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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和谐关系模式构建的研究挑战杯获奖作品

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和谐关系模式构建的研究

——以昆明市官渡区为例的社会调查报告

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汪涛

摘要:

流动摊贩作为目前城市组织结构中的一部分,在城市的居民生活、经济发展、社会文化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由于流动摊贩的自身的特点以及经营方式的特殊性,成为城市管理的“痼疾”与重点管理对象,形成了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的关系对立面。

因此,如何协调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的利益与矛盾,构建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和谐关系模式,成为目前城市管理亟需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次我小组对昆明市官渡区100名流动摊贩进行调查研究,调查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两者关系的现状、存在的各种问题与阻力因素,并探讨构建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和谐关系模式的有效路径,试图构建流动摊贩和城市管理者和谐关系模式,以实现流动摊贩和谐生存与政府和谐管理之目的。

关键词:

流动摊贩城市管理者和谐关系模式

一、本次研究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研究的问题、背景与意义

1.研究的问题

由于流动摊贩的自身发展的特点、经营方式的特殊性,部分流动摊贩经营行为的不规范不科学等原因,一定程度影响城市正常的社会经济发展,成为城市管理者重要的管理对象。

从“崔英杰杀死城管案”、“城管秘笈”事件到“3.26”昆明城管暴力事件,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之间的矛盾冲突一直存在并有恶化之势,两者之间的关系很不和谐。

这种不和谐的关系模式,不仅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与权威性,而且侵犯了民众的社会权利,尤其是流动摊贩的生存权,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文研究问题的重点是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和谐关系模式构建的问题。

2.研究的背景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社会体制、社会结构以及社会发展也在逐步发生变化。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形形色色的社会问题大量涌现,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

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关系不和谐问题便是其中一个。

研究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和谐关系模式构建问题的背景有以下几个方面:

(1)城市化的背景

随着我国城市化不断推进,大量外来人口进入城市,城市人口剧增,相应的带来了就业压力与生存压力,大量的外流务工人员、城市失业者、无业者转变为流动摊贩群体,成为城市公共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维持城市社会的稳定,城市管理部门扩大了组织结构,集中了管理权限,规范约束流动摊贩群体的经营活动,实现政府管理城市社会的职责。

因此如何实现城市管理者对流动摊贩的和谐管理,实现城市社会的和谐发展,成为城市化背景下一项重要的社会问题。

(2)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

十六大报告明确把社会更加和谐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

十六大以来,党对社会和谐的认识不断深化,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的地位。

可见,和谐社会理念已经被郑重提上党和国家的议事日程,成为今后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指导思想。

在这种环境之下,构建和谐城市便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实现城市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和谐关系模式是实现和谐城市的重要环节。

流动摊贩为求生存,在城市流动摆摊经营,以获取收入,已经成为城市社会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城市管理者为了维持城市的秩序与稳定,限制流动摊贩的经营活动,对流动摊贩经营专项整治,已经成为政府履行城市管理的一项职权。

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之间在利益追求与价值取向的这种客观存在的矛盾,形成了两者关系矛盾对立,暴力冲突时常发生,形成了不和谐的关系模式。

这种不和谐关系模式,将严重影响政府的形象,也将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

因此构建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和谐关系模式将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2)流动摊贩合法化的争论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9年7月21日全文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可以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

这一文《条例》的发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论。

一些学者认为:

这是在制度层面承认了流动摊贩合法化的地位;相反一些学者认为流动摊贩不应合法化,若确定其市场合法化后,会增加市场管理难度和管理成本。

因此,在目前缺乏明确法律制度规定的现实条件下,如何管理好流动摊贩,成为城市社会面临的重要难题。

3.研究的意义

(1)关注流动摊贩的生存现状,保护流动摊贩这一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体现人本主义精神和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

(2)发现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之间存在的问题,找到解决的对策与方法,实现政府的和谐管理,丰富政府城市管理理论。

(3)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和谐关系模式的构建,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服务型政府的构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成。

(4)对昆明官渡区的个案研究所得出理论成果,可以逐步推广,为其他省市城市管理提供理论指导和现实借鉴价值。

(二)文献综述

本次研究的课题,是从一个很崭新的视角来研究流动摊贩与城市者的关系。

纵观国内外对流动摊贩问题的研究,大部分学者以流动摊贩为主要研究对象,主要从生存现状、合法性的探讨、摊贩经济等角度来研究,更多的是注重规范理论研究,试图从理论上论证流动摊贩存在的合法性;有的学者以城市管理者为主要研究对象,试图以制度层面、法律层面、管理层面为主要研究视角,研究流动摊贩治理模式;或者论述其存在问题或矛盾,试图找到解决的有效路径。

但是很少有学者研究两者关系模式的构建。

我们的研究,立足社会实际问题以实证研究为主要方法,将两者有机结合,以研究其关系模式为主要对象,以构建和谐的关系模式为落脚地,突出我们研究的新视角——“和谐关系模式”。

(三)本次研究方法与思路

1.研究方法

关于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和谐关系模式的研究,我们小组采用调查研究与实地研究方法,将问卷调查法、观察法、访谈法等研究方法有机结合起来,深入到昆明市官渡区,调查了解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关系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这里仅对几种常用方法做简要介绍:

(1)问卷调查法。

即通过设计问卷来收集资料数据。

本次调查对象是在昆明市官渡区摆摊经营的流动摊贩,采用偶遇抽样(又称自然抽样)的方法,从该区抽取100名流动摊贩进行调查;从流动摊贩的个人及家庭特征、生活状况、与城市管理者的关系三方面来设计调查问卷;采用结构访问法(问卷调查法的一种方法),共发出问卷100份,收回97份,回收率为97%。

这是本次研究最主要的方法。

(2)观察与访谈法

我们在问卷调查的过程中,观察流动摊贩的经营条件与环境、言行举止、经营方法与手段等,并就与本次研究有关的问题,与摊贩咨询交流、以日记的形式记录观察与访谈的资料。

2.研究思路

我们研究思路是:

运用问卷调查法、观察法、文献法等研究方法收集资料数据,了解流动摊贩个人与家庭以及生活现状,分析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关系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总结出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在实然层面的关系模式——不和谐的关系模式,并从应然层面提出构建两者和谐的关系模式的路径与相关对策,试图寻找流动摊贩生存权与城市管理公权力的平衡点,以缓解两者之间的矛盾,从而促进服务型政府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图1通过技术路线图,来说明我们的研究思路。

流动摊贩

图1-1研究的技术路线图

二、概念界定

1.流动摊贩。

本次研究所指的流动摊贩,与城市个体工商户相对应,是指无固定经营产所、无营业执照、无注册资金,也没有合法摊位证且流动性大的摊位。

城市固定摊贩与流动商贩不属于本次研究的范畴。

其特点主要有:

活动范围大、流动性强、经营活动的时段性、构成人员的复杂性等;

2.城市管理者。

本次研究所指的城市管理者,是流动摊贩的管理主体,是广义上的概念,是指具有城市管理职权,依法对流动摊贩行为所涉及的各种领域进行规范约束的政府机关,包括工商、市容、环境卫生、市政、交通等多个部门,并不是狭义上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对流动摊贩管理的最主要的城市管理者。

3.和谐关系模式。

本次研究是指,与目前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不和谐关系模式相对应,是指两者在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凝固化的权利(权力)与义务(职责)均衡、协调、融洽的社会关系范式。

和谐关系模式所要实现的是:

流动摊贩和谐生存与自我发展、城市管理者依法行政与和谐管理、两者和谐相处与和谐共存。

三、本次研究的现状分析

(一)流动摊贩个人及家庭特征的调查分析

通过对回收问卷的整理分类,应用定量资料的分析方法,统计分析之后,立足调查的数据,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发现流动摊贩及其家庭情况有以下的特点:

1.身体健康状况整体较差。

从调查的情况看,60.8%的流动摊贩处于健康状态,36.1%的处于亚健康状况,3.1%的处于不健康状态;仅仅以“健康”状态为标准,39.2%的流动摊贩处于“不健康”的状态。

通俗而言,每10个流动摊贩中约有4个为不健康者。

这组数据说明了,昆明市官渡区流动摊贩身体状态整体偏差。

2.文化程度低,文化素质较差。

就调查的数据而言,46.4%的摊贩为小学及以下的水平,40.2%的为初中文化,7.2%为高中及中专文化,6.2%的为大专以上。

这组数据显示:

昆明市官渡区流动摊贩为小学及以下、初中文化为主,占86.6%;较高文化水平者所占比例很低,仅占13.4%。

3.结构复杂,主体多样化。

从统计的数据来看,昆明市官渡区的流动摊贩主要由以下四部分主体组成:

(1)外来流动人员,主要是指来自其他省市、无专业技术、无固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占总体的51%,构成流动摊贩的主要部分;

(2)城市无业、下岗或待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地户籍,但无固定职业或收入的群体,占其24%,构成流动摊贩的重要部分;(3)本地农民,包括自产自销者、丧失城市土地者、家庭手工业者等,在流动摊贩中占20%;(4)其他构成部分,包括部分退休人员、流浪人员、部分“两劳”人员,占2%。

4.家庭构成人员复杂,人员较多,纯消费者所占比重很大。

从数据来看,流动家庭的成员主要由固定收入者、收入不固定者、纯消费者(包括其他人员)三部分组成。

调查发现,流动摊贩家庭平均每户人口为5人,其中有固定收入者占总人数的20.81%,收入不固定者占总人数的33.26%,纯消费者占总人数的45.93%,纯消费者占家庭总人数的绝大部分。

从表1-2的数据更能清楚地反映这一现状。

表1-2家庭收入结构表

总人数

固定收入者

收入不固定者

纯消费者(包括其他人员)

人数

490

102

163

225

比例(%)

100

20.81

33.26

45.93

平均人数

5.05

1.05

1.68

2.32

从上面图表所列的数据,很清楚看到,在流动摊贩的家庭中,固定收入者所占比例很低(占20.81%),相反纯消费者所占比例很高(45.93),是固定收入者所占比例的两倍多;以10人为假设,则流动摊贩家庭中,有2人为固定收入者,5人为消费者,充分说明了流动摊贩家庭纯消费者所中比重很大。

5.流动摊贩个人月平均收入在家庭月总收入所占比重大。

依据统计数据分析,从流动摊贩个人收入与其家庭总收入比例关系和相关关系两个角度来分析两者的关系:

(1)频率关系:

即分别统计出个人收入与家庭收入的平均值、中位数以及众数,来反映两者频率关系。

(见表1-3);

(2)比例关系:

即以个人收入与家庭收入的比例值,来研究其比例值之间的相关关系。

(见表1-4)

表1-3个人月收入与家庭总收入的频率关系表

个人月收入

家庭月平均总收入

比例(%)

平均值

1239.17

2548.97

48.61

中位数

1010.58

2000

50.53

众数:

1000

20000

50.00

表1-4个人月收入与家庭总收入的比例关系表

个人月收入/家庭月收入(比例)

平均值

41.9%

权身均重

48.61%

标准差

21.9%

从上面的各种分析数据可以看出:

从频率关系来看,流动摊贩个人月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平均值为48.61%;从比例关系来看,流动摊贩个人月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41.9%。

仅仅两个方面的数据都充分说明了,摊贩个人的经济收入在家庭收入所占的比重很大。

(二)流动摊贩生活现状的调查分析

1.流动摊贩从事摆摊工作时间较长,成为一种经营或谋生的手段。

调查数据显示,从事一年及一年以下的流动摊贩,占总数的15.5%,从事两年的流动摊贩占15.5%;从事三年或三年以上的所占比重很大,占到总数的70.1%。

这也表明了部分流动摊主已经把流动摆摊作为自己的谋生手段或者个人职业,长时间从事该行业。

2.经营项目多样,多为技术含量低、生产(加工)过程简单的项目。

多数流动摊贩从事一些简单的食品加工销售、普通廉价产品销售、简单的服务性劳动等.从表1-5可以得知:

仅有5.2%的流动摊贩经营电子产品,技术稍高;占80%以上的流动摊贩都是从事一些简单的日常性经营项目,其对流动摊贩本身的文化素质与技术要求都比较低,在其能力范围都是可以正常经营的项目.

表1-5经营项目构成表

在总体中所占比例

蔬菜水果类

34.0%

小吃拍档类

27.8%

工艺品

3.1%

书籍杂志报刊

6.2%

电子产品类

5.2%

简单日常用品

8.2%

简单服务类

7.2%

其他类

8.2%

3.其日经营时间较长,但日收入很低且不稳定。

从资料统计的结果来看,流动摊贩经营工作时间相对较长,其中日工作时8小时及以下的占28.9%;日工作时8—12小时以内的占44.3%;12小时以上的占26.8%。

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的8小时工作制计算,71.7%的流动摊贩都是超时工作,足见其工作时间长、经营很辛苦。

但是其经营收入很低且很不稳定。

由表1-6可知:

流动摊贩平均月工作时为319.8小时,高出其他行业标准工作时(约200小时)100多小时;流动摊贩的日最高平均收入与最低收入之间差距较大,并且其日收入较低,一般在30-40之间,以30元/日居多。

但是其日工作时间平均值为10.66小时,以10小时居多。

按照“收入/时间”计算,,流动摊贩每小时的收入为3-4元,远远低于我国标准的日收入;而且流动摆摊经营次数较多,平均每天为6次,可见其工作之辛苦。

表1-6经营时间与收入表

最高日收入

最低日收入

日平均收入

工作时间

平均日流动次数

平均值

89.07

17.083

35.69

10.66

6.07

中位数

70.00

10.00

30.00

10.00

5.00

众数

50.00

0.00

30.00

10.00

4.00

以月计算

2672.166

512.475

1069.176

319.8

182.1

4.绝大多数流动摊贩认为自己属于“弱势群体”或“贫困群体”,希望能够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特殊照顾。

从资料统计的结果来看:

“很认可”自己属于“弱势群体”或“贫困群体”的占总体的66.0%;“比较认可”的占26.8%;“比较不认可”的占4.1%;“很不认可”的占3.1%。

可以看出,90%以上的流动摊贩认为自己属于“弱势群体”或“贫困群体”,其中85.6%的摊贩认为“应该”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特殊保护;3.1%认为自己“不应该”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特殊保护;11.3%的流动摊贩表示“无所谓”。

5.在经营过程中,流动摊贩会与顾客、其他流动摊贩发生争执冲突,但三者之间整体关系比较和谐。

从统计的数据来看,1.1%的流动摊贩“总是”与顾客发生争执冲突,3.1%经常会发生,49.5%很少会发生,46.4%“从不会发生”;0%的流动摊贩“总是会”与其他摊贩发生争执冲突,4.1%“经常会”发生冲突,41.2%的“很少会”,54.6%则“从不会”。

可以看出:

约50%的流动摊贩“从不会”与顾客、其他流动摊贩发生争执冲突。

说明了流动摊贩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与顾客或其他摊贩发生争执冲突,发生的频率较低,三者之间的总体关系比较和谐。

(三)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关系的调查分析

1.流动摊贩受到处罚的频率较高,其中罚款的方式所占比重最大。

从调查来看,6.2%的流动摊贩“总是会”受到城市管理者的处罚;71.1%的摊贩“经常会”受到处罚;16.5%的摊贩“很少会”;6.2%的摊贩“从来都不会”,这组数据从不同的侧面都说明了流动摊贩受到处罚的频率较高。

另外,在所有的处罚中,22.7%为“警告”,49.5%为“罚款”,23.7%为“没收财物”,4.1%为“其他处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对流动摊贩进行罚款时,其平均罚金为61.91元,以50-100居多,占总数的93.8%。

2.大多数流动摊贩认为城市管理者处罚不合理,对其管理行为的满意度较低。

一方面,16.5%的流动摊贩认为其处罚“很不合理”,68.0%的摊贩认为“比较不合理”,13.4%的认为“比较合理”,2.1%认为“很合理”,绝大多数是认为其处罚是不合理的。

由调查数据表1-7来看:

58.8%流动摊贩表示“很不满意”,28.8%表示“比较不满意”。

总体来说流动摊贩对城市管理者的满意度较低。

表1-7对城市管理者管理行为意度表

很满意

比较满意

比较不满意

很不满意

所占比例(%)

6.2

6.2

28.8

58.8

3.绝大多数流动摊贩对城市管理者“围堵”限制流动摊贩持不同意观点。

从表1-8可知,61.9%的流动摊贩对此“很不同意”,27.8%流动摊贩对此“比较不同意”,约90%的流动摊贩持“不同意”观点,说明了绝大多数流动摊贩反对“围堵”限制。

表1-8对城市管理者“围堵”限制流动摊贩同意度表

很同意

比较同意

比较不同意

很不同意

所占比例(%)

6.2

4.1

27.8

61.9

4.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很少发生摩擦与冲突,但是两者之间的关系总体“不和谐”。

由表1-9可知:

34.2%的流动摊贩“很少会”与流动摊贩发生摩擦与冲突,39.2%“从不会发生,说明了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发生过摩擦与冲突频率比较低。

由表1-10可知:

79.5%的流动摊贩认为他们与城市管理者关系“不和谐”,占其绝大多数;17.5%的流动摊贩认为“比较和谐”,说明两者关系“和谐”程度比较低,趋向“不和谐”的状态。

表1-9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发生摩擦频率表

总会

时常会

很少会

从不会

比例(%)

2.1

24.1

34.0

39.2

表1-10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和谐”程度表

很不和谐

比较不和谐

比较和谐

很和谐

比例(%)

15.5

64.0

17.5

3.0

从以上两个表可以看出,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之间在不同的时间或地点很少会发生摩擦与冲突,但是两者的关系存在着矛盾,并且趋向“不和谐”,且“不和谐”关系占据主要方面。

5.绝大多数流动摊贩认为城市管理者有必要管理其经营活动。

尽管流动摊贩对城市管理者的行为满意度很低,两者存在不和谐的因素,但是其认为需要城市管理者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4.1%的流动摊贩认为“很必要”;74.2%的流动摊贩认为“比较必要”;17.5%认为“比较不必要”;4.1%认为“很不必要”。

这也说明了城市管理者在流动摊贩经营活动中还是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

四、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关系存在的问题及问题本质分析

(一)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关系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关系现状的逐条分析,在总结现状的基础上,我们发现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流动摊贩自身存在的问题

在完成问卷调查的过程中,我们观察流动摊贩的经营方式、经营行为以及言行举止;在访谈的过程中,我们也了解到流动摊贩对城市管理者的态度与看法。

从这些记录的资料中,我们发现流动摊贩自身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以自我为中心,私利思想较重。

流动摊贩往往考虑自身的利益与生存需求,很少顾及城市管理部门与其他利益主体。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在官渡区交通主干线上、繁华的商业区等人流量大的地方,摊贩数量很多,设点摆摊,随意流动。

而在人流量较少的一般的居民区、商业区上,流动摊贩很少。

可见,部分流动摊贩为了增加个人经营收入,往往随意占用城市空间,忽视城市交通状况,随意占用城市道路,给城市公共空间与交通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2)文化素质偏差、法律意识淡薄、不服从城市部门的管理。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部分流动摊贩不到政府指定的区域经营,随意随地摆摊;遇到城市管理者处罚时,往往以“游击战”“地下站”方式逃避、转移;有的摊贩不服从管理与处罚,与管理者发生争执,甚至暴力解决;随意丢弃经营过程中垃圾,造成城市环境污染;等等。

(3)食品卫生得不到保障。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流动摊贩沿街沿路设点,其提供的食品质量很容易受到外界环境(如汽车尾气,来往人群)的影响,摊贩自身也没有采取有效的食品保护措施,无法保证其提供的食品符合质检标准。

(4)对城市管理者有“畏惧”“厌恶”的心理。

在调查的过程中,当我们提及城市管理者时,大部分流动摊贩表现出“厌恶”的表情,对他们的管理价值基本持否定态度;当摊贩发现城市管理者时,急忙离开原地,表情很惊慌,表现出“畏惧”的神情。

流动摊贩对城市管理者这种“厌恶”“畏惧”的心理,影响了政府管理城市社会的效率,加深了两者之间的矛盾与对立,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2.城市管理者存在的问题

(1)城市管理者管理理念、方式不合理、不科学,缺乏规范化。

表2-1城市管理者暴力执法频率表

总是会

经常会

很少会

从来不会

所占比例

10.5%

35.5%

30.9%

23.1%

从表2-1可知:

10.5%的流动摊贩“总是会”遇到城市管理者暴力执法,35.5%“经常会”遇到。

说明了城市管理者在管理的过程中,会采用暴力执法的方式,对流动摊贩执法态度蛮横,管理行为粗暴。

表2-2城市管理者管理方式结构表

政府管理方式

占总体的比例

政府不作为

3.6%

劝说、教育

5.4%

行政处罚

60.7%

暴力驱赶

23.9%

其他(摩擦、冲突等)

6.4%

由社会调查所得表2-2可知,城市管理者对流动摊贩管理的管理方式主要以行政处罚与暴力驱赶为主,分别占到60.7%和23.9%,占到政府管理方式的84.6%,而政府劝说教育方式仅占5.4%,占很小的比例。

这说明政府在管理流动摊贩主要以刚性的行政手段来管理流动摊贩,缺乏劝说教育等“人本主义”柔性手段,这种管理方式对于流动摊贩弱势群体而言,缺乏人文主义关怀和服务性政府的服务理念,是很不科学、很不合理的管理方式。

(2)城市管理者管理效率低,管理活动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差。

从表1-9可以看出:

城市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会与流动摊贩发生摩擦、冲突,这种摩擦冲突不仅使行政成本增加,行政效率降低,并且影响城市管理者的社会形象,产生较差的社会效益。

从前文现状分析结论(绝大多数流动摊贩认为城市管理者处罚不合理,对其满意度很低,并且对城市管理者“围堵”限制流动摊贩持反对意见)可知:

政府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其管理活动的价值与意义不被摊贩认可,管理活动所产生的社会效益较差。

3.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管理关系不和谐的问题

从现象层面分析,这种不和谐的关系主要产生于流动摊贩维持经营与城市管理者限制经营之间的矛盾,伴随这一主要矛盾,产生了一系列复杂的社会经济问题。

由这对矛盾所产生两者不和谐关系模式,在现实中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摊贩流动摆摊次数多,夜晚经营时间长,时间集中在下班高峰期,以躲避城市管理者的限制性处罚。

从调查的数据来看,流动摊贩平均每天流动摆摊地点次数为6次,以4次居多;夜晚摊贩数量多于白天,夜晚经营时间占总工作时间60%以上。

这种流动经营与夜晚经营结合,一方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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