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照及证件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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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及证件管理规定
护照及证件管理规定
公安外国人管理概述
一、外国人的概念和分类
外国人,一般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留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外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所在经,外国人即包括具有其他国这国籍的人,也包括无国籍的人。
一国境内的外国人,按照所处的法律地位的不同,可以把外国人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
这些人代表一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在驻在国履行公务,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使领馆人员、联合国机构官员、途经我国驻第三国外交代表等。
他们根据本国政府所参加的国际公约、本国国内有关法律、以及本国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和协议,在驻在国享受外交特权和刑事、民事、行政管辖的豁免,这是普通人不能享受的专门规定的特别权利和待遇,因而具有特殊法律地位。
另一类是不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其他外国人,包括无国籍的人。
这些人具有居留国所规定
一、照。
(二)护照的内容。
一般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颁发护照国家的名称、国徽或代表国家樗的图案;
2、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职业(或身份)、住址等;
3、偕行儿童;
4、持证人的照片、本人签字或指纹;
5、护照有效期限;
6、发照机关的印章、签发人的签署、发照日期等;
7、护照延期页;
8、签证页,在签证页内标有“VISA”字样;
9、签发机关备注页(OBSERVATIONS),只供护照签发机关使用,别用不能作签证或加签;
10、护照的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等,一般标有“NOTICE”字样。
(三)护照的作用。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证明国籍;
2、证明身份;
3、机关实施外国人管理的前提;
二、护照的种类
护照种类一般根据持证人的身份来确定,世界上多数国家签名发的护照分为三种,即:
(一)外交护照:
(一般标有“DIPLOMATICPASSPORT)主要发给一国派往其他国家的外交代表,即大使馆馆长和具有外交官级位的使馆职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领事官员,即领事馆馆长、承办领事职务的领馆人员及春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公务护照:
(SERVICEPASSPORT)或官员护照(OFFICIALPASSPORT)。
主要发给受本国政府派遣到国外、代表一国政府先例职务的非外交代表、非领事官员的人员。
(三)普通护照(PASSPORT)也叫国民护照。
主要发给外交官员、政府官员身份以外的人员,因私人事务如旅游、探亲、留学、经商等需出国旅行使用。
二、代替护照的证件
代替护照的证件是指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护照的功能,可以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上。
我国承认的外国代替护照的证件主要有:
(一)合国系统组织机构、国际组织和机构颁发的通行证。
根据我国与这些组织、机构签署的有关协定、协议,我国承认其颁发的通行证,并给持证人相关待遇。
如给予其中持红皮通行证外交特权和豁免待遇,蓝皮通告证人员优于普通外国人的外国官员待遇。
(二)一些国家颁发给本国公民的临时性证件。
(三)有关国家发给定居在该国的非本国公民的国际旅行证件。
如英国、法国、瑞典、瑞士等国颁发的旅行证(TRAVELDOCUMENT),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颁发的身份证(CERTIFICAOFIDENTITY)、美国发的回美证(RERMITTOREENTERTHEUNITEDSTATES)等。
这类证件尽管可以代替护照在国际上使用,但是它与护照是有区别的,持斑点人的证件上往往有对前往国家和地区的限制,有的还注明持证人入出境前必须办妥再入境手续才能返回居住国等。
三、我国不予承认的护照和证件
由于政治的或外交的原因,以下几种护照我国是不予以承认的:
(一)定居在中国的中国公民持用的外国护照;
(二)台湾当局发的“护照”
(三)某些外国政府发的有“两个中国”等违背“一个中国”原则字样的护照。
对于某些国家不尊重中国主权,肆意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签发护照时“国籍”栏填写“中华民国”或“台湾”的,我国不予承认。
(四)某些区域性组织或私人组织颁发的护照。
(五)难民证件。
由于外国的难民背景较为复杂,我国原则上不接受难民入境,也不接受外国人申请来华避难。
四、护照的签发机关
通常的做法是:
外交护照由国家外交部签发,公务护照由外交部和其授权的部门签名发,普通护照则由公安机关签发,有的国家由警察局、移民局或内务部等签发。
五、其它证件
1、外国人出入境证。
外国人未持或丢失护照后,暂时不能取得本国护照,由我公安机关颁发《外国人出入境证》,作为短期旅行证件出入我国国境。
持证人不具有中国国籍,在国际旅行中也不能享受中国政府的外交保护。
2、外国人居留证件。
“居留”,通常指因居住而停留或有居所的停留。
从对外国人管理意义上说,外国人居留则是指取得一国主管机关赋予的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该国或短期或长期或永久的居信下来。
外国人居留管理,是国家主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居留的外国人实施的公开行政管理,它包括对所有在中国居住6个月以上的外国人的居留早请的受理、审批,签发居留的有关证件,对居留的外国人定期或不定期限的查验证件,掌握居留学生外国人的活动情况,依法处置非法居留或违反居留管理规定的外国人,先使国家主权,我国对外国人居留进行管理的主管机关分别是公安厅部及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外交部和外交部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居留证件包括外国人居留证和外国人临时居留证。
外国人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1年及1年以上的人员,可以单独使用;外国人临时居留斑点发给在中国居留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人员,必须与持证人的护照同时使用。
居留证件有效期为准许持斑点外国人在中国居留的期限,居留期限不能超外外国人护照的有效期限。
签证
一、签证的概念及作用
(一)签证的概念:
签证(VISA)是国家主管机关在本国公民或外国人所持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证件上所作的签注,表示准许其入、出、过该国的国境。
签证本身不是证件,而是能够起法律效用的、特定格式的印章或文字签注,签证必须与持证人的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证件同时使用。
签证的内容一般包括签证号码、签证种类及名称、有效次数、有效期、停留期、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等。
我国对外国人出境免办签证,但外国人应当在签证准予停留的期限内或者居留的期限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内出境。
(二)签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体现国家主权。
2、证实外国人身份。
按规定,我国公民出入境无须输稚,只有外国人入境、过境须输签证。
3、外国人入、出境或过境地的凭证。
4、外国人居留的依据。
外国人根据签证注明的情况申请办理输居留登记或居留证件。
持普通签证中标有C、Z、X、J-1字头的外国人,入境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我主管机关输居留证件。
5、公安出入境管理的手段之一。
二、签证的种类
我中的签证分类和国际上通常作法基本一致,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身份和所持护照的种类签发。
我国现行的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四种。
(一)外交签证。
在签证上注明“外交”字样,一般发给持外交护照者。
(二)礼遇签证。
在签证上注明“礼遇”字样,一般发给有一定特殊身份,来华后给予相应礼遇的人员
(三)公务签证。
在签证上注明“公务”字样,一般发给来华执行公务活动的外国人,即持有公务护照、官员护照、特别护照的人。
(四)普通签证。
签注上不加特别注明,一般发给持普通护照的人员。
普通签证发给来中国探亲、旅游、学习、经商等非公务身份的外国人,签证机关根据外国人申请来中国的事由,在签发普通签证时。
采用外管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8个汉语拼章字母标明在签证上,用以分别代表八大类入境事由:
1、D签:
也叫定居签证,发给来中国定居的外国人;
2、Z签:
也叫职业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就业的外国人及其随行家属;
3、X签:
也叫学习签证,发给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6个月以上的外国人;
4、F签:
也叫访问签证,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顺、考察、讲学、经商进行文化交流,以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的外国人;(如果需延期,每三个月延期一次)
5、L签:
旅游签证,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外国人(1次1个月延期)
6、G签:
过境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外国人;
7、C签:
乘务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
8、J-1签:
常驻记者签证,发给中国常驻6个月以上的外国记者;J-2签:
临时采访记者签证,发给临时为中国采访6个月以下的外国记者。
三、其他种类的签证
1、特区旅游签证,特区旅游签证是我国旅游签证的一种,属于公安机关口岸签证范围。
特区旅游签证仅限持证人在深圳、珠海、厦门等注明的特区范围内活动,允许停留时间为3-5天。
外国人申请特区旅游签证,手续简便、快捷,持有效普通护照直接到特区口岸机关申请,免填签证申请表,免交照片,只填写入境登记卡。
特区旅游签证从1986年开始实行,其目的是为了以最简便的手续最大量的吸引到香港、澳门的几百万外国防大人到深圳、珠海特区旅游,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
1994年,这一办法又扩大到厦门。
持特区旅游签证需往内地或其他特区的,要另外办理加签手续。
对于未办妥加签手续从特区进入内地的外国人,内地公安机关发现后,比照外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按非法停留处理。
2、另纸签证,通常情况上,签证或加签应做在申请人的护照上,但由于某种原因,如政治需要或持证人自身利益需要,有时不便将稚做在申请人护照上,而是由主管部门用另外的白纸来做签证,加盖签证章,这就是另纸签证。
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内地公安机关均可以签发另纸签证。
另纸加签范围:
一是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人员,本人要求发给另纸签让的;二是所持护照上有台湾局公务签证、外交签证,或其他有两个“中国”字样的。
3、团体旅游签证,是专为5人以上组团来中国旅游的外国人签发的一种特殊形式的集体签证。
它的特点是由“旅游团人员名单”和“签证机关专用栏”两大部分组成,且“旅游团人员名单”有时是两页或三页或更多页,团体旅游签证实际上只做在最后一页的“签证机关专用栏”内,其他各页的“旅游团人员名单”签证机关专用栏只盖签证机关公章。
四、签证申请的受理机关
我国签证的受理机关在国外是驻外使、领馆、处,在国内是外交部及其授权的地方面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公安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
按照外管法的规定,外国人签证申请的受理分工如下:
(一)外交、礼遇、公务签证申请的受理。
外国人申请这三种签证,以及这三种签证的延期、加签等,在国外的,由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以及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受理;在国内的,由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受理。
(二)普通签证受理。
外国人申请普通签证,以及此类签证的延期、加签等,在国外的由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效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受理;在国内的,由公安部、公安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即各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普通签证式样分为二种,邓驻外使、领馆、处签发的普通签证的公安机关签发的普通签证。
两者之间的差别在于:
前者签发的普通签证包含两个签证有效期,即入境地有效期限和在华停留有效期;后者签发的普通签证只有一个有效期,邓入境地有效期限和在华停留期的时限为同一个时限。
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和驻外使、领馆正逐步启用贴纸签证。
贴纸签证与手工签发的签证在组成要素方面是一致的,但依靠计算机实现数据管理的贴纸签证的启用,表明我国签证制作水平的提高,标志我国的签证签发和管理已步入现代化管理。
华侨和香港、澳门居民管理
一、华侨和香港、澳门居民的概念
华侨,是指定居在外国的中国公司,这里有三层含义:
一是华侨的国籍是中国国籍;二是华侨是在国外定居,而不是临时居住国外,因而它不包括我国因公派出的人员,如果驻外使领馆和其他机构人员、援外人员、留学生,以及其他临时因公或或因私出国的人员;三是华侨居住的地方必须是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当然不包括在我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香港居民是指定居在香港地区的中国公民。
澳门居民是指定居在澳门地区的中国公民。
二、华侨的旅行身份证件
华侨回国或离开居住一前往第三国的旅行身份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该照有效期为五年,可以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五年。
在国外,华侨可以向中国政府驻外国的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输护照或护照延期;华侨在国内的,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护照延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此证分为一年一次放出境有效和两年多次入出境有效两种。
华侨回国前,由中国驻外国的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
公安机关不发此种证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
此证有效内可一次或多次入出境使用,一次入出境有效的,在出境时由边防检查站收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签发。
二、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的旅行证件。
(一)《港澳同胞回乡证》;不入境、出境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入了境通行证》;其它证件遗失临时补发的证件。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H+10位数字
(四)《旅行证》不从香港、澳门入境的
以上旅行证件中
(一)、(三)由广东海里公安厅签发,十年有效,在有效期内可多次来往内地使用。
台湾居民管理
一、台湾居民的概念
台湾居民,按照《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解释,是指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这里有两个含义:
一是台湾居民的国籍是中国国籍;二是居住地必须是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才可称之为“台湾居民”,不包括已移居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原台湾居民,已定居其他国家的原台湾居民应视为华侨。
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的施行证件
目前,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的旅行证件是《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即《台胞证》入境为签注其相相当于VISA,作为入境许可,区别于外国人。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它是台湾居民往大陆使用最普遍的旅行身份证,由公安部统一印制分为两种版本,即:
五年有效供多次入出境使用版(10位数字+上个字母)和仅限一次入出境使用版(7位数字)。
1、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此证由公安部委托香港签证处、澳门签证处(外交部驻香港或澳门签证处)、香港中国旅行社、澳门中国旅行社受理、签发,持证对象分别是台湾经香港或者澳门申请来大陆的台湾居民。
五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特点,是实行逐次签注。
持证人须在签注的有效期内入境、停留、出境。
每次签注可根据需要分为一次入了境有效和多次入出境有效,并可视情况予以延期停留,其中台湾居民大陆后申请多次入出境签注及延期,一次入出境签注的延期停留,均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并按审批权限审批、办证。
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持证人次料而为机器打印,并塑封。
通行证的号码由10位阿拉伯数加一个带小括弧的英文字母组成,。
前8位数为证年序号;后两位数为持斑点人已领取证件的次数,“01”表示持证人领取证件的次数为第一本证;括弧内的英文字母代表证件办理机构;A为香港签证处,B为香港中国旅行社,C为澳门签证处,D为澳门中国旅行社。
2、一次入出境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它是五年有效供多次入出境使用的通行证的补充,公安部统一印制,由各地、县公安机关签发,手工填写,不塑封,仅限持证人一次入出境使用,包括持证人资料而、签注查验而、停留延期而和备注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它是台湾居民来往大陆使用的另一种旅行证件,分为一年一次入出境有效和两年多次入出境有效的两种情况,由不得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给经国外来大陆的台湾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