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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简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民办学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

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

甲乙丙共同投资联合举办的学校。

第四条 办学宗旨:

倡导理念。

第五条 学校地址:

第六条 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

第七条 出资人要求从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提取适当比例作为合理回报,其余结余主要用于教育的再投入和改善教职工工资福利。

(或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所有结余用于学校再投入)

第八条 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每年按要求报审批机关备案后发布。

第九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是福州市教育局,登记机关是福州市民政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

接受审批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和登记机关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十条 学校业务范围:

(一)办学类别:

(二)办学层次:

(三)办学形式:

招生对象。

实施普通全日制教育或非学历的短期培训。

(四)办学形式:

(五)学制:

(六)拟建办学规模:

教学班个,办学规模人。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董事会是本学校的权力机构,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

第十二条 第二届后的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与民主选举相结合方式产生。

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举办者(或出资人或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八)须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除了按民促法对董事人员组成要求外,应当注重在教职工中选拔推推荐有丰富教育教学经验的老师参加董事会,实现科学与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若干名,以全体董事的2/3以上产生或决定罢免。

第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学校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学校利益的特别处理权,并在事后向学校董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由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或监事提议时;

(四)校长提议时。

第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如有本章第十五条第

(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董事会作出的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但在讨论下列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组成人员中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学校档案保存,保留期限为学校存续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所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投票董事姓名)。

第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校章程,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学校负赔偿责任。

但由会议记录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

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非经学校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批准,不得同学校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学校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学校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学校财产;

(五)不得挪用学校资金,或擅自将学校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

(六)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学校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不得将学校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八)不得以学校资产为学校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九)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学校秘密。

第二十九条 未经学校章程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学校或者董事会行事。

第三十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召开会议予以撤换。

第三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学校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董事长应尽快召集余任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在董事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三十三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学校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学校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学校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十四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学校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董事兼任学校行政职务的,其所享受的学校工资待遇按学校人事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学校监事、校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监事会。

监事会的组成方式及成员的产生由董事会另行通过决议。

第三十八条 董事、校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由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学校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校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董事会或教育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章程规定或董事会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校长、副校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校长、副校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学校董事会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十六条 校长每届任期三年,校长可连聘连任。

第四十七条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学校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学校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学校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学校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校长依法是董事会的当然董事。

第四十九条 校长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学校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校长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五十条 校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校长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校长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校长与学校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五十二条 学校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由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甲方出资万元人民币,乙方出资万元人民币,丙方出资万元人民币。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学校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以几个方面:

(一)各类人员工资、讲课金、办公费、水电费、教学设备费;

(二)扣除办学成本的办学结余资金,以25%的比例提取为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基本建设,大型设备的添置更新;以10%的比例提取福利基金,用于教职工的福利性支出;

(三)从年度学费收入中,以3%提取风险保证金;

(四)从学校年度收入扣除教学成本、依法预留的基金及有关税费后,形成的年度办学结余中提取合理回报(不要求合理回报的另行表述)。

第五十六条 学校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 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或变更举办者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清算。

第五十九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批机关、财政部门、登记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以及自身民主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六十条 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以学校依法制定的《关于教职工薪金福利标准》执行。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须有经办人员签字,有关人员证明验收,物质采购须填报《申购单》并办理进仓手续,财务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最后由校长审批支付。

第五章 终止和清算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终止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办学期限,董事会决议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并经审批机关批准而终止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教育主管机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五)其他引起学校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

第六十三条 学校因前条第

(一)项情形而终止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人员由董事会决议确定。

学校因前条第

(二)项情形而终止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学校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终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学校因前条第(四)项情形而终止的,由审批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四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校长的职权立即停止。

清算期间,学校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六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学校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学校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至少一种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六十七条 债权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六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学校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董事会或者审批主管机关确认。

第六十九条 学校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支付学校教职工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及支付清算费用;

(四)清偿学校债务;

(五)偿还其他债务;

(六)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归教育主管统筹用于办学)。

学校财产未按前款第

(一)至(五)项规定清偿前,股东不能进行分配。

第七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学校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学校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七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董事会或审批主管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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