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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防治水基本制度

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搞好矿井防治水工作,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遏止和杜绝煤矿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矿井地质规程》等要求,结合矿井防治水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二条组织机构

1、成立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组。

领导组组长:

矿长

副组长:

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

成员:

地测防治水科、生产技术科、调度室、机电科、安全监察科、通风科、财务科、物资供应科等科(室)正职。

2、领导组下设矿井防治水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测防治水科。

主任:

地测防治水科长

成员:

地测防治水科、生产技术科、调度室、机电科、安全监察科、通风科、财务科、物资供应科等科(室)人员。

矿长是水害防治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的防治水工作负领导责任;总工程师是防治水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地测防治水科长对所管辖防治水具体工作负责。

地测防治水科是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主管部门,配备一名地质或水文地质专业人员分管矿井防治水工作。

探水队具体负责矿井防治水工程的实施,主要包括采掘工作面探放水、物探异常区钻探验证和底板预注浆加固、煤层控制钻探、构造探查等。

第三条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矿井防治水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等精神。

2、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处理。

3、负责矿井重大水灾事故的抢险、指挥、协调。

第四条矿井防治水办公室职责

1、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日常管理,贯彻落实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组的决定、决议,制定并落实《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和《矿井水灾应急救援预案》。

2、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3、负责矿井水灾事故抢险时的技术工作。

第五条地测防治水科职责

1、履行矿井防治水办公室职责,负责全矿的防治水技术业务管理、监督、考核工作。

编制《矿井水害防治中长期规划》和每年初编制下发《年度矿井防治水工作计划》,修编完善有关防治水规章制度。

2、负责日常水文地质标准化工作,负责水文地质预报工作,提供矿井防治水相关技术资料。

3、编制《矿井水灾应急救援预案》,参与《灾害预防和事故处理计划》中水害事故部分的修订工作,矿井发生水灾事故时协助制定抢险方案并进行相关技术指导。

4、负责编制钻探设计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设计必须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报郑新公司批复后实施。

严格按照钻探设计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督促施工队组施工,并根据队组提供的钻探资料进行分析总结。

5、负责编制综采工作面防治水方案,参与防治水工程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工作。

7、掌握防治水工程进展情况,检查、落实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

8、建立并完善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并按规定进行观测。

9、对探明的导水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265条的规定,设计防水煤柱或岩柱。

10、负责因受采动影响引起的地表裂隙、塌陷调查和治理工作。

11、组织实施探放水及资料收集工作,配合实施水文物探工作,如因工作面变更或水文条件变化,应及时修改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

12、负责开展防治水科技研究工作,内容包括:

(1)研究井田地质构造导水规律,探讨、摸索、制定和落实矿井防治水的可行措施;

(2)探讨各类防治水措施实施效果,包括探、放、疏、排、截措施实施效果;(3)研究总结矿井排水经验,对排水系统及时了解情况,发现、解决问题,达到设计最合理、选型最配套,从而优化矿井防排水系统;(4)针对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查明导水地质构造及煤层顶底赋水性,研究采取合理的防治水措施;(5)探讨带压开采区防治水科技攻关工作。

第六条调度室职责

1、负责防治水相关工作的协调、指挥。

2、每年雨季前编制、下发雨季三防工作计划,并牵头落实。

3、负责在矿井发生突发性涌水事故或淹泵、淹巷、淹工作面事故时,统一组织协调抢险工作,保证抢险物资、人员等及时到位。

根据矿抢险救灾指挥指示启动《矿井水灾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险救灾。

4、根据地面防排水要求,协调落实防水、疏水和排水系统工程,确保地面防洪安全,防止地表水流入、渗入井下。

5、负责组织水灾事故抢险救灾队伍并进行抢险救灾演习。

6、负责在发生水灾事故时向签订协议的矿山救护队申请救助。

7、负责在水灾事故中抢险救灾的其他协调工作。

第七条生产技术科职责

1、负责采掘开工作面、安装或回收工作面、井底车场、大巷、盘区巷道等排水责任区的划分、移交、管理、考核工作。

2、负责井下各采区、采掘工作面的防治水工程设计,并组织审批、实施和验收工作。

3、负责督促贯彻学习防排水措施和防治水常识,监督检查防排水情况及措施的执行情况,并纳入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中。

4、负责安排施工队组在雨季前完成对中央水仓、采区水仓的清挖煤泥工作,负责安排施工队组根据实际情况对井底车场水沟、采区大巷水沟、采掘工作面临时水仓定期进行煤泥清挖。

5、负责临时、突发性的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工作。

6、负责将本单位的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纳入到作业规程。

第八条安全监察科职责

1、负责参与、监督水灾事故抢救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组织和协调对事故的调查工作。

2、负责矿井防治水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防治水措施执行情况。

第九条机电科职责

1、负责督促、协调和落实各施工队组探放水、抢险救灾排水设备的储备和发放工作。

2、在每年雨季前牵头组织对中央水泵、采区水泵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运转,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根据采区、采掘工作面防治水工程设计及预测涌水量进行水泵管路的配套选型、安装协调、调试运行、工程验收移交工作。

4、负责每月更新井下排水系统图,并及时发放相关领导及单位。

5、负责排水设备的能力测试工作。

6、负责对机电队所辖区域排水系统的监督、管理、考核工作。

7、配合调度室做好水害事故抢险工作。

第十条通风科职责

1、负责防治水日常工作及水灾事故抢险的通风管理工作。

2、负责按照采区、采掘工作面防治水工程设计要求在密闭时留设泄水孔和返水沟等泄水设施。

第十一条物资供应科职责

负责探放水、排水物资和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工程科职责

负责矿井基建工程的防治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井下机电队职责

1、负责分管范围排水系统、设备包括管路和电气设施的日常检修、维护和保养工作。

2、在水灾事故发生后,负责排水系统安装及排水工作。

3、负责中央水仓、采区水仓、综采工作面主要排水系统的管理工作,并对中央水仓、采区水仓排水系统每年进行一次联合试运转,验证排水能力。

4、负责对分管范围的供、排水管路的巡回检查,防止管路跑、漏水淹没巷道。

5、负责水灾事故中抢险救灾的通信和监测工作。

第三章技术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矿井所有防治水工程由地测防治水科编制施工设计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完成会审后,地测防治水科负责在施工前提前二十个工作日报公司地测防治水服务站初审后由郑新公司地测防治水处审批。

凡因工作失误影响按计划正常施工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十五条地测防治水科根据年度、月份生产接替计划,编制年、季水情水害预报(若遇特殊情况应作临时预报)和进行水害评价,通过评价后进行月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报。

第十六条地测防治水科要严格按《地质测量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矿井水文地质资料,逐步完善防治水信息数据库。

第十七条地测防治水科负责按要求必须绘制下列图纸:

1、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1:

5000)

2、矿井充水性图(1:

5000)

3、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1:

2000)

4、矿井涌水量与各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5、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1:

500)

6、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1:

2000)

7、矿井井上下对照图(1:

2000)

8、矿井地质地形图(1:

2000或1:

1000)

第十八条地测防治水科要定期每月3日、13日、23日对地下水水位进行观测,并建立观测记录和台帐。

第十九条地测防治水科要定期搜集和调查矿井周边300米范围内小煤矿的分布及生产情况,尽可能了解其开采范围、采掘动态、空区积水量、积水标高等并建立台账,绘制在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第二十条边界煤柱及井田内落差较大的断层煤柱严禁开采。

第二十条采掘工作面遇《煤矿防治水规定》的第九十二条要求九项之一的,必须确定探水线编制探放水设计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井下排水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井下排水管理

1、中央水泵房水泵必须保证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可以在20h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2、中央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小时的矿井正常涌水量。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经常保持总容量的50%。

3、井下所有各排水点必须安排专人开泵、排水、清煤泥,保持管辖巷道内无积水或水仓水位处于最低位。

4、各排水点必须悬挂水仓警示牌及排水设备管理牌,管理牌内容包括水仓编号、队组名称、水泵编号、型号、排水量。

5、中央水泵、盘区水泵及综采工作面主要排水系统必须建立水泵运行日志,并要求存档1年。

6、地测防治水科必须加强对井下各采掘开生产头面的排水管理,加大监督、考核力度。

第二十二条掘进工作面防治水管理

1、各掘进队组按本工作面防治水措施要求,在工作面安装排水系统,配足水泵及管路,加强排水设备、管路、供电的日常检修、维护,确保排水系统正常运行,保持巷道内无积水或水仓水位处于最低位,定期安排人员对水仓或水沟进行清淤。

排水系统随工作面掘进必须向前延伸,距工作面不大于30米。

2、地测防治水科对可能与采空区或密闭巷道贯通的掘进头面必须提前50米下发贯通通知书,生产技术科根据预报通知书提前安排施工队组制定专门的防治水措施,如巷道密闭拆开排水前。

3、在巷道工程移交时,由机电科牵头,有关单位配合将排水系统做为一项主要工作进行移交,无排水系统或排水系统不完善无法正常排水的巷道严禁移交,必须限期整改完后方可移交。

4、各开掘队组在巷道掘进期间,根据地测防治水科提供的预测最大涌水量,必须安装排水系统,包括配备水泵及排水管路,及时在低洼处掘打标准水仓。

5、各掘进队组根据水文地质预报,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原则,杜绝冒险蛮干的行为。

对过地质构造可能造成的涌水异常应超前备足水泵及管路,做到早准备、早预防。

6、掘进巷道顶板淋水、涌水影响人员通行和正常施工作业时,要采用雨布遮挡、接水器导流、挖沟引流等方式,加强水害治理,并严禁将淋、涌水引入皮带或刮板输送机,造成煤质水分超标或煤仓跑水煤等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回采工作面防治水管理

1、回采过程中必须注意观测老塘出水的变化,发现异常及时汇报调度室。

2、工作面的开工验收也必须将工作面的排水系统作为一项主要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必须限期整改后方可验收移交。

3、工作面回采开始后两侧顺槽内排水工作归采煤队管理。

包括巷道文明生产及排水点清挖煤泥工作。

4、地测防治水科必须加强由于受采动影响发生综采工作面顺槽煤柱底鼓裂隙渗漏水治理工作。

第五章地表水防治

第二十四条地测防治水科在每年5月底前调查矿区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等,掌握当地历年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的资料,为完善矿井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提供详实的水文地质资料。

第二十五条矿井改扩建的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标高,必须高出当地历年的最高洪水位。

对于低于当地历年的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及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路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第二十六条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流入井下时,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1、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

修筑沟渠时应避开露头、裂缝和透水岩层。

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时,应填平压实;如果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用水泵排水,防止水渗、灌入井下。

2、矿井受河流、山洪威胁时,修筑堤坝和排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3、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倒渗井下。

4、漏水的沟渠或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必须填塞。

填塞要有安全措施,有记录(包括充填量、充填时间)及图纸资料。

5、在雨季,每次降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的地面有无裂缝和老窑陷落等现象,发现涌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不得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方。

第二十八条对使用中的钻孔,必须加盖封好。

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层的水通过钻孔流、灌入井下。

第六章煤层顶板水防治

第二十九条地测防治水科要查明煤层上部各砂岩裂隙含水层、第四系松散层含水层的赋存情况,富水性、边界条件以及可能的补给水源、补给水量等,查清各个含水层之间的水力联系;查清矿井范围内地质构造及其含水特征,掘进开采前对顶板及上部含水层的最大水量提出预测或估算,对采(掘)工作面进行水情水害预测,以便指导生产。

第三十条地测防治水科要研究煤层顶板充水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空间关系,岩性组合特征,采后冒落带发育高度与充水含水层在空间上的变化等。

第三十一条地测防治水科积极利用物探手段探查煤层顶板富水性,有针对性对富水区进行探放水。

对煤层上部含水量较大的含水层,采用向煤层顶板打探眼(或锚索孔等)疏放水方法,采取疏导、排放、配备合理排水设备等措施。

第七章煤层底板水害防治

第三十二条地测防治水科负责编制工作面防治水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地测防治水科应及时联系郑新公司采用三维地震或瞬变电磁法物探,查明地质构造,查明地质构造的含水性及导水性。

同时依据威胁程度,对查明的导水构造进行井下探放。

第三十四条地测防治水科应联系郑新公司用物探方法,查明施工地点四周构造及其富水情况。

按规程要求留足探放水超前距离。

对于有突水危险的地段要制定详细的探、放、防措施,确保人身安全,进行探放水作业时必须采用专用探放水设备。

第三十五条地测防治水科要定期每月3日、13日、23日对本矿所在区域水文观测资料进行搜集,填写台账。

第三十六条地测防治水科在构造发育地段回采过程中要派人观测,有出水征兆时及时汇报矿调度室,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构造滞后突水。

第八章采空区积水防治

第三十七条采掘工作面接近采空积水区时,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地测防治水科要加强采掘过程中的老塘、废巷、盲硐等容易积水空间的测量、调查、登记、填绘等工作,并要在矿井充水性图上准确圈出积水线,同时绘出探水(警戒)线。

采掘工程进入探水线时必须超前探水。

第三十九条地测防治水科牵头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第九章其它

第四十条地测防治水科定期开展矿井防治水知识培训,尤其是班组长以上干部,以及新上岗的工人,教训后经过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四十一条牵头每月开展一次防治水会议及水患隐患排查活动,对所查问题进行“三定”处理,并限期落实整改情况。

第四十二条考核与奖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50至100元奖励:

1、防治水办公室每季对各相关单位防治水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考评,对在矿井防治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检查实行百分制,各小项不出现负分,低于85分不给予奖励

3、水害预报及评价准确,防治水措施得力,避免重大水害事故发生的。

4、在矿井防治水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省费用的。

5、敢于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作斗争,坚持原则避免水害事故发生的。

6、在抢险救灾中,情况判断准确,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1、因监督落实不力或施工不负责任,采取措施后仍发生水害责任事故的。

2、违反防治水管理规定,造成水害事故隐患或事故的。

第四十三条由地测防治水科负责,不定期对探水队施工人员进行钻探和注浆培训;矿按有关规定三年内至少组织防治水技术人员外出培训或参加学术交流一次,以提高地测防治水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理论素质。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法人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

2、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做好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杜绝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

3、定期组织召开防治水会议,确保矿井防治水所需的资金到位。

 4、积极引进矿井探放水所需的新设备,从资金上保证防治水工作的开展。

矿长岗位责任制

1、矿长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防治水工作负有主要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文件精神,确保防治水工作落到实处。

 3、组织做好矿井水害防治工作隐患排查,杜绝水害事故的发生。

 4、解决好防治水工作中的人力、物力问题,保证防治水工作的正常进行。

 5、定期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矿井水害治理工作进行研究分析,对重大水害隐患的处理方案,确保全矿井的安全生产。

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1、在矿长领导下,对地测防治水工作负全面责任。

 2、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政策和规定,必须严格按照《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组织技术部门全面完成各项防治水工作任务,积极开展好各项水文地质工作。

 3、组织编制防治水年、季、月的工作计划,并付诸实施。

 4、必须做好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补充勘探)工作,选用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试验等手段,查明构造发育情况及其导水性,主要含水层厚度、岩性、水质、水压、富水性以及隔水层岩性和厚度等。

凡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或预计涌水量较大的采掘工作面,尤其是仅能依靠水泵排放涌水的工作面,应超前开展井下水文物探,进一步查明开采区的富水情况。

组织分析矿井水文情况,掌握矿井涌水动态和变化规律,参加解决水患和供水水源的措施的制定。

 5、负责井下防治水的安全工作,定期召开防治水会议,定期组织矿井防治水专项检查。

 6、健全地下水动态观测网,应对所有的影响安全生产的充水含水层布设水文观测孔。

积极推广先进的水位自动观测技术,以获得准确丰富的水位资料。

7、 组织开展地表水体、降雨量的调查观测工作,负责井下各观测点的涌水量观测工作,并将观测结果建立涌水量观测台帐。

8、组织矿防治水相关方面技术竞赛,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开展技术革新,不断提高职工素质。

生产矿长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做好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

 2、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分管范围的防治水工作,杜绝分管范围内水害事故的发生。

 3、认真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矿井防治水的相关问题和措施,定期检查各有关部门防治水工作进展情况。

 4、确保分管范围内人力、财力满足防治水工作的需要。

 5、经常深入现场,协调解决防治水方面的问题,及时发现消除隐患,确保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安全矿长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做好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

 2、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监督落实防治水工作岗位责任制的落实。

 3、按上级规定认真组织好老窑水、裂隙水等水灾的排查,定期检查各有关部门防治水工作落实情况。

 4、督促防治工作所需的资金的落实情况,发现资金、设备、人力不到位有权提出直至问题解决。

 5、经常深入现场,协调解决防治水方面的问题,及时发现消除隐患,确保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机电矿长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做好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

2、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机电范围内防治水工作的落实。

3、定期组织人员对放水、防水等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4、积极组织分管范围内,水灾的隐患排查工作,确保分管范围内资金、设备、人力的到位。

 

5、经常深入现场,协调解决防治水方面的问题,及时发现消除隐患,确保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地测防治水科科长岗位责任制

1、协助矿长和总工程师做好矿地测防治水工作。

对矿井地测防治水技术工作负全部责任。

2、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技术政策规定,做好地质及水文地质工作。

3、负责编制矿井地测防治水规划和探放水注浆设计的审查工作。

4、负责矿井地质、水文地质和测量图纸的审查工作。

对水文地质方面的图纸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负全面责任。

5、根据《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和原煤炭部《关于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收率的若干规定》的要求,负责矿井储量、三量、损失量、回采率等的技术等管理工作。

6、负责建立健全三量管理图纸,并及时填绘,准确计算,按时上报三量报表,建立储量台帐。

7、严格执行储管的转入、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的审批制度。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地质及水文地质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1、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技术政策规定,做好地质及水文地质工作。

2、经常深入进下认真收集矿井地质资料,绘制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建立钻孔、地质构造等地质水文地质台帐,对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的可靠性负全面责任。

3、研究矿井煤系地层、地质构造的变化规律,掌握影响矿井生产的各种地质因素。

编制矿井补充勘探计划和设计。

4、发现地质变化,要及时填绘在有关的生产用图上,根据设计和施工的需要提供地质资料,下发地质、水文地质预报和揭煤通知书,提供采区、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

遇到对生产和采掘布置有影响的地质条件时,要详细分析,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5、经常深入井下和野外调查,研究和预测各种水文地质现象,如井下出水点矿井涌水量、地表水体水位、长观孔水位观测等,查明影响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同时负责编制矿井地质及水文地质图等图纸资料,建立各种水文地质台帐。

对水文地质方面的图纸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负全面责任。

6、支持分析和研究矿井水文地质情况,摸清规律,积极收集井巷地质测量方面的资料,标明采空区、老巷、水井、钻孔和含水层、小煤矿采空区、本矿采空区等影响生产的因素,及时准确上图,按照有关规程规定,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原则。

编制科学严密的防治水工程和探放水设计、措施,并按规定报批后下发各相关区队,监督执行。

7、在采掘过程中发现条件变化可能出现水害威胁时,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及时下发水情水害通知,防止恶性突水及水害事故的发生。

8、根据《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和原煤炭部《关于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收率的若干规定》的要求,负责矿井储量、三量、损失量、回采率等的技术等管理工作。

9、建立健全三量管理图纸,并及时填绘,准确计算,按时上报三量报表,建立储量台帐。

10、严格执行储管的转入、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的审批制度。

11、积极学习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技术水平。

测量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质量、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技术政策规定,做好煤矿测量工作。

2、依据设计要求,对采掘工程实施测量放线工作,并对采掘工程是否按要求施工进行检查和监督。

3、根据规程要求及时下发贯通通知书、过巷通知书、变坡(向)通知书、停(复)工通知书。

每月初向公司上报采掘工程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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