川为相邻两大都司,配江西一个小都司,难有分散效果;前府的湖广、广西相邻,配福建一个小都司,亦难称分散。

如此,五府辖都司方案与分权相制等政治措置,应亦无直接关系。

  与《明太祖实录》版相似,《皇明诏令》和《皇明诏制》版方案中,各都司也是如分似合,既无必要,也不合理。

按照《皇明诏制》版,毗邻浙江的江西属左府,似乎符合地域相连的合理原则,但是,福建也毗邻浙江,且更偏东,与浙江、山东、辽东皆滨海,更符合隶属左府的条件。

连福建都划归前府了,仍将江西划归左府,仍属既不合理也无必要。

既然如此,有无可能,从洪武十三年开始实施的方案其实就是洪武二十六年的那个方案呢?

  洪武十三年后,《明太祖实录》并未记载任何都司隶属方案的调整。

《实录》介绍新设卫所隶属某都司或直属某府,但于新设诸都司未介绍隶属某府。

甚至,除了洪武十三年诏书,《明太祖实录》从未提及某都司隶属某府。

当然,都司隶属方案若曾有修改,也不一定见诸《实录》。

  《明太祖实录》在洪武十三年至二十六年间,多次记载左军都督府处理辽东、山东、浙江甚至直隶地区的事务,但从无左府处理广东事务的记录;多次记载右府处理贵州、云南、陕西的事务,但从无右府处理江西事务;记载前府处理福建事务,而无处理广西事务。

似乎洪武十三年方案未曾实施过。

但是,无相应记录,仍不能证明各府从未统属这些都司,何况《明太祖实录》此间也无如《诸司职掌》方案,前府处理江西、广东事务的任何记录。

  《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二十二年四月,“置安庆、九江二卫指挥使司”。

《大明一统志》载:

“九江卫……洪武二十二年建,隶前军都督府。

”嘉靖《九江府志》载:

“洪武二十二年,调京军于兹,开设直隶九江卫。

”上引《诸司职掌》载,位于直隶地区的安庆卫直属中府,位于江西境内的九江卫直属前府。

九江卫是当时唯一地处直隶地区外的直隶卫所。

此后设置的直隶地区外的直隶卫所,也多与所在地都司隶属同一个都督府,如潼关卫、归德卫、武平卫与河南都司同属中府。

但这些卫所皆为旧设者改属,至于在南直隶地区新设的宣州卫,却不属中府而属右府。

所以,九江卫完全可能最初就与江西都司隶属不同的都督府。

如此,仍不能证明洪武二十二年江西都司已按《诸司职掌》的方案隶属前府。

  现存广东、广西较早的明代方志,略及都司沿革。

嘉靖《广东通志初稿》载:

“又有都卫以总制之,后改为都指挥使司,隶前军都督府。

”嘉靖《广西通志》载:

“广西都司……隶右军都督府。

”皆符合后代通行方案,但不能证明此前没有改属之事。

江西、南昌的较早方志,则未提及都司隶属。

  总之,各种直接、间接记载,既无法证明诏书各版的方案曾经实施,也无法反证未曾实施。

所以,视野只能回到三种诏书的文本差异上去。

  三、文本分析

  陈高华指出,《明太祖实录》所录诏书,文字多经史臣润色,内容“有相当一部分是经过不同程度加工、篡改的”。

存世《明太祖实录》各抄本记录此诏文字也略有差别,如将“英武五卫”作“兴武五卫”,将“十卫”作“十一卫”。

则《明太祖实录》版的文本不一定准确。

  《皇明诏令》初刻本后序作于嘉靖十八年八月,称“来两浙,浙之傅监司曰凤翔者,出所刻《皇明诏书》”,后来的刻本每卷目录后注明“嘉靖二十七年浙江布政使司校补”。

按,傅凤翔“丙申……复为御史……寻出按浙江,逾二年己亥,擢福建按察司副使”,丙申为嘉靖十五年,己亥为嘉靖十八年,则《皇明诏令》乃傅凤翔巡按浙江期间辑录,来源很可能是留存诏书原件的浙江布政使司等单位。

  《皇明诏制》嘉靖十八年刻本传为霍韬编,霍韬嘉靖十五年至嘉靖十八年七月任南京礼部尚书。

崇祯七年刻本为南京礼部右侍郎孔贞运重编,自序曰:

“待罪南礼,伏睹故府,历朝诏制在焉。

是宪是章,惧有散佚,于是恭为辑录。

”则《皇明诏制》的来源是更可能留存诏书原件的南京各部门,权威性超过《皇明诏令》。

  李开先《十朝诏令序》:

“谢少南官翰林日,曾欲辑《十朝诏令》……盖其书本圣朝玉音、《皇明诏令》、《皇明诏制》三书而为一书。

”谢少南是嘉靖二十四年从翰林院外调的,可知二书流传之速。

万历二十一年(1394年),陈于陛奏请纂修明朝正史,所举史料首称《实录》《宝训》,“此外有《御制文集》,有《圣政记》,有《皇明诏制》”。

万历四十八年,明廷根据《皇明诏令》载旧敕,考定皇后丧礼。

可知二书颇为朝野所重。

但是,汪维真比较了二书载洪武三年《设科取士诏》,指出二书所载各有讹误,《皇明诏令》关于广西解额的记载很可能是后人掺入,《皇明诏制》的“两京”云云必属改窜。

由此可见,二书虽以照录诏书为己任,在忠于原文上仍难完全取信。

  洪武十三年诏书是朱元璋诛杀胡惟庸后发布的,《皇明诏令》版的“五月”当系“正月”。

与《明太祖实录》相比,《皇明诏令》“汉命萧曹”等句位于具体方案之后、诏书结尾,与“条列于后:

一……一……”、“咸使闻知”等写法,都更符合诏书体例。

《实录》的“……等五卫”、“……四都司”,显非诏令口吻,而系《实录》作者的归纳、润色、调整。

《皇明诏令》在左府突兀地列出了“骁骑右卫”,与《实录》“骁骑左卫”迥然有别。

按,骁骑左卫已于洪武十一年改为府军后卫,此后以“骁骑”为名者唯有骁骑右卫,《实录》似乎受“左府”影响而记为“左卫”。

要之,从诏书的其他文字看,《皇明诏令》所录应比《实录》更接近诏书原貌。

  《皇明诏令》诏书结尾“汉命萧曹”,《皇明诏制》作“汉命萧何”。

朱元璋文集的明初刻本录此诏,亦作“萧曹”,“萧何”语义稍鄙,恐系《皇明诏制》所改。

诏书后注日期为“洪武十三年正月 日”,虽不若《皇明诏令》详细,“正”字却不误。

则《皇明诏制》版与诏书原貌的距离,或与《皇明诏令》基本相当,皆强于《明太祖实录》。

  《明太祖实录》版与洪武二十六年《诸司职掌》载方案差异较大,而两种诏令汇编版的分区方案介于《实录》《职掌》之间。

《皇明诏令》版与《实录》版相差不大,若以它为准,则《明太祖实录》录诏书时,对调了广东和广西这两个位置、名称相近的地理名词。

但《诏令》方案与《职掌》差异较大:

左府多辖了广西,右府最后一个是江西而非广西,前府少辖了江西。

若以它为准,则调整时,将左府的广西划给右府,将右府的江西划给前府。

《皇明诏制》版与《实录》版差异较大,若以它为准,则《明太祖实录》将江西、广西、广东在左府、右府、前府之间进行了循环移位。

但《诏制》方案与《职掌》相差不大:

仅江西所属不同。

若以它为准,则调整时,只需简单地将江西从左府划归前府。

  论全书忠于原文的可能性,存在着从《明太祖实录》到《皇明诏令》到《皇明诏制》越来越高的排序。

论此诏书其他部分的具体文字的可靠性,排序相同。

论诏书中方案与后代方案的相似度,排序也相同。

所以,诏书的原貌,颇有可能即后来通行的《诸司职掌》方案。

  不过,辑录者没有必要改写与意识形态、时忌国讳无关的内容,也不可能不约而同地进行改写且改成不同的版本。

各种版本的差异,或涉广东和广西,或涉广西和江西,名称同含“广”或“西”,可能致使抄录者或刊刻者混淆、误认。

如《实录》抄本以广东隶左府,江西隶右府,或许受到左东右西的观念干扰。

但是,北方的辽东与山东、山东与山西、山西与陕西,却没有发生这样的混淆。

而且,所有版本皆记左府管辖四个都司,《实录》版甚至明言“四都司”,又言之凿凿。

则诏书原文或与后来的《诸司职掌》载左府辖三个都司,也真可能有所不同。

  诏书原貌虽不可直接确认,退一步,仍可得三点认识。

  第一,《明太祖实录》所载诏书,文字与原文出入最大,其中都司隶属五府的方案颇不合理,与诏书原文必有重大差异,不足为凭。

《皇明诏令》与《皇明诏制》所载诏书,格式、文字较《实录》版忠于原文,但都司隶属五府的方案各不相同,亦各不合理,恐皆非诏书原文。

  第二,各方案的差异集中在“广东”与“广西”、“广西”与“江西”的位置上,只牵涉到三个都司与三个都督府。

诸诏书版本的差异,来自传抄、誊录、刊刻讹误的可能性,乃至作者、辑录者擅改文字以协调诸地名的可能性,皆大于有意篡改内容的可能性。

  第三,洪武十三年诏书各版本中的方案,没有任何实施证据,且三种方案中,全书可靠性越高,本篇诏书文字准确程度越高,方案内容就越接近后代方案。

如此,以下判断具备了相对最大的可能性:

洪武十三年设五府分辖都司时,就是执行了后来通行的洪武二十六年《诸司职掌》方案,期间并未发生广东、广西、江西等都司调换所属都督府的事件。

  洪武十三年胡惟庸案诏书是明代最重要的诏书之一。

诏书存世版本有详有略,详者有的来自明初成书的《明太祖实录》,有的来自明中期辑录、受朝野重视的诏书汇编。

按常理论,诸版本文字纵有零星不同,重要内容不应有太大差异。

但是,诸版本居然有重要差异乃至低级错误,以致没有一种版本能被证明忠于这份诏书的原貌。

由此可以略见,明代的制度条文,即使是最重要的内容,即使成文于明初那样严猛苛责的环境下,即使有非常接近成文时代或照录原文的版本,其传世文本的内容、文字也不一定精确。

对诏书条文的解读乃至对相关史实的深思,或可更严格地建基于文本比对,慎重对待内容突兀之处,以免过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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