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赔偿.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8650663 上传时间:2023-02-01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5.2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税务行政赔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税务行政赔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税务行政赔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税务行政赔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税务行政赔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税务行政赔偿.docx

《税务行政赔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税务行政赔偿.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税务行政赔偿.docx

税务行政赔偿

税务行政赔偿

 

一、税务行政赔偿的含义及特点

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但由致害的税务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予以赔偿的制度。

税务行政赔偿属于行政赔偿的一种,其特点如下:

(一)税务行政赔偿属于国家赔偿

税务行政职能属于国家权力,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实施的职务活动,是代表国家进行的,在根本上是一种国家活动。

因此,税务行政赔偿是一种国家赔偿,是国家赔偿的组成部分,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

税务行政赔偿的国家性还表现在,税务行政赔偿费用来源于国家财政,赔偿费用由国家财政列支,根本上的赔偿义务由国家承担。

(二)税务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是税务机关

虽然我们说税务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根本上由国家承担赔偿义务,但国家是个抽象主体,无法直接以法律主体身份参加行政法律关系和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只能由具体享有税收征收管理权的税务机关来承担法律上的具体赔偿责任,税务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应为侵权行为的税务机关。

应当说明的是,税务行政赔偿是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赔偿,至于引起赔偿的行政侵权行为是由税务机关直接作出的,还是由税务行政工作人员或委托组织代表税务机关执行职务中作出的,均不能改变税务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责任的承担。

(三)侵权行为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属于税务行政行为。

因该行为给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赔偿。

如果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以外的行为给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则不属于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

例如,税务机关因盖办公楼损害了与之相邻的纳税人的房产,虽然应由税务机关赔偿,但不属于税务行政赔偿。

(四)税务行政赔偿只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造成的损害可以要求赔偿,对为进行税收征收管理而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抽象税务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不得要求赔偿。

例如,因调整税率给部分纳税人造成的损害。

二、税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税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是指税务机关代表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亦即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税务机关才代表国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税务行政赔偿属于行政赔偿的一种,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同样适用于税务行政赔偿,即税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也包括侵权行为主体、职务行为违法、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四个方面。

(一)主体要件,即侵权行为主体是行使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权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赔偿范围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

而在行政赔偿中,由于侵权行为主体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不同又有不同的种类,税务行政赔偿就是其中的一种。

税务行政赔偿区别于其他行政赔偿的显著特征就在于,构成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侵权主体是行使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权的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赔偿义务机关是行使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权的税务机关或行使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权的税务人员所在的税务机关。

这里所说的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是指在税务机关内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的税务人员,而不包括勤杂人员,如司机、炊事员等,因为这些人员通常不行使国家赋予的税收征收管理权。

如税务机关的司机违反交通规则撞伤行人导致的赔偿,不能从国家财政列支的国家赔偿费项目中支付,而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本人负责,适用民法调整。

同时,也只有在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时造成的损害,才有可能导致税务行政赔偿。

如果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害,就构不成税务行政赔偿责任,国家不负责赔偿,而应由税务机关以自己的经费予以赔偿,或者由税务人员以自己的收入予以赔偿,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行为要件,即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

一般说来,只有税务行政侵权主体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才能引起税务行政赔偿责任。

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必须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

所谓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是指其在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时进行的一切活动,这里的“时”并非指时间,更不能解释为上班时间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国家负责,下班时间国家不负责,而是指具有关联性时,即在客观上足以确认与税收征收管理权相关的行为。

同时,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的行为一般应当是具体税务行政行为,即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依法针对特定的人和事而作出决定、采取措施的行为。

但为什么国家赔偿法不明确用“具体行政行为”的提法,而是用了“违法行使职权”的概念呢?

这是因为,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后,具体行政行为作为一个法律用语,已有其特定的涵义,它是限于“法律行为”的,即具体行政行为是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

这种行为同作出一个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联系在一起。

除了这些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外,行政机关还有其他一些不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如作出决定前搜集资料、调查情况的行为,以及作出决定后的执行行为等。

这些行为我们不称之为具体行政行为,而称之为事实行为,之所以如此称谓,是因为它并不直接发生法律效果。

但是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越权或滥用权力,在实施这些事实行为时,也会发生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后果,如调查过程中的殴打、捆绑公民,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事件也是时有所闻的。

所以《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所规定的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上海或死亡的,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即属致人损害的事实行为,对此造成的损害,国家也要负赔偿责任。

2.必须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如前所述,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它不同于民法上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

民法上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主要是过错原则,即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而国家赔偿法上的违法原则并不过问行为人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而主要是以法律、法规作为标准来衡量行为。

如果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那就是违法,造成损害的,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反之,虽然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但却是“歪打正着”,以法律、法规衡量行为,客观上并不违法,那国家就不会负赔偿责任。

(三)损害结果要件,即必须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所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是指损害结果已经发生。

之所以强调损害结果已经发生,是因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并不一定会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如某县国税局为查明偷税事实即决定对纳税人甲处以5000元的罚款,所有手续已经办妥但没有去实际执行,或者在为实际执行前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这种情况下就无所谓损害的发生,自然就不产生损害赔偿问题,而只有在损害结果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国家才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损害结果已经发生,既包括确已存在的现实的损害,也包括已经十分清楚的在将来不可避免地必然发生的损害。

同时所损害的必须是纳税人合法财产权和人身权,而非其他权利,如政治权利等。

(四)因果关系要件,即必须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只有在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同税务行政相对人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税务行政赔偿责任才能构成。

这个因果关系就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即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后果必然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作出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而非其他。

如果此行为与彼结果之间没有这种紧密的、必然的联系,因果关系就不能存在,也就构不成税务行政赔偿责任。

因此,欲确认税务机关为某一合法权益损害后果的赔偿义务机关,必须要有证据证明损害后果是由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此举证责任一般要由赔偿请求人承担。

三、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

税务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范围。

税务行政赔偿范围是国家税务行政赔偿制度的核心问题,它涉及到国家在多大范围内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是受害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和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范围。

(一)造成人身权损害的税务行政赔偿范围

由于税务机关不享有行政拘留的权力,因此,就税务行政执法来讲,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造成损害,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1.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造成财产权损害的税务行政赔偿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精神,结合税务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及税务行政执法实践,造成财产权损害的税务行政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8.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9.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0.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四、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

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

使职权,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有权请求国家给予税务行政赔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简言之,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就是指依法有权向国家请求税务行政赔偿的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的规定,结合税务行政赔偿的实践,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包括以下几类:

(一)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指其合法权益因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遭受的损害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受害人才有要求税务行政赔偿的权利。

因此,有权提出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人原则上仅限于直接受害人,间接受害人一般不具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

如前所述,受害的公民本人作为税务行政赔偿的请求人,当受害的公民死亡时,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转移到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

当有权要求税务行政赔偿的受害公民死亡,而存在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时,赔偿请求人行使权利的顺序是,第一顺序是受害人的继承人,其次是与受害人有抚养关系的亲属。

就是说,若受害人有继承人,且继承人为放弃请求权,则后一顺序的人即与受害人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就不能行使请求权,即不能出现不同顺序的请求人共同行使赔偿请求权的情形。

但由于继承人有法定继承顺序之分,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没有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

因此,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则第二顺序继承人就不能行使赔偿请求权。

如果同一顺序的请求人是多人时,则他们可以共同行使请求权,也可以委托一人或数人为代理人行使赔偿请求权。

(三)受害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是指在法律上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和地位。

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如分立、合并、撤销、解散、破产等。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赔偿请求人资格发生转移,主要是指经合并(包括兼并)或者分立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发生转移的情况。

合并(兼并)或者分立后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承受了终止后的法人后其他组织的权利,当然也包括赔偿的请求权。

此外,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也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但以相互保护主义为限。

五、税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税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履行具体赔偿义务、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案件解决的行政机关(主要是指税务机关)。

简而言之,税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就是指代表国家履行税务行政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

税务行政赔偿责任,实质上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国家是一种抽象的政治实体,受害人无法直接请求抽象的国家承担具体的赔偿义务,国家也不可能在具体的赔偿案件中出现。

因而,就需要由各个具体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以使受害人投诉有门,求偿有方。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结合我国税务行政赔偿的实践,我国的税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实施侵权行为的税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由此规定可以推论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它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侵权损害行为是以哪一级税务机关的名义或由哪一个税务机关实施的,该税务机关就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二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税务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二)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的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职权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有权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该行政机关必须受理,不能推托。

因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它们之间赔偿金额如何分担,由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它们致害责任的大小协商解决。

(三)委托的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委托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因为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一般都是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扣、代收、代缴证书上注明的税种、税目、税率、缴库方式和纳税期限履行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核发的代扣、代收、代缴证书实质上具有委托的性质,因此,扣缴义务人在履行代扣、代收、代缴税款义务时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由委托的税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四)税务行政复议机关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八条规定: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根据这一规定可以推论出,经过税务行政复议的赔偿案件,赔偿义务机关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经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受害人请求行政赔偿的,最初实施侵权损害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二是经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五)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据此得出,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税收征收管理权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税收征收管理权的税务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六、税务行政赔偿的方式、计算标准与费用支付

(一)税务行政赔偿的方式

税务行政赔偿方式,是指国家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从《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方式的规定来看,我国税务行政赔偿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金钱赔偿

金钱赔偿,是指以货币支付的形式,在计算或估算损害程度后,给予受害者适当额度的赔偿。

我国《国家赔偿法》将金钱赔偿作为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

所谓以金钱赔偿为主,就是除例外情形,绝大部分赔偿应通过货币支付的方式进行。

2.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按照被害人的愿望和要求恢复损害发生之前的原本状态。

例如,将损坏的财务重新修复、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和冻结等。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

“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恢复原状作为我国国家赔偿的一种辅助方式,它的操作比较复杂并且要求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

一是需要受害人的请求,即受害人先行明确提出应以恢复原状的方式赔偿自己所蒙受的损害;二是采用恢复原状方式给予赔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3.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一种对财产所有权构成侵害后的赔偿方式。

它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将有关财产归还给对其享有所有权的受害方的赔偿形式。

例如,某税务机关被认定为非法没收财产,就应以返还财产的方式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我国《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

“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这里的“财产”既可以是金钱,如非法罚没的款项,也可以是物。

返还财产是一种比较便捷易行的赔偿方式,但它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适用。

一般地说:

(1)原物存在;

(2)比金钱赔偿更便捷;(3)不影响公务。

在上述三种赔偿方式上,赔偿义务机关一般都是以某一种具体的方式实施,或者是金钱赔偿,或者是恢复原状,或者是返还财产。

但在某些情况下,单独采用某一种赔偿方式不足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于是便可能出现合并实施的情况。

例如,某税务机关非法没收公民财产的,在以返还财产方式进行赔偿的同时,对于可能出现的损坏,根据损坏的程度应当给付相应的金钱赔偿。

(二)税务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

1.人身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人身权的损害包括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两类,其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分别为:

(1)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具体计算标准是公民应得到的赔偿金等于该公民因非法拘禁等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天数乘以上年度职工的日平均工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中规定的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

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

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2)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依宪法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

国家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非法剥夺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权。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按下列标准计算:

①造成身体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限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②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限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③造成公民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2.财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财产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如下:

(1)处罚款、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应以返还财产赔偿方式为宜。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造成损失的赔偿,首先,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其次,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其三,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财产已经拍卖的赔偿,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付拍卖所得价款。

(4)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损害赔偿,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5)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赔偿,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三)税务行政赔偿的费用支付

税务行政赔偿费用的支付,可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根据《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对其造成损害,需要返还财产的,依照下列规定返还:

财产尚未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返还;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返还。

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

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或者申请返还已经上交财政的财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下列相应的有关文件或文件副本:

(1)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申请书;

(2)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3)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4)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5)赔偿义务机关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者依法实施追偿的意见或者决定;(6)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有关凭据;(7)财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文件副本。

七、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

税务行政赔偿程序,是指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向税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行政赔偿,税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以及通过人民法院根据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起诉解决税务行政赔偿争议的方式、方法、步骤和时限。

税务行政赔偿环节负责税务行政赔偿申请的受理;负责税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查;负责税务行政赔偿案件的履行;负责对已履行赔偿义务的行政赔偿案件相关组织与责任人的追偿和司法移送;负责税务行政赔偿案件的资料归档工作。

(一)税务行政赔偿申请的受理

1.接收申请

税务行政赔偿环节负责接收赔偿请求人因本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受本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申请,并对《赔偿申请书》进行登记,如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本环节进行笔录。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工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