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研究生复习题全套资料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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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研究生复习题全套资料及答案

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一、法律依据不同。

全民所有制企业依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法》注册设立,在企业运行过程之中容易出现所有权、经营权和决策权不明晰的状况。

而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现代企业。

二、管理体系不同。

全民所有制企业由政府出资,隶属政府是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组织,实行政府任命或者是由职工选举并经政府审核同意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注重隶属关系;公司则是按照公司法实行“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三、治理结构不同。

全民所有制企业治理结构中的“老三会”:

党委会、工会、职代会;是我国政治制度在国民经济基层单位的具体体现。

公司则是现代治理结构“新三会”: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新三会是公司制现代治理结构的框架。

四、管理者角色不同。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由上级任命,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处于中心地位。

公司,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决策,主持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是一种聘用关系。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

公司、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是当今市场经济中最典型的三种企业形式,它们虽然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但是三者的法律形态却有以下几点区别:

(1)存在的法律依据不同。

公司制企业依据公司法设立,受公司法调整;合伙制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设立,受合伙企业法调整;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受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

(2)法律地位不同。

公司是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

(3)组建方式不同。

公司一般由两个以上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人一般为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

(4)投资人与企业(公司)的财产关系不同、责任形式不同。

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其投入公司的财产彻底分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负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财产与合伙企业的财产相对分离,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合伙人以其投入合伙企业的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即负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不分离,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内部事务管理结构不同。

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照法定职权和公司章程的约定管理公司事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合伙协议的约定管理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检查他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管理。

(6)另外,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和合伙企业相比,一般规模较小,设立条件较宽松,设立程序较简便,进入或者退出市场也较灵活;但是其公示性(主要指财务公开程度)不如公司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经营风险大于公司和合伙企业。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最低注册资本和法定资本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投资人的限制: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另外,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设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5.组织机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也就是股东会的主要权利事项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6.公司财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7.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股东会: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董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依照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兼职禁止义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4.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三、例题解析  1、2006年1月,甲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投资设立了乙、丙两家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资3万元,首期出资为20%,并计划在2年内出资缴清。

设立行为经过工商部门的要求进行了改正后该公司成立,3月份,丙公司和丁公司进行了一笔20万元的交易,拖欠货款,丁公司的律师经过调查发现,这笔交易是由甲公司进行操纵之下,利用丙公司的名义进行的。

问:

  

(1)乙、丙两家一人公司的设立有何违法之处?

  

(2)就债权丁公司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答案及解析】(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甲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10万元;并且实行法定资本制,必须一次全部缴清因此,出资错误;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另外,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但是法人除外,一家股份公司同时设立两家有限公司,并不违法。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由甲公司操纵丙公司,显然导致丙公司的人格在这笔交易中不独立,因此丁公司可以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在该个案中否定丙公司的人格,由甲丙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A企业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因无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董事会成员有4人,全部是国家投资的机构任命的干部董事会决定董事长张某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

该企业于2005年12月参与投资一子公司,该公司在河北衡水,为一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对此子公司投资1000万元,该子公司自有国有资产2000万元,加上公司投资全部资产为3000万元。

在某一大型投资活动中,该子公司投入资金2000万元,再加上从银行的贷款1000万元。

由于投资决策失误,该子公司的资本无回,全部亏损3000万元,被申请破产。

该子公司在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下提出和解协议,要求进行整顿。

在整顿期间该子公司决定放弃原母公司对其的欠款50万元,并且将自己的一些设备无偿转让给母公司。

债权人知道后向法院申报,要求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

现问:

(1)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在哪些方面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2)该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应对河北衡水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为什么?

  (3)债权人的申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为什么?

(4)子公司无偿转让给母公司的设备应如何处理?

(5)子公司破产应适用哪一部立法?

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⑴首先,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本案件中,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没有职工代表;董事长兼任其他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必须经过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同意。

  ⑵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独立责任。

本案件中对衡水子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应当以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因为该子公司为独立人格的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一、设立依据所谓设立的依据,即设立该种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

2、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二、出资人数1、有限合伙企业:

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至少应当有1名普通合伙人。

注: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2、有限责任公司:

应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注: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三、出资方式1、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注: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六十条、六十四条2、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此外,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注: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可见,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出资方式上更为灵活,突出表现为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且货币出资比例没有要求。

四、注册资本1、有限合伙企业:

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数额履行出资义务。

注:

《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六十条、六十五条2、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小结:

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限合伙企业实行承诺出资制,合伙人如何出资,取决于协议约定,没有强制性规定。

五、组织机构1、有限合伙企业:

未对最高权力机构予以明确,原则上合伙企业重大事务由全体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合伙人会议的方式共同决定;执行机构为普通合伙人。

注: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八十二条;第六十七条2、有限责任公司:

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注: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五十一条六、出资流转1、有限合伙企业:

(1)原则上,合伙人入伙、退伙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均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可以继承,有限合伙人资格一般可继承,普通合伙人资格一般不能继承;(3)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人的入伙、退伙、财产份额继承及对外转让作出更严格的规定。

注: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六十条、七十三条、八十二条2、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3)原则上,股东资格及股权均可以继承;(4)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做更严格规定。

注: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七十六条七、对外投资1、有限合伙企业:

可以向其他经济组织(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投资,原则上无限制。

2009年11月20日之前,受政策限制,合伙企业在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方面存在一定障碍。

随着修订后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于2009年12月21日施行,这一障碍已不复存在。

注: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六十条、七十三条、八十二条2、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向其他经济组织(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投资,原则上无限制,但须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注:

《公司法》第十六条八、税收缴纳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在税收缴纳方面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所得税上:

1、有限合伙企业:

无需就合伙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就个人从合伙企业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所得税。

注: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项,《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有限责任公司:

需要就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还需要就个人从公司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所得税。

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项因此,仅就所得税缴纳而言,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不存在双重税负。

九、利润分配1、有限合伙企业:

原则上,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注: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六十条、六十九条2、有限责任公司:

原则上,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分配利润前要先提取法定公积金。

注: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一百六十七条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有限合伙企业在利润分配方面更能体现其“人合”的特点,更具有灵活性,且无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强制性要求。

十、债务承担1、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注: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2、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注:

《公司法》第三条综上所述,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有诸多的区别,而在实践中影响较大的则为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及操作都比较灵活,充分尊重意思自治。

同时,在税负方面,有限合伙也避免了双重征税。

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若是负债太多,合伙企业需无限制的偿还,血本无归,而有限责任公司则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最主要的是不会赔光,可以逃脱债务。

2、合伙企业不利于融资,有限公司方便吸收新的股东,有利于资本扩张3、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组成,有明确的组织形式,有利于提高管理4、合伙企业不是法人,而有限公司是法人企业,有限公司给客户的感觉较好,感觉比较规范,容易信任5、纳税方面有限公司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有一些合理避税的手段,比如你的个人所得税可能就会避掉了6、合伙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而有限责任有最低注册资本的,故合伙企业更灵活多变。

论述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的重要意义区别:

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侧重点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着重调整的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着重调整的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产品质量法着重调整对产品的监管。

联系:

从立法目的上讲三法都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制定。

从内容上讲都规范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

三个法律从各自的角度与其他法律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消费权益保护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产品责任制度、市场监管制度等。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消费者的权利1、保障安全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依法求偿权;6、依法结社权;7、知识获取权;8、维护尊严权;9、监督批评权。

央行答问:

为何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中国人民银行21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新华社记者就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有关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

问:

我国汇率制度的历史与现状是怎样的?

答:

1994年以前,我国先后经历了固定汇率制度和双轨汇率制度。

1994年汇率并轨以后,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企业和个人按规定向银行买卖外汇,银行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交易,形成市场汇率。

中央银行设定一定的汇率浮动范围,并通过调控市场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

实践证明,这一汇率制度符合中国国情,为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为维护地区乃至世界经济金融的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1997年以前,人民币汇率稳中有升,海内外对人民币的信心不断增强。

但此后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为防止亚洲周边国家和地区货币轮番贬值使危机深化,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主动收窄了人民币汇率浮动区间。

随着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逐步减弱,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金融领域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外汇管制进一步放宽,外汇市场建设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为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创造了条件。

问:

为什么要进行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

答:

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内在要求,也是深化经济金融体制改革、健全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内容,符合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的要求,符合我国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有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是缓解对外贸易不平衡、扩大内需以及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双顺差持续扩大,加剧了国际收支失衡。

2005年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达到7110亿美元。

今年以来对外贸易顺差迅速扩大,贸易摩擦进一步加剧。

适当调整人民币汇率水平,改革汇率形成机制,有利于贯彻以内需为主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增强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提高金融调控的主动性和有效性;有利于保持进出口基本平衡,改善贸易条件;有利于保持物价稳定,降低企业成本;有利于促使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提高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优化利用外资结构,提高利用外资效果;有利于充分利用“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提高对外开放的水平。

问:

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主要目标和原则是什么?

答:

人民币汇率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体制,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人民币汇率改革必须坚持主动性、可控性和渐进性的原则。

主动性,就是主要根据我国自身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决定汇率改革的方式、内容和时机。

汇率改革要充分考虑对宏观经济稳定、经济增长和就业影响。

可控性,就是人民币汇率的变化要在宏观管理上能够控制得住,既要推进改革,又不能失去控制,避免出现金融市场动荡和经济大的波动。

渐进性,就是根据市场变化,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有步骤地推进改革。

问:

新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内容和特点是什么?

答:

这次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内容是,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而是按照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若干种主要货币,赋予相应的权重,组成一个货币篮子。

同时,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计算人民币多边汇率指数的变化,对人民币汇率进行管理和调节,维护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参考一篮子表明外币之间的汇率变化会影响人民币汇率,但参考一篮子不等于盯住一篮子货币还需要将市场供求关系作为另一重要依据,据此形成有管理的浮动汇率。

根据对汇率合理均衡水平的测算,人民币对美元即日升值2%,即1美元兑8.11元人民币。

这一调整幅度主要是根据我国贸易顺差程度和结构调整的需要来确定的,同时也考虑了国内企业进行结构调整的适应能力。

问:

为什么选择目前的时机改革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答:

中国政府在人民币汇率问题上始终坚持独立自主、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从我国的根本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出发,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汇率制度和汇率政策。

当前,是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较好时机。

目前,我国外汇管理逐步放宽,外汇市场建设不断加强,市场工具逐步推广,各项金融改革已经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宏观调控成效显著,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势头;世界经济运行平稳,美元利率稳步上升。

这些都为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可以达到预期的改革效果。

问:

各方面应如何应对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带来的挑战?

答:

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在短期内会对经济增长和就业产生一定影响。

但总体上利大于弊。

我们将积极稳妥地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引导企业加强结构调整,平稳度过改革调整期。

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加强外汇管理,为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企业要积极推进结构调整步伐,转换经营机制,提高适应汇率浮动和应对汇率变动的能力。

问:

此项改革推出后,人民币汇率会不会出现大幅波动?

答:

人民币汇率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体制,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人民币汇率大幅波动,对我国经济金融稳定会造成较大的冲击,不符合我国的根本利益。

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决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首先,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后,人民币不再盯住任何一种单一货币,而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汇率进行调节。

国际市场主要货币汇率的相互变动,客观上减少了人民币汇率的波动性。

其次,随着汇率等经济杠杆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外汇供求关系进一步理顺,国际收支调节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国际收支会趋于基本平衡,为人民币汇率稳定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第三,我国将积极协调好宏观经济政策,稳步推进各项改革,为人民币汇率稳定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最后,人民银行将努力提高调控水平,改进外汇管理,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我国分税制1994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中央的“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战略部署指导下进入新阶段,财税体制改革充当改革的先锋,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建起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管理制度,并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收机构分别征管;在核定地方收支数额的基础上,实行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转移支付制度等。

成功地实现了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税种、税权、税管的划分,实行了财政“分灶吃饭”。

(一)我国分税制的内容我国分税制按照征收管理权和税款支配权标准划分,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划归中央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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