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临桂区扶贫小额信贷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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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临桂区扶贫小额信贷实施细则

桂林市临桂区扶贫小额信贷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促进扶贫小额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更好发挥其在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中的作用,根据中国银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保监会、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脱贫攻坚贫困户小额信贷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6〕9号)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试行)》(桂银监发〔2018〕4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扶贫小额信贷是指在脱贫攻坚期内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5万元(含)以下、3年期(含)以内、免担保、免抵押、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放贷、财政全额贴息、县级建立风险补偿资金的小额信用贷款。

对已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桂开办发〔2016〕70号)发放的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3年期(含)以内、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放贷、财政全额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包括临桂农商银行对扶贫小额信贷的贷前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支付、贷后检查等贷款全流程管理,以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开展的财政贴息、风险补偿、信息共享和协助开展的评级授信、贷款监督、风险防控、贷款回收等工作。

第四条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用于提高贫困户脱贫内生发展动力或能有效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特色优势产业,使贫困户长期受益。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贷款用途

第五条贷款对象。

扶贫小额信贷的发放对象为全区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和仍然在扶持期内的脱贫户。

优先给予农村贫困妇女特别是留守妇女,以及失地贫困农民、贫困大学毕业生、贫困复退军人、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等。

第六条贷款用途。

扶贫小额信贷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或能有效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特色优势产业,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将扶贫小额信贷打包用于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

在探索将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用于有效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特色优势产业过程中,必须坚持贫困户自愿和贫困户参与两项基本原则,使贫困户融入产业发展并长期受益,提高贫困户脱贫内生发展动力。

第七条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贷款的贫困户必须通过临桂农商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有必要的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同时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借款人年龄应在18周岁(含)—60周岁(含),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超过63周岁;

(三)符合临桂农商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不具备本实施细则所规定条件的;

(二)生产、经营国家明文禁止产品、项目的;

(三)经营特殊行业未取得规定的批准文件的;

(四)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或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

第三章贷款发放原则与工作分工

第八条扶贫小额信贷的发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策性原则。

扶贫小额信贷是为贫困户量身定制的金融精准扶贫产品。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能抬高贷款门槛、提高贷款成本、改变贷款用途。

(二)生产性原则。

扶贫小额信贷原则上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的流动性资金需求,确实需要用于固定资产支出的,必须与贫困户发展生产项目相匹配,且能够带动生产项目出成效,确保贷款按期收回。

(三)补偿性原则。

扶贫小额信贷到期后确定不能按期偿还并形成事实损失的,损失部分按规定比例由风险补偿资金和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承担,分担比例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四)安全性原则。

各级政府部门对贫困户进行精准识别,临桂农商银行做到精准发放,确保扶贫小额信贷使用精准、安全、高效。

(五)适量性原则。

临桂农商银行要根据贫困户评级授信额度,按照实际需要发放贷款,防止资金闲置和浪费。

第九条部门职责分工。

临桂农商银行和相关单位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共同协调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工作。

(一)银监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包干服务”制度,推动扶贫小额信贷精准合规发放,加强信贷风险防范。

(二)财政部门要会同扶贫部门用好财政贴息政策、加强风险管理。

(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指导,推动相关部门完善配套机制建设。

(四)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农村保险市场建设,不断增强贫困地区风险保障功能。

(五)扶贫部门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落实工作职责,通过区、乡、村三级联动,自上而下,全力、全程做好贷款的组织服务管理。

县级扶贫部门要提供综合信息服务、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和产业规划、教育群众提升市场意识和风险意识。

(六)乡(镇)级政府部门要把好项目审核关,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督促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和村两委要全程参与,前期协助开展政策宣传、贫困户评级授信、汇总贫困户贷款需求,中期帮助开展贷款使用监督,后期帮助落实贷款回收。

(七)临桂农商银行要切实履行扶贫小额信贷投放的主体责任,具体负责贷款的审核、发放工作,做好贷款风险监测,及时识别贷款风险,并负责贷款本金到期收回,确保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

第四章贷款申请程序与流程管理

第十条评级授信。

临桂农商银行应根据自身的评级系统,制定差异化的贫困户评级授信标准,自主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客户评级授信工作。

第十一条用信申请。

已评级授信贫困户需要用信时,应向临桂农商银行提交以下资料:

(一)贫困户专项贷款业务申请表(附件1);

(二)贫困户身份证明;

(三)临桂农商银行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贷款受理。

拟申请扶贫小额信贷的贫困户填写贫困户专项贷款业务申请表,交由帮扶责任人、村级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小组(村两委)对贫困户身份、贷款用途真实性、贷款额度合理性进行审核,并经村、乡(镇)、区扶贫办分别公告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交贫困户所在乡镇临桂农商银行分支机构受理。

公示内容详见附件2。

乡(镇)级扶贫部门统一在每月1号、15号将本辖区已审核、公示的贫困户专项贷款业务申请表交临桂区扶贫办公示。

第十三条贷款调查。

临桂农商银行在接到扶贫部门递交的贫困户贷款申请后,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向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贷款审批。

临桂农商银行按本机构相应的审批制度及流程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贷款发放。

临桂农商银行与符合贷款条件并审批通过的贫困户签订借款合同,并将贷款资金划入其提供的银行账户。

对不符合贷款条件及审批未通过的,临桂农商银行需向贫困户书面说明原因,并按月将上月贷款清单和未能贷款贫困户清单报村级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小组和乡(镇)扶贫部门。

扶贫小额信贷发放必须实行面签制度,有条件的可设立扶贫小额信贷办理专柜,开辟绿色通道,提高扶贫小额信贷的办理效率。

第五章贷款期限、利率及还款付息方式

第十六条贷款期限。

每笔贷款的期限由临桂农商银行根据贷款对象的意愿、生产经营周期、收益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扶持期内的脱贫户贷款到期日不超过该脱贫户的扶持期截止日。

借款人在授信额度内,分笔用信、滚动使用。

第十七条贷款利率。

扶贫小额信贷(包括续贷及展期的扶贫小额信贷)一律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并随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十八条贷款还本付息方式。

扶贫小额信贷实行按季结息,到期或分期还本的贷款方式。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贷后管理。

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应严格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

对贫困户自主经营使用的贷款,临桂农商银行应在贷款发放后定期对借款人生活和产业经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资金监管机制和跟踪监督机制,对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要及时采取针对性的补救措施。

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和村两委要积极协助开展贷款使用监督。

对贫困户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使用的贷款,临桂农商银行要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责任,定期对经营主体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及时发现和防控潜在风险。

区政府积极做好协助。

第二十条贷款到期收回。

临桂农商银行应在贷款到期前30日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到期通知书,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

贫困户自主经营使用的贷款到期后,因病导致贷款逾期未能归还的,临桂农商银行应持续追索3个月以上;因其他原因导致贷款逾期未能归还的,临桂农商银行应持续追索6个月以上。

追索未果、确定贫困户确无偿债能力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启动风险补偿机制。

追索期内应缴利息,一并纳入风险补偿范围、按规定比例进行分担。

贫困户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使用的贷款到期后,临桂农商银行要按照协议约定,落实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偿还贷款责任。

逾期未能收回贷款的,应依法对经营主体进行追偿,持续追索6个月以上未果后方可启动风险补偿机制。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在贷款清偿前死亡的,临桂农商银行应妥善做好贷款债务的落实和债权保全工作。

借款人因故死亡导致贷款到期3个月仍无法收回的,应按规定启动风险补偿机制对贷款本金及逾期利息进行补偿。

使用财政资金为贷款的贫困户购买贷款保险后,如借款人意外伤残或死亡的,按保险赔付比例赔付贷款本息后,不足部分用风险补偿金补偿。

第二十二条对贫困户或委托经营主体恶意逃债的,临桂农商银行要依法催收,并将贫困户和经营主体不良行为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必要时,可以采取诉讼等风险处置措施。

相关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将恶意逃债的贫困户和经营主体列入扶持黑名单,贷款清偿前不得给予其扶持补助或安排其承担扶贫项目。

第七章续贷与展期

第二十三条稳妥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

对于贷款到期仍有用款需求的贫困户,支持临桂农商银行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脱贫攻坚期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无须偿还本金,办理续贷业务。

第二十四条在扶持期内对于办理续贷或展期业务的扶贫小额信贷在贷款到期前仍享受财政贴息。

第二十五条区别对待逾期和不良贷款。

对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到期偿还贷款的贫困户,临桂农商银行应帮助其协调办理贷款展期。

对通过追加贷款能够帮助贫困户渡过难关的,应予追加贷款扶持,避免其因债返贫。

贷款追加后,单户扶贫小额信贷不能超过5万元。

第二十六条续贷程序参照第四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下列情况不予续贷和展期:

(一)自主经营使用贷款的贫困户已不具备相关贷款条件;

(二)贫困户在贷款使用过程中出现严重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或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三)用于合作或委托经营的扶贫小额贷款。

第八章合作或委托经营贷款管理

第二十八条严禁新增贷款采取户贷企用方式。

扶贫小额信贷要精准用于贫困户产业发展,禁止将2017年12月7日后新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使用。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7日已发放的采取合作或委托经营等户贷企用方式的扶贫小额信贷,按本章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承担扶贫小额信贷合作或委托经营的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应具有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意愿和能力、有一定产业基础、有良好社会责任担当且经过县级人民政府认定。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或未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经营主体,原则上应收回其承接的扶贫小额信贷资金。

第三十条经营主体应与贫困户、临桂农商银行共同签订《三方贷款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规定贷款资金用途、收益比例及方式、还款责任及违约追责条款等。

第三十一条通过合作或委托经营使用的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必须用于经营主体的自主经营业务,不得转借第三方使用,也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

临桂农商银行和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稳妥做好后续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

临桂农商银行应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每半年至少对经营主体进行1次贷后检查。

检查中发现经营主体违规使用或挪用信贷资金、不按时分红、经营困难等风险情况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当地政府、临桂农商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置,防范贷款风险。

第九章财政贴息管理与风险补偿

第三十二条财政贴息资金由各县(市、区)统筹中央、自治区、市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县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

第三十三条临桂农商银行于每季度末月5日(即3月5日、6月5日、9月5日、12月5日)前,将准确的到期付息名单、贴息金额及送审期间预计新增贷款的利息(预计数)报送临桂区扶贫办;扶贫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后的贴息金额报送临桂区财政局;财政局要于当月19日前将财政贴息资金足额划拨到临桂农商银行。

当月20日结息后,结余的财政贴息资金列入下季度进行汇算清缴。

对因银行不按时完成送审手续产生的复利,应由银行承担。

对因政府部门不按时进行审核或资金划拨手续,产生复利、造成财政贴息资金损失的,由区财政自行承担并由区政府对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第三十四条对已获得扶贫小额信贷的贫困户,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产生的加息、罚息,财政不予贴息。

第三十五条对被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且享受了扶贫小额信贷相关政策的错评户,临桂农商银行应在其退出之日起1个月内,收回贷款资金或要求其补办完善相关的抵押担保手续。

在此期间内,财政继续予以贴息,逾期不再贴息。

各级扶贫部门、帮扶责任人、驻村第一书记及驻村工作队员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引导错评户积极主动配合办理还款或完善抵押担保手续。

第三十六条贫困户在脱贫前已获得的扶贫小额信贷,可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享受财政贴息;脱贫后获得的扶贫小额信贷,在其扶持期内可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扶持期后由贫困户自行承担利息。

第三十七条设立风险补偿资金。

风险补偿资金是为弥补扶贫小额信贷(包括续贷和展期后的扶贫小额信贷)的损失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由区政府统筹中央、自治区、市级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区财政预算资金予以安排,并按照共同管理协议规定,将风险补偿资金存放在共管账户,进行专账管理、专款专存、封闭运行,不得将风险补偿资金混同为担保金使用。

第三十八条完善风险补偿机制。

区财政局要及时安排和补充风险补偿资金。

临桂农商银行必须严格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风险补偿资金放大倍数发放扶贫小额信贷。

第三十九条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成立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贷款损失认定以及补偿审核等工作。

第四十条使用风险补偿资金对贷款本息进行补偿后,临桂区人民政府和临桂农商银行按损失分担比例共同享有对借款人的债权。

临桂农商银行继续负责贷款本息的追索工作,政府相关部门积极做好配合。

追回的贷款本息按损失承担比例,由临桂农商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风险补偿资金账户。

第四十一条增加保险保障。

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推广农业保险、人身意外险、大病保险、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鼓励贷款户积极购买,有效分担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和降低贷款户的负担。

 

第十章信贷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扶贫小额信贷档案归入农户信贷档案管理,实行一户一档专夹管理,有条件的应建立贫困户电子信息档案。

建立健全在册建档立卡贫困户信用信息档案,内容包括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信息、资产负债、经营情况、收入情况、贷款情况等基本信息。

第四十三条扶贫小额信贷档案主要包括:

(一)《贫困户评级授信表》;

(二)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个人征信报告;

(三)《贫困户专项贷款业务申请表》;

(四)借款合同;

(五)借款借据;

(六)贷款调查检查照片、贷后检查报告、贷款五级分类认定表;

(七)其他资料。

第十一章贷款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要建立完善扶贫小额信贷尽职免责制度,厘清有关部门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扶贫小额信贷管理中的尽职要求。

对工作懈怠、推动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严肃问责。

第四十五条临桂农商银行或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评级授信、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不尽职的;

(二)弄虚作假,违规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的;

(三)未按要求进行贷后检查,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其他违规或不尽职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用于置换贫困户不良贷款的,财政部门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第四十七条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

对于临桂农商银行扶贫小额信贷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的,可以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价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第十二章组织保障

第四十八条加强统筹协调。

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金融扶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和解决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统筹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临桂农商银行应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和风险防控情况,以及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资金使用、贷后检查、经营风险等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意见建议。

第四十九条加大政策宣传培训。

各级银监部门、各级扶贫部门和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力度,自上而下层层明确责任,提高政策认知度。

要组织驻村工作组、第一书记、村两委、致富带头人等骨干人员接受培训,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宣传引导,培育贫困户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意识,以诚实守信规范贫困户的贷款行为。

第五十条落实产业扶贫行动。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落实临桂区产业精准扶贫规划和“一村一品”产业扶贫行动,建立健全贫困户参与和受益机制,引导贫困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参与特色产业发展,增强贫困户脱贫内生发展动力和“造血”功能。

第五十一条完善服务机制。

探索建立区、乡(镇)、村三级联动的扶贫小额信贷服务平台,为贫困户提供贷前、贷中、贷后配套服务,确保信用有评级、发展有规划、产业有技术、产品有市场、灾病有保险、资金有监管、项目有效益。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此前有关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实施细则为准。

第五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临桂区财政局会同临桂区扶贫办、临桂农商银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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