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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宅设计规范.docx

广州市住宅设计规范

颁布日期:

1997-09-01

执行日期:

1997-09-01

 广州市住宅设计试行规范

 1.总则

  1.0.1  为提高住宅设计水平,根据近年来广州市住宅设计的实践基础,规范部分设计条件,特制定本规范。

  1.0.2  凡新建住宅,均应执行本规范。

  1.0.3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广州地区八个行政区、四个县级市及有关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1.0.4  本规范主要针对普通居民住宅的居住条件而规定,包括低层、多层、中高层及高层住宅。

对于特别居住条件的住宅,如豪华住宅、别墅住宅、小面积住宅及复式住宅等可参照本规范调整部分设计条件。

  1.0.5  本规范是在执行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的过程中,结合广州市多年来住宅设计的地区特点,对某些设计条件的具体化,并对个别内容作了补充及调整。

  1.0.6  在执行本规范的同时,应遵循国家、省及地方颁布的其它有关专业标准、规范。

  1.0.7  本规范从1997年9月1日起执行。

  1.0.8  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若对某些条文内容有不同的理解,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2.分类及户型

  2.1  分类

  2.1.1  住宅只作高度上的分类,并按国家规范的分类规定:

  2.1.1.1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1.1.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2.1.1.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2.1.1.4  高层住宅为十层至建筑总高100米;

  2.1.1.5  超高层住宅为建筑总高100米以上;

  2.1.2  住宅层数计算的起始层,指可以直通外地面的住宅层面作为住宅的起始层。

  2.1.3  住宅综合楼中的住宅首层出入口置于高度不超过三层的公共建筑(裙楼)?

屋顶层面,且公共建筑屋顶层面又具备方便、畅顺、安全直达地面的公共疏散条件,则低层及多层住宅的起始层面可从公共建筑的屋顶层面计起。

  2.1.4  设有半地下室的住宅,半地下室顶板面层作为住宅的起始层。

  2.1.5  住宅顶层为两层一户的跃层住宅(或称复式住宅),其跃层不计入控制层数。

  2.2  户型

  2.2.1  沿用广州地区的习惯称谓,户型按房厅数量分型,如一房一厅、二房一厅、三房二厅等等。

  2.2.2  户型的划分,不同户型的房间配比及不同户型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由建造方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依据市场对住宅户型的实际需要确定。

  2.2.3  各种户型必须是独立的居住单元,必须具备独立居住所需的基本功能空间,即房、厅、厨房、卫生间等。

一般每户应有独立阳台。

三房以上的大户型应配设不少于二个以上卫生间。

  2.2.4  户型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观念的改变等因素,而不断调整和更新,住宅设计也要不断探索新的户型,以适应不同居住条件的需求。

  3.共同部分设计

  3.1  共用服务设施

  3.1.1  汽车及自行车的停放空间。

  3.1.1.1  汽车及自行车的停放空间可以由多幢住宅群体统一安置,也可以由单幢住宅独立安置,自行车的停放空间要考虑将来可转换为汽车停放空间的条件。

  3.1.1.2  汽车停放空间的容量指标,可根据住宅所处的地段考虑,一般应于3-6户/车位的范围选择。

  3.1.1.3  自行车的停放空间的容量指标,暂规定为每户两部自行车。

  3.1.2  人防地下室。

战时居民的防空掩蔽空间,以方便建设及方便使用为原则,选择合适的建筑规模,可以住宅群体统一建造,也可单独建造。

建造规模按人防部门的规定。

人防地下室应结合平时的使用功能建造,优先考虑与平时的停车空间结合。

  3.1.3  供电。

每幢住宅楼应提供供电部门供电所需的设备安装条件。

若需配设备用发电机的住宅,尚应提供备用发电机的设备用房。

  3.1.4  供水。

每幢住宅楼应提供供水部门安装供水总表所需的条件。

若供水压力不足,尚应提供提升水压所需的地下贮水池、屋顶贮水池及提升设备的作业空间。

  3.1.5  电讯。

每幢住宅楼应提供电信部门安装电话及有线电视总进线所需的设备空间。

  3.1.6  煤气。

有条件使用城市管道煤气的住宅,应提供管道煤气总接口及调压设备的安装条件。

  3.1.7  污水。

住宅生活污水可直接接入市政污水系统排放。

粪水则应经住宅楼配设的化粪池处理后,接入市政污水系统排放。

  3.1.8  保安值班。

住宅楼的总出入口处,应设有一小间保安值班用房,若管理模式为群体统一组织管理及保安,则按群体统一管理的需要集中配备保安值班服务用房。

  3.2  主楼与裙楼

  3.2.1  具有两种以上功能的所谓住宅综合楼,一般底部几层常作为对外的公共服务功能或营业功能。

对此类楼宇应合理组织不同功能出入口的入流、车流,并应保持住宅楼主体出入口的独立性。

  3.2.2  住宅综合楼的住宅楼主体,其垂直交通系统、消防安全疏散系统以及管理系统应独立设置,不得与综合楼的其它功能空间混合使用。

  3.2.3  作为商业、公共活动功能的裙楼,其首层周边有公共人流出入或通过者,对裙楼上方主体住宅楼可能发生的高空坠物伤人意外,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3.2.4  高层住宅综合楼的裙楼屋顶层,宜作火患时的安全避难层。

  3.2.5  设有裙楼的高层住宅综合楼,裙楼屋顶层不宜设住宅,而宜作为住宅设备转换层、结构转换层、住户屋顶室外公共休闲活动空间和绿化空间。

这一层面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

  3.2.5.1  裙楼屋顶层的结构梁底净高不宜小于2.5米。

  3.2.5.2  裙楼屋顶层的楼面荷载应考虑布置公共休闲活动设施、屋面绿化及需放置的设备等因素。

  3.2.5.3  裙楼屋顶层女儿墙净高不应小于1.2米。

  3.2.5.4  裙楼屋顶层若具有住户室外公共休闲活动功能者,必须认真处理好屋顶层上方住户高空坠物造成意外伤害的防护措施。

  3.2.6  多层及中高层住宅综合楼,若出现类似高层住宅综合楼的裙楼屋顶层所具有的功能,应参照高层住宅综合楼的裙楼屋顶层的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3.3  管理保安系统

  3.3.1  住宅楼首层的公共出入口位置应令住户出入方便、安全,有利于各住宅楼出入口的统一管理和保安监控。

  3.3.2  管理值班用房。

  3.3.2.1  低层、多层及中高层住宅,应由多个住宅单元于适中位置设一个管理值班(兼具保安职能)用房统一管理,面积不宜小于4平方米。

根据需要也可单幢独立设置。

  3.3.2.2  高层住宅若单栋住宅楼出入口相对独立,应独立设置管理用房,其中包括住户的出入口门厅、值班管理室和设有一个床位及简易卫生间的值班休息室。

  3.3.2.3  高层住宅若每栋住宅楼出入口相互位置较集中,则应由几栋住宅楼共同组成一个设备较完善、功能较齐全的出入口管理空间,其中包括较宽松的出入口门厅、管理值班室、保安值班室、休息室及简易卫生间。

  3.3.3  信报箱。

应于住宅楼的首层出入口处设置分户信报箱。

  3.3.3.1  住宅楼首层无设值班管理用房,又无设保安防盗门的开敞式出入口,信报箱应于首层出入口合适位置直接设置。

  3.3.3.2  住宅楼首层无设值班管理用房,但设有保安防盗门的出入口,信报箱应于方便邮政人员投递及保障邮件安全的合适位置设置。

  3.3.3.3  住宅楼首层,设有值班管理用房,信报箱应设于住宅的出入口门厅。

  3.3.4  防盗门。

住宅楼首层总出入口必须安装防盗门,高层住宅楼及中高层住宅楼应安装电控防盗门,住户不多的多层及低层住宅楼可安装普通防盗门。

  3.3.5  保安监控。

高层住宅楼应于总出入口门外、出入口门厅、公用走道、电梯候梯厅、疏散楼梯及电梯轿箱内等部位安装保安监控系统,由住宅楼值班室负责保安监控。

  3.3.6  消防控制中心。

高层住宅楼应设置消防控制中心,一般宜设置在住宅楼首层,管理值班室附近。

  3.3.7  垃圾收集。

住宅楼不宜设集中的垃圾管道,宜由住宅楼管理机构负责垃圾的收集及处理。

  3.4  垂直交通

  3.4.1  楼梯

  3.4.1.1  交通楼梯是指住户唯一的公共垂直交通手段的楼梯,同时也兼具防火应急疏散功能。

交通楼梯应有自然采光及自然通风。

  3.4.1.2  疏散楼梯是指住户防火应急安全疏散及辅助垂直交通之用的楼梯,而住户的正常垂直交通手段是电梯。

疏散楼梯的具体技术要求要按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疏散楼梯宜按自然采光及自然通风设计。

  3.4.1.3  住宅综合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穿越裙楼时,应与裙楼各层空间有防火隔离措施。

  3.4.1.4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米,六层及六层以下单元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可不小于1.0米。

  3.4.1.5  楼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梯段的净宽,并不得小于1.1米,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的人行过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米。

梯段净高不得小于2.2米。

  3.4.1.6  楼梯踏步宽度,主要交通楼梯不应小于0.26米,辅助疏散楼梯不应小于0.25米,楼梯踏步高度,主要交通楼梯不应大于0.17米,辅助疏散楼梯不应大于0.18米。

  3.4.1.7  住宅楼梯不宜设楼梯井,若设大于0.20米宽的梯井,应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3.4.2  电梯

  3.4.2.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最高住户入口层楼面距首层内地面的高度在16米以上的住宅,应设置电梯。

  3.4.2.2  作为住户主要垂直交通工具的电梯应集中布置,宜于管理和方便使用。

  3.4.2.3  电梯的配设台数3.4.2.3.1  十一层以下住宅,可设一台电梯,但应兼具消防电梯功能。

  3.4.2.3.2  纯住宅功能层数在十二层以上、十八层以下,电梯不应少于二台,其中必须有一台兼具消防电梯功能。

  3.4.2.3.3  纯住宅功能层数在十九层以上、三十三层以下,服务总户数在150户至270户之间者,电梯不应少于三台,其中必须有一台兼具消防电梯功能。

  3.4.2.4  电梯候梯厅的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深度,且不应小于2米。

  3.4.2.5  电梯候梯厅宜按自然采光及自然通风的要求设计。

  3.5  水平交通

  3.5.1  走廊

  3.5.1.1  住宅楼内户间的公共交通走廊的宽度,外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10米,内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20米。

  3.5.1.2  通廊式住宅,以内走廊作为住户的入户通道,当内走廊长度超过20米时,内走廊宜采用自然采光、自然通风及排烟。

当设计有困难时,可采用人工采光及机械排烟。

  3.5.1.3  临空公共走廊的栏杆高度,六层以下住宅不应低于1.05米,七至九层住宅不应低于1.10米,十层以上高层住宅应按1.20米高度控制。

  3.5.1.4  十层以上的高层住宅作为公共通道的临空走廊,宜做封闭式外廊,但要按有关专业规定设有一定面积的采光、通风及排烟的窗户。

  3.5.1.5  临空栏杆临楼面或屋面的0.20米高度内不应留空。

  3.5.2  出入口

  3.5.2.1  住宅楼首层公共出入口位置的垂直上方不宜有住户的阳台及窗户。

若避开有困难,出入口应加设防止高空坠物的安全防护措施。

  3.5.2.2  内天井首层设有住户出入的公共通道者,应加设防止高空坠物的防护上盖。

  3.6  管线布局

  3.6.1  住宅的管线包括给水管、排水管、电力线、通讯、有线电视线、保安电控线等。

随着科技进步及经济发展,尚会不断增添出其它功能的新的管线类别。

  3.6.2  住宅楼内,住户户外的公共管线应分类整理统一定位布设。

  3.6.3  各种公用线在住宅楼内竖向及横向不应明露敷设,应纳入可检修的线管或线槽内布线。

  3.6.4  各种共用给排水管应集中设井安置,无集中条件的可独立安置,但应附墙暗装,或附墙明装加外包装饰。

  3.6.5  住宅外立面有合适的凹口部位,尤其是有较掩蔽的凹口部位,应把各种管道集中于凹口部位的外墙面安置,且宜提供管道修护所需的作业条件。

  3.6.6  煤气管道应按其安装的技术要求,于次要立面较合适的部位安置。

  3.6.7  以罐装液化气作为家庭燃料的住宅,应将液化气罐置于较安全的合适位置。

  3.6.8  住户厨房油烟气的排放。

  3.6.8.1  油烟气的排放可分为自然排放及机械排放两种方式,应优先采用机械排放方式。

  3.6.8.2  住户厨房油烟气应设集中共用主管井直通屋顶排放,住户各有独立的支排气管于合适高度排入共用主管井。

  3.6.8.3  油烟气排放的共用主管井底部应设有自然进风口及管井油污淌滴的收集装置。

  3.6.8.4  低层住宅(三层以下)油烟气的排放允许直接排出外墙外,但排放口应于不影响相邻住户的合适位置设置。

  3.6.9  无直接对外通风的卫生间应设共用排气井(或管)直通屋顶,各层卫生间应有独立排气支管于合适高度排入共用主排气井(或管)。

  3.6.10  厨房的排油烟气的共用主管井及卫生间的共用主排气井可附设于合适位置的外墙面,但不能影响建筑的主体立面。

  3.6.11  住户独立使用的空调器的冷凝水,不得于室外自由淌滴,应设有收集渠道,可由住户接收自行处理,也可集中设管接收,统一排放。

  4.户内设计

  4.1  户间关系

  4.1.1  房间各住户功能空间的布局,应减少与邻近住户之间相互的生活干扰,包括视线、噪音、烟气、安全防护等,以保障住户生活空间的独立性及私密性。

  4.1.2  户间的分隔墙不得小于180mm厚。

  4.1.3  设有开口天井的住宅,户与户之间的厅及卧室的主要采光通风窗直接相对者,窗与窗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4米。

  4.1.4  设有开口天井的住宅,户与户之间的厨房、卫生间、餐厅、过厅的主要通风采光窗及主厅的次要通风采光窗直接相对,窗与窗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4米。

  4.1.5  户与户之间的功能房间的窗不存在直接的视线及噪声干扰者,户与户之间外墙间距可不受控制。

  4.2  户内布局

  4.2.1  户内空间宜有合理的活动分区。

  4.2.2  共用活动空间的主厅,位置应有相对的独立性。

  4.2.3  房(卧室)位置宜相对集中。

  4.2.4  户门的位置,有条件的,宜设过渡空间,以利于住户的私密性。

  4.2.5  户内各功能空间应有直接采光和通风。

若因条件受限,卫生间许可人工采光及通风。

若属非常住的商业单身公寓厨房也许可人工采光及通风。

许可人工通风的厨房和卫生间应选择有效的通风手段。

  4.2.6  阳台宜与厅相接,即厅出阳台。

  4.2.7  设有电梯的住宅,厅、房不应紧贴电梯井道布置。

若布置有困难,电梯井道应做隔声减震处理。

  4.3  功能空间的基本要求

  4.3.1  厅

  4.3.1.1  主厅的功能内涵较多,应相对完整,减少户内的交通干扰。

  4.3.1.2  主厅面积不宜少于12平方米,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3.3米。

有条件,面积宜适量放大。

  4.3.1.3  厅外有阳台的,与阳台的隔墙宜选用落地推拉玻璃门窗。

  4.3.1.4  主厅必须是自然采光和通风。

  4.3.1.5  独立设置餐厅者,餐厅面积不宜少于6平方米。

餐厅许可间接采光。

  4.3.1.6  主厅应根据住户的生活需求安排合适数量的电源、通讯及有线电视等接口。

  4.3.2  房(卧室)

  4.3.2.1  每户应设有一个主房,面积不宜少于10平方米,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2.8米。

  4.3.2.2  主房宜置于相对安静的位置。

  4.3.2.3  次房面积不宜少于6平方米,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2.2米。

  4.3.3  厨房

  4.3.3.1  随着厨房设施不断更新和多样化,厨房的面积宜适当宽松些,面积不宜少于4平方米,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1.4米。

  4.3.3.2  厨房应有自然采光和通风。

  4.3.3.3  厨房应采用有效的排油烟气的技术措施。

  4.3.3.4  厨房的作业设施,如灶台、作业案台、洗涤池及存物柜架等,宜按住户的要求设置,且应方便住户的调整、更换。

  4.3.3.5  厨房洗涤水不应通过地漏转换排放,应通过方便清堵的弯管接头接入共用污水管排放。

  4.3.3.6  有城市管道煤气供应及使用罐装液化气燃料的住宅,厨房不宜设地漏。

  4.3.3.7  使用罐装液化气作燃料的厨房,必须重视液化气罐安全的放置位置。

  4.3.4  卫生间

  4.3.4.1  卫生间宜自然采光和通风,若有困难,许可人工采光和通风,但必须有可靠的人工通风换气设施。

  4.3.4.2  设有二个以上卫生间的住户,宜有一个为主房独立使用,设施标准宜高些,面积也可宽松些,一般不少于3.5平方米,另一个为公用卫生间,设施标准可适当低些,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4.3.4.3  卫生间宜设有座厕、浴缸(或成品淋浴间)及洗脸台,若有二个以上卫生间的住户,公用卫生间可设座厕、淋浴和洗脸盆。

卫生间的平面参数可依据设备安装要求确定。

  4.3.4.4  卫生间楼板下的污水出水管件,宜有钢筋混凝土板托底,并与楼下住户有严格的防渗分隔,方便住户对污水出水管件的维修不干扰楼下住户。

  4.3.4.5  卫生间应留有洗浴热水供应方式所需占用的安装空间。

  4.3.4.6  卫生间污水排放的管件和接头,应方便疏通堵塞。

  4.3.4.7  卫生间的地面排水应处理好,不得溢出卫生间门外。

卫生间地面应接地漏位置找坡,坡度不小于1%。

  4.3.5  阳台

  4.3.5.1  每户应设有一个阳台,居住标准较高的住户有条件的可设二个以上阳台,其中一个宜附设于厨房之外。

  4.3.5.2  阳台的深度不宜小于1.2米。

  4.3.5.3  阳台栏杆高度。

6层以下住宅不得小于1.05米,7-9层住宅不得小于1.1米,10层以上住宅应为1.2米,栏杆底部离阳台板面0.2米高不得留空。

栏杆宜采用实体栏板。

  4.3.5.4  10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板以上宜做可开启的玻璃窗封闭。

  4.3.5.5  阳台若于栏杆外设固定花槽,花槽的出水应引入阳台内排放。

栏杆压顶若可搁花盆,压顶外沿应设反边挡水。

  4.3.5.6  阳台应设地漏接水排入阳台共用排水主管,阳台地面应根据地漏位置按2%找坡。

阳台地面应低于相邻室内地面0.02米。

  4.3.5.7  阳台栏杆上不应设防护栏栅,若须设安全防护者,应于连接阳台的门窗设置。

特别需要于阳台设防护的,防护栏栅应设于阳台栏杆压顶上,且防护构件不得突出阳台的栏杆压顶的外边线。

  4.3.5.8  阳台宜有供水条件。

阳台顶板应预留装设晾晒设施的嵌固铁件。

  4.3.5.9  住宅楼的首层及裙楼天面层设有住户者,不宜设阳台。

宜由首层室外地面及裙楼天面层楼面界定部分面积给住户作室外生活空间。

  4.3.6  户内零星空间

  4.3.6.1  户内主功能房间的连接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0米。

  4.3.6.2  户内过渡空间及小餐厅,许可无直接采光。

  4.3.6.3  户内的储藏空间不作规定,有条件的可设固定的储藏间。

一般住户的储藏空间宜于住户的二次装修时一起考虑。

  4.3.6.4  居住标准较高的住户可设工人房。

面积标准不宜少于4平方米。

  4.4  户内配件

  4.4.1  门

  4.4.1.1  洞口最小宽度、户门、厅门、房门为0.9米,厨房、卫生间、厕所、阳台门为0.8米,洞口最小高度为2.0米。

根据广州地区的习惯尺度,一般洞口高度用2.1米,洞口宽度,户门用1.0米,房门用0.9米。

  4.4.1.2  户门应选用质量可靠的防盗门,且应设有监控门外情况的观察设施。

  4.4.2  窗

  4.4.2.1  窗台距楼面高度宜不小于0.9米,低于此高度,应加设坚固的防护设施。

  4.4.2.2  开向公共走廊的外窗有防止视线干扰的措施,并不能妨碍走廊交通。

  4.4.2.3  外墙窗应有良好的密闭性能,水密性及气密性均应满足居住条件。

临城市干道及噪声环境宜采用隔音窗。

  4.4.2.4  窗型的选择应便于住户自行清洁。

  4.4.2.5  需设置防护设施的窗户,防护设施应在窗台上设立,不得突出窗台外缘。

  4.4.2.6  带有窗套的窗,窗套突出外墙面的深度不应大于0.5米。

超出此深度,应按窗套突出的面积计入住户的建筑面积。

  4.4.3  空调器设置条件

  4.4.3.1  应根据空调方式和空调设备产品考虑空调器安装位置及安装条件。

  4.4.3.2  须设于外墙面的窗式空调器,应于外墙面合适位置,采用统一规格的构件式固定洞口安放空调器。

  4.4.3.3  分体式空调器宜利用阳台安设空调器主机。

须于外墙面安放主机者,应于外墙面合适位置,采用统一规格的构件式固定洞口安放主机。

  4.4.3.4  任何装于外墙面的空调器设备的冷凝水都应有组织的收集排放,不得于墙外随意滴落。

  4.4.4  管线接口及计量用表的装配

  4.4.4.1  住户的能源供应计量用表(电表、水表、煤气表)应于户外合适部位按一户一表分组集中设置,多少户为一组,由各专业部门根据不同楼宇的情况,以方便抄表为原则具体确定。

各种计量用表之间应相互协调,统筹安置。

  4.4.4.2  电器插座的配设,由供电部门另行规定。

  4.4.4.3  每户至少设一处电话接线盒。

  4.4.4.4  每户至少设一处有线电视插口。

  4.4.4.5  每户于厨房及卫生间各设一处煤气供应接口。

  4.4.4.6  户内的各种线及给水管宜暗装铺设。

  4.5  净高和层高

  4.5.1  厅、房净高不应低于2.50米,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米。

  4.5.2  厨房净高不应低于2.2米,卫生间、厕所、储藏间净高不应低于2.1米。

  4.5.3  住户层高应按不同住宅条件,于2.6米至3.0米之间选择。

依广州地区住宅的习惯层高,多为取值3.0米。

  5.结构及其它

  5.1  结构

  5.1.1  结构体系设计应密切配合建筑功能的要求。

  5.1.2  户内厅、房等主功能房间宜做一房一板。

  5.1.3  下部为车库及商业功能的住宅综合楼宜采用大柱网结构体系。

结构构件的截面形式和尺度应尽量方便住户的使用。

  5.1.4  纯住宅功能的高层住宅建筑宜采用异形柱及剪力墙结构。

  5.1.5  高层住宅综合楼地下室有停车库者,其结构布置需考虑地下停车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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