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机电职业高级中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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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机电职业高级中学章程

杭州市萧山机电职业高级中学章程

(本章程修订稿经2018年10月16日校理事会第17次会议表决通过,2018年11月2日经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同意备案,2018年11月日经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核准)

 

序言

杭州市萧山机电职高(原杭发技校)原系杭州市机械局主办的一所培养中等职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技术学校,学校创办于1958年,有着悠久的办学历史和丰富的办学经验。

学校管理规范,注重素质教育,校风良好,坚持实施全封闭管理,形成了和谐文明,勤学苦练,健康成长的学习、生活氛围。

学校遵循:

“让学生成长,让家长放心,让社会满意”的办学理念,为企事业单位累计培养了上万名各类技术人才。

得到社会及众多的用工企业的好评。

2009年学校被评为萧山区教育系统先进集体。

2011年学校全面提升、改善整体办学条件,营造优良教育环境,学校办学规模在同类学校中遥遥领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教职工与学生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杭州市萧山机电职业高级中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杭州市萧山机电职业高级中学,英文表述为无;住所地址为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沈家里路218—2号,邮政编码为311200;官方网址为暂无,注册域名为暂无 ,微博名称为暂无。

第三条  本校是举办者沈卫士,王茵,俞天燕,汪文化,鲍雄亮共同出资联合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法人。

本校的审批机关是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登记机关是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

本校依法接受审批机关及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校办学类型为中等职业学校,办学层次为职业高中,办学形式为全日制。

学校面向萧山区招生,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

办学规模为三个年级30个班级,总体不超过1500人。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办学宗旨:

学用结合,特色教育,注重技能,服务社会,育人成才。

第六条  学校发展目标:

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增强职业教育的服务力和吸引力,提高职业教育的优质率,深化校企合作、校校合作、构建平台,让学生成人成才,让学校可持续发展,为社会、为企业、为高校输送更优秀的学生。

第七条  学生培养目标为 :

树立积极向上的学校精神文化价值取向,打造学生展示才华、锻炼才干的平台,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

特色教育,扎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动手能力,掌握一技之长,提高学生专业技能水平,培养一批受企业和高校欢迎的实用型人才。

教师发展目标为 :

提升教师专业化水平,支持教师参加学历进修及社会实践活动,加强职教队伍师德师风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服务高质、管理高效、师德高尚的教育团队。

办学理念:

让学生成才、让家长放心、让社会满意。

第八条 校训为 :

勤学苦练,文明创新

第九条  校标、校旗、校歌、校徽、纪念日 暂未订。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管理、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六)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公众、政府机构的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理事会、行政管理层和监事,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对独立、相互支持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

沈卫士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组建学校首届理事会;

(二)提出学校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推选理事和监事;

(四)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五)监督学校运行。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学校提供开办资金和相关运行经费;

(二)支持理事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职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与解聘校长,决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其他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学校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八)审议学校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考评;

(九)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设理事5人,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其中,举办者或其代表的比例不超过2/5,理事相互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的不超过1/3,理事兼任学校行政职务的不超过1/2,理事具备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不低于1/3。

首届理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第二届及其后的理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与民主选举相结合方式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无正当理由连续(2或3)次以上缺席理事会会议的,由理事会取消其理事资格。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学校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理事在任期内提出辞职,须向理事会提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

理事推选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根据学校办学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学校办学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得擅自公开学校涉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教职工和学生的个人隐私);

(五)不得凭借理事身份牟取不当利益;

(六)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与学校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接受与学校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未经法定代表人或理事会的授权,不得以学校或理事会的名义进行活动。

(八)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理事任期内擅自离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并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理事长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3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校长提议时。

如有上款第

(二)、(三)、(四)规定的情形,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理事长代其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且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1/2及以上的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负责召集会议。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和进行表决,委托应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无故缺席且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该次会议的表决权。

第二十条 出席理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理事的(2/3)。

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但在讨论下列重大事项时,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监)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学校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监事,成员由2人组成。

监事由举办者推荐与教职工民主选举相结合的方式产生或更换,其中教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不低于1/3。

理事、校长和包括财务负责人在内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理事、校长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履职、学校依法办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的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免职的建议;

(三)当理事、校长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但无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行政管理层由校长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实行校长负责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校长1人,每届任期4年。

校长依法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校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学校发展规划,拟制学校规章制度、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三)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聘任和解聘学校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拟定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教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七)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八)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校长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其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理事会与校长签订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校长全面主持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学校设置教务、政教、财务和总务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城厢街道机电职业高级中学支部委员会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保障教职工通过工会组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学校的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定期召开,由法定代表人向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选举、罢免和评议理事会、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各专门委员会,专题研拟或管理相关专项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对校长负责。

校务委员会负责研拟并提交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的修改方案、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审议或咨商财务预算、决算以及有关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的重大专项工作。

学术委员会负责评议或咨商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各项工作。

家长委员会负责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校内行政管理、教育教学方面的重大事务,应在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学校重大决策会议可邀请家长委员会代表列席。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须提交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

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

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依法向社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学校信息,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

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学校优秀文化传统。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

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

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养成教育的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贯彻生命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校外第二课堂活动树立学生的公民意识,培养良好的社会公德。

积极参加综合实践活动。

第三十七条为加强班级建设,发挥班委会及班委的核心领导作用,各负其责,各尽所能,调动工作的积极性,使班级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制定班委会职责,班委职责,课代表职责,清洁组长(值日生)职责,清洁卫生小组职责等工作职责。

第三十八条学校社团和志愿者队伍,加强团队、志愿者工作管理。

学校应体现通过社团活动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培养公民意识、提升学生素质等宗旨。

第三十九条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四十条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

课程计划执行、教学质量监控、教材教辅资料管理、学生课外负担控制、学习困难学生转化等基本内容。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四十一条课堂学习氛围、方式、评价等,体现民主、平等、和谐和自主、合作、探究等课程改革理念。

第四十二条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或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学校每学期开展艺术节,体育比赛节,技能竞赛节,不断提高学生各项素质。

第四十五条学校建设学习型学校的目标,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信息化为抓手,培养具备现代管理学理论基础、计算机科学技术知识及应用能力,掌握系统思想和信息系统分析与设计方法以及信息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与能力

第四十六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五章学生

在进行学生管理中,应按照“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贯彻“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等原则,引导成人学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第一位,自觉抑制资产阶级思想和封建残余思想的侵蚀,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第四十七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在报经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确认后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四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或理事会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以及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三条学校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建立寄宿制管理制度,使学生满意,家长放心。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

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

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

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使用讽刺、挖苦、威吓等不当方式。

(三)尊重学生隐私。

保护学生个人信息,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

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

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教职工

第五十八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合同聘用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

学校依法根据理事会核定的岗位任职条件和编制聘用人员,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第五十九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应有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六十一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六十三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依法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加强工作条件建设与劳动保护。

第六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六十五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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