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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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行政关系包括以下三类:

1、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3、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

1、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

2、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对对象。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

2、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

其包括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

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消灭。

其包括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消灭。

2、权利义务内容的消灭。

五、行政法的法源与特点

(一)行政法的法源

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行政法的法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6、行政法的其他渊源。

(二)行政法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

3、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六、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

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与刑法、民法并列的我国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

行政法在国家管理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以下重要作用:

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2、贯彻实施宪法、热启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一、行政的涵义

在传统行政法中,行政就是统治阶级为了实现自己的意志,而依法对国家事务的一种有组织的管理活动。

二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法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2、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法分为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3、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及行政监督法。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共同准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特点:

1、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基础性。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自由裁量权的含义

自由裁量权就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第三章行政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下列三个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政权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二、行政职权的含义、内容与特征

(一)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

(二)行政职权具有以下权力:

1、行政立法权。

2、行政许可权。

3、行政确认权。

4、行政检查权。

5、行政奖励权。

6、行政物质帮助权。

7、行政处罚权。

8、行政强制执行权。

9、行政合同的签订权。

10、行政复议权。

11、其他行政职权。

(三)行政职权具有以下特征

1、强制性。

2、不可处分性。

3、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三、行政职责的含义与内容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其具体内容包括主:

1、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权力。

2、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避免程序违法。

3、行政主体的行为必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行政失当。

一、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机关、公务员等相关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行政优先权、行政受益权的含义与内容

行政优先权就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享有的各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

其包括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推定有效权等内容。

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从国家所享受到的各种物质利益条件。

其包括财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

第四章行政机关

一、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与特征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设置的、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也叫国家管理机关。

简称政府。

国家行政机关具有下列特征:

1、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

2、国家国家机关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

3、国家行政机关是按照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并按照科学方法依法进行活动的组织。

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

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

三、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

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形式:

1、首长制和委员会制2、层次制与职能制3、集权制与分权制

四、能够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

(一)国务院

(二)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三)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四)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五)地方人民政府(六)地方职能部门

(七)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一、行政机关的种类

1、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东洋车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2、按照行政机关的工作权限不同,可分为一般权限机关和专门权限机关。

3、按照行政管理活动的环节划分,可分为决策机关、执行机关、辅助机关、咨询机关与监督机关等。

4、按照行政产品不同,可分为各种不同的专门行政机关。

二、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

1、适应需要原则。

2、精简原则3、高效率原则

4、依法设置的原则

三、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调整及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内容

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调整主要是指建立和健全行政机关组织法体系,切实做到行政管理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行政机关组织法就是规定行政机关任务、地位职责、组成与编制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基本内容:

1、法律依据。

2、隶属关系。

3、职责权限。

4、任职期限。

5、机构设置。

6、人员编制。

7、其他事项。

第五章公务员

一、公务员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公务员是指是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因其具有双重法律身份而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一方面,公务员是公民。

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

另一方面,公务员是国家的公务员。

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享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二、行政职务关系的含义和内容

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职务关系的内容

(一)公务员的权利

(二)公务员的义务

三、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

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是指公民经过法定程序担任一定行政职务从而构成行政职务关系。

(二)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

行政关系的变更是指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职务关系的内容发生变化。

(三)行政职务关系的消灭

行政职务关系的消灭是指由于发生某些事实或行为致使职务关系不能继续存在。

一、公务员两种法律身份的划分

公务员双重身份如何划分,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标准。

各种标准各有所长,可以综合借鉴。

二、公务标志及其意义

公务标志是用来表明公务员身份或用于公务器具的外形标记。

便利外界识别。

第六章被授权的组织和被委托的组织

一、行政授权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或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行政授权的特征:

1、行政授权是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2、行政授权引起职权和职责的同时转移,被授权的组织在接受职权的同时,也必须接受行政职责。

3、被授权的组织在被授权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地行使行政职权。

二、被授权组织的类型及法律地位

被受权的组织主要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某些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性自治组织。

被授权组织包括以下种:

1、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

2、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企业单位。

3、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社会团体。

三、行政委托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东洋车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行政委托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委托的委托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

2、行政委托中的委托事项必须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

3、行政委托中被委托的对象可以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四、被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

被委托的组织是指受国家行政机关的委托代为行使该行政机关某项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五、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产生的依据不同。

3、行为的后果不同。

行政委托的条件

1、委托的事项是有关群众性、社会性的行政管理事务。

2、行政机关行使该项行政管理职权确实有困难,难以负担。

3、委托的职权与职责影响较小或影响程度较轻。

4、被委托组织具备一定的条件。

第七章行政相对方

一、行政相对方的概念

行政相对方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一)权利

1、提出申请的权利。

2、在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

3、听证的权利。

4、了解情况的权利。

5、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的权利。

(二)义务

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2、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物的义务。

3、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

1、依据行政相对方是否为一定的组织为标准,可以分为个人相对方与相对方。

2、依据行政相对方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直接相对方与间接相对

方。

3、依据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影响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相对方与具体相对方。

第八章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一、行政法制监督的含义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强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二、行政法制监督的构成

行政法制监督由主体、对象和内容三部分构成。

三、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监督方式

(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其监督方式:

1、法律监督。

2、工作监督。

3、人事监督。

(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审判机关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的监督。

(三)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属于内容监督,有较大的监督范围。

(四)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的监督

公民、组织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揭发或申诉、申请等方式进行。

第九章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具有从属法律性。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内容

1、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

2、科以义务和免除义务。

3、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

1、公定力。

2、确定力。

3、拘束力。

4、执行力。

三、行政行为的成立及合法要件

(一)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

1、主体条件。

2、主观条件。

3、客观条件。

4、法律效果条件。

(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主体合法。

2、内容合法。

3、程序合法。

一、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行政行为可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三类。

2、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

3、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胡笳和的不同,行政行为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4、以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须由行政相对方申请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5、根据决定行政行为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不同,行政行为可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和多方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国家机关予以撤销,失去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某种法定情形而依法宣布失去法律效力。

 

第十章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特点及基本原则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立法的特点:

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

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

行政立法基本原则:

1、民主原则。

2、效率原则。

二、行政立法主体

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

我国的行政立法主体为:

1、国务院。

2、国务院各部门。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三、行政立法的基本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行政立法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起草。

2、征求意见。

3、审查。

4、通过。

5、签署。

6、发布与备案。

一、行政立法的分类

1、依据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2、依据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中央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立法。

3、依据行政立法内容、目的和功能不同,行政立法分为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

二、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1、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2、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的监督。

3、人民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第十一章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人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为。

3、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意义

1、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管理,实现从直接命令的行政手段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的过渡。

2、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止不法经营,防止不正当竞争。

3、用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三、行政许可的程序

行政许可的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

行政许可的步骤:

1、行政许可的申请。

2、行政许可的审核。

3、拒绝或颁发许可证。

行政许可的分类

1、以许可的性质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2、以许可的书面形式及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许可和附文件许可。

3、以许可是否附有附加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性许可。

4、以许可享有和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5、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

6、以许可的有效期的长短,分为长期许可和短期许可。

7、以许可的目的和行政管理的内容为标准,分为各种不同方面的许可,如保障公共安全的许可、保障人民健康的许可等等。

 

第十二章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的含义与特征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行政强制的特征:

1、行政强制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强制的对象是相对方的财物和人身自由。

3、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特征与性质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

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或者人民法院实施。

3、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

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

1、行政性。

2、强制性。

3、执行性。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一)间接强制执行

1、代执行。

2、执行罚。

(二)直接强制执行

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四、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实施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作为一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具体方式必须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的规定。

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

(一)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1、强制划拨。

2、强制扣缴。

3、强行退还。

4、强行拆除。

(二)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1、强制拘留。

2、强制传唤。

3、强制履行。

4、遣送出境。

(三)对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即强制实施某种行为。

一、行政强制的种类

1、以行政强制行为的对象和内容为标准,可分为对人身的强制、对财产的强制和对行为的强制。

2、以行政强制行为的目的和程序的阶段性为标准,可分为即时性强制和执行性强制。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1、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2、依法强制执行原则。

3、强制执行适当原则。

4、目的实现原则。

四、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一)一般程序

1、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2、告诫。

(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1、行政机关申请。

2、人民法院审查。

3、命令义务人限期履行。

五、即时强制的含义、种类和条件

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才干我,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即时强制包括对人身的强制、对财产的强制和对住宅、工作场所等现场进行的强制。

实施即时强制应当遵守两个基本条件,一是须有的法律依据,一是须遵循法定程序。

第十三章行政合同

(一)行政合同的概念

、行政合同的概念、特征与作用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二)行政合同的特征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3、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必须一致。

4、在行政合同的改造、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三)行政合同的作用

1、就行政主体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以更好地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被大量运用。

2、就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以使他们更好地发挥积极性、创造性,又可以在双方发生争议时,上告有门,解决有据。

二、行政合同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2、自己履行原则。

3、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三、行政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机关的权利

(二)行政相对方的权利

一、行政合同的种类

1、国家订货合同。

2、公用征收合同。

3、国有土地使用合同。

4、企业承包管理合同。

5、公共工程合同。

6、人事聘用合同。

7、土地承包合同。

二、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和解除

行政合同的缔结必须遵循依法缔结的原则。

行政合同的变更是指现存合同基于行政主体的权力如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或其他法律事实,在不改变现存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对涉及合同主体、客体或内容的条款作相应的修改、补充或限制。

行政合同的解除则是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合同全面履行时,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第十四章行政指导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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