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石场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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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场合同书
采石场合同书
篇一:
采石场承包协议
采石场生产承包协议
甲方:
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鸭头村新大采石场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商定,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甲方把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鸭头村新大采石场承包给乙方一条龙生产,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负责办理全部证照手续并协调好有关部门的关系并承担与之相关费用,甲方应具备法人资格,可全权代表采石场,并负责处理石场的社会问题(如因政策方面引起停工除外)。
2、甲方将采石场的生产承包给乙方,将现有全套采石、碎石机械设备、场房、供电配套及其他附属设备无偿提供给乙方生产使用。
并保证各种设备、设施齐全,能正常生产和即时开工。
3、甲方将乙方生产的石料按工价结算工资付给乙方,工价:
破碎石及砂灰每立方贰拾叁元整;片石每立方拾捌元整。
生产所需电费由甲方负责。
4、甲方负责采石场的产品销售及结算事宜,乙方无权销售产品。
如因甲方销售及社会问题造成停工,甲方应按1200元/天赔偿付给乙方。
5、结算工资时间和付款方式:
乙方先行垫付第一个月的生产数量作为甲方承包信用押金,以后每月月底将乙方生产出来的各种石料按开票销量乘以工价结算工资付给乙方,生产出来的未销出去而堆放在石场的石料估算方量计价预付50%给乙方(堆放需在10000方以上)。
6、甲方所提供的设备及机械应在乙方检修认可情况下交付给乙
方,进场前期机械检测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合同期满后,乙方同样在设备及机械、运输车辆等在正常运转状态下交付甲方,如设备属于自然磨损,能正常使用押金扣除和不足部分另外支付,如设备属于自然磨损,能正常使用则甲方把信用押金全额退回给乙方。
进场后机械设备2个月内维修费用在10000元以下由乙方自行负责,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由甲、乙双方各出一半,2个月后所有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机械设备清单附后)。
7、甲、乙双方均愿意按破碎石及砂灰每立方贰拾叁元整,片石每立方拾捌元整的承包价履行本合同,若在履行过程中受市场经济的影响较大,雷管、炸药及燃油等相关物品价格以合同签订时价格为准,燃料以元/升为准,超过元/升超出部分由甲方负责补偿。
8、乙方在生产经营中所需炸药、雷管,由甲方负责购买和管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爆破员工资及运输费用乙方承担。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购买所需费用的相应凭证,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所交费用的合法供给,且不得无故终止。
9、乙方应保证合法生产,禁止使用非法炸药,若出现违法生产及使用非法炸药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10、乙方必须按采石场的有关国家生产相关管理法规及有关地方法规制度对工人进行生产培训及安全教育,必须按有关部门生产制度进行规范生产作业,按国家相关要求做好安全生产防护和劳动保障工作。
采石场员工生产责任保险和工商保险由甲方负责。
乙方在组织开采期间,应切实抓好安全管理工作,如出现人身和设备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责。
11、乙方给生产工人提供劳动保护用品。
采石场工人上班必须戴安全帽、穿解放鞋及防尘口罩方能进行生产作业。
如遇安监局领导及相关安全管理部门来检查到有上班工人未按工作要求的规定戴安全帽、穿解放鞋及防尘口罩而被处罚时,甲方按检查要求来对乙方进行
处罚。
12、乙方在承包期间禁止放大炮,若因此原因导致当地村民滋事扰乱生产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若造成停工,乙方应按1200元/天赔偿付给甲方。
13、乙方在承包期间必须保证装车师傅每天正常上班,若耽误销售则罚款800元/天。
14、在天气好的情况下,如因乙方挖机师傅或工人不到位影响生产,乙方应按1200元/天赔偿付给甲方。
15、关于售出石料堆送方的多少则参照邻近采石场,乙方不得少于同行,若因此造成销售停滞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6、乙方在生产过程中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有协助的义务。
17、合同期限:
壹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届时双方再商议承包方案。
18、任何一方无故单方终止合同,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19、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0、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及盖章后生效,共同努力,合作顺利。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篇二:
石场合伙经营协议
石场合伙经营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长期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现就合伙经营金盆圩石场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伙宗旨:
为合法经营金盆圩石场开采销售业务,逐步扩大经营,实现利润,甲乙双方共同按照本协议约定投资比例、风险比例和利润分成比例合伙经营。
二、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伙企业的名称:
新田县金盆圩乡采石场
经营场所地址:
新田县金盆圩乡
三、共同投资人的投资方式,利益和风险: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按照甲乙双方投资
额享有利润分成;其具体利润分配于每季度结算一次,由甲乙双方共同核算收入和支出,核定利润,由甲乙双方按照比例分配。
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双方应以诚
信为本,互相交流和共商业务经营方案。
四、特别约定条款
1.凡涉及由甲、乙双方共同经营的项目、资金有关的所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本营运计划,财资情报,客户名单,经营决策,项目设计,资本融资,计划书等均属保密内容。
2.在合伙项目终止之前,甲乙双方均不得独自在辖区内经营与合伙经营业务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
3.双方合伙人之前项目的负债不得关联到本合伙项目.
4.以甲方名义办理完成各类国家要求的证件和手续.
五、合伙的解散和清算:
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解散;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经双方合伙人同意,可以自合伙解散后十五日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六、违约责任: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七、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合伙商行所
在地法院起诉。
八、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3.本协议经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签定时间:
签定时间:
篇三:
采石场生产承包协议书
采石场生产承包协议书
甲方:
江西省宁都县竹笮乡鹅婆村定昇采石场
乙方:
罗开忠、陈志安
经甲、乙双方商定,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甲方把江西省宁都县竹笮乡鹅婆村定昇采石场发包给乙方一条龙生产,具体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形式
1、甲方负责办理全部证照手续并协调好有关部门的关系并承担与之相关费用,甲方应具备法人资格,可全权代表采石场发包。
2、甲方将采石场的生产承包给乙方,将现有全套采石、碎石机械设备、场房、供电配套及其它附属设置无偿提供给乙方生产使用。
并保证各种设备、设施齐全,能正常生产和即时开工。
3、乙方负责采石、破碎石以及生产管理、安全事务。
甲方将乙方生产的石料按工价结算工资付给乙方,工价;破碎石每立方贰拾捌元整;片石(毛块石)每立方贰拾贰元整;石粉每车叁拾元整。
4、甲方负责采石场的产品销售及结算事宜,乙方无权销售产品。
5、结算工资时间和付款方式:
乙方先行垫付第一个月的生产费用,甲方每个月16号将乙
方生产出来的各种石料按开票销量乘以工价结算工资全部付清给乙方,生产出来的未销出去而堆放在石场的石料估算方量计价预付80%给乙方。
安全生产保证金捌万元按三个月交清,到合同期满后乙方移交给甲方的设备及工具、运输车辆等,如有损坏、丢失,则从保证金中按损坏程度和丢失物件折旧价值计价扣除,不足部分另外支付,如设备属于自然磨损,能正常使用则甲方应把保证金全额退回给乙方(不计利息)。
二、双方责任
1、甲方将采石场生产发包后,应负责山地土皮的剥离及弃土的费用、机械用油和山地租用、另租场地堆石和转运费用。
2、现场采石、破碎、生产用油用电、民爆物品审批使用购买、机械维修和配件更换及工人工资、工人伙食由乙方负责及承担费用。
3、乙方进场后设备按清单登记造册(设备有铲车贰台,挖机贰台,运输车贰台),试产一个星期内机械设备发生故障由甲方负责修理,一星期后概由乙方自行负责维修,如有丢失甲方机械设备和工具等,乙方照价赔偿。
4、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来安排生产品种规格(2×4、1×3、1×2、瓜子片),甲方应按乙方生产进度要求来安排山地土皮的剥离及弃土清运、民爆物品的用量及购买时间。
5、乙方应在第3个月时按甲方要求每月生产立方量达壹万
伍仟立方米的产量,未达到甲方要求的壹万伍仟立方米的产量时,甲方按月处罚乙方贰万元的罚金。
如乙方完成每月壹万伍仟立方米时并有超产,则甲方在壹万伍仟立方米以上多出部分按每立方壹元伍角奖励。
因政策因素及政府行为等造成停工超过五天以上,或山地土皮剥离影响生产停工则乙方不负责扣款。
如遇产品滞销等甲方原因造成停产,如遇不可抗拒的事情和自然灾害发生双方概不扣款,也不保底(每月壹万伍仟立方米产量)。
6、甲方在乙方承包期间若甲方遇有人购买石场股权时,甲方有权转让采石场股权,乙方无权干涉甲方对采石场的转让。
乙方更无权要求甲方任何经济补偿。
甲方必须退回乙方的捌万元的保证金(不计利息)。
三、安全责任及要求
1、乙方必须按采石场的有关国家安全生产相关管理法规及有关地方法规制度对工人进行生产培训及安全教育,必须按有关部门生产制度进行规范生产作业,按国家相关要求做好安全生产防护和劳动保障工作,采石场员工人身保险由甲方负责。
2、乙方给生产工人提供劳动保护用品。
采石场工人上班必须戴头盔、穿解放鞋及防尘口罩方能进行生产作业。
如遇安监局领导及相关安全管理部门来检查到有上班工人未按工作要求的规定戴安全帽、解放鞋和防尘口罩而被处罚时,甲方按检查要求来对乙方进行处罚。
3、采石场的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现场生产及安全小事故的医疗费用在壹万元以上由甲方和乙方各按7:
3的比例承担安全责任及经济责任。
采石场工伤事故乙方必须承担70%的经济责任费用,甲方承担30%的经济责任费用。
四、违约责任
如乙方违约甲方不退回押金,如甲方不履行合同条款则视为违约,甲方则在结清乙方的工资费用后,另外罚款捌万元给乙方。
五、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协议暂定承包期限到20XX年6月30日止,届时双方再行商议承包方案,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承包优先权。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及盖章后生效,共同努力,合作顺利。
甲方:
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江西省宁都县竹笮乡鹅婆村定昇采石场设备清单
篇四:
采石场转让合同书
采石场转让合同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税务登记证号码:
生产经营地址: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的全部采矿权及采石场所有的资产等(以所附资产移交清单为准)全部转让给乙方。
二、受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甲方转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许可证号: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发证机关: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地理坐标(附地理位置图)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面积是平
方公里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三、转让方式、转让价格和支付方式
甲方应将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全部采矿区块的采矿权、矿山资产一次性全部转让给乙方。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由双方派人进行资产清点,并制作资产移交清单,由双方签字认可。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日内向乙方移交矿山实际经营权,撤出采石场。
乙方同意按本合规定向甲方支付采矿权及矿山资产
转让金。
该采矿权转让金为万元人民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
方缴付转让金共计万元人民币,将所有采矿合法手续交于乙方后,支付全部采矿权转让金。
四、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的一切过户手续和有关证件变更,发生的费用由负责。
五、甲方需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所有与采石场有关的证件及手续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开采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矿区红线图、环保手续、设施设备相关手续、征用或租用地协议、场地及道路权属协议、用水用电协议等与采石场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合同或协议。
六、甲方保证本合同转让的采石场无权利瑕疵,无其他人或单位向乙方主张权利。
七、双方约定,签订合同(含当日)以前,采石场发生的债权由甲方收取,债务由甲方承担,所欠缴的税费、管理费、水电费、租金、工资等全部由甲方负担,乙方从实际接管采石场之日起开始承担以后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
八、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约定,未按期向乙方移交经营权或者相关证件、手续的,若乙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乙方不支付余下部分转让金,甲方并应采取补救措施,在不超过10日内向乙方移交经营权或者相关证件、手续。
若乙方选择终止履行合同,甲方在乙方提出终止合同之日起10日内,退还所收取的转让金并按照所收取的转让金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甲方未结清以前债务,导致债权人向乙方追讨,乙方不承担该债务。
若因此原因使乙方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双倍赔偿给乙方。
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属于无权转让,本合同终止,甲方按所收取的转让金金额双倍返还乙方。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相关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附件:
资产移交清单
甲方(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乙方(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二〇一二年五月日
篇五:
采石场承包合同
篇一:
采石场承包协议
采石场生产承包协议
甲方:
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鸭头村新大采石场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商定,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甲方把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鸭头村新大采石场承包给乙方一条龙生产,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负责办理全部证照手续并协调好有关部门的关系并承担与之相关费用,甲方应具备法人资格,可全权代表采石场,并负责处理石场的社会问题(如因政策方面引起停工除外)。
2、甲方将采石场的生产承包给乙方,将现有全套采石、碎石机械设备、场房、供电配套及其他附属设备无偿提供给乙方生产使用。
并保证各种设备、设施齐全,能正常生产和即时开工。
3、甲方将乙方生产的石料按工价结算工资付给乙方,工价:
破碎石及砂灰每立方贰拾叁元整;片石每立方拾捌元整。
生产所需电费由甲方负责。
4、甲方负责采石场的产品销售及结算事宜,乙方无权销售产品。
如因甲方销售及社会问题造成停工,甲方应按1200元/天赔偿付给乙方。
5、结算工资时间和付款方式:
乙方先行垫付第一个月的生产数量作为甲方承包信用押金,以后每月月底将乙方生产出来的各种石料按开票销量乘以工价结算工资付给乙方,生产出来的未销出去而堆放在石场的石料估算方量计价预付50%给乙方(堆放需在10000方以上)。
6、甲方所提供的设备及机械应在乙方检修认可情况下交付给乙方,进场前期机械检测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合同期满后,乙方同样在设备及机械、运输车辆等在正常运转状态下交付甲方,如设备属于自然磨损,能正常使用押金扣除和不足部分另外支付,如设备属于自然磨损,能正常使用则甲方把信用押金全额退回给乙方。
进场后机械设备2个月内维修费用在10000元以下由乙方自行负责,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由甲、乙双方各出一半,2个月后所有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机械设备清单附后)。
7、甲、乙双方均愿意按破碎石及砂灰每立方贰拾叁元整,片石每立方拾捌元整的承包价履行本合同,若在履行过程中受市场经济的影响较大,雷管、炸药及燃油等相关物品价格以合同签订时价格为准,燃料以元/升为准,超过元/升超出部分由甲方负责补偿。
8、乙方在生产经营中所需炸药、雷管,由甲方负责购买和管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爆破员工资及运输费用乙方承担。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购买所需费用的相应凭证,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所交费用的合法供给,且不得无故终止。
9、乙方应保证合法生产,禁止使用非法炸药,若出现违法生产及使用非法炸药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10、乙方必须按采石场的有关国家生产相关管理法规及有关地方法规制度对工人进行生产培训及安全教育,必须按有关部门生产制度进行规范生产作业,按国家相关要求做好安全生产防护和劳动保障工作。
采石场员工生产责任保险和工商保险由甲方负责。
乙方在组织开采期间,应切实抓好安全管理工作,如出现人身和设备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责。
11、乙方给生产工人提供劳动保护用品。
采石场工人上班必须戴安全帽、穿解放鞋及防尘口罩方能进行生产作业。
如遇安监局领导及相关安全管理部门来检查到有上班工人未按工作要求的规定戴安全帽、穿解放鞋及防尘口罩而被处罚时,甲方按检查要求来对乙方进行处罚。
12、乙方在承包期间禁止放大炮,若因此原因导致当地村民滋事扰乱生产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若造成停工,乙方应按1200元/天赔偿付给甲方。
13、乙方在承包期间必须保证装车师傅每天正常上班,若耽误销售则罚款800元/天。
14、在天气好的情况下,如因乙方挖机师傅或工人不到位影响生产,乙方应按1200元/天赔偿付给甲方。
15、关于售出石料堆送方的多少则参照邻近采石场,乙方不得少于同行,若因此造成销售停滞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6、乙方在生产过程中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有协助的义务。
17、合同期限:
壹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届时双方再商议承包方案。
18、任何一方无故单方终止合同,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19、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0、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及盖章后生效,共同努力,合作顺利。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篇二:
采石场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贵州龙里三和建材有限公司杨梅树采石场碎石加工和石料转运工程承包事项及相关事宜进行协商,现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贵州龙里三和建材有限公司杨梅树采石场碎石加工和石料转运工程。
2、工程地点:
龙里县水场乡杨梅树。
二、工程承包方式及范围
1、承包方式
①碎石加工:
负责碎石生产加工及设备维护保养、维修。
②石料转运:
乙方负责转运车辆、油料及工人。
2、承包范围
①碎石加工:
乙方负责生产技术、人员调配、生产调配;自招生产工、机修工、电工;负责挖机工工作安排;负责生产指导。
②石料转运:
乙方负责提供转运车辆、油料、工人及转运车辆维修保养。
③以上乙方负责内容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贰年,以《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计算承包期限,承包期限满后,甲方如需继续将该工程对外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四、工程款结算
乙方开始正常生产后次月5-10日,甲方结算支付乙方工程款,每月一结算。
五、工程承包单价
1、碎石加工:
元/m(不含税)。
2、石料转运:
元/m(不含税)。
3、在合同期内,如出现物价上涨、工人工资上涨的情况影响生产,双方可另行协商承包单价,签订补充协议。
六、生产安全责任
1、乙方在碎石生产加工、石料转运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行业岗位操作规定,精心组织生产,加强生产现场人员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
2、如生产现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乙方除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措施外,应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甲方及有关部门。
3、乙方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切实履行碎石生产加工、33石料转运工作,把好安全和技术关,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确保施工安全,杜绝事故发生,如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事
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甲、乙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负责提供碎石加工所需机器设备和维修所需配件。
2、负责提供乙方生产工人生活及住房(8人以内)。
3、协调周边关系,保证生产不受干扰。
4、对生产、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及时组织销售及按月按时结算工程款。
5、为乙方工人购买工伤保险。
6、每月若乙方碎石生产加工达不到贰万方,甲方按保底贰万方给乙方结算工程款(除节假日及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影响生产外),在试生产期间及节假日及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影响生产期间,甲方按实际生产销售方量给乙方结算工程款。
(二)、乙方的职责
1、制定合理的生产计划,组织实施生产作业,组织工人学习安全知识及操作技能,服从甲方的领导、监督。
2、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计划组织生产,及时对客户反映的质量问题进行跟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碎石质量达到客户要求。
3、负责正确的技术指导,保质保量生产。
4、乙方如需为其所招工人交纳除工伤保险外的保险,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八、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不得违反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否则属违约,违约方须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一年的月保底方量的80%计算。
2、如杨梅树采石场遇政府建设需要及因政府其它政策变动,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本合同自然失效,甲、乙双方将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九、其他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向龙里县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
贵州龙里三和建材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篇三:
采石场承包合同
采石场承包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采石场碎石加工承包事项及相关事宜进行协商,现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群胜乡巨胜村
二、工程承包方式及范围
1、承包方式
①碎石加工:
乙方负责碎石生产加工及设备维护保养、维修(除更新设备以及大型维修)。
②石料转运:
乙方负责转运现场石料以及装车的人工。
2、承包范围
①碎石加工:
乙方负责生产技术、人员调配、生产调配;自招生产工、机修工、电工;负责挖机工工作安排;负责生产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