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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基础合同文本

本工程合同文本使用《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QF—2005—14文本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中标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及结构特征:

按招标文件及图纸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按招标文件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主要包含:

按设计图纸要求,①测量放线;②桩基础成孔、清渣、钢筋笼制作安装、砼浇注、养护、质保及配合桩基检测等;③承台梁施工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0年月日

竣工日期:

2010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45天

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单位下达开工令为准。

除发包人及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一律不得顺延,法定节假日施工及季节性施工应包括在工期内,不予顺延。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施工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施工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并按桩基础工程的相关验收标准进行验收,达到合格的质量目标。

五、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按中标通知书

币种:

人民币

合同总价(大写):

(小写):

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大写):

(小写):

综合单价或费率:

□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投标工程)

□5.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1.发包人或工程师有关指令、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2.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七、词语定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竣工,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胶南市北京路10号20楼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由承包人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按《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QF—2005—14文本中的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二、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按通用条款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规章:

《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现行相关规定。

4适用标准、规范

4.1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以国家标准、规范为准

发包人提供选用标准、规范的时间:

/年/月/日

4.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可另附):

/

5图纸和技术资料

5.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

5套,其中竣工图:

3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

/年/月/日。

5.2发包人对工程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

该图纸只用于本工程施工或竣工验收,不得复印翻录挪用。

6通知与送达

6.2承包人的地址:

6.3发包人的地址:

胶南市北京路10号阳光大厦20楼

工程师的地址: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7.3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水的接驳地点:

发包人提供总水源一处,详见补充条款。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电的接驳地点:

发包人提供总电源一处,详见补充条款。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通讯的接驳地点无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年/月/日

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和要求:

/

7.4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见补充条款

8承包人

8.2由承包人完成设计的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的名称及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

/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工程用款计划的时间和要求:

发放中标通知书后3天内,提供总施工进度计划,每周五每月25日提交当周(月)完成工程量及造价统计和下周(月)计划报表(一式四份)。

(总进度计划应视为投标文件的完善、细化,而不是投标文件的修改和否定,进度计划必须服从并满足工程总工期的要求,编制进度计划时必须与总承包单位充分沟通,与本项目的总体进度计划高度一致。

发包人或监理对进度计划的认可,并不会解除或减轻承包人按本合同须履行的责任,并不视为发包人或监理对该进度计划承担责任。

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及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的责任和要求:

按有关安全施工规范,文明施工要求执行,保证公共安全,并承担有关费用。

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

需承包人按规定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名称:

(1)需办理交通特别通行证时,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有关费用。

(2)施工现场需要排放有害污水、施工噪音时,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

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前由承包人负责采取保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任何原因造成成品、半成品的污染、损坏,承包人必须无条件的清理、更换或恢复,发包人不予认可其经济损失和工期顺延要求。

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要求和费用承担:

执行通用条款。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的要求:

按发包人、市建管处的要求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费用承担:

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分包单位的工程款,若发生因欠款情况导致农民工或分包单位上访或投诉等不良事件,承包人同意从其应付款中扣除欠款额代为垫付,并处以罚款10000元/次,从其应付款中扣除。

四、工程管理人员

9工程师

9.1发包人指定的工程师姓名:

职权:

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控、管理及协调等工作,主持工程验收。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职权:

施工过程全部质量、工期、投资、安全的控制工作,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各方关系协调等。

9.2其他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等涉及工期、造价变动的事项。

10项目经理

10.1项目经理的姓名:

职务:

六、施工准备

14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4.1单项工程名称:

/

14.2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

/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工程师收到后/日内批复。

15施工准备工作

15.9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工地范围、时间及次序约定:

/

15.11红线外临时占地租用费用承担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

18工期及延误

18.1开工日期:

2010年月日

竣工日期:

2010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45天

18.5延期损失赔偿费及限额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延误工期,每天处以合同总价款0.3%罚金,但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延误超过15天,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已完成工程量不再结算,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七日内将人员、自有设备撤出工程现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因发包人原因延误,工期顺延,费用只补偿实际成本,不补偿预期可得利益。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分歧、争议(如:

签证问题、定价问题、责任界定问题、费用分摊问题、处理不公问题等),原则上双方应尽快协商达成一致,当分歧、争议较短时间内难以解决时,承包人必须以完成合同工期为根本目标,双方约定不会因此而改变工期和赔偿任何费用。

八、材料、设备供应

19、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9.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可另附):

/

19.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

/

采购保管费分摊办法:

/

20、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0.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A、材料保管费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再计取。

B、钢材采用青钢、济钢、莱钢的产品。

C、双方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设计图纸规定的质量要求,严格按照投标时承诺的品牌、规格、质量等级、产地等采购施工(审计结案前若发现承包人未按照投标时承诺的品牌、规格、质量等级、产地等采购,发包人有权自行确定结算价格,同时由承包人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承包人无异议),确需变更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事先认可,变更的材料设备价格须事先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采购。

发包人或监理对任何样本/样品部件的认可,并不会解除或减轻承包人按本合同须履行的责任,并不视为发包人对该样本或其采购承担责任。

21.材料设备的检验

21.3检验试验费用的约定: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以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检验试验,所需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再调整。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2工程质量和检验

22.1本工程质量标准:

符合现行国家各项标准、规范,确保青岛杯。

22.7工程试车内容和费用承担:

均由承包人承担并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再调整。

23安全文明施工

23.7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创建青岛市标准化示范工地。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25合同价款及调整

25.1本工程合同价款:

币种:

人民币

合同总价(大写):

(小写):

项目综合单价及费率:

□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大写):

(小写):

25.2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

以工程量清单、招标范围、招标图纸为基础的固定单价合同。

25.3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不调整

25.4暂定价材料、设备名称及暂定价:

/

25.5暂定价的最后确定方法:

/

25.6暂定金额工程名称及暂定金额:

/

26工程量确认

26.1本工程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其他/

27工程款支付

27.1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时间:

/年/月/日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比例及数额:

/

27.2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

/

工程预付款扣回比例:

/

27.3办理期中结算与支付的时间间隔和要求:

/

27.6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

/

27.8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数额:

/

拨付时间及拨付金额:

/

工程款支付:

银行转账支票或银行承兑汇票

1)工程完成50%后,付款至合同价款的30%;

2)工程完工经检测合格,付款至合同价款的50%;

3)承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结算资料后,付款至合同价款的70%;

4)审计完成后一个月内,付至工程结算值的95%。

5)留工程结算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

6)质保期按国家规范规定。

十一、工程变更

本工程原则上不再发生变更,由于规划、设计等原因造成工程量增减(包含楼座数量的增减),承包人承诺对此无异议,最终以审计部门审计结算值为准。

本工程的楼盘开工顺序、楼号、时间以发包人通知为准,承包人承诺对此无异议。

在投标时充分考虑工程量增减(包含楼座数量的增减)和分批开工的风险,由此造成成本加大、预期利润减少等因素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再调整。

变更须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或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组织有关部门认可,以监理工程师书面变更令为依据,承包人必须全面执行。

工程出现变更必须按照本规定执行,否则一律不予认可。

29变更价款的确定

调整依据:

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施工图纸、2003年《山东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胶南市价目表》、2009年《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本招标文件有明确规定的,按本招标文件执行)、市场价等。

调整方式:

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有相应工程项目的,按相应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不管工程量增减变化,人、材、机价格变化及政策性调整等因素综合单价均不调整)变更合同价款;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有类似于调整工程项目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投标文件中没有相应或类似综合单价的,应在收到变更文件后7日内承包人重新报价,发包人按现行定额给予确认,若没有相应定额则由发包人及胶南市审计局按市场价确认。

结算时应执行投标报价让利率,投标报价让利率=(预算控制价-工程中标价)/预算控制价。

变更部分价款经发包人、监理、审计等部门签证认可后,该认可值作为审计送审值的一部分。

承包人同意未在7日内重新报价,则放弃此变更项目的价款调整。

工程变更和追加以胶南市审计局的审计结果为准。

结算价:

结算价=合同价+工程变更价款,结算价是经胶南市审计局审计后的工程总价。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

30竣工验收

30.1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

按国家有关规定及补充条款11条、24条规定。

30.6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约定:

按照国家规定

30.8下列情况均不视为发包人提前使用,承包人应当承担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要求的责任:

(1)发包人临时使用的;

(2)无论何方原因造成的延期,在合同确定的竣工日之后,如工程尚未达到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要求时,发包人为履行与他人的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减少损失而将工程或其部分交付购房者或承租方的。

31竣工结算

31.3工程结算审核时限约定:

/

31.7本工程如发生发包人在收到催告后14天内仍不支付结算价款情况,则发包人承包人同意选择/方式进行处理:

(1)承包人按照双方另外签订合同对留置的标的物进行处理

(2)向保证人提出支付担保索赔

(3)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拍卖

(4)其他:

/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2违约

32.1通用条款17.4款所指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63天以上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合同解除的,发包人只承担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不赔偿承包人预期可得利益。

32.2通用条款18.5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每天处以合同价千分之三罚金,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因承包人原因工程延误超过15天,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通用条款22.1款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质量不合格,导致桩基检测(检测单位由发包人委托,第一次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以后的全部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一次性通过并出具检测报告,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还应继续赔偿损失,同时承包人按各方批准的补救方案免费整修补救。

若第二次检测仍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全部检测费用,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将承包人清除出场,已完工程量不予结算,未拨付的工程款不再拨付,承包人除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外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

影响了总工期,发包人因此而逾期交房需向购房者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甚至购房者退房的一切损失,以及发包人应当向其他施工企业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对承包人故意或疏忽导致的材料、设备和施工工艺不符合技术规范或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提供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材料设备合格证书、检验单、使用说明等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无论工程是否已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以及是否超过保修期,均自发包人或业主知道之日起两年内享有对承包人的索赔追偿权利。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

(1)若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验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若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青岛市标准化示范工地验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若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青岛杯验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由于创建青岛市标准化示范工地以及获得青岛杯而增加的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结算时不再调整。

以上内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发包人为完成剩余工作委托其他施工企业继续施工而需比原合同价格多发生的工程费用,皆由承包人赔偿给发包人,发包人有权在支付其剩余工程款时予以扣除,当剩余价款不足以赔偿时,发包人有继续追偿的权利。

(3)应当由承包人承担的维修费、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等款项,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款(包括保修金、履约保证金等)中直接扣除。

34争议

34.1解决争议的约定: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双方同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不可抗力

36不可抗力

36.1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不可抗力:

(1)7级以上的地震。

(2)8级以上的大风。

十六、保险和担保

37工程保险

37.3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工程保险事项: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按有关规定执行。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按有关规定执行。

(3)承包人投保内容:

按有关规定执行。

38.8担保方式和其他担保事项约定:

凡履约保证金金额因承包人原因而抵扣,少于中标价5%时,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5日内补足。

逾期未补足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

十九、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42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发包人四份、承包人二份。

二十、补充条款(篇幅不够可加附页)

1、承包人必须在胶南市办理税务登记,缴纳税金。

2、所有材料,由承包人、发包人、监理单位共同验收,按规定抽样检验,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得进入工地,不得用于本工程。

未经批准的材料和配比不准使用,检测不合格的不得实施下道工序。

承包人不按本条规定执行(不管是承包人采购的还是发包人采购的),每发现一次扣减施工费1000元。

施工所用材料及配比严格按设计图纸规定,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到发包人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材料试验和检测,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工程保修:

按国家规定实行保修。

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必须向招标人出具质量保修书。

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承包人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三日内进行保修。

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保修义务,招标人有权扣留保修金,另行安排保修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4、施工过程中因天气等原因(不属于不可抗力范围的)造成的重复工程不作为工程变更的依据。

5、安全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标准组织施工,落实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确保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如出现安全事故(包含第三方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

安全文明措施费按中标总价的2.6%计取。

6、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让本工程的合同和义务。

如违反本条规定,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继续追偿的权利。

7、本招标文件是双方签订合同的基础和依据,承包人不得做实质性改变。

8、出现下列情况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安排施工,履约保证金不再返还,原承包人无条件退场,所完成工程量不再结算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承包人转包或未经发包人同意分包工程。

(2)未经发包人批准变换项目经理。

(3)承包人连续两周不能完成工程计划进度。

(4)出现严重安全、质量事故。

(5)野蛮施工且不服从发包人管理。

9、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必须靠在施工现场履行各自职责。

离开工地需向发包人代表请假,否则每发现缺岗一次罚款2000元,连续发现三次缺岗,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不返还履约保证金,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不管因何种原因,中途撤换项目经理,经发包人同意后,可以更换,但须扣该承包人工程最终结算值的0.5%,但最低不低于2万元。

如因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责任原因被发包人要求调换或调岗承包人管理人员,项目经理被要求调换的,每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其他主要管理人员被要求调离的,每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

10、工程验收:

按照胶南市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分部、分项及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无条件返工。

隐蔽工程覆盖前的24小时,承包人必须通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检查,若私自覆盖,管理人员、监理单位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钻孔探测以至揭开检查,增加的费用和工期的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须配合监理单位对隐蔽工程、中间部位验收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情况进行录像,并刻制成光盘归档。

承包人须于工程完工后7天内申请验收,并于验收前向发包人按规定报送资料。

11、承包人按质量监督站和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资料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供3套完整的档案材料,承包人必须协助发包人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对不符合要求或欠缺的资料必须及时修正、补充,确保移交工作按期完成。

12、承包人严格遵守发包人、监理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按照发包人或监理单位通知要求,提报工程资料,准时参加会议。

不按本条规定执行的,每发现一人次,罚款500至5000元。

13、如出现承包人和总承包单位不配合,影响整个项目的工期、质量目标的或造成存档资料整理混乱,分清责任的,给予承包人每次2万元的罚款。

如经处罚后仍配合不好的,则给予责任单位每次5万元的罚款,直至将承包人清理出现场,解除施工合同。

14、承包人必须按图纸、合同及发包人要求进行施工,施工现场出现安全、质量问题或有隐患的,每发现一次,向承包人罚款500至5000元。

在限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加倍罚款。

重大安全隐患在限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发包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不返还履约保证金,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施工中若质量监督部门对承包人处罚后,发包人按罚款数额再次处罚,并记录其不良行为。

15、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现场管理等原因被发包人、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整改三次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立即单方面终止合同,将该单位清出现场,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七日内将人员、自有设备撤出工程现场,已完工程量不予结算,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6、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及整个项目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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