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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责任书协议书

附件十六:

安全环保责任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责任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环球主题公园配套建设(一期)项目城市大道项目工程(下称“本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管理要求,防控生产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确保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及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本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责任书。

一、责任人和责任范围

承包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工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第一责任人,承包人指定的项目经理为本工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的直接责任人,责任期间为本工程开工之日至竣工验收完成并移交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运营管理公司之日。

如有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的,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责任应持续至相关工程或工作完成并通过发包人的验收。

责任期间内承包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项目经理调整的,其继任者接替作为责任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责任随责任人变动而转移。

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责任范围,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负责施工和负责管理的全部工程范围。

二、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1、按照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对本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承担全部责任。

2、应制订和遵守符合国家和地方所有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发包人制订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3、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并根据施工生产的规模、性质、特点予以实施。

4、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符合本工程要求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并保证责任期间内持续有效。

5、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6、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明确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7、制定和健全满足本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需要的各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安全管理考核和奖惩细则。

8、投入合理的安全管理资金,专项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与应急救援等,以及必要的安全评价、监测、检测、论证等,不得挪作他用。

9、施工作业应做到(包括但不限于):

(1)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经过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施工组织设计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包括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应当提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3)施工前技术人员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4)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应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暂停期间,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6)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7)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8)对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9)应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10)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11)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12)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在验收合格后使用。

(13)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本工程开工之日至施工人员撤离现场为止。

(14)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15)严格执行当地政府规定需要达到的相关标准。

10、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和目标,明确分包人和供应商的责任,与分包人和供应商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对分包人和供应商施工和供货过程的安全生产实施检查和考核。

11、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建立完备的施工安全管理台账,及时整改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2、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1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工程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接受并配合发包人安全检查,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及时、如实向发包人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15、技术标准和要求(含《项目环境、健康和安全激励与处罚和环境奖惩计划》(788-000-000-PLN-EHS-BIRC-00004))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三、承包人的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责任

1、按照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对本工程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承担全部责任。

2、应制订和遵守符合国家和地方所有现行环保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制度,遵守发包人制订的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技术标准。

3、环境保护工作应贯彻“三同时”原则,依法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调试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4、建立和健全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组织体系,明确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和岗位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5、制定和健全满足本工程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需要的各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考核和奖惩细则。

6、投入合理的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资金,专项用于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扬尘控制、噪声控制、场容场貌、材料堆放、临时绿化、卫生保洁、垃圾清运等,以及为达到环保等部门要求所需的其他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7、施工作业应严格执行当地政府规定需要达到的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相关标准。

8、自行处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扰民和民扰问题,避免对工程进度造成影响。

9、依据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责任和目标,明确分包人和供应商的责任,并对分包人和供应商施工和供货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及文明作业实施检查和考核。

10、进行定期和专项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检查,建立完备的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管理台账,及时整改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11、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教育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12、接受并配合发包人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检查,如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及时、如实向发包人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13、技术标准和要求(含《项目环境、健康和安全激励与处罚和环境奖惩计划》(788-000-000-PLN-EHS-BIRC-00004))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责任。

四、承包人清楚知悉本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并基于自身的施工组织和工序安排,对本工程工期表示充分满意。

同时,承包人应负责办理为本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所需的一切手续,如相关手续未能成功办理,由承包人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且承包人不得因此要求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

五、承包人按照本责任书承担施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责任,不得影响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履行。

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做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并对承包人及其分包人、供应商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六、处罚措施

1、承包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义务的,应按照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如造成发包人受到任何政府或司法机关处罚的,相应罚金由承包人承担。

2、若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件的,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立即上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规定的程序处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及赔偿责任,且工期不予顺延。

七、本责任书作为施工总承包合同附件,经发包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与施工总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十七:

环境、健康、安全、安保及消防责任协议书

环境、健康、安全、安保及消防责任协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承包人为北京环球主题公园配套建设(一期)项目城市大道项目工程承包方,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北京环球主题公园配套建设(一期)项目城市大道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双方为加强环境、健康、安全、安保、消防及涉及施工相关安全事宜的管理,增强职工及外包队人员的法制观念和防火意识、环保意识,确保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探讨协商,签订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双方须执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环境保护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承包人应服从各级保卫部门的领导,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对全体人员进行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环保的教育,提高全体人员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环保意识,自觉遵守各项相关法规。

三、承包人应确定至少一名领导并配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和实施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环境保护以及日常的工作,确保本单位范围内的防盗、放火、防交通事故、防破坏,确保各项治安保卫工作及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

承包人应于本协议签订后柒日内将该等负责领导与专职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权限等信息报发包人备案。

四、管理目标

1.承包人自进入项目区后至工程经发包人验收合格且人员、设备全部离开项目区止,安全管理应同时满足下列各项管理目标:

(1)因工重伤、死亡事故:

0次;

(2)火灾、机械倒塌事故:

0次;

(3)食物、煤气中毒及卫生防疫事故:

0次;

(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0次;

(5)被社会媒体负面曝光:

0次;

(6)盗窃、赌博、嫖娼、打架等治安事件、1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

0次;

(7)未遵守现场管理及当地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求,被政府部门查处的责任事件:

0次;

2.如未达到以上任一管理目标的,每项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人民币50万元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对第三方的赔偿或补偿、政府罚款等)的,发包人有权另行追偿。

如发生多项或多次未达到以上管理目标的情形,累计计算违约金(例如:

以上2项,分别发生2次违反管理目标的情形,累计计算违约金4×50万元),不设上限。

五、承包人承诺遵守下列各项义务:

1.承包人应确认其符合且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1)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项目关键人员(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与安全经理)与招投标时承包人公司承诺的人员配置一致且持证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2)应有的安全管理制度齐全。

包括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等制度。

(3)安全生产许可证齐全。

承包人必须严格自身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向发包人出示“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报备发包人,承包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有任何变更情况,应在发生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书面通报发包人。

2.承包人必须足额使用安全措施经费,不得挪作它用;并应将安全措施经费使用情况定期报备发包人。

3.承包人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整个施工现场行使消防及保安的安全管理权,并对整个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按国家法律要求制定并在本施工项目严格落实企业的消防及保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应将安全目标分解到每个工作岗位。

(1)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签署分包合同时,应同时单独签署安全生产的专项协议或在分包合同中设置独立条款,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的分解与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兼)职安全员的配置、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落实、安全教育、特殊工种的管理、现场防护要求及事故处理等方面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不得让分包劳务队以包代管。

(2)承包人在与分包单位签署分包合同之前应确认该分包单位确实具备与其分包工程相符的施工资质等级和安全资质,并在项目所在地履行了登记注册等政府管理手续。

进行现场施工的所有承包单位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3)承包人所使用的劳务分包及专业分包单位,必须依照项目所在地外地人员务工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规定,严格依法管理,及时为施工人员办理社会工伤保险等保险,严禁使用手续不齐全的禁用人员和未经入场安全教育的劳务分包及专业分包单位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4)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应由承包人全面负责,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均应纳入承包人的项目管理体系中。

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单位(与承包人无任何合约和经济关系的施工企业)进入承包人管理的施工现场后,承包人也应将其纳入本项目安全管理体系,统一管理,对其负安全管理责任,并应与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该协议应采用经发包人批准的内容和格式),明确双方的责任,在发现其施工作业存在安全隐患时立即通知并督促其整改。

如其未按期整改且未说明原因,承包人可通过与其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中有关项目安全奖罚规定对其进行违约索赔,但奖罚实施前必须经发包人代表在索赔单上签字同意。

4.承包人应实行逐级检查,所在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每月对本项目检查一次;项目经理部至少每周对本项目检查一次,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安全等专职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对重要生产设施和重点作业部位加大巡检周期密度;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全日巡检制度,对于高危险性的作业应实行旁站监督。

承包人还应根据施工期间季节气候变化,及时增加防洪、防风、防冻、防煤气中毒等季节性安全检查,还应特别注意做好重大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

检查组织者应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并监督落实整改方案和进行复查。

查出的隐患必须按照“四定”(即:

定措施、定负责人、定完成时间、定复查人)原则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

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立即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安全检查人员要责令立即停工,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承包人应建立安全检查台账,将每次检查的情况、整改的情况详细记录在案,检查记录表应采用项目所在地标准检查表。

因上述安全隐患导致的停工整改不予顺延工期。

5.承包人必须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各种施工机械、机具、设备的进场验收、临设用电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安全设施的使用验收等一系列验收制度。

各种施工机械、机具、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经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无论是租赁的,还是承包人或分包单位自有的施工机械、机具、设备,都必须严格执行验收制度;临设用电工程必须经过验收后方可送电;各种脚手架、安全网、井字架、龙门架在搭设完毕后亦必须经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1)起重机械、施工用电梯的电气安全、机械限位及防坠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由承包人的机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项目的有关人员参加,经检查验收后报请当地政府的专业管理部门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施工现场使用的中小型机械,由承包人项目部的机械管理人员或安全管理人员组织有关人员共同进行检查验收。

(3)暂设电气工程,由承包人的安全部门组织电气工程师、方案制定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共同进行检查验收。

(4)普通脚手架,满堂红架子、堆料架和支搭的安全网,由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安全员按搭设进度逐层进行检查验收。

(5)井字架、龙门架及工具式架子,由承包人安全管理部门组织企业有关管理部门、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安全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共同进行检查验收。

(6)高大脚手架以及特殊架子,由批准方案的技术负责人组织方案制定人、安全部门、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安全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共同进行检查验收。

(7)参加各项验收的部门和人员必须在验收文件上签字,否则验收无效。

验收应采用项目所在地建委颁发的统一验收表格。

(8)承包人应对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运输、存放等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对押运、保管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工作人员应进行专门培训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必须专库限量储存,不得形成重大危险源,应设置明显标志,指定专人保管,制定严格的限量领用登记制度和余料回收制度。

(9)当工程施工中使用或涉及易燃、易爆及剧毒物品时,应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

施工现场应对易燃、易爆及剧毒物品加强管理,严格入库验收和领用批准手续,并做好使用中安全防护。

(10)承包人必须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内业资料档案。

安全管理资料应满足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资料规程要求。

安全管理内业资料由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

承包人分包单位亦必须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内业资料档案。

安全管理内业资料的收集整理应全面、及时、准确。

6.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现场应划分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并应有明显的分界,各区域应设标志牌,明确负责人。

(2)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佩带身份识别标志(胸卡或工作卡等)。

(3)现场必须要有排水措施。

现场内的道路、作业场地、脚手架、塔吊基础、架料、材料、大型构件和大型模板存放场地等的排水设施要形成网络,保证排水畅通。

施工现场内的主要道路要硬化、通畅,严禁在通道上堆放建筑材料和杂物、放置施工机械、停靠车辆。

(4)施工现场内各类机具、架料和施工材料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运入,按现场平面布置图放置。

施工现场料具布置应整齐有序。

(5)高处及临边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

“四口、五临边”等必须设盖板或围栏,并应按规定设置水平安全网。

在建工程脚手架及临边安全防护必须采用密目式阻燃安全网全封闭。

临近施工区域的人行通道必须搭设防护棚,防护棚应采用双层脚手板搭设,满足安全要求。

在施工区域外的公共人行道上搭设防护棚还应符合施工现场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并设明显的标志牌,确保行人安全。

(6)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各项防护性能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场时必须检验有关证明。

不得采购、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无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等。

(7)承包人应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并保证有效运行。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有防治扬尘、噪声、固体废弃物、废水等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并在施工中认真组织落实。

(8)承包人应对裸露的土地、土堆进行绿化、覆盖或固化处理。

四级以上大风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材料应密闭存放,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

混凝土搅拌机棚必须封闭,并配备有效地降尘防尘装置。

(9)出入车辆大门处应设洗车池、沉淀池,驶出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要严格清洗,保持整洁,防止将泥土、沙浆等带出施工现场。

如有遗洒及时清理。

7.承包人应加强治安管理,杜绝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

(1)确定治安保卫负责人,并根据工程规模按规定建立施工现场治安保卫组织和配备人员,具体承担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

治安保卫工作组织人员名单在开工前报发包人备案。

(2)承包人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必须包括相应的治安保卫方案或措施,并报发包人备案。

(3)应当按规定采取围挡等安全防护措施,建立门卫制度。

施工人员凭胸卡进出施工现场,门卫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查验做好登记记录。

严禁小商、小贩、废品回收人员进入施工管理区。

(4)料场、库房应当加强巡逻守护,重要材料、设备,要专库专管。

贵重物品、仪表和保密图纸资料以及精密小型工具的保管和使用,须有安全保卫措施,健全存放、保管、领用、回收登记制度。

(5)职工生活区内严禁赌博、酗酒。

非经发包人批准,他人不得留宿。

生活区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器和取暖用具。

生活区内要加强电视机、录音机、影碟机等贵重物品和现金、票证的管理。

(6)施工现场的要害部位,包括为施工服务的锅炉房、变电室、泵房、大中型机械设备,建设工程的关键部位和施工关键工序,应当制定并认真执行安全保卫措施,安装防护设施或报警装置。

(7)建设工程成品,包括即将竣工的楼房栋号、楼层、房间,安装就位的重要设施、设备,装修完毕的贵重装饰陈设等,必须制定专项保卫措施,组织保卫力量,加强巡逻看护。

重点保卫区域可按栋号、楼层、房间制发证件,专人看守,严格验证,严防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8)施工现场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承包人治安保卫组织必须立即保护现场,救助受伤害者,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的治安保卫组织和公安机关报告。

同时报告发包人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

8.承包人应加强消防管理,杜绝火灾事故,包括但不限于:

(1)承包人应确定一名防火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按规定配备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员。

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队在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日常消防检查工作。

防火负责人和消防干部的确定和更换,应报发包人批准。

(2)在开工前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和消防保卫方案(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并向消防监督机关报送审批或备案,同时报备发包人。

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关于消防安全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建设工程的位置、建筑层数、面积、高度、施工工艺、方法和使用的材料;生产、生活用火区(如锅炉房、茶炉房、厨房等)位置;各种临时建筑的位置、结构、防火间距和用途;易燃、可燃材料的存放地点、堆垛体积等;工地消防给水管道、临时消防立管和室外消火栓的位置、管径;消防车道宽度和消防泵房的位置(包括泵的型号、规格);供电线路架设方位及电压等;配备消防器材的数量和种类。

(3)建立防火档案,有计划开展防火检查,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的培训和演练。

(4)因施工或居住需要搭设的临时设施,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高于两层的暂住用房应整齐美观,外立面必须美观整洁。

搭设前应由承包人编制搭设方案,有计算书、文字说明。

搭设完成后由监理人和发包人根据方案进行验收,确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5)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内动火必须实行审批制度。

现场动火应事先提出申请,并制订详细的消防安全措施,经现场防火负责人或安全员审核批准,领取动火证,方可作业。

动火作业点要有监护人,并增配消防器材,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的时间内有效。

(6)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储存;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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