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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能有家家财险适用条款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承保范围

第一条本保险可用于承保以下家庭财产:

(一)房屋(包括房屋以及房屋交付使用时已存在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房屋装修(包括与房屋装修配套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三)家用电器、床上用品、服装、家具以及经投保人申请且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承保的其他家庭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动植物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三)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责任免除

第四条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敌对行为、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没收、征用;

(三)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行为;

(六)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七)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八)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九)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十)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五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分为房屋保险金额,房屋装修保险金额,以及家用电器、服装、家具、床上用品保险金额,分别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房屋保险金额可以由投保人根据其购置价格确定,也可以根据投保人需要,按投保时市场价值或其他估价方法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二)房屋装修保险金额可以根据购置价格确定,也可以根据投保人需要,按照其他估价方法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三)家用电器、服装、家具、床上用品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其需要,按财产实际价值或其他估价方式确定。

第六条房屋,房屋装修,家用电器、服装、家具、床上用品的保险价值分别为出险时各自财产的实际价值。

保险期间与保险费

第七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本保险保险费的交纳方式可以为趸缴、年缴或月缴。

三种缴费方式的保险费分别按费率表规定的标准计收。

第九条采取年缴或月缴方式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了首期保费后,如果投保人到期未交纳余期保险费,自保险单所约定的交费日期的次日起30天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仍承担保险责任,但赔偿时需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投保人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赔偿处理

第十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发票(或其他保险人认可的财产证明),以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一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其保险价值时,赔偿金额以其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其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受损财产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其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最高不得超过其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第十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财产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十三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由第三者赔偿或牵涉到第三者责任的,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或第三者索赔。

被保险人如向保险人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保险人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

在保险人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

减少金额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

第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本保险所承保标的存在重复保险的,保险人仅按该标的在本合同中的保额占重复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超过两年。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投保时,投保人应就保险财产或有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起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对保险人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被保险人未履行其对保险财产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保险单所载明的内容如发生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否则,对因此而扩大的损失或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经过、损失程度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所有索赔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被保险人未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合同解除处理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保险人亦可提前15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

对保险合同有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计收。

第二十三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通知、申请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五条定义

【家庭成员】指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并居住在一起的成员。

【暂居人员】指在被保险房屋内居住超过5天的人。

附加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投保范围

本保险为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规定的,适用主险条款的规定。

第二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存放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由于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抢劫行为而丢失,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财产仍未查获的,丢失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财产因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因未锁房门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盗窃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四)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三十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五)不属于主险保险单保险财产范围内的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六)手提电话、便携式电脑所遭受的盗窃损失;

(七)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遭受的盗窃损失。

第四条保险金额

除非另有约定,本附加险关于家用电器、服装、家具、床上用品的各项保险金额以个人财产保险中对应的各分项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及时报案或通知保险人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保险事故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对无法确认的部分有权拒绝赔偿。

(二)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财产仍未查获,在被保险人出具盗窃事故报告、被盗抢保险财产的购物发票、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保险人在对应的分项保险金额内予以赔付。

(三)盗抢责任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附加水暖管爆裂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投保范围

本保险为各种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规定的,适用主险条款的规定。

第二条保险责任

因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水暖管爆裂,对由此造成的水暖管本身损失以及其它保险财产遭受水浸、腐蚀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水暖管年久失修、腐蚀变质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被保险人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

(三)水暖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四)发生水暖管爆裂损失时,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部分。

居家责任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房屋内(包括房屋专属的天台、庭院)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对被保险人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中列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敌对行为、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污染;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被保险人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个人隐私的行为;

(五)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者犯罪行为。

第四条对于下列损失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人身伤害或其所有、租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管理的机动车辆或船舶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饲养的宠物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五)因高空坠物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六)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七)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保险期间与保险费

第五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本保险保险费的交纳方式可以为趸缴、年缴或月缴。

三种交费方式的保险费分别按费率表规定的标准计收。

第七条采取年缴或月缴方式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了首期保费后,如果投保人到期未交纳余期保险费,自保险单所约定的交费日期的次日起30天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仍承担保险责任,但赔偿时需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投保人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赔偿处理

第八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

(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

(二)事故经过、原因的说明;

(三)被保险人与第三者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

(四)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

(五)损失、费用清单;

(六)其他可以证明事故原因、损失情况的必要材料。

第九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对索赔方做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在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十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追偿的权利。

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追偿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时,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投保单中所列明的事项以及保险人提出的其他事项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起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三条保险单所载明的内容如发生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人应:

(一)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七天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对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经过、损失程度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二)尽力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发生涉及治安案件的事故,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否则,对因未及时报案而扩大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发生索赔时,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所有索赔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被保险人未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保险人亦可提前15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

对保险合同有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计收。

第十七条因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通知、申请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九条定义

【家庭成员】指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并居住在一起的成员。

【暂居人员】指在被保险房屋内居住超过5天的人。

附加高空坠物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投保范围

本保险为各种家庭财产保险或居家责任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规定的,适用主险条款的规定。

第二条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房屋内(包括被保险房屋专属的天台、庭院)因发生高空坠物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房屋所属的楼宇范围内发生高空坠物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因无法确定肇事者,在受害者对该楼宇所有或部分相关住户提起诉讼后,经法院依法判决由相关住户分摊,其中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三)对被保险人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中列明的本附加险赔偿限额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对于下列损失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人身伤害或其所有、租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三)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四)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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